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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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有: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全、少主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也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其内容: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共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一、政府的界定
广义: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狭义: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国家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际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的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二、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构
1、国务院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
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委员连续任职布的
超过两届。
3、国务院行政机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
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
但行政首长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但可列席国务院全
体会议、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量监督
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体育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安
全按生产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宗教事务局等)、
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台
办、新闻办、法制办、侨办、港澳办、研究室等)、国
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绿化委员
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等)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架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即省长(主席、市长)、市长(州长)、县长(市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均由人大选举产生。
1、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要由本
级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编制、财务等由上级
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
国家税务局。
3、实行省级政府垂直的有: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质量
技术监督管理。
4、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派出机关
(如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政府工作部门
下设的下属机构称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
其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但他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
理,并在管理效力上与派出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相同。第三章公共行政
一、公共行政的含义
公共行政就是指公共行政组织依法行使权力,对国家事物、自身事物和社会公共事物进行有效管理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主要包含四个方面:1、公共行政组织是公共行政活动的主体;2、社会公共事务是公共行政活动的主要客体;3、公共行政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中,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实现维护政治统治的根本目的;4、公共行政活动应遵循法制原则、民主原则、服务原则、绩效原则。
二、公共行政的主体
1、概念: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立法机关
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管理组织除国
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