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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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 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上有 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
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广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也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 个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可称为跨国的经济关系。
广义 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包括国家对法人及个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关系。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 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 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公约排除了以下 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 权的买卖;⑷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 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 买卖。
3. 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 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担保义务(1) 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 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
(2) 品质担保。
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
如果合同没有 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
(3) 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 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 求的货物。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1. 国际贸易法:协定、组织、贸易条款、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 主权债务法:主权债务、外债危机、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限制。
3. 国际投资法: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法院)。
4. 知识产权法: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5.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外汇管制、外汇市场、银行监管。
6. 海洋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洋组织(如国际海洋法法院)。
7. 环境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约束性框架、国际环境协定、环境监测和监管。
8. 国际私法:国际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调解、涉外民事诉讼。
9. 国际人权法:基本人权、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10. 国际刑法:战争罪行、人道主义法、国际犯罪法庭、国际刑法框架、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
国际经济法学结模板通用版3篇
国际经济法学结模板通用版3篇General vers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onclusion temp late汇报人:JinTai College国际经济法学结模板通用版3篇前言:工作总结是将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并分析不足。
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指引下一步工作顺利展开。
本文档根据工作总结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自我性、回顾性、客观性和经验性的特点全面复盘,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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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国际经济法学结文档(标准版)2、篇章2:国际经济法学结文档3、篇章3:国际经济法学结模板篇章1:国际经济法学结文档(标准版)同学们:你们好!这一学期我们要一起学习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
根据我的经验和我对同学们的了解,结合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具体情况,我首先给大家一点忠告,同学们一定要认真读书!这门课程包括的内容比较多,里我们平时的生活比较远,陌生的概念比较多,我们要面对这一现实。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对象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使用的教材是由xxx大学教授王传丽主编、xxx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经济法》。
学生可参考使用xxx大学制作的《国际经济法》录音教材、电视直播课堂、ip网络课件等其他教学媒体讲授的内容进行学习和复习。
本课程为72学时,4学分。
教材共有10章,分别是: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七章国际投资法、第八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九章国际税法、第十章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1、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国际经济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变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⑴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⑵所有国家主权平等;⑶互不侵犯;⑷互不干涉;⑸公平互利;⑹和平共处;⑺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⑻和平解决争端;⑼对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⑾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⑿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⒀促进国际社会正义;⒁国际合作以谋发展;⒂内陆国家在上诉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适用的范围:CISG是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介绍CISG的适用范围,讨论其不涉及事项并分析其原因。
公约适用于: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⑵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⑶货物买卖;货物,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⑷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于: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国际经济法——总结(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3、FOB: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义务——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制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方义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火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运输义务,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该术语没有规定保险的义务。
该术语中,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
4、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不仅要支付主要运费,还要支付保险费。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卖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买方义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向买方。
使用该术语,不应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因为他是一个装运合同。
卖方只有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的义务,但没有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
5、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6、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7、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
8、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9、预借提单是指货物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托运人预先从承运人借出提单,用于结汇。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1.国际经济法(1)概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主题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2.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1)联系: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区别:主题上、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联系:国际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2)区别: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4.跨国公司(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的实体组成的企业,企业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征: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跨国公司不可能是国际法主体,而仅仅是国内法主体5.我国对公约作出了两项重要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2)扩大适用的保留:使用者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6.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运托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方式,也称件杂货运输。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国际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3、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三个层次: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国际经济法 总结
国际经济法总结国际经济法考试内容:1、国际经济法主体、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贸易术语、贸易支付3、贸易制度关于WTO、协定、基本原则(概念)4、知识产权:技术贸易、许可证5、国际投资、跨国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条约、争议解决6、国际金融制度:货币制度(只看老师讲的):借贷、担保7、解决逃税、避税基本措施(转移定价、基本交易原则)8、税收管辖9、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和方法1、国际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商业惯例;③联合国大会的商业文件;④国内立法;⑤司法解释辅助性渊源:判例和学说3、国际经济法主体:①自然人首先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本国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可能受到限制,趋势是自由化的国籍问题②法人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承认外国法人的方③国家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是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者和实施者;作为国际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
国家行为原则④跨国公司定义: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特征:跨国性;全球战略;内部的相互联系法律地位:国内法上,并无特殊之处;国际法上,存在争议,否定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主流,未来发展还不可知⑤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广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狭义: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NGOs基本特征:国家成员、主权平等、多边条约基础主要类型:普遍性(WTO)、区域性(APEC)、专业性(OPEC)法律人格:确立及其特点;在非成员国的承认权利能力: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诉讼特权与豁免⑦非政府组织主要特征:私人性质;非盈利性、具有公益目标主要作用:促进和影响国际经济立法;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4、国际法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合作发展原则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7篇)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7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篇1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
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
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
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
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后面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
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
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国际经济法归纳
一、【什么是提单?它的法律性质。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法律性质:1.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证据。
3.提单是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补救措施有哪些?】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有: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或要求交付替代物,或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或宣告合同无效,也可减低价格。
不论采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三、【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船舶及货物必须处于共同危险情境中。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三)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3)【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时的行为表明,他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国际经济法总结
一、提单及其法律特征1、概念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作用/法律特征(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间订有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注:提单与运输合同不符,以运输合同为准。
二、运输保险(一)承保的风险与损失1、风险自然灾害主险意外事故附加险:外来风险2、损失(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而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被保险人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也称商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的损失状态。
(2)部分损失①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G.A)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要件:1、风险必须是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2、做出的牺牲或费用是特殊的3、费用或牺牲的支出是有意地4、处置合理有效。
所谓有效是指船货得以全部或部分保留。
②单独海损(P.A)(3)承保的费用/单独费用施救费用:为了防止或减少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与保险合同毫无关系的第三方为防止或减少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三、委付和代位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委付适用推定全损,代位适用全部或部分损失2、性质不同:代位是债权性的权利,保险人不需承担其他义务,委付是物权性的权利,保险人取得了权利,也承担了义务。
3、结果不同:代位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后给被保险人。
委付,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
四、信用证基本流程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且银行在合理期间内尚未付款,则买方可以请求法院下禁令要求银行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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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说明基本概念:填空题(比如WTO解决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要通过第几条条款?政府补贴分为不同的颜色,哪种颜色代表什么意思?)WTO解决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要通过第几条条款?关税许让表——GATT第二条关税评估——GATT第七条;国民待遇——GATT第三条禁止数量限制原则——GATT第十一条;反倾销措施反补贴——GATT第6条;政府补贴分为不同的颜色,哪种颜色代表什么意思?WTO协定中补贴的分类红色补贴(禁止交付)出口补贴,优先使用国产品补贴。
绿色补贴(不禁止补贴)研究开发,区域开发,环境保护等)。
黄色补贴(损害他国利益,使关税减让无效化,有显著损害时,被禁止)。
企业债务减免,补贴‘额占产品额5%以上,对企业损失提供资助等。
概念解说:什么叫迂回倾销(类型)?什么叫第三国价格(在什么情况下出现)?什么叫替代国价格?GSP什么叫迂回倾销(类型)?迂回倾销(Circumvention)被裁定倾销的企业为回避税负采取的措施.类型;一,虚假报关二, 进口国零部件迂回三,第三国迂回四,后开发产品/微小变更产品什么叫第三国价格(在什么情况下出现)?第三国价格;出口国内无可比价格时,用于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种产品,在正常交易中的可比价格.什么叫替代国价格?替代国价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方法;在以并非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式,确定一具体案件中的价格可比性时……使用一个或多个属可比商品重要生产者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价格或成本,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可与中国经济相比较,或根据接受调查产业的性质,是将被使用的价格或成本的适当来源GSP普惠制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以扩大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为目的,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比最惠国税率更为优惠的税率.论述、案例:反倾销措施和紧急保障措施的比较?哪一个更合理(谈谈自己的观点,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一、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的概念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
保障措施亦称保障条款,是指根据各国之间签订的协议,当某个产品的进口突然大量增加并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造成损害时,该国所采取的撤回或修改减让的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两者间的区别(一)两者的不同点1、首先,从实施对象来看,两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差别。
反倾销针对的是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2、其次,从两者的实施要件来看,其规制行为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来,反倾销措施表现为倾销,主要是低价倾销,而保障措施则是进口产品大量增加。
3、再者,两者的期限不同。
反倾销措施如果是临时反倾销措施,其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反倾销税的期限自征收之日起5年内。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为方便经济结构所必需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当局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也只能延长至第8年。
4、最后,从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措施来看,反倾销措施并未有特别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
(二)两者的共同点1、尽管反倾销、保障措施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但两者其实都是一种救助手段。
2、尽管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但两者却存在相同的构成要件。
实施措施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倾销或者进口增加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复习国际经济法:以开放的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体制为基础,以公正,平等的自由竞争为原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宗旨:自由贸易、公平竞争诱因:国际社会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引发那场战争的诸多诱因(特别是战前封闭经济政策)深刻反省的基础之上的1929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金本位制的崩溃、关税大战、货币贬值大战、对外封闭贸易圈的形成金本位制:银行发行的货币与一定量的黄金挂钩,即货币随时可以兑换成黄金,货币的发行量以银行持有的黄金储备做担保IMF目的: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国际货币合作机制,支持国际货币结算,对陷入国际收支困境的国家提供金融及政策的支援和合作,防止动荡或危机向邻国及国际市场蔓延,由此避免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再次爆发。
(35美元/1盎司黄金)IBRD;向战后经济重建及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提供优惠长期贷款(俗称世界银行)GATT目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就业,确保实质性收入提高和有效需求增加,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扩大生产和服务,最有效利用资源(WTO协定前文).途径:实质性削减关税及其它贸易障碍,废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差别.最惠国待遇:GATT第一条; WTO成员给予任何一成员的最有利的贸易优惠条件,特权或豁免必须即刻,无条件向所有成员提供.适用;原产于该成员的,或对该成员进出口的产品1; 有关进出口时的关税(Duties)和相关费用(charges,如仓储,运输,检验等)2; 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支付方式等)3; 有关商品进出口的规定和程序(规格,产品分类等)目的:1, 维护成员间的公正,平等关系2,实现最佳贸易效果3,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一; 特惠协定不适用主要指GATT诞生前已存在的特惠协定(如宗主国与殖民地国间的贸易安排)二; 关税同盟及区域贸易协定(FTA)三; 普惠制的例外四; 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协定(FTA)相同点;对内(成员间贸易)实质性取消关税及其它贸易限制性措施.不同点;前者采取统一对外关税和贸易措施,后者保留独自对外关税和贸易措施.普惠制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以扩大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为目的,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比最惠国税率更为优惠的税率.1964年贸易促进与开发会议(UNCTAD )1971年GATT引入GSP(预订10年)1979年GATT理事会决议(半永久性)国民待遇(第三条)概念; WTO成员对于进口产品除征收关税及相关费用外(边境措施),不得提供比国内同类产品更为不利的待遇。
适用范围;1, 对进口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国内同类产品所征的国内税(如奢侈税,增值税,各类附加税)。
2, 对进口产品的国内销售,或为销售目的的供货,采购,运输使用等的法令,法规不得有别于对国内同类产品的要求标准(如销售店铺的规模,采购渠道限定,检疫标准等)3, 对进口产品使用的数量限制,比例要求,国产化比重等。
国民待遇的例外范围:政府采购、国民补贴、低开发国家例外关税评估GATT第七条;(a)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
(b)“实际价格”系指,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
例;美国ASP制度等关税(Duties);对以进出口为目的的各种产品所征收的税,如进出口税,过境税等(保护本国产品,财税收入),但在人们的印象中往往习惯于将关税限定在对进口产品征的税。
关税职能国家财政重要来源、保护国内产业、维护,保障国内公平贸易秩序的手段。
通关实务问题在我国现行的通关模式下,审单中心的审价人员是面对进口商申报的电子数据并且参考对照海关的参考价格资料在审价,无法见到进口商提交的申报单证、进口货物等,容易出现评估差错(难以确认真伪)。
问题:瞒报(整套假发票),漏报(专利费等),多层交易(中间商,洗单)以及价格转移等。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GATT第十一条;成员除征收关税及海关相关费用以外,不得新设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因上述措施最终都反应在对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方面,故被称为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必要与关税相比;1,具有不可逾越性2,缺乏透明度3,容易滋长不公平现象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1,为缓和对粮食等属出口国不可或缺的物资危机性不足而采取的临时禁止或限制措施.2,对产品标准认证制度等运用所必要的禁止或限制措施.3,为实施国内农,渔业生产限制措施所必须的农渔业产品进口限制.4,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5,为保护社会公德,生命健康及国家安全等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20条G);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GATT第6条;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其在国内的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他国市场,并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地延误了国内同类产业的确立时,该行为应予谴责。
参照:WTO?反倾销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措施条例》.倾销的价格认定和比较正常价值的确定;1, 国内价格;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同种产品,在正常的交易中的可比价格.2,第三国价格;出口国内无可比价格时,用于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种产品,在正常交易中的可比价格. 3,精算价格;根据在出口国内生产该产品所需生产成本费用,管理费及利润等推算的价格.反倾销措施启动要件一, 倾销的存在二, 损害发生1,对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2,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3,实质性地阻碍国内产业的确立三,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的启动申请1 申请(主体)资格;代表国内企业(25%)2 调查对象;原产地(国),商品名(HS),出口企业3 损害证据;实质性证据。
(职权调查)启动程序后流程启动调查程序(商务部);确认;1,倾销存在;2损害发生;3,因果关系。
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初裁;保证金/价格约定最终认定;公布并实施措施内容。
(一般程序为期一年,最长18个月)。
日落条款(五年复审)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和滥用反倾销措施的影响;1,提诉及调查;对出口企业因前途未料,会迟疑是否继续出口,对进口商也同样。
2,一旦提诉后,出口企业将面临大规模的调查程序压力,在时间上,精力上形成巨大压力,并迫使企业承担昂贵的律师及其它诉讼费用。
3,若在回答或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时,稍有不慎,即可能被认为不合适,进口方相关机构可以自行掌握的资料,证据进行裁定,即依据“可入手最佳信息”(BIA)进行裁定(21条)。
替代国价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方法;在以并非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式,确定一具体案件中的价格可比性时……使用一个或多个属可比商品重要生产者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价格或成本,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可与中国经济相比较,或根据接受调查产业的性质,是将被使用的价格或成本的适当来源(注;中国入世报告第151条a项)。
(参考):第五十六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