国际经济法复习总结.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 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上有 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广

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也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 个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可称为跨国的经济关系。广义 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包括

国家对法人及个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关系。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 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 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公约排除了以下 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 权的买卖;⑷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 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 买卖。

3. 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 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担保义务

(1) 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 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

(2) 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 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

(3) 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 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 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

(4) 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 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

四、提单的性质

K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2、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五、提单的分类

K 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2. 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3. 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

4. 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5. 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 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倒付提单。

7. 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义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

六,《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 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K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3、欺诈风险

儿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1)自然人。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3)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异同

K从效力上来说:该公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要加入才有效,且加入也可以选择部分条文有效,部分不遵守。而合同法是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所有合同行为均受其调整。 2、从主体来说: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

是“货物买卖”。合同法的主体是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从调整范围来说:该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D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而合同法对国内的的各种买卖基本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十五种中有名合同,包括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4、该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而合同法对这些都有规定。

合同法与该公约也有很多共同点,如:合同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及违约的救济方法等。

十、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投资关系仅限于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