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三是规范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
下面将就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国有财产的行为。
因此,要认定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国有财产。
其次,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立案条件才能立案侦查。
主要包括,一是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线索;二是有具体的被告人;三是有犯罪事实和证据;四是符合法定的追诉时效。
再次,规范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
在侦查职务侵占罪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
具体包括,一是要有证人证言或者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二是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三是要有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四是要有相关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五是要有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职务侵占行为的证据。
综上所述,上海市公安局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明确了构成要件、立案
条件和证据要求,为侦查机关依法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职务侵占法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规定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职务侵占法条概述职务侵占法条主要包括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法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详细阐述。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担任职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决意实施。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犯罪数额:数额较大。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职务侵占罪,我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完善立法,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2.加大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3.强化执法力度,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人员严肃查处;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五、典型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投资。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论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论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权力或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具有职务、占有他人财物、侵占目的和数额巨大。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需要考虑职务行为是否具有侵占性质。
职务侵占罪的危害性在于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需与其他侵占罪进行区分。
法律应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规范职务行为,防范罪行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职务侵占罪的理解和打击,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要件、界定、危害性、区别、法律适用、打击、规范职务行为、社会公平正义。
1. 引言1.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侵吞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财产利益,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职务;二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侵占行为;三是行为人必须有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只有具备了这三个要素,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以认定,确保不对正当行为进行冤枉,同时对侵占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
1.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担任的职务或职权地位,以获取不当利益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在职务侵占罪中,犯罪分子通过其所担任的职务或职权,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将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实施其他侵占行为。
这种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共机构或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在职务侵占罪中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外,也体现了职务人员对职责的背离和滥用。
个体工商户所聘员工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个体工商户所聘员工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随着个体工商户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型企业雇佣员工来支持他们的日常运营。
这种人力资源的增加可能会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比如个体工商户的员工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解答,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和理解。
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根据职务关系,占有或者使用属于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擅自占有、挪用或者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担任职务期间,占有或者使用的财物属于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二)未经有权人同意,擅自占有、挪用或者不归还有关财物;(三)数额较大或者其行为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个体工商户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在个体工商户和员工之间,存在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
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有权雇佣员工从事相关工作,同时也有权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而员工则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工作要求和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
三、个体工商户员工是否构成职务关系个体工商户和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同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无太大差异。
由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存在着职务关系,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同样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员工的行为也存在着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四、个体工商户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罪的风险为了避免和减少职务侵占罪的风险,个体工商户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加强对财务、采购、销售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二)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降低职务侵占罪的发生概率。
(三)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与监督机制: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与监督机制,加强财务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和失误,防范职务侵占罪的发生。
浙江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浙江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和定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
那么,在浙江省,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呢?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进行解析。
首先,从行为的主体来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执行公务的人员。
只有这些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物时,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从行为的客体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
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集体财产是指属于集体所有的财物,他人财物是指属于个人所有的财物。
只有侵占了这些财物,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再次,从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地位、职权、职责、便利等条件,侵占财物的行为。
侵占财物是指占有、使用、挪用、转移、截留、隐匿、毁损、毁灭、出售、抵押、转让、转借、挪作他用等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构成要件,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从立案标准来看,浙江省公安厅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在满足了这些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只有在满足了犯罪主体、客体、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做一个合格的法律公民。
【风险讲坛】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讲坛】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引言概述: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违法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或者权益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还涉及到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法律风险1.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1.2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1.3 职务侵占罪的社会影响和声誉风险二、风险源头2.1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和手段2.2 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分析2.3 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和串通风险三、风险防范3.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3.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3.3 强化惩治力度和打击力度四、风险防控4.1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选拔和培训4.2 完善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机制4.3 健全举报和监督机制五、风险应对5.1 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务侵占罪行为5.2 加强证据采集和调查取证工作5.3 严肃追究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责任正文内容:一、法律风险1.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或者权益据为己有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公职人员身份、职务行为、侵占公共财物或者权益、据为己有等。
1.2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犯罪,公职人员一旦犯罪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包括罚金和刑期等。
1.3 职务侵占罪的社会影响和声誉风险职务侵占罪不仅伤害了公共利益,还会对公职人员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一旦被暴光,将面临舆论压力、职务调整甚至失去工作的风险。
二、风险源头2.1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和手段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
公职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冒领、挪用等手段侵占公共财物或者权益。
2.2 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分析通过对一些典型的职务侵占罪案例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职务侵占罪的具体行为和后果,从而更好地认识风险的源头和特点。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企业应加强对 员工的法律法 规宣传和教育, 提高员工的法 律意识和道德 素养,预防职 务侵占行为的
发生。
企业应建立举 报机制,鼓励 员工积极举报 职务侵占行为, 及时发现和惩 治违法行为。
企业应与政府、 行业协会等合 作,共同推动 行业自律和规 范发展,减少 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Fra bibliotek汇报人:
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实行职务分离,明确职责权限 强化内部审计,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内部审计: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可能存在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侵占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 德水平 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数额较大:侵占的 财产必须达到数额 较大的标准,具体 数额根据不同情况 而定
案例概述:简述案例背景、涉案 人员和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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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分析涉案人 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处罚结果:涉案人员的判决结果 和处罚措施
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 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法行为。 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自我约束力。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侵害的财产本身的价值损 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被侵害的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损失。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单独承担,也可以是由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上海最高院制定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以便明确判定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相应的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权力、职务地位、职务关系等方面的便利,实施非法行为。
3.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指侵占或者索取的财物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且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占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侵占财物的数量和价值越大,判决的刑期就越长。
侵占公共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比侵占他人财物的数量和价值更为严重。
2. 侵占财物的性质:侵占财物的性质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侵占的财物如果是国家重要的资源或者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判决的刑期就会更长。
3. 侵占财物的方式:侵占财物的方式也会影响判决的刑期。
如果侵占财物的方式特别狡猾、手段特别残忍,判决的刑期也会更长。
4. 侵占财物的后果:侵占财物的后果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占财物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判决的刑期就会更长。
5. 侵占者的主观恶性:侵占者的主观恶性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占者的主观恶性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判决的刑期也会更长。
三、职务侵占罪的惩罚措施职务侵占罪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2. 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辞职、撤职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治安处罚:依法给予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治安处罚。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等据为己有的罪行。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两方面进行详细地探讨。
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如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其中,第一点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即职务侵占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二点明确了犯罪的手段,即利用职务之便。
第三点明确了犯罪的客体,即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针对职务侵占罪,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加强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员,以及与该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人员等,但不包括个人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
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指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
这些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位的财务、物资和资料等重要的资源,其合法使用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利,将这些客体据为己有,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职务人员在完成这个行为时,明知自己所占有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而且主观上也明确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仍然恶意侵占。
如果行为是无意或疏忽造成的,就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罪名,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从一起案例入手,深入探讨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
案例背景:某市某区领导财政局局长王某,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其职权便利,将部分财政资金挪用于个人或他人使用。
该行为被发现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构成要件分析1. 职务:王某作为财政局局长担任公职,并且具有特定的权力和责任。
2. 侵占:王某将部分财政资金据为己有或谋取他人利益。
3. 职权滥用:王某是以其担任财政局局长的身份滥用其权力和地位实施上述行为。
4. 公共财物:挪用资金属于公共财物,即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职人员,即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法律规定了从严惩治的原则,并对其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1. 刑罚幅度: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幅度较大,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判决标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将根据案件中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来进行量刑。
一般来说,犯罪数额越大、犯案次数越多、社会影响越恶劣等因素将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三、相关法律适用1. 制度建设:我国在打击职务侵占犯罪方面加大了立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
2. 司法实践:随着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也趋于明确和统一。
3. 预防措施:除了从司法角度打击职务侵占犯罪外,我国还从制度建设、监督机制、教育宣传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那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的财物。
如系本单位管理、使⽤或者运输中的私⼈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可以是私⼈所有的,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还可以是国家所有的,还可能是属于混合经济组织所有的。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的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的⾏为。
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为⼈利⽤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单位财物的便利。
“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本单位财物的⽅便条件。
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或以其他⽅式⽀配在⾃⼰主管的单位的财物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职权,例如单位的会计、出纳等都是具有⼀定的管理单位财物的职权;所谓“经⼿”,是指因执⾏职务⽽领取、使⽤、⽀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中不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员。
这⾥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的,以营利为⽬的的各种经济组织。
当然,本条规定的企业是指没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
从事个⼈或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围,其从业⼈员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
上海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近年来,随着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职务侵占罪成为了反腐败的一个重要领域。
作为一种特殊的职务犯罪,职务侵占罪涉及到职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财产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为了更好地打击职务侵占罪,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上海制定了《上海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立案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或者侵占公共财物或者公私财物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
2. 行为要件:犯罪主体必须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占有或侵占公共财物或者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权力。
3. 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导致公共财物或者公私财物的损失,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额标准。
根据《上海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二、上海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随着城乡发展的巨大差距和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基层干部职务侵占现象愈演愈烈。
尤其是一些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肆意侵占公共财物或者公私财物,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基层治理的公信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上海制定了《上海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立案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上海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助于更好地打击职务侵占罪,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公信力和规范性,提高基层干部的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三、上海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具体内容《上海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
上海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市和武汉市的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行为必须在担任职务期间发生;
(三)侵占的财物必须是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二、立案标准
1. 上海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未达到10万元,但情节严重;
(3) 有多起职务侵占罪行为,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 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2)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未达到5万元,但情节严重;
(3) 有多起职务侵占罪行为,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
三、结论
上海市、武汉市的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相对较高,旨在加强对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和单位财物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作为公职人员,必须始终牢记职责,恪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操守和法律纪律,防止因个人私利而犯罪行为,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1、法律主观: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在刑法上,构成任何犯罪都是需要具备构成要件的,一般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四项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职务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6、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如下: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规模不大,但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总数约50人。
2019年,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王某自2017年起担任科技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工作。
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疑点:2019年3月,科技公司总经理在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公司近期资金流向异常,遂对财务部门进行调查。
2. 内部调查:财务部门对近期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多笔大额支出存在疑点,遂向总经理汇报。
3. 报警:总经理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可能存在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科技公司进行侦查,并传唤王某到案接受调查。
5. 供述: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王某承认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素:(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
(3)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3.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王某是科技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
(2)王某明知是公司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具备职务侵占的主观方面。
(3)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备职务侵占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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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相关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的常见问题1、何谓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何谓本罪中的“侵占”行为?侵占即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职务侵占罪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有人从语义上分析,《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所担任的工作”,《新华词典》解释为“规定担任的工作”,从而认为履行一定的职权或从事一定的劳务,都是一种工作,无论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的范畴①。
这种分析有失偏颇。
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特定涵义,不能从词典中对“职务”的解释来界定刑法意义上的“职务”。
如果按上述语义分析,刑法完全可以将职务侵占罪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但事实上,立法部门从未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等同起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人员受贿罪、公司人员挪用资金罪均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第十条规定的公司人员侵占罪的表述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由此可见,立法部门是明确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不同概念的。
刑法修订时将上述决定的第十条中“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务上的另外,有人认为非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与利用劳务上便利侵占单位财产在侵犯的客体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上并无区别,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与利用工作上便利侵吞单位财产虽然在客观结果上都是侵害了单位财产权,但前者是从事公务中侵占单位财产,后者从事劳务中侵占单位财产,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
这就如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本单位10万元与本单位失窃10万元,虽然同样是本单位财产减少了10万元,但社会危害性不同,定罪也不同。
4、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的关系?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一定要求行为人具有职权?对此,有观点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范围内的便利,与是否享有职权无关。
笔者认为,刑法规定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是以享有职权为前提的,没有职权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两条解释中均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了权力或职权,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职权的,即使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比如国有企业中生产线上的工人利用生产中经手产品的机会盗窃产品的,或者某领导的司机利用为领导开车之机为他人说情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均不构成贪污、受贿罪。
所以,可以理解为,在其他罪名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应要求具有职权的存在。
当然,职权与任职是两个概念,具有职权不等于一定是领导。
职权的核心是强调具有职务范围内对财物与事项的管理权力。
生产线上的工人其职责仅仅是生产产品,不享有对财物进行管理、支配的职权,因此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5、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行为方式呢?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知,职务侵占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吞、盗窃、骗取和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6、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具体是指多少?定罪的数额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的数额标准,一般用人民币表示,有些财物也用张、件等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