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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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关劳动合同(集锦15篇)

2023年有关劳动合同(集锦15篇)

2023年有关劳动合同(集锦15篇)有关劳动合同1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劳动法》该怎么保护我的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劳动法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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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该怎么保护我的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劳动法合法权益《劳动法》该怎么保护我的员工合法权益?看你们之间的劳动场同,如何约定的了!如果约定的很明确,那你可以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参考资料:劳动仲裁员的解答,劳动争议可以HI我关于劳动法,对劳动着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目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各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完善政策法规,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充分的制度保证;严格劳动执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劳资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督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2003年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已达8936万人,占全国非农就业人数的23%。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2/3以上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

个体私营企业雇员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履约率低。

全国私营企业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50%。

即使部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很不规范。

有的缺少必备条款,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及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

有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部分还含有“生死合同”条款。

二是压低、拖欠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

大多数私营企业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参照来支付一般雇员工资,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但计件定额使多数雇员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只得加班加点。

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

三是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普遍较差。

许多私营企业生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劳动卫生设施远不具备,雇员劳动环境条件相当恶劣,雇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基本保障,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

四是企业普遍没有工会,雇员没有共同利益代言人。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会入会率不到30%。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精选12篇)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精选12篇)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精选12篇)《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 1近日,有幸参加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

《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他们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创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该说,能够非常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维修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更应该在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健全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保障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推动“转调创提”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吨钢挖潜300元目标的顺利实现。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解答:《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

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解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017年春东财《劳动法B》在线作业二答案

2017年春东财《劳动法B》在线作业二答案

东财《劳动法B》在线作业二一、单选题(共4 道试题,共16 分。

)V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的是A. 统筹规划B. 合理布局C. 适应实际需要D. 方便人民群众满分:4 分正确答案:D2.发生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下列哪项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 协商B. 调解C. 仲裁D. 和解满分:4 分正确答案:C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由()规定A. 国务院B. 全国总工会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满分:4 分正确答案:C4.《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具体体现在A. 将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B. 将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C. 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D. 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满分:4 分正确答案:C二、多选题(共21 道试题,共84 分。

)V 1.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证据的来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举证;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调查取证。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调查的证据范围包括A.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B.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C.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证据D. 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又无力委托代理人的,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2.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哪些A. 结社权B.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C. 获得劳动报酬权D.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3.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有A. 职工甲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B. 职工乙因偷窃自行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C. 职工丙怀孕D. 职工丁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满分:4 分正确答案:AC4.下列有关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A.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B. 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C.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D.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5. 为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下列属于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是A.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B.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满分:4 分正确答案:BCD6.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A.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B.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隶属性C.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D. 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满分:4 分正确答案:AC7. 公平就业原则是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之一,以下哪些情形体现公平就业原则A.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B.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C.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D.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8. 我国现行的基本工资制度具有多样性、结构性和等级性的基本特征,基本工资制度主要包括A. 效益工资制B. 等级工资制C. 岗位工资制D. 结构工资制满分:4 分正确答案:BCD9. 下列有关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A.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B. 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C.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D.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10. 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A. 劳动争议的双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B. 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过程中引起的有关劳动权利、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C. 劳动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D. 劳动争议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项依法做出裁决的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1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A.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满的B. 参军或出国定居的C. 重新就业的D. 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满分:4 分正确答案:BC12. 下列关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异同点的表述,正确的有A. 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B.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C. 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者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劳动者的工会D. 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约定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满分:4 分正确答案:CD13. 劳动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下列各项属于劳动合同特征的是A.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B.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行为C. 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D.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14. 劳动就业问题是劳动法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劳动法上所指的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A. 劳动者必须有从事劳动就业的资格B. 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必须是有报酬、有收入的劳动C. 劳动者本人要有进行劳动的愿望D. 劳动者从事的是合法劳动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15. 工资权是劳动者让渡劳动力支配权而取得的一项权利,工资权的完整内容包括以下组成部分A. 工资取得权B. 工资支配权C. 工资保障权D. 工资分配参与权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16. 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A. 劳动争议的双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B. 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过程中引起的有关劳动权利、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C. 劳动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D. 劳动争议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项依法做出裁决的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17. 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不仅包括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法定的或用人单位指定的其他时间,下列属于工作时间的是A. 病假时间B. 停工待料时间C. 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D. 职工培训时间满分:4 分正确答案:BCD18.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心得一百字

劳动合同法心得一百字

劳动合同法心得一百字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

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为什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坑人的恶法?

为什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坑人的恶法?

为什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坑人的恶法?来源/马靖昊说会计(majinghao920)作者/马靖昊关于《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给逸民表弟的一封信逸民表弟:近好!听我母亲讲,你正在与一家手机销售商打劳动纠纷的官司,你要我母亲请我给你出出主意。

我怕电话中与你讲不清楚,因此,现在给你写封信表明我的态度。

一是我不会给你出主意;二是我不能给你出主意;三是我希望你无条件停止这场打官司的行为,并立即给你的雇主赔礼道歉。

至于你所遭受的所谓的“损失”,我全部承担下来,不就4000来块钱吗?我还出得起,我全额补给你好了。

为什么我要你这么去做,因为我希望你有一个正确的职场人生观。

钱不是靠打官司打来的,是靠自己挣出来的。

可以说,绝大多数企业主都希望自己的员工赚得越多越好,员工赚得多,他才赚得多,这是企业良性发展的表现。

员工赚不到钱,这家企业可能处于经营困境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员工,应该与老板同心同德去改善企业的这种不利局面,而不是为自己的工资没有发放或及时发放而与企业闹上法庭、对簿公堂。

我承认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是非常有利于你的,我也承认只要你坚持将官司打下去,你肯定会赢。

但是,你赢得了这块官司,却输掉了自己的道义。

这样的员工,在我的眼里至少不是好员工,甚至是刁民。

其实,这部所谓的《劳动合同法》是专门扼杀小企业的一部恶法,为什么这么讲?因为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垄断地位,其员工待遇很好,大家是挤破脑袋也想挤进去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它们是基本上用不上,对于成规模、成建制的民营企业,情况也差不多。

但对于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由于其处于企业发展初期,其商业模式、老板的管理经验都不成熟,难免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情况,如果国家负责对这些创业者的失败买单,你出现了目前的劳动纠纷,我一定支持你去告你的老板。

但实际上,对于这些小企业主,他们承受的风险最大,他们失败了,就真正是一无所有了。

我这么讲,并不是说你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不需要保护,权益当然要保护了,何用《劳动合同法》,宪法都在呢!但我们能不能将心比心,换个角度看问题,企业主的风险其实最大,它交了税又提供了就业岗位,但万一倒闭了,谁又来保障他们呢?企业好的时候,加工资、发年货、送红包,企业不好时,没有这些了,难道就要跑,难道就要告?你心里不痛快就可以拍屁股走人,甚至还可以告老板,想过没有,老板还得苦苦坚持,他们的痛苦被谁知道,被谁理解呢!我给你举个例子吧,那就是前几天的事,我遇到的一个小企业主,他对我说,现在他不开工厂了,再也不用交税,再也不用担心工商、税务,再也不害怕刁民了。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网上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20秋期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网上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20秋期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网上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20秋期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网上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20秋期版] 形考任务1 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题目1: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

[答案]《国际劳工标准》题目2: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题目3: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 )。

[答案]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题目4: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 )。

[答案]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题目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

1/ 21[答案]宪法题目6: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 )。

[答案]儿童题目7: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

[答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题目8: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

[答案]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题目9: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题目10: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

[答案]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题目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案]1个月题目12: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 )。

[答案]按小时计酬题目13: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组织性题目14: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

[答案]职工代表大会题目15: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

2/ 21[答案]每半年召开一次题目16:《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 ),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学习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心得体会

学习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心得体会

第一篇、学习劳动法的体会学习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心得体会劳动法课程的学习心得如今我们还是学生,似乎与劳动拉不上关系。

但我们终究会结束学校生涯,走向社会的。

到了社会,如果你找到了工作,就已经和劳动法里的内容发生关系,所以我们队《劳动法》的的了解和学习是必须的,所以在这学期我选修了《劳动法》这门课,我想这对我以后职业生涯会有很大帮助。

作为一名将来普通的劳动者,《劳动法》将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的帮助。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

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

如果出现以上合法权利被侵犯,我们可以根据《劳动法》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这样我们合法的权利才会得到应有的保护。

例如在签订了而合同的情况下,在私人用人单位做了三个月,期间勤勤恳恳还加班两小时,不迟到、矿工,也不违反私企里的规章制度,却无缘无故被老板炒鱿鱼,还拿不到工资。

这样的行为,明显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这时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将老板告上法院。

原因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

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另外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

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法律实施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实施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近年来工业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市政府于2018年制定并实施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然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尤其是关于其与宪法相关条款的冲突。

根据《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明显超出了《宪法》的授权范围,引发了宪法实施中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条例》与宪法冲突的具体表现(1)超标排放处罚过重:《条例》规定,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甚至停产整顿。

然而,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此规定限制了企业的财产权,可能违反了宪法。

(2)公民参与权受限:《条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在作出重大环境决策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但并未明确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这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存在冲突。

(3)地方政府越权干预:《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环境。

然而,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此规定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可能违反了宪法。

2. 案例分析(1)超标排放处罚过重问题:虽然《条例》对于超标排放处罚过重,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合理限制”。

同时,对于此类处罚,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抗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此法重在对劳动者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地主要问题;第二:促进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其次,我们要知道《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适时把现实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把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的内容进行规范,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这一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条款所规范的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法》在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只有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这种并不平衡的合同关系,适当地侧重对弱者的保护力度,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只有将劳动合同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使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问题上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形成规范、有序、权利义务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从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目前,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加以侵害;在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方面,企业做的更是肆无忌惮。

从此情况来分析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

(一)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一方面存在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失业人员的数量也与日剧增。

劳动合同学习心得劳动合同心得体会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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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学习心得劳动合同心得体会范文5篇新劳动合同法是每个人都要学习的东西,那么你们对他有哪些认识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学习心得,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更多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推荐↓↓↓劳动合同模板____标准版员工劳动合同协议3篇劳动合同内容范文模板____员工劳动合同通用版劳动合同电子版范文劳动合同学习心得1通过一学期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

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

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20__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

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必须掌握该法律的有关内容,才能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

毕业生正式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法》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殊保护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总 则 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 资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争议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二、试用期
【相关法条】 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1年 ☆ ≤1个月 1年 ≤★<3年 ☆ ≤2个月 3年 ≤★;无固定期限 ☆ ≤6个月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 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分析:试用期后甲公司就不能再对李某进行试用约定,即便李 某在试用期结束后被调整工作岗位,及李某因辞职等原因离 开公司后再回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都不能再与李某约定新 的试用期。 双方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后如果延长试用期,就等于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又重新开始了一次试用期,显然与法律相悖。

浅谈《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紧迫性和试用期角度

浅谈《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紧迫性和试用期角度

浅谈《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紧迫性和试用期角度第一篇:浅谈《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紧迫性和试用期角度一、《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分析当今社会,竞争激烈是一个鲜明的特点。

招聘会上人山人海、高学历失业现象频频。

现如今,人才及劳动力资源的供应量已经远远超过了用人单位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劳动力资源的严重过剩,使得用人单位又大量的选择余地,竞争招聘比例奇高。

在这种严重失衡的就业环境中,劳动者根本没有资本去跟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只能听从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而有苦说不出,否则就只有落得个下岗待业的境地。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一,由于近年来国家重视教育建设,使得教育的发展速度已超过了国家经济与工业建设的速度,就业岗位的缓慢提升满足不了人才的大量输出。

其二,高科技的广泛应用使得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上从简从精。

最后,大量的农村低学历人员、务工人员涌入城市,从一定程度上更是加剧了就业竞争的激烈程度。

诸因素共同导致了人才及劳动力的数量膨胀和过剩,价值贬低,形成一种用人单位主导的就业市场形势。

用人单位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来与劳动者协商,原有的平等协商畸形化,劳动者一方的权利无从谈起,为了生存只能委曲求全。

当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严重不平等,劳动者一方处于严重的劣势而成为弱势群体。

《劳动合同法》的推出正是针对这个社会问题,希望借此能平衡双方的地位,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成为可能,限制用人单位过分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给予其更多的法律保护规范,在这一方面,我国的“倾斜保护”原则弥补了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在立法层面上对法律的双方利益保护惊醒重点,将劳动者的弱势利益加重保护,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用人单位,维护事实平等和法制统一。

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的几点见解《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规定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10年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征文《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这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一、《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一)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合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诸如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局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问题。

它同时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比如:新规定了行业限制,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放宽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企业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用工稳定,能确保企业生产顺利进行,对我区经济平稳发展起到基础作用。

(二)提高单位用工成本,促使企业审慎用工由于受到整个市场就业和劳动用工条件的影响,当前的企业用工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讲存在的问题较多,部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劳动用工方面的主动权。

很多企业并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而存在没有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的情况。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多种违约情况,大大提高了企业违约成本,企业对用工将会越来越谨慎。

二、《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了解不全。

一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广大劳动者都对该法寄予厚望,但有许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知道甚少。

尽管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但是由于受教育水平和工作环境的限制,加上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农民工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还很弱。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二者有何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二者有何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者有何区别随着法制的完善,现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劳动后的权益都有明确的保护,有其法律的⽀撑。

这些法律就主要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许多⼈肯定就会好奇,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效⼒⼀样吗?接下来,就由店铺⼩编结合法律为你详细分析。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较,⼆者有何区别呢?为了便于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较,⾸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与内容的了解:《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这些法律条⽂规管⼯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1⽇起施⾏。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针政策及录⽤职⼯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办法;⼯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和安全技术规程;⼥职⼯与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还包括⼯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很重要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法根据。

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有什么样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有什么样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有什么样的意义1、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的法律责任,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为只有在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才能有动力更好地工作,社会才能保持稳定,经济也才能健康平稳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通过规范双方的行为,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保护劳动者,也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了让用人单位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

2、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低成本的优势。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在劳动力成本提高压力之下,企业应该着力提高效率、产品的创新性及服务质量,以此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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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
保护劳动者(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XX年6月29日通过,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
人员聘用制度。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这意味着,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的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劳动合同法》“附则”又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双倍支付工资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作了以下限定:
1、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
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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