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法所称海洋倾废,是指海洋中因进行海洋倾废活动而造成的固体废物和污水。
本法所称海洋倾废地点是指因进行海洋倾废活动而设置的倾废设施或者倾倒地点与在海区内排放的固体废物之间的距离大于1海里。
第三条在海洋倾废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污水。
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倾倒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污水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从事海洋倾废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取得批准文件不得从事海洋倾废活动。
申请批准的事项应当包括:1申请地点:从事海洋倾废活动的地点,以及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污水的地点,应当与在海区内排放固体废物的地点相对。
2申请事项与具体要求:海洋倾废是指向海区内排放污染物和污水。
3申请材料:申请倾倒地点的名称、数量、倾废种类等基本要求,从事海海倾倒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倾倒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要求和具体要求等有关材料,对可能造成危害或危险废物倾倒地点与相应倾倒废弃物之间的距离提出的证明办法,提出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第五条)。
二、经批准的海洋倾废项目,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核准地点进行倾废项目的建设,并将建设的倾废项目和相关内容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海洋倾废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海洋倾废项目备案材料,审查通过后,应当自受理申请的第三日起三十日内,向核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人领取经营许可证。
经营人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海洋倾废许可申请材料。
经营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
海洋倾废许可申请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载明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倾废项目和相关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发改价格[2005]2648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国家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按规定缴纳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取。
收取权限以《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5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签发权限为准。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对申请废弃物倾倒的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取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43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0航空器0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1向海洋弃置船舶0航空器0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倾倒/不包括船舶0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2一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0领海0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1二0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第七条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第八条为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十五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同时报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及成分#第九条外国籍船舶"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倾倒许可证应注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事项#签发许可证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第十一条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三类#其分类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可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对附件进行修订#一"禁止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见附件一%#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二"倾倒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见附件二%!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三"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第十二条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应通知主管部门予以核实!核实工作按许可证所载的事项进行!主管部门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驶出港或就近的港务监督核实!港务监督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对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第十四条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如实地详细填写倾倒情况记录表"并按许可证注明的要求"将记录表报送主管部门!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应有明显标志和信号"并在航行日志上详细记录倾倒情况!第十五条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为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时"应尽力避免或减轻因倾倒而造成的污染损害"并在事后尽快向主管部门报告!倾倒单位和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的受益者"应对由此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补偿!由于第三者的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倾倒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确凿证据!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责令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时!其所有人应向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应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管理!避免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上活动造成有害影响"当发现倾倒区不宜继续倾倒时!主管部门可决定予以封闭"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能提供有关原始单据和照片等"第十九条受托清除污染的单位在作业结束后!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清除效果及其情况!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第二十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人民币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废弃物检验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二"不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填报倾倒情况记录表的# !三"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二&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除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外$还可处以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凡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进行倾倒的$可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二"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并处%对于违反本条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一’禁止倾倒的物质一(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但微含量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二(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三(原油及其废弃物(石油炼制品(残油)以及含这类物质的混合物&四(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五(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附件二’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一(含有下列大量物质的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一"砷及其化合物#!二"铅及其化合物#!三"铜及其化合物#!四"锌及其化合物#!五"有机硅化合物#!六"氰化物#!七"氟化物#!八"铍$铬$镍$钒及其化合物#!九"未列入附件一的杀虫剂及其副产品%但无害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二$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三$容易沉入海底&可能严重障碍捕鱼和航行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弃物%四$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国海管[88]99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1988年12月9日国海管(88)997号)
各分局、厦门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湄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和“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转发并通知如下:
1、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118°08′12″E、24°17′18″N;118°08′12″E、24°18′00″N;
118°08′48″E、24°18′00″N;118°08′48″E、24°17′18″N四点连线范围内。
2、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以118°48′30″E,24°46′00″N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区内。
3、湄洲湾三类疏浚倾倒区在:
以119°01′48″E,25°00′44″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域内。
4、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在:
115°10′-115°15′E,21°40′-21°45′N的范围内。
以上倾倒区请予公布,通知所辖海区有关部门,并对海上倾倒活动切实加强管理。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严格操纵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稳,爱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进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有关的海上加工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工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爱护治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申批。
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缺失,并处以罚款。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0•【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有效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一)疏浚物,其具体数量由国家海洋局另行确定;(二)渔船;(三)渔业加工废料;(四)惰性无机地质废料;(五)天然有机废料;(六)人体骨灰。
前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分局)签发。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依法由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签发。
第四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计划倾倒时间;(二)废弃物特性及其成份检验报告;(三)计划倾倒数量;(四)工程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五)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区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区域的海区分局提出。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提出。
第六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海洋倾倒废弃物指南-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
申请海洋倾倒废弃物许可证指南一、申请和审批1、以下行为属于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需要申请办理倾废许可证:(1)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及其他物质;(2)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3)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4)向未全部封闭,留有溢流口的区域吹泥或抛泥。
2、单项工程总倾倒量或港口维护性疏浚年倾倒总量100万方以上的,向国家海洋局青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100万方(包括本数)以下的,向省海洋渔业厅提出申请。
3、申请倾废单位为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或者依施工合同实施倾倒作业单位。
工程开始前二个月,提交申请。
若为长期工程,在每年年初,提交本年度工程计划。
申请包括以下材料:(1)海洋倾倒废弃物申请书;(2)工程批文和海域使用证;(3)环评批复;(4)工程施工计划;(5)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6)船舶证书;(7)其他有关材料。
施工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申请单位委托书。
4、根据《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国家海洋局2003年1月)的规定,对疏浚物进行检验和评价,确定是否属于清洁疏浚物,若不属于清洁疏浚物,须进行疏浚物生物学检验。
5、根据检验结果,符合条件的报分局签发三类疏浚物倾废许可证。
申请单位缴纳倾倒费后,领取倾废许可证。
二、施工1、施工船舶必须持有相应的倾废许可证副本方可作业,禁止无证作业。
2、任何施工船舶首次作业前,必须通知管理人员前往核实,未经核实不得倾倒。
3、施工船舶必须安装倾废仪,以记录船舶倾废每个航次的时间和位置。
禁止倾倒不到位。
4、施工船舶每倾倒一次均要按倾废记录表的项目进行记录,需要填写的内容不得空白或省略,不得随意涂改,记录要认真、及时、准确、规范。
每月的五日前,倾废申请单位负责收集、统计上月倾废记录表,将其上报主管部门。
5、施工船舶启运倾倒前应当清除船舷两侧废弃物,船舷两侧严禁带污航行倾倒。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试行)
3
复印件 1
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纸质
施工计划与施工现场 概况与本次倾倒作业 施工有关,施工图纸盖 有监测单位印章与申 请人印章,且图纸能证
明申请的倾倒量
工程立项证明和环境
4
复印件 1
影响评价批复
纸质
加盖公章
如倾倒申请单位需要另行委托(外包)倾倒作业单位开展倾倒作业的,需要补充提交倾 倒作业委托协议书/合同书等材料。
关要求。 (3)新建建设项目已立项,并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不符合上述准许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七、审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纸质/
份数
复印件
电子版
要求
海洋倾倒废弃物
1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
加盖公章
针对拟倾倒废弃物的
废弃物特性与成分
2
原件
1
纸质 检验报告,不要求申请
检验报告
者提供
工程施工计划、施工
(4)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采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主要 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 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5)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6)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 无害物质。 (7)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 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并制造的装置。 3.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 由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同意签发
通知申请单位缴纳 倾倒费(5 个工作日)
缴费完成
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倾废许可证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完整版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工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申批。
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为了加强海洋倾倒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倾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与倾倒区选划、使用、监测、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倾倒区包括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使用的倾倒区。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区。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选划倾倒区应当符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沿海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倾倒区规划。
第七条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国家海洋局受理和组织选划下列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一)疏浚物或惰性无机地质废料总倾倒量在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二)倾倒除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和人体骨灰以外的其它废弃物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三)倾倒作业活动涉及两个海区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四)军事工程、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工程使用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废弃物在内地管理海域倾倒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六)国家海洋局认为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05(000)019【摘要】《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8日经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总页数】3页(P16-18)【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本)
8. “显著量”即《条例》附件二中的“大量”。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某些物质的海上倾倒,经生物测定证明对海洋生物有慢性毒性效应,则认为该物质的含量为显著量。
9.“特别管理措施”系指倾倒非“痕量沾污”,又不能“迅速无害化”的疏浚物时,须采取的一些行政或技术管理措施。通过这些措施降低疏浚物中所含附件一或附件二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使其不对人类健康和生物资源产生危害。
航空器应在紧急放油后十日内向海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航空器国籍、所有人、机号、放油时间、地点、数量、高度及具体放油原因等。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的阀门和通气孔,防止溢油。弃置后其所有人应在十日内向海区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根据要求进行处置。
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和更换倾倒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海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废弃物的检验项目,检验工作按已公布的部级以上(含部级)的方法进行检验。
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倾倒区。
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审查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使用期满,立即封闭。
第十条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
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
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前,应排出所有的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
海洋倾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海洋倾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防治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以下称废弃物)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倾倒废弃物的活动。
第三条[职责划分]海洋倾废的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
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海洋倾废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管理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等。
海域派出机构负责本海区海洋倾废监督管理,包括倾倒区选划、使用监管和环境监测,倾倒许可证的签发和倾倒活动的监管等。
第四条[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倾倒区设立、倾倒许可证签发、违法违规单位等有关管理信息。
第五条[远海倾倒和有益处置]生态环境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积极支持废弃物的远海倾倒和有益处置,逐步增加远海倾倒区比例。
第二章倾倒区管理第六条[倾倒区分类]本办法所指的倾倒区依法分为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由生态环境部报国务院批准设立,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生态环境部批准设立。
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生态环境部门须依法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意见。
第七条[全国倾倒区规划]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全国倾倒区规划,作为倾倒区选划的重要依据。
未列入全国倾倒区规划的海域,原则上不再选划新的倾倒区。
但已有或规划的倾倒区由于容量、环境因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或不能满足倾倒需求时,可选划新的倾倒区。
第八条[选划要求]海域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组织选划倾倒区。
倾倒区选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区划。
第九条[选划报告]选划倾倒区应当编制倾倒区选划报告,作为倾倒区批准、使用以及许可证签发的重要依据。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一、概述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规范废弃物海洋倾倒行为,我国政府依法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制度。
本指南旨在提供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服务信息,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相关法规和要求,规范废弃物处理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核发对象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的对象包括从事工业生产、市政生活、农业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三、申请条件申请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合法有效的废弃物产生来源证明;2、具备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能力;3、拥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4、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物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申请材料申请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申请表;2、废弃物产生来源证明文件;3、废弃物处理设施清单及照片;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申请流程1、申请人需前往当地环保部门或在线上平台提交申请材料;2、环保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退回并要求补充材料;3、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环保部门组织现场勘查,核实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废弃物处理能力和设施情况;4、现场勘查合格后,环保部门发放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
六、注意事项1、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获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后,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3、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4、如发现违反本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服务监督与投诉我们鼓励社会各界对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或存在其他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1、拨打当地环保部门投诉;2、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3、在线投诉平台提交投诉信息。
八、结语保护海洋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共同努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减少废弃物产生,降低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0.09.25•【文号】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第五条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可分为一、二、三类废弃物。
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物质,该类废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
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
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附件二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
第六条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质类别。
第七条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一、文章类型与读者对象本文是一篇指导性文章,旨在为有意向申请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读者提供全面的核发服务指南。
本文主要面向环保部门、废弃物处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帮助他们了解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核发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关键词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申请流程、注意事项、环保法规三、文章结构1、引言简要介绍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的重要性及其对环境保护的贡献。
2、核发服务流程详细介绍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核发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审核要点等。
3、申请注意事项列举申请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注意事项,如许可证的有效期、申请费用、违规处罚等。
4、环保法规与要求对涉及废弃物海洋倾倒的相关环保法规和要求进行简要介绍,以便读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严谨性。
5、结论总结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的重要性和相关事项,强调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呼吁各方共同努力,保护海洋环境。
四、展开内容1、引言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废弃物的处理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海洋作为一种废弃物处理途径,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确保废弃物海洋倾倒行为的有序进行,环保部门提供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服务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环保法规和要求。
2、核发服务流程申请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申请准备: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废弃物种类、数量、倾倒地点等详细信息。
(2)在线提交:通过环保部门指定的网上平台提交申请,并在线完成相关费用的支付。
(3)审核阶段:环保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废弃物种类和数量的核实、倾倒地点的适宜性评估等。
审核期间,可能需要申请者提供额外信息或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
(4)许可证发放:经过审核,若申请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环保部门将颁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
(5)许可证管理:许可证持有者需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环保部门将对许可证实施动态管理。
海洋废弃物倾倒检验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
海洋废弃物倾倒检验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海洋废弃物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海洋废弃物倾倒进行检验服务,以确保废弃物倾倒的合规性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对有关海洋废弃物倾倒检验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研究。
一、国际法律法规在国际层面上,海洋废弃物的倾倒受到多个国际公约的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公约是《1972年海洋污染公约》,也被称为“洛斯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原则和措施,并明确了各国在海洋废弃物倾倒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还有《1996年伦敦海洋废物公约》和《1992年巴塞尔公约》等相关公约,对海洋废弃物倾倒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二、国家法律法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海洋废弃物倾倒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倾倒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家海洋局于2012年发布了《海洋废弃物检验与监管技术规范》和《海洋废弃物排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海洋废弃物管理的要求,包括废弃物的分类、检验和监控等方面的规定。
三、政策研究除了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对海洋废弃物倾倒的检验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经济激励措施,如征收高额的废弃物排放费用、制定奖励政策等,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海洋废弃物的排放。
此外,建立监测和监管系统,强化对海洋废弃物倾倒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也是政策的重点。
综上所述,海洋废弃物倾倒检验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表明,全球各国都十分关注海洋废弃物污染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防治。
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海洋废弃物倾倒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而政策研究则通过经济和监管手段,进一步促进了废弃物的减排和合规处理。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法律法规与政策,海洋废弃物污染问题仍然存在,并且在某些地区仍然非常严重。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和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海洋废弃物倾倒检验服务的全面改善仍然是当务之急。
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申办及管理程序须知
水工施工常用之——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申办及管理程序须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海南省海域环境的实际情况,海南省海洋倾倒(特别是重点海域)管理实行严格控制的原则。
二、海洋倾倒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各类工程项目须进行海洋倾倒作业的,工程业主应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工程业主须持有倾倒许可证正本,施工单位须持有倾倒许可证副本。
业主申请海洋倾倒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废弃物特性和成份检验报告(原件两份)、废弃物海洋倾倒申请书(原件两份);工程合同、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倾倒作业船舶资料、倾倒方量监理证明材料、海洋倾倒区环境监测计划(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属工程建设的海洋倾倒项目还应提供该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一份)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省厅)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依审批程序上报或存档。
三、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审批办理程序及期限:省厅收到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倾倒行为发生地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意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厅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允许倾倒并符合施工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南海分局),南海分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省厅。
省厅收到南海分局的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同意办理的,签发倾倒普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四、业主单位按照核定的倾倒量向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倾倒费后,取得普通许可证。
五、海洋倾倒活动实行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倾倒施工所在地的市县海洋与渔业局的监督管理。
六、倾倒施工持续期间,业主单位应在每月1日向属地海洋与渔业局报上一个月海洋倾倒量,以便汇总报国家海洋局。
施工因故需延期、变更作业船舶的,需向省厅填报海洋倾倒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承担“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承担“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5.26•【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11号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承担“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别承担北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海洋生态环境司不再受理全国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申请。
6月1日前已受理的申请,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倾倒申请单位自6月1日起,可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向所在海区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提交“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网上申请,或向其行政许可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具体办理事项可登录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或者电话咨询。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19号208室邮编:300061电话:(022)28105804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金融中心16楼邮编:200120电话:(021)20221299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5号天寿大厦16楼邮编:510610电话:(020)87117191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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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8日经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有效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
(一)疏浚物,其具体数量由国家海洋局另行确定;
(二)渔船;
(三)渔业加工废料;
(四)惰性无机地质废料;
(五)天然有机废料;
(六)人体骨灰。
前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分局)签发。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依法由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签发。
第四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计划倾倒时间;
(二)废弃物特性及其成份检验报告;
(三)计划倾倒数量;
(四)工程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五)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区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区域的海区分局提出。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提出。
第六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补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
第七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海区分局。
初审意见包括:
(一)是否允许倾倒;
(二)建议倾倒的区域;
(三)没有倾倒区域的,说明情况。
第八条海区分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后5日内,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包括:
(一)同意办理;
(二)不同意办理及其理由;
(三)需要选划倾倒区。
第九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海区分局的审查意见后5日内,根据海区分局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一)同意办理的,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
(二)不同意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需要选划倾倒区的,要求申请人按照倾倒区选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并于签发之日起3日内将签发的许可证报所在区域的海区分局备案。
第十一条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未完成倾倒数量的,可以延长许可证使用期限。
需要延长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使用期限的,废弃物倾倒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15日前向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不申请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废弃物倾倒单位应当按照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签发机关核定的数额缴纳倾倒费。
倾倒费的收缴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十三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委托其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权限;根据其改正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委托其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权限。
中止期间,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受理和签发由海区分局承办。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海洋倾废活动的管理。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和其签发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倾倒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废弃物装载时,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派员随航监督。
海区分局负责本海区海洋倾废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分别负责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及其他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