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达到预期效果,订立本管理方法。
一、设施选型和安装1、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选型,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充足实际生产需要。
2、设施安装前,应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的技术调研和实地勘察,依据调研结果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类型、规模、数量等方案,保证设施安装内容的完整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3、依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选择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安装,施工过程中对设施设备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安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开安装过程中显现差错,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整治效果。
二、设施运行与维护1、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体系,设立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并确保责任人具备相关技能和学问。
2、设施运行前,应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日常巡检和维护需做到定期、有序,建立设施运行档案,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和归纳,对设施运行故障适时排查和处理。
4、设施维护中应注意对设施四周环境物质的影响,避开设施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
5、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和更新升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监控数据采集和处理1、订立完善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流程,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数据采集工作,将数据采集工作作为设施运行管理的紧要内容。
2、建立设施运行数据处理与分析机制,对数据进行适时分析和处理,适时发觉并处理设施设备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
3、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数据的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对采集数据精准性与适时性进行评估。
四、信息公开和传递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设施设备以及技术标准的认得和理解。
2、通过公告牌、展板等方式,向外界宣扬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整治效果,公开设施数据和整治成果,提高环保整治的透亮度和公正性,加强公众参加意识。
3、适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数据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精准性。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出水在线)现场管理和运行记录要求
进出水在线管理要求为了半年核查和年底核查顺利进行,将核查日常化,现将出水在线日常管理如下:一、市场化运营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运营合同)二、进出水在线房间物品排列整齐,不需要的和废弃物品禁止放在房间内;线路应用线缆桥架进行规范梳理;房间空调必须是开启状态,维持室温在25摄氏度;房间应有消防器材,并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在有效期范围内,同时在线房顶应安装避雷设施;在线房间门及设备必须是在上锁状态下,无钥匙情况下不应该可以开启。
三、相关在线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第三方维护资格证书必须上墙。
四、在线设备药剂标应贴有标签(包含药剂名称,配臵日期,有效期等),同时有专人定期检查,确保药剂是在有效期内;定期检查有效性审核标签时间是否在有效范围内,若过期,及时提醒相关监督单位进行有效审核,并重新贴新的有效性审核标签。
药品更换记录五、 废液要有废液运输和处臵记录,要有专业的废液处臵单位对废液进行处理(废液处臵合同),废液桶要有标签六、 在线仪器参数(校正因子应为1.0,修正数应为0)应定期检查,若如不在正常范围内,应有合理文字报告解释。
七、 仪器验收资料: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八、 现场必须有在线有效性审核资料:日常现场校准、重复性试验、质控样试验、比对试验及市站比对检测报告等。
1、 第三方每周至少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填写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监督运营维护第三方维护是否到位)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
2、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
一般质控样2-3个样(一个高浓度一个低浓度质控样,两个平行样),水样比对一般有3个水样进行比对(水样比对最好有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比对结果的检测报告,同时厂内化验室也要化验,并且有相应化验比对的原始记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第三条设备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远程监控、故障提醒、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2. 精确测量和记录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3. 具备异常数据告警和故障自检功能; 4. 安装于合适的位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5. 设备应具备防雷、防水和防爆等功能。
第四条数据要求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准确、实时、连续采集并记录数据; 2. 数据应包括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温度、湿度等必要参数; 3. 数据应具备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维护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要求如下: 1. 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故障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3. 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应详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 1. 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和年度检查; 2. 报送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 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4. 对违规操作和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规范操作流程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运行设施: 1. 正确操作设备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定期校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 保护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八条数据传输和存储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传输应稳定可靠,采用安全加密传输方式; 2. 数据存储应进行备份和定期清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数据存储的地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一、目的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污水在线监测设备的稳定、健康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污水在线监测设备。
三、职责污水厂厂长负责在线监测站房水、电等能源供给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健康稳定运行。
自动监测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对运维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运行管理(一)在线监测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在线监测由指定的专业人员操作、使用,严禁非专业或非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和使用;(三)未经允许,非运维人员一律不得私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外来人员须经有关负责人许可,并有人陪同下登记后方可进入;(四)所用物品须摆放整齐,保持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五)在线站房内禁止吸烟、严禁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存放灭火器;五、系统维护(一)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二)定期维护视频监控、监测设备、采样或监测平台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四)建立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五)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应注明制备单位、日期、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六)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于发生故障后 12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七)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八)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九)配置试剂或清洗器皿的废液以及在线监测仪器排放的废液,必须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十)在线监测站房监测仪器检查和运维记录保存不少3年。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巴润分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六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七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人员有以下义务:(一)运行单位人员定期对自行监控设施进行点检、维护管理。
(二)当设备出现数据失真、数据不稳定情况时,公司要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人员在一天之内进行维护处理,以保证数据的稳定性,便于获取最多的有效数据和信息。
环保在线检测管理制度
环保在线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保障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在线监测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
三、管理责任1.单位领导对环保在线检测工作负总责,在单位内部建立环保在线检测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负责人。
2.环保在线检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环保在线检测计划、监督检测过程、处理监测数据以及报告监测结果等工作。
3.环保在线检测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四、设备购置和安装1.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购置符合要求的在线监测设备,并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2.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污染源的出口,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3.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五、监测数据处理1.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数据记录和存档制度,保障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在线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到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监测平台,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3.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六、监测结果报告1.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在线监测结果,并配合环保部门对监测数据进行核查。
2.监测结果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结果、问题发现及处理情况等内容,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单位负责人应对监测结果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可能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2.对于恶意造假、掩盖事实的单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2.对于环保在线监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以上就是环保在线检测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加强环保在线监测工作,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制度
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发挥烟气连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作用,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有效监控和掌握污染源排污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焦化厂、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现有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
3 职责3.1 各生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3.2 环保科负责督导检查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使用状况,监控监测数据,及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4 管理内容和要求4.1 设施的运行管理4.1.1 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由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每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2 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记录、设备故障叫修记录、标气标定记录,将相关资料组档、备查。
4.1.3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启、停在线监测设施及数据采集仪器,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数据与上级环保部门数据联网传输率达100%。
4.1.4 当在线监测仪器发生故障或监测数据异常时,岗位巡检人员,应立即上报本单位环境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立即进行处理。
由本单位环境管理人员上报至环保科备案。
4.1.5 严禁野蛮施工,涉及在线监测设施周边技改施工时,提前与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防止施工过程造成在线监测设施(监测仪器、电气设备、流量(速)计、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其他仪表等)损坏,出现故障。
4.1.6 当生产设备停机检修、在线监测设施突然停机等非正常因素影响数据传输时,生产单位应立即书面上报环保科,并填写记录。
4.1.7 在线监测(含中控)设施运行报表填写过程中,岗位人员认真核对数据,确保数字书写规范,避免在书面记录中存在改动痕迹,如确实需要改动的,由记录人在改动位置按手印,并在运行情况一栏中进行说明。
4.2 考核制度4.2.1 对负责人不明确、巡检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100—200元罚款,环保主管连带处罚50%,环保员连带处罚2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概述为了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了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自动监控设施能够实时监测污染排放情况,有效地控制并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讨论。
主要内容设施设置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法规,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配置相应的自动监控设施。
这些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自动采集并记录相关技术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具备报警功能,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处理。
设施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落实有效的维护、保养以及分析数据质量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工作正常,并且将检测、校准和维护等相关数据和记录做好备份和存档,以备查阅。
数据查询与管理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对自动监控设施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储存、处理和分析,对数据进行合理管理,便于查找,避免数据丢失或者遗漏,以便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同时,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和处理,从而准确了解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修正和改进原有的工艺和管理,提高排放管理水平。
报告和公示企业每年应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设施安装及所监测污染物排放值、日常维护情况及数据的准确性等信息。
同时,企业应当将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公示,以便监管部门和公众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避免企业违规排污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
总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建立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强制性措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企业在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数据管理等方面都应该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不仅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还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作为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监督企业的运营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生产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实施环境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在线监测和实时数据传输,确保企业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和运行,定期对监测系统进行检测、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记录、存储和分析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准确。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监测报告,并向环保部门、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二章监测设备及系统建设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包括监测设备、数据传输设备、数据记录设备等,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测设备及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监测设备及系统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设备台账和维护记录,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数据处理与报送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记录、存储和分析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和分析。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报送,及时向环保部门、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存档和备份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监测结果处理与处罚第十五条如果监测结果显示生产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排放,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与处理,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排污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不得无故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准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或者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运维单位的职责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率和监测数据的准确率,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施在污染物排放控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
三、管理内容或要求1.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施能够稳定运行、数据准确有效。
2.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组织机构:3.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3.1EHS部作为公司环保安全管理部门,对内总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外负责与运营公司签订第三方委托运营合同(协议)。
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同时接受环保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做好设施故障报告工作。
3.2EHS部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责任人为EHS专员,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及相关车间、运营公司的日常工作监管,发现问题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联系运营公司进行检修、维护,并做好监督、协调及故障上报工作。
3.3工程部仪表相关责任人为仪表工程师,负责对在线监测设施的定期巡检协助第三方运营商进行故障处理。
3.4车间根据烟气在线监控数据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调整控制,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并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数据异常、对数据有异议应及时报告EHS部联系运营公司处理,在未确定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对排放进行控制,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3.5焚烧炉车间相关责任人为焚烧炉运营负责人,负责根据监控数据进行脱硫及脱硝工况的调整,对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6污水处理站负责根据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对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调整控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数据异常、对数据有异议应及时报告EHS部,以便及时联系运营公司处理。
在未确定情况时应采取暂停排放措施,杜绝废水超标排放。
污水处理站相关责任人为污水处理系统岗位负责人。
环保在线监测设备规章制度
环保在线监测设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环墌质的设备,包括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以及其他环境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中。
第二章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设备信息、安装位置、维护记录等内容,并定期更新维护。
第五条各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其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使用第九条使用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工作,不得随意更改监测参数和数据。
第十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发现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第十二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确保操作安全,并及时清理设备周围环境。
第十四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过程,包括维护时间、维护人员、维护内容等,并定期整理归档。
第五章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质量保证第十五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质量保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对于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进行处理,并配合厂家进行调查和处理。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1.1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效能,确保在线监测设施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
1.3定义(术语)1.3.1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工况运行、用电(用能)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1.3.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1.3.3非甲烷总烃连续检测系统(NMHC-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
1.3.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实现水污染源流量监测、水污染源水样采集、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1.4参考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验收技术规范》(HJ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3管理要求3.1建设要求3.1.1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施:(1)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排污许可证中要求自动监测的;(3)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意见中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4)政府文件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
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管理人员负责制,严禁非专业或其他人员操作和使用。
2、所有在线监测相关物品须做好标签、标识,做好各类物品的分类摆放。
3、操作和使用各种在线监测设备及配置各种化学试剂,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使用状况和操作记录。
4、对在线监测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稳定的运行,获取最多的有效数据和信息。
5、在线监测系统配置试剂或清洗器皿的废液,以及在线监测仪器排放的废液,必须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6、各种仪器设备、器皿、工具、试剂、手册等应放在规定的场所,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错拿错用,造成安全等事故。
7、定期检查在线监测室内配备的各种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随时可以使用。
8、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站房内堆放杂物,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安全。
9、每次对在线监测进行维护前必须将门窗打开,保持站房内空气流动畅通,不得在在线监测室内吸烟和饮食等。
10、对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与污水处理厂有关的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准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
11、发生意外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的种类,必要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水源、火源、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领导。
12、每次巡检维护过后,乙方维护人员必须对站房在线监测设备及房内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地清查核对,处理好有关事项,及时完成各种统计工作并按要求上报和存档。
ISO14001-2015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规范(ISO14001-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管理,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了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自动监控系统信息台帐。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稳定运行,规范监测站房建设,建立设备信息档案。
第三章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第五条各排污单位对所安装的COD、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基础设备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如下12个项目:(一)设备采购合同;(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三)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四)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五)设备厂家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六)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报告;(七)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设备产品认证文书;(八)设备出厂合格证;(九)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十)一年的监测数据结果,月数据台账(台账中的异常数据要有原因分析和相应整改记录);(十一)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流程图);(十二)自动监控系统委托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应有第三方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和运行维护协议。
第四章监控设备运行管理第六条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等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水污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水污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监测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生产、生活、农业等各类水污染源进行在线监测管理。
三、监测标准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监测设备应具备相应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监测数据应准确反映水质污染源的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应为实时数据。
四、监测设备1. 监测设备应选择具备国家认证的产品,且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运行的正常性。
2. 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水污染源的排放口,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五、监测频率1. 水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监测频率。
2. 水污染源监测数据应按照监测频率进行实时上传和报送。
六、数据报送1. 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及时将监测数据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
2. 监测数据的报送应包括监测结果、监测频率、监测设备资料等信息。
七、监测记录1. 监测记录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间。
2. 监测记录应及时上传至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
八、监测数据的处理1. 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篡改监测数据。
2. 监测数据的处理应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虚假报送。
九、监测管理1. 对水污染源进行在线监测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2. 监测管理部门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十、监测处罚1. 对监测数据造假或篡改的水污染源,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水污染源监测管理部门应对违规的水污染源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
十一、监测数据的利用1. 监测数据应用于水污染源排放达标排放的认定,及时控制和治理水污染源。
2. 监测数据可用于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决策和管理。
十二、监测成本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相关费用由监测单位承担,费用包括监测设备、设施、人员等支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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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要求
1.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附属设备、在线监测站房管理及日常巡检由分厂维护人员负责,若发现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并联系第三方运维人员。
2.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在线监测系统由第三方运维。
当在线监测系统出现异常时,第三方运维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原则上4小时内解决发现问题,较大故障不超过48小时。
3.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分厂、第三方在线各项管理进行监督,协调沟通第三方运维人员解决设备缺陷,负责在设备故障时向生态环境局申请停运,并立即组织进行手动监测,将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4.分厂须将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落实到专人,负责配合安全环保部或第三方开展日常工作,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安全环保部,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如需临时更换人员,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5.分厂维护人员负责每天对在线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巡检,并保证在线监测站房卫生整洁,保证设备、设施正常。
设备故障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缺失时,应及时向安环部、第三方运维单位报告,并配合第三方运维单位在48小时内解决,由安环部负责向环保监管
部门办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6.分厂维护人员负责每天对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巡检维护,按时申报各类易损耗品(试剂)采购计划。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制试剂并维护保养设备,建立健全各项台账记录,保持监测站房环境卫生干净。
设施出现故障时,及时解决,并报告安环部,必要时由安环部联系厂家技术人员处理。
7.在线监测数据出现超标或零数据时,巡检人员应立即检查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同时通知值长或集控室、安环部,由生产单位对生产工艺及指标控制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分析和调整。
8.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在线监测站房;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对监测仪器进行技术性巡检、维护等操作;离开监测站房前要锁好门窗。
9.公司各相关集控室可通过在线监测监视器或DCS系统调阅监
测数据,出现数据异常调整工艺指标无效时,应及时通知安环部和分厂仪表。
10.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安环部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