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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异②渊源(国际公约)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4.WTO《建立WTO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另外三个附件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a)区域经济安排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c) 边境贸易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a) 政府采购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①无形性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③多样性④复杂性(法律、政策)6.服务的提供方式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

(完整word版)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完整word版)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国际经济法复习共1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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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导论1、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P1答:(1)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仅仅强调国际性,而非国内法)(2)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强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系性)地位: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法律包括:A:经济交易的私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B: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C:国际经济组织法(约束政府行为)2、国际经济法的体系P10答:(1)具有新兴性、综合性新兴性:经济关系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法均不能胜任调整,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出现。

综合性: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规范。

(2)内容: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细化还分为国际货物买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国际经济法是仅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而杰赛普的“跨国法”涉及政治、军事和经济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P17答:(1)实质渊源: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历史渊源: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渊源):A: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具有创设的造法性条约)B: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

构成要素:物质因素(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因素(人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种类: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交往效力强弱分类: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主要的/仍有法律约束力)C:联大规范性决议(建议性质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D:国内立法:形式(统一制:内外适用/发达国家;分流制:内外有别/发展中国家)E:其他辅助性渊源:判例、学说4、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P34答:(1)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任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1、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协定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⑤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⑥权威法学家的学说3、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发展权原则④国际合作谋发展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卖方,履行交付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三个: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一)FAS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文意为: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二)FCA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文意为:货交承运人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三) FOB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文意为:船上交货。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最新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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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异②渊源(国际公约)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4.WTO《建立WTO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另外三个附件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a)区域经济安排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c) 边境贸易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a) 政府采购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①无形性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③多样性④复杂性(法律、政策)6.服务的提供方式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复习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的永久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体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2.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3.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生产资本的输出。

其重要特点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标准是是否有效控制作为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5.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产品或服务不低于本国人、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6.普遍优惠待遇(GSP):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同时这种待遇不必给予其他发达国家。

7.最惠国待遇(MFN):指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歧视。

根据协定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可分为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8.国家豁免: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9.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而在国外经营采用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

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①跨国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等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和长远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完整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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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注:本次更新从第9页第五货物运输开始,之前内容未作变动。

●题型:选择:不定向选择10道选择题目(20分)其他老师:分别出了2道题目-笔记范围案例(50分)老师出,一道题。

涉及所有重要的领域,有很多小问题,在不同的环节下解决不同的问题●案例答题思路:什么合同,性质(提单关系,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是什么(要适用公约或不适用,依据),买卖合同,背景是否适用公约,公约的内容,要有推理的过程案例内容与课堂讲的很相关有争议的较少,如: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没有参与),欺诈问题,处理有不同的看法,受益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我国是如何处理的。

上课内容,看法条,教材―――――――――――――――――――――――――――――――――――――买卖合同是最基础的。

一、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老师提示:什么是价格术语,一个包含什么项目,什么内容?1、价格术语的定义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一些标准的英文缩写,表示交货时间、地点、风险转移等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这种术语就是价格术语(Price Terms)2、价格术语包含的项目/内容价格构成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方式货物运输和保险由谁负责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应该交付哪些单据3、Incoterms的性质老师提示:作为价格术语最规范的解释,Incoterms的性质?国内立法?行业习惯?如何制定的,谁制定的,效力如何?基本内容,规范了哪几种价格术语,如何分组的(四组),一个最少,最多五个,根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分组,权利义务最小的,最大的。

卖方权利义务。

哪些是到达的价格术语,哪些不是到达的价格术语。

●制定者:国际商会●性质:-有的国家视为成文法-有的国家视为惯例-有的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我国:当事人选择使用并规定在合同中,可作为合同条款使用,否则不当然作为国际惯例适用。

主要作用:作为国际惯例或标准合同条款,它的规定不能抵触买卖合同的明确规定●制定情况:1936年国际商会在各国专家的合作下颁布了第一份对国际贸易shuu进行统一定义的文件《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1.国际经济法(1)概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主题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2.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1)联系: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区别:主题上、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联系:国际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2)区别: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4.跨国公司(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的实体组成的企业,企业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征: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跨国公司不可能是国际法主体,而仅仅是国内法主体5.我国对公约作出了两项重要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2)扩大适用的保留:使用者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6.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运托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方式,也称件杂货运输。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第一章 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简答题或论述题1、《宣言》和《宪章》中的法理内涵(1)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2)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效益实行 国际再分配,以遏制和消除富国愈富、穷国愈穷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

(3)确认一切国家。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 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纵向的经济统制关系: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 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关系,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2)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指双方当事人横向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 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区别:(1)联系:都涉及调整涉外私人间的经济关系(2)区别:(1)古代中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2)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其主要动因既然植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自身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3)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6、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1)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2)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7、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1)依法办事。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向,自需深入了解,才能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2)完善立法。

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又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经济法有关规范以及国际商务管理基本上保持一致或互相“接轨”,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快立法步伐,为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借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国际经济法——总结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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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3、FOB: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义务——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制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方义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火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运输义务,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该术语没有规定保险的义务。

该术语中,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

4、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不仅要支付主要运费,还要支付保险费。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卖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买方义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向买方。

使用该术语,不应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因为他是一个装运合同。

卖方只有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的义务,但没有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

5、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6、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7、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

8、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9、预借提单是指货物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托运人预先从承运人借出提单,用于结汇。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1、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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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可以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跨国企业)•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1、国家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2、国家毕竟具有主权者身份,当涉及某些问题时,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二、国家豁免(一)国家豁免原则1、绝对豁免:无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都享有豁免2、相对豁免:只对国家从事的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二)国家豁免内容: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在适用公约的第一种情形中,重要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

根据公约的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中,或者从订立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况均看不出来的话,则不予考虑。

•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或者没有营业地的场合,为确定是否应当适用公约之目的,亦应当首先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

为此,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准。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word资料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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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3、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三个层次: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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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 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上有 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

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广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也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 个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可称为跨国的经济关系。

广义 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包括国家对法人及个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关系。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 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 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公约排除了以下 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 权的买卖;⑷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 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 买卖。

3. 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 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担保义务(1) 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 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

(2) 品质担保。

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

如果合同没有 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

(3) 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 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 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

(4) 交付单据。

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 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

四、提单的性质K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2、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五、提单的分类K 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2. 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3. 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

4. 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5. 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 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倒付提单。

7. 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义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六,《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 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风险有哪些?K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3、欺诈风险儿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1)自然人。

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3)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异同K从效力上来说:该公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要加入才有效,且加入也可以选择部分条文有效,部分不遵守。

而合同法是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所有合同行为均受其调整。

2、从主体来说: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是“货物买卖”。

合同法的主体是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从调整范围来说:该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D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

而合同法对国内的的各种买卖基本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十五种中有名合同,包括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

4、该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而合同法对这些都有规定。

合同法与该公约也有很多共同点,如:合同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及违约的救济方法等。

十、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投资关系仅限于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十_、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相同:二者都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企业,都是由中外当事人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风险方式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 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

分配,责任,风险,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

十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保护国际投资鼓励国际投资管理外国投资十三、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特征又称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保证与保险制度,目的是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扩大海外投资的进行。

从实质上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有以下显著特征:①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旨在保护和鼓励海外投资;②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须是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以及合格的东道国;③承保的风险只限于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政治性风险,而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④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要发挥其作用;通常需要和有关国家间的投资保证协定相互配合。

十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险别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措施先3、违约险4、战争和内违约险5、其他非商业风险十五、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税法是适应调整规范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及其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收关系是指某一税收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为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纳税客体,即征税对象位于或发生于国外。

只要纳税主体与客体中的一个具有涉外因素,这种税收关系即为跨国税收关系或国际税收关系。

十六、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税收饶让抵免扣除法减税法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十七、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K国际关联企业滥用转移定价交易避税2、利用避税港基地公司避税3、资本弱化避税4、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十八、资本输入国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措施直接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国家给投资提供各种优惠,如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等。

一般说来,税收优惠是各种优惠措施中的重心。

一、保护国际投资由于国际投资对于有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无论资本输入国还是资本输出国都有必要借助于法律手段,保护国际投资,以维护有利的投资环境,保证投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措施通常有:保证给予外国投资以公正待遇;(2〉政治风险的保证;(3》企业自主权的保障;(4)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便利等。

SDR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 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其价值目前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组成的一篮子储备货币决定。

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

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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