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乌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交规〔2023〕1号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经营公司),是指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网信、通信、人社、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和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章法律责任篇一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X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 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驾驶员自行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经核查通过并考核合格的,取得《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一)企业申请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为自有车辆申请除外);
(二)企业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为自有车辆申请除外);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 、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逐步 实现市场调节。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 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核 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 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网约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经信、网信、通信、规划、人行、住建、人社、国土、税务、质监、商务及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
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6•【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9月16日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8【实施日期】201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 序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同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组织。
凡从事该项服务的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3. 定义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预约,由驾驶员驾驶符合相关标准的出租汽车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活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指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
3.驾驶员:指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上注册并获得资格的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个人。
4.出租汽车: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的载客汽车。
5.乘客:指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预约并使用出租汽车的人。
4. 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手续,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到期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5.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职业司机资格证,并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的认证。
2.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
3.驾驶员不得拒绝合理的乘客出行需求,不得议价或收取任何与出租车费用无关的费用。
4.驾驶员不得在服务中途变更目的地或增加其他乘客,除非经过乘客同意。
6. 出租车管理1.出租车必须经过定期的技术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2.出租车应当配备相应的车辆标识和计价器,并按照规定设置计价器费率。
3.出租车不得在运营过程中进行非法营运、拒载、议价等行为。
4.出租车应当保持车辆内部整洁,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管理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具备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48号《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0月25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XXX2016年11月1日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经济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运力进行动态监测,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范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范例导语: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 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车新规或将落地奖励补贴将受监管
近期,被称为专车新规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网上流传。
据媒体报道,《办法》公布时间在即,而《办法》中,国家将对各种专车平台的资质、服务器、支付协议等做出详细规定。
虽然监管部门旋即辟谣“网上披露内容并不准确”,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都只是细节和时间问题,专车新规这把大闸即将落下。
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相关规定可能会于近几个月内下发,对ICP和外资身份限制会有明确的规定。
而纵观《办法》内容,专车新规似乎更是用来拷打专车行业,而整个行业的未来也因为此《办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坎坷。
专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体系
据了解,《办法》中,“专车”被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
其要求,现有以及未来的“专车”经营者,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有5条,分别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企业监管平台;以及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来使用电子支付。
除此以外,除了出租车管理与相关规定以外,《办法》还对在预约租车过程中还会产生网上支付、电话通信、个人信息录入等多方面行为做了一系列规定。
除了需要提供电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结算协议以外,涉及电信业务的还要通过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其中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个人信息录入方面,《办法》要求任何业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
补贴遭监管
“补贴”一直是各大专车公司市场扩张的手段,不过这个手段也将在政府的监管之下。
《办法》中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
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此外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实行市场推广和促销奖励时,必须提前10日将奖励和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否则最严重将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从打车软件、专车软件,再到拼车软件,方便出行的各家软件公司正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各大公司也是铆足了劲儿,纷纷推出“补贴”进入烧钱大战。
不过,高额补贴也逐渐催生出了灰色职业:刷单。
而与当年打车软件渐入江湖时期不同,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刷单已经逐渐成为各家出行软件无法摆脱的“慢性病”。
据记者调查发现,为了方便刷单,刷单者与司机组建了无数微信群和QQ群方便交易。
随着双方需求的扩大,刷单软件、刷单手机甚至刷单账号都在网上大肆叫卖,从软件、硬件,再到平台和人员,刷单显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链条,来服务想偷懒的司机,从中获利。
受到滴快推出快车、顺风车等业务的影响,为了扩张市场,滴快曾下十亿重金补贴市场。
而补贴力度的提高,也催生了刷单产业链,不少司机甚至单靠通过职业刷单人赚钱。
而刷单在Uber平台上尤其猖獗。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旭表示,实际上不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以及提前公布促销奖励等对于专车服务提供商来说都不是太大的问题。
其认为,虽然滴快经常有免费坐车的机会,但滴快也仅是周末的一个免起步价10元的活动,平均一人实际上每日只可以享受一到两次而已,从程度来说并不算是倾销。
因此,补贴还能持续下去。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专车企业人士指出,如果此《办法》为最终办法的话,会对专车行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少消费者是因为有补贴才会做专车和快车,补贴的多寡关系到消费者的积极性”。
倒逼专车合法化
《办法》的出台,似乎让如今的专车行业的未来更加灰暗。
有业内人士指出,将专车、快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会使得提供“专车”的平台企业、车辆和驾驶员都需要申请准入许可。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人士透露,暂行办法目前的确有,但是还没有定下来,现在还在做内部研讨,不过已经基本成型了。
不过,几个行业内比较关心的点,比如资质审核问题,以及专车的定义,是否应该将专车纳入出租车行列,还是单列出来,目前还在讨论之中。
交通部的讨论基本上是内部的,会邀请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和专家。
互联网律师赵占领表示,按照《办法》来看,将网络约租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围内,需要企业申请资质,而车辆来源的资质申请依旧是难题。
赵占领分析,专车平台除了用私家车做车辆来源以外,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租赁公司车辆运营,一种是自己买车。
但租赁公司也不愿放过专车行业这个肥肉,神州租车、一嗨租车纷纷跳入专车这个“浑水”之中,希望能分一杯羹,而另一种模式,即买车。
但是买车资产模式太重,而且受到租赁牌照的限制,并不现实。
“相当于两条路都行不通,只有走私家车的方式了”。
而私家车“租赁化”操作,即将私家车并入租赁公司名下,车主以劳务派遣的名义被分到自己的车,是目前各大专车平台为了躲避“严禁私家车进入汽车运营行业”的办法,事实上,大部分用户已经享受到共享经济的果实,出行打专车已经逐步成为用户的习惯。
Uber的政策危机
在专车行业迎来政策危机的同时,其中危机最大的当属Uber。
不难看出,《办法》对网络租车平台的服务器有强制要求,必须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而且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Uber似乎都不具备上述条件。
根据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得知,Uber在国内的运营公司为御驾(上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为Uber的全球运营总监Ryan Allan Graves,股东方为Ub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
上述企业人士表示,Uber的服务器均设置在美国。
“服务器必须在国内的话,Uber的业务调整会比较大。
”上述企业人士表示,Uber在中国的订单量已经占到了其全球市场的近五成,调整服务器势必会影响业务。
即便不谈专车新规,在华经营的外国互联网公司也逃不开ICP许可证(中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一基本底线。
根据相关规定,ICP牌照只能由中资公司持有,外资在没有得到许可的前提下,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
如果是合资公司申请ICP牌照,外资必须也是从事相关互联网业务的公司。
而虽然Uber已在国内成立实体御驾(上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但Uber中国实际控制人仍旧是Uber美国,只要Uber的美国总部还是Uber 中国的单一第一大股东,无疑进一步加大了Uber在华开展业务的难度。
此外,服务器和数据的要求也极为严格,目前国内法律规定,境外互联网公司不能获取境内的数据,但因为服务器不允许向境外传输,这就意味着Uber美国无法实时介入“御驾”的实际运营当中,也就无法参与
到Uber中国运营方面的任何决策。
消息称,Uber在中国的实体公司“御驾”至今仍未在国内取得ICP牌照,也并未进行备案。
ICP牌照办理至少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在专车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环境下,留给Uber的时间并不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