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学概述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的法律与实践,能充当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中国法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他们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 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这些法人之所以能充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因为它们 具备了其他法人所没有的条件,即有从事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来源于 法律,如我国《外贸法》规定,对外贸易只能由那些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 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外国法人必须是外国企业法人,包括本身为企业、公司或其他 经济组织的法人。这些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在外国成立的法人,具有外国 国籍,因而法律上称之为外国法人。按国际习惯,外国法人要到他国从事经营活动,成为 他国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法人资格必须得到他国的认可,确认其具有参加某种国际经济 关系的权利能力,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外国法人认可制度。至于认可的方式,综合起来, 主要有三种:(1)相互认可制,即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相互认可; (2)一般认可制,即 对于所有依其属人法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法人,均给予认可,这些国家有:英、美、 瑞士、日本、意大利等;(3)特别认可制,即对外国法人一一加以审核,如东欧某些国 家、奥地利、比利时等。
(三)跨国公司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的产生始于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是国际经济关系中发生的最 重要的变化之一。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大大加深了各国在生产领域里的相互渗透和依赖。跨国公 司在国际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的称谓有多种,如“多国公司”、“多国企 业”、“国际企业”、“世界企业”、“全球公司”等等,现在最常用的是“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和“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两种。在联合国的正式文件 中基本使用“跨国公司”这一概念。但有些学者则仍使用“多国企业”的概念,因为他们认为多国企业 是由许多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组成的集团,是企业,而不是公司。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尚无一个被各国普遍认同的权威性的定义。一种源于联合国的综合性定义,虽然 仍有争议,但被广泛应用,即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特别会议上就《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 案)》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提交的案中所拟定的定义。该案文指出: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这 样的一种企业,该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 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 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 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从以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草拟的行为守则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 征:(1)规模性;(2)跨国性;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第1章国际经济法概述ppt课件
❖ 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
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 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 分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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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程度上较难把握,又没有普遍标准,现 实做法有两种: 东道国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子公司确实在东 道国境内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 财产; 与子公司进行重大交易的第三人,在必要的 情况下可以要求母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
1、你认为美国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在何种情况下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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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地位来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 的法人实体,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按照 有限责任原则,子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 以自己全部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而从跨国公司的结构特点来看:母公司与子 公司在经济上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在 母、子公司的关系中,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各 个子公司,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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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渊源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法 规、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1)经济立法 (2)民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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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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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
1、国家有权通过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协定, 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制定者和实施者) 2、国家有权管理、干预本国的对外经济活动 。(管理者) 3、国家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国际 经贸活动。(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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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经济组织
一切能够发挥经济职能的国际组织,具有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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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3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 分支 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 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0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与减让
01 02 03
具体承诺的概念
具体承诺是指各成员在GATS框架下,就特定服务部门或 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这 些承诺列明了各成员在哪些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愿意承担何 种程度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服务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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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 系,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关系,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仅适用 于本国境内。
0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国 家享有主权权利,可以制定、实 施国际经济法律和政策,并承担
跨国公司与国际金融法
跨国公司的金融业务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国 际支付结算等,需遵守国际金融法规,如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则。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35800 8BD8 诘34630 8746 蝆hb34014 84DE 蓞39457 9A21 騡F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d23383 5B57 字38479 964F 陏N28210 6E32 渲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4992 88B0 袰28656 6FF0 濰27486 6B5E 歞34907 885B 衛F21319 5347 升32313 7E39 縹(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39095 98B7 颷40434 9DF2 鷲w~ X37224 9168 酨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36862 8FFE 迾)27763 6C73 汳(|&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31951 7CCF 糏M29996 752C 甬i29103 71AF 熯31504 7B10 笐sz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A29718 7416 琖,33206 81B6 膶27932 6D1C 洜$^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 很明显,这些理论是为战后美国的跨国公司对外的国 际经济交往活动而服务的。
• 美国学者杰克逊教授则把对“跨国法”的研究和论述 收缩到经济领域以内,排除了纯政治性的以及其他非 经济性的跨国法律课题以及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集 中地探讨了跨国经济关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以 “国际经济法”一词取代了“跨国法”一词。
• 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 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 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
•
杰塞普在1956年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
率先提出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应采跨国法这
一概念,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法的概念,以避免在
国际经济交易中选择适用法律方面的困难。
• 他认为,适用于个人、公司、国家、国际组 织以及其他团体的跨国法将提供“一个丰富的规 则宝藏。人们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从中吸取适用的 法律,而不必担心是应该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其理论根据是,“实际上属于国际层面的问题, 即最终可导致不同国家的政府或民族关系紧张或 冲突的问题,事实上只是人类的问题。这些问题 在人类社会的任何层面,如私人之间、企业之间 、区域间或国家间均可能发生。”
• 首先,它同样将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地割裂 开;而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的经济关系很难 说它是属于“经济管理关系”还是“经济流转关 系”。例如,国家与他国私人间为开发自然资源 或建设基础设施而订立的“特许协议”,就既有 公法因素,也有私法因素,难以将其归类。
• 1、按照“属地管辖权原则” ,A公司的上述投资
活动要受到投资东道国即乙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 理法、涉外税法等的保护、管理和约束;
• 2、投资者母国的法律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双边投资条约等;
• 3、投资关系派生出一种国际贸易关系(投资的 厂需从境外购买技术、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以及生产成品往往相当部分销往国际市场),受 到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诸如合同法、买卖法、 专利法、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等,而且有关的国 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WTO规则、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的 约束。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课程介绍
☆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本课程内容的组织方式主要采取老师讲授 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分析相结 合的学习方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全球化的概念 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 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流动。经 济全球化使全世界成为一个统一大市场, 各国在这一统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比较 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 配置
• 1962年12月联大通过《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 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得自然资源享有 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 • 1974年5月联大通过《宣言》、《纲领》,同年12 月通过《宪章》,从根本大法的高度,以更加鲜明 的文字再次确认和强调了经济主权原则
2、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 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 受任何外来干涉。
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 二战前 (1)调整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基本原 则由欧美制定或创立。 (2)处于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各国涉外经 济法、民商法,有的没有立法,有的只有形 式上的立法,直接采用或简单移植殖民主义 国家和宗主国的涉外经济法、民商法。
(二) 二战后
(1)发展中国家兴起,参加国际法规范和准 则的制定。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展中国家制定出本国的涉外经济法和 民商法。 (3)相同的历史遭遇和共同的现实处境使 他们团结起来为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 争。
战后新秩序
第三节
• • • • •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全球合作原则 有约必守原则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学说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 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战后,美国一些学者提出了该主张。
1、经济关系:也叫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 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社会
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各种社会关系中
最基本的关系。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以及
与之相适应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 动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 济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按 照经济关系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可以将经 济关系分为国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排除了国家、国际
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领 域的各种关系,而突出了国际、国际组织间的属 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与此同时,又囊括了大 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 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c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这是决定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 本要素;
理由除上述外,还有以下几项: (1)国际经济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国 际、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参与其中,并具有 紧密联系; (2)在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乃至 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始 终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不仅 参与国际官方经济活动,如签订国际条约、管理经济活动,而 且直接参与国际民间经济活动,特别是与私人间从事国际经济 贸易活动,如国际采购、发行供私人购买的国际债券,他们相 互间的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不是任何一个传 统法律部门所能调整的,它们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问题也不 是任何法律部门所能解决的。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内经济法
国内经济法的涉外经济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 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不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与法人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三、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与法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一 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 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外国法人在 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范围还要 受内国法的支配。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本章教学要求:了解国家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邻部门法 的关系;了解 国际经济法的不同主体及不同渊源;领会国际经济 法的原则 本章教学重点:国际经济法概念、主体、渊源,跨国公司 本章教学难点:概念、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 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习惯国际法与国际商事惯例 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重复的类似行为+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单独关税区”这一概念是仅以该关税区在经贸方面是否具 有完全自主权为标准的,不涉及政治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 权的问题 单独关税区的法律能力只限于特定的范围 WTO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和中国台湾;欧盟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中国香港、中国澳 门和中国台湾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法
第一篇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国际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的国际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是指广义的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家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调整的范围包括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即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注意)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与上述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决议四、国内立法五、其他辅助性渊源(一)判例(二)学说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概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2.法人3.国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重点)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其主要的内容是:(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2)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
我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坚持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享有豁免权,注意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活动与财产区别开来,主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不享有豁免权,并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由于一名遭到起诉的印度高管已经死亡,这家法院7日 以玩忽职守致他人死亡判决余下7名印度籍高管有罪, 但没有立即宣布量刑。这7名被告包括当时的印方主席 克沙布· 马欣德拉,很多人已经是70多岁,按照这项罪 名,他们最多将被判处两年监禁。 毒气泄漏事件的幸存者和家属以及当地的活动家7日早 早聚集到法院周围,举着横幅抗议对肇事者的惩罚太轻 太晚。由于做出有罪判决的是印度的一家地方法院,被 告还有权向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博帕尔毒气泄漏受 害者抗争”组织的卡尔尼克无奈地说:“即使最后被判 定有罪,2年的监禁又能代表什么,再说他们还可以上 诉。”“只有当有罪的公司和个人得到足够的惩罚,才 能实现公平公正。” 美方被告赔钱了事 作为本案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美国老板安德森没有出 庭受审。灾难发生后,安德森曾在印度遭警方拘捕,但 很快就离开印度回国,之后就再也没有在印度法院的审 理程序中露面,目前他生活在纽约。
最严重工业灾难 1969 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 帕尔市北郊建立了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 专门生产滴灭威、西维因等杀虫剂。这些产品的 化学原料是一种叫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 1984年12月3日凌晨,这家工厂储存液态异氰酸 甲酯的钢罐发生爆炸,40吨毒气很快泄漏,引发 了20世纪最著名的一场灾难。 根据印度政府公布的数字,在毒气泄漏后的头3 天,当地有3500人死亡。不过,印度医学研究委 员会的独立数据显示,死亡人数在前3天其实已 经达到8000至1万之间,此后多年里又有2.5万人 因为毒气引发的后遗症死亡。还有10万当时生活 在爆炸工厂附近的居民患病,3万人生活在饮用 水被毒气污染的地区。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the definition of IEL)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为跨国经济关系。
(一)广义说(the board definition)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不仅包括纵向的与管理相关的规则,这些是指主要存在于一国国内经济管理法体系中和国际公法规范的总和。
同时,还包括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二)狭义说(the narrow definition)按照狭义说的观点,其范围仅仅包含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大多数学者和教材采用的是广义说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the coverage of IEL)(一)中国国际经济法通说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自然人、法人进行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法律关系;2.国际经济规制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3.国家或国际组织因国际经济合作与全球治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具体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考虑,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包括: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 概述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具体讲,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 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 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 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主体的普遍性(二)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三)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其中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 分为三个层次济交往关系,如国际 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 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 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 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 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 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 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为国际社会所 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 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 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 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 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 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第三,国家对外国 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 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 制度上的任何差异。 在国际贸易中公平与权利,二者相辅相成,公平 是互利的前提,互利是公平的结果。“公平”是指交 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滥用其竞争优 势地位;“互利”是指交易双方相互取得实际经济利 益,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必须注意的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互利”, 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最终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互利原则,要求在经济实力悬 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不仅要消 除不等价交换关系和歧视待遇,而且应实行非对等的 优惠待遇。
第一章_国际经济法概述2讲解
际法的某些规范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区别:(1) 主体不同。
(2) 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规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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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 系
它们的共同点包括,主体、特征对
象和法律规范都有相似之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重要 区别,前者是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实 体法规范,后者则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关 系的冲突法规范。
系
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经济关系的重 化 大变化,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了“除旧
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这一时期的国际经济立法的特点:具有了 相当大的独立性,开始了以多边商务条约调 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阶段。
立法主要包括,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关贸 总协定的出台;联合国大会60—70年代通过
4、从发展的趋势看,独立法律部门的研究顺
应了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20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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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 的法律部门。
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 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 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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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判例,也叫法官立法。能否作为国际 经济法的渊源,应具体分析。
2、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判例作为国际经济 法的渊源。
3、判例在不同法系国家的不同效力:
英美法系,判例是法律的一项重要渊
源,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原则;
大陆法系遵循“审判不是依判例而是依
法”的原则。
4、注意两大法系的渊源逐渐靠近的趋势。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法规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法规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经济法:调整国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法渊源,这些国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2、国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国的法律地位,由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 产生;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与世界贸易组织的 建立;
(三)区域性经济条约和组织的发展;
(四)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争取建立国际经济 新秩序;
(五)跨国公司的发展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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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 国际经济条约 二.国际惯例 三.联大规范性决议 四.国内立法 五.其他辅助性渊源(学说.判例及示范法等)
国际经济法
黄河科技学院 何祖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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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 概念 二. 特征 三.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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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念
“国际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伦敦大学1948 年的课程安排中,而对于该如何对国际经济法下一 个明确定义的问题,却引起学者们长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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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联大规范性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大决议具有讨论 和建议性质,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某些被广泛 认可的决议应当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比 如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通过的一系列重要 决议:
1、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2、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3、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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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两种学说的评价
狭义说: 严守传统法学分科标准,将国际法与国内
法,公法与私法严格区别;将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 为地割裂开来,将自然人与法人排除在国际经济关 系之外,不符合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实际.
广义说: 从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实际出发,认识到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新兴学科,面向实际,有 所创新;发达国家个别学者广义说的观点,不是无可 非议的.比如杰塞普.
国际经济法概述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关系: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跨国民商关系:国家与外国私法主体 跨国私法主体间关系
1. 国际法新分支说:
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公法各 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 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渊源为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 法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 法规范的总称。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3、渊源的多样性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与相关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一)联系: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2.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3.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2、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
法国卡洛等人著《国际经济法》美国杰克逊教授:《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认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
(1)国内私法:如合同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2)涉外经济法: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 (3)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法,侧重2、 3层次的法,即管制性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 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方法不同
4.法律规范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一)联系
1.调整对象有重合部分 2 .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4.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是共同的
(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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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 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 生产的国际关系。具体来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 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服务和技术贸易、 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按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的范围可以分为
狭义: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国 家间的经济关系)
1、经济关系:也叫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 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社会
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各种社会关系中
最基本的关系。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以及
与之相适应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 动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 济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按 照经济关系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可以将经 济关系分为国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1)从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来看,个人和法 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2)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 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 位。
(3)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 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 在联系性。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其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 (G.Schwarzenberger)、施米托夫 (M.Schmitthoff),法国的卡欧(D.Carreau)、约 克·布朗(York·Brown),日本的金泽良雄 等。
学说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 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战后,美国一些学者提出了该主张。
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 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 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 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 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 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 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 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这是决定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 本要素;
我国有些学者将“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横 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分别称为“国际经济 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或统制)关系”。
所谓“国际统制(管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 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 动进行管理和调节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
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则是指自然人、法人、 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 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它是建立在当事人平等自 愿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该协调论观点是由我国学者提出的。
学说五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个人、法人、国家与国 际经济组织之间从事超国境的经济活动所 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 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上述第二、五种观点在对国际经济关系外 延的解释上是一致的,即为“广义的国际 经济关系”。而该“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当事人之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 向经济关系,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 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经济 关系。
3、教材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当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 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理由:
广义:除狭义之外,还有不同国家的个人、法 人之间,个人和法人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
的经济关系。 (跨国的经济关系)
围绕着国际经济关系,对国际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这一问题,国内外法学界众说纷纭,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学说一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 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 法规范总称。
我们认为,将“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分 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关系 更符合民法中的“财产流转”和经济学中 的“宏观调整”的本质涵义,并能反映出 当今一些地区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经 济组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 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民事诉讼法)
国际经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 (P.Jessup)、卡茨(M.Katz) \杰克逊 (J.H.Jackson),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
学说三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一个新兴法律 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这主要是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
学说四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 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也是调整一定范围 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部 分社会关系的具体范围如何?国内外学者普遍认 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既不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也不是其他任 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而是与国际公法、国际 私法和所有国内法律部门并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 织间的关系,而且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经济组织间的相互关系。国际经济法是关 于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经济活动 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法和国 内法两种规范所形成的独立的法律分支,其本身 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