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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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

新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务外包也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和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劳务外包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劳动合同法。

本文将就新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的相关规定进行概述。

一、劳务外包的定义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将部分业务或管理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完成,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劳务外包分为直接外包和间接外包两种形式。

直接外包是指用人单位直接将业务或管理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间接外包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中介机构将业务或管理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二、劳务外包的法律规定1. 劳务外包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外包单位应当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外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外包业务或工作内容;(2)外包期限;(3)外包费用及支付方式;(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2. 劳动者权益保障新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务外包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5)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3. 劳务外包单位与劳动者关系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外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劳务外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包括:(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5)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1. 劳务外包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果劳务外包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 劳务外包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劳务外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能因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发生争议。

法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题集(第2373篇)

法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题集(第237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张三系某熟食品加工厂的职工,列于被裁员的名单之中,下列关于张三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该加工厂和张三本人缴纳失业保险已经满一年,张三具备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B、如该加工厂和张三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5年,那么张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C、张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D、若张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且张三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下列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B、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C、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投资运营D、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下列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的是:( )A、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劳动合同,为期1年,工作内容是甲安排乙在衣服中夹带黄金交予广州某人B、某公司招聘启事中称,拟招聘文秘人员3名。

3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他们的实际工作是筛选砂石C、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条款D、甲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A企业的职工某甲,在A企业工作期间掌握了A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某甲在劳动合同中不可以就哪个条款进行约定?( )A、甲应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B、因某甲掌握商业秘密,约定未经A企业的同意,甲不得解除劳动合同C、甲在2年内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D、甲在1年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与员工张三约定:解约后2年内不可以到竞争对手大天公司工作,张三为公司车间普通工人B、乙公司与副总丁程师李四约定:解约后2年内不可以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李四要求解约后给予补偿,公司人事部门称解约后与李四无合同则也无经济关系了C、丙公司与办公室秘书王五约定:解约后永远不得泄露所接触的公司保密信息,否则须支付巨额赔偿金D、丁公司要求刚刚应聘到本公司从事普通岗位工作的赵某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并有违约金条款,赵某有权予以拒绝>>>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下列关于养老保险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B、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C、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D、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想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要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7.甲饭店招用乙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

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部分总则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等组织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怎样处理与“钟点工”的劳动关系

怎样处理与“钟点工”的劳动关系

怎样处理与“钟点工”的劳动关系作者:卢红丹来源:《人力资源》2008年第10期钟点工=非全日制用工?老张师傅多年前下乡回城时被安排在一个单位做临时工,一直想转正也没能如愿。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老张十分关注自己的临时工身份,他找到单位人事处处长,询问他自己属于哪一类用工形式,是不是现在所说的“钟点工”呢?我国的用工形式比较复杂。

比如,计划经济时期有全民工、集体工、临时工;市场经济中,许多下岗职工在我国灵活就业政策下开始自谋职业,“钟点工”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产生的。

这种用工形式不同于以往的用工形式,其中一个显著特征是按小时计酬。

“钟点工”在家政业及服务业比较常见,比如为家庭提供保洁、烧饭、看护等。

而随着用人单位的后勤服务社会化、用工制度市场化,也开始招用一些按小时计酬的劳动者。

准确地说,后者在《劳动合同法》中被称作“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虽然,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凡是按小时计酬的劳动者都可以叫作“钟点工”,但本文所谈的“钟点工”,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事业员工。

他们有以下特点: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有偿的劳动,而不是为家庭或个人提供有偿劳动;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以小时计酬为主,最长不超过15天给付劳动报酬;三、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符合上述特点的用工,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上面说的老张师傅,虽然是临时工,但他只要在用人单位每天工作8小时,就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而非“钟点工”。

钟点工兼职,行吗?李为红在沈阳市内的一个物业公司做保洁工已经有3年了,物业公司要求她每天早晚打扫两次卫生,其他时间只要保持卫生就可以,不要求8小时都在工作岗位。

物业公司与李为红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工作时间便利,工资也少,每月工资500元。

今年物价上涨,李为红觉得工资太少了,就找了另一份保洁的活,在白天不在物业公司的间隔时间里工作2个小时。

70岁以上劳动合同合法吗

70岁以上劳动合同合法吗

70岁以上劳动合同合法性探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70岁以上老年人步入了职场。

那么,70岁以上劳动合同合法吗?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这一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角度,对70岁以上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探究。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70岁以上劳动合同的规定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但并未明确禁止70岁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法《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或者其他法定禁止歧视的事由。

这一规定为70岁以上人员就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表明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年龄歧视70岁以上人员。

3. 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依法从事适合的劳动。

这一规定为70岁以上人员就业提供了政策支持,表明国家鼓励70岁以上人员依法就业。

二、70岁以上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析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70岁以上人员虽然年龄较大,但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资格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70岁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合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用人单位与70岁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三、结论综上所述,70岁以上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从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同签订程序三个方面得到了保障。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70岁以上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70岁以上人员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内容,保障劳动者权益。

-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之欧阳术创编

-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之欧阳术创编

2007-201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选题:(2011年)2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2011年卷一单选第27题)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答案】B【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均禁止的行为【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选项A错误。

甲省政府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被明文禁止。

选项B正确。

乙省政府的决定属于地区封锁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和《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均被明文禁止。

选项C有争议,丙省政府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中被明文禁止,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中被明文禁止。

全国自考法学类(劳动法)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法学类(劳动法)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法学类(劳动法)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名词解释 5. 简答题 6. 论述题7.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国际劳动法协会成立于( )A.1922年B.1919年C.1906年D.1900年正确答案:D解析: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 )A.原来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变更B.用人单位一方的改变C.劳动者一方的改变D.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任何一方的改变正确答案:A解析: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立体问已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

3.下列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可以分割的,如退休人员B.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C.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D.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正确答案:A解析:从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即劳动者达到16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就同时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4.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A.25%B.20%C.10%D.8%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这是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高标准。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

5.就业促进的最主要的义务主体是( )A.政府B.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C.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D.用人单位正确答案:A解析: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的最主要的义务主体。

钟点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钟点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钟点工让法律为你护身2008年02月14日17:25:02 来源:山西日报钟点工,用法律术语讲,为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政策,这样在遭受侵权时,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钟点工,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戴上法律护身符:小时计酬≠钟点工钟点工,顾名思义,是以小时为计酬标准的一种用工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以小时计酬的都是钟点工。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据此不难看出,对钟点工的认定有两个条件:一是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报酬,二是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

如果只满足第一个条件,而不能满足第二个条件,则不应认定为钟点工。

钟点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在待遇、保障等方面均有不小的差距,如果劳动者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则劳动者可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全日制用工关系,享受全日制用工的待遇。

劳动者切莫将小时计酬与钟点工画上等号,让应得的利益从指缝间溜走。

试用期约定了也无效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

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对一些特定的用工形式,则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因此,对于钟点工来说,即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定试用期。

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该约定也因违背前述禁止性规定,应归于无效。

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可以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稍低,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亦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钟点工来说,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而此期间的报酬又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则无疑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当主张试用期条款无效,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所谓的“试用期”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颁布的法律,旨在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和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工作经历等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录用劳动者,不得以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限制、歧视劳动者就业。

3.当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要求。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7)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劳动合同解除一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劳动合同可以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依法处理;(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节假日、休息休假等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劳动环境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70: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解读70: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作者:人大法工委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

本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我国很多地方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本条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显然,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完善

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完善

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完善作者:尉晓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2期摘要非全日制用工制是近些年来新兴起的劳动制度之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是对全日制用工的补充,满足了劳动市场对短期劳动力的需求。

但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并不全面。

劳动合同内容不明确,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非全日用工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此,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研究,分析了非全日制用工存在法律规定的缺陷及其原因,对完善非全日用功的立法提出几点看法,以期能够为促进我国非全日用工的立法进步提出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立法完善作者简介:尉晓珑,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48-03长期以来,我国的临时用工一直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非固定性的劳动用工,即非全日制用工。

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如全日制用工紧密,待遇和福利也存在明显的差距。

非全日制用工极强的灵活性有效的补充了全日制用工的不足,节省了企业的人工成本,促进了闲散人员的就业。

非全日用工受到了众多用人单位的亲睐,有关非全日用工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2003年5月30日,由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用工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规定,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专门用一章对非全日用工制度做出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能完全应对非全日制用工在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社会用工中依旧存在大量的不法现象需要法律予以制约,非全日用制度的立法有待完善。

一、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概述(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和特征至今,国际社会并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各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劳动合同法》对“小时工”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小时工”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小时工”有何规定?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解答: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它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小时工”的法定化,突破了《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对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规定。

“小时工”可以兼职吗?解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这里,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

因此,一旦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否还能到其他单位做“小时工”,一般应以不影响该全日制用工的工作为前提;而且,必要时,还需要全日制用工单位的许可。

“小时工”订立口头协议行吗?解答:《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_1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_1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1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

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

即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范围规定不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或范围未做解释,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能以存在商业秘密为由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其自主择业权劳动者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能否接触、了解、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而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笼统以职位高低一概而论。

如秘书人员、安全保卫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其通过接待、会议记录、安全保卫等具体工作有机会接触到很多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如果能举证证明其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可以视为竞业限制人员。

二、期限过于固定竞业限制期限既不宜过短,对原企业不利,也不宜过长,会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

事实上,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1、结合商业秘密所处行业考虑其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的长短;2、不同行业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周期;3、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与技术水平的高低;4、国家在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时的价值倾向。

据此,《劳动合同法》统一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应尝试提供多元的可以选择的方案:(1)一般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2)高新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一年;(3)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可以签订长期乃至终身的竞业限制协议。

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务合同涉及法条

劳务合同涉及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 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47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根据《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 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2. 劳务派遣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权利义务。

3. 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 劳务派遣单位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 社会保险费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条(完整版)

劳动法条(完整版)

P55,《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

P59,《劳动合同法》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

P98,《劳动合同法》第条: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但要求不得损害。

P101,《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

P107,《工会法》第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基层工会。

P109,新《工会法》第21条第2款: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

P109,新《工会法》第20条第2、3、4款: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

P109,新《工会法》第38条第1款: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

P111,新《工会法》第15条第2款: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

P119,《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

P119,(脚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P129,《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P147,《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

P148,《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P148,《劳动合同法》第82条、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

P151,《劳动法》第1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凡劳动合同都应当。

P152,《劳动合同法》第条: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建立劳动关系。

P152,《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P153,《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P153,《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开始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即从。

P153,《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P154,《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P155,《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劳动合同法70条

劳动合同法70条

劳动合同法70条篇一:十件事透视劳动合同法十大劳动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时间:20XX年12月27日作者:1从总理为农民工讨薪看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念核心要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之一。

事件始末:20XX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赴三峡库区万州走访三峡移民。

在与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10组的移民们亲切交谈时,温总理关心地问村民们:“大家还有什么困难?有什么需要我们做的?”农村妇女熊德明因为其爱人李建明在修建新县城中心广场阶梯的工程打工,被包工头拖欠工资两千多元钱已经一年,影响孩子们交学费而向总理诉说,总理心情相当沉重。

回到县城,总理即因为熊德明一家欠薪之事询问了县里负责人,并要求处理,当天夜里11时多,熊德明和丈夫拿到了拖欠的2240元务工工资。

点评:总理出面讨薪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社会基层劳动者的利益受到忽视。

随着农民进城务工、国有企业员工下岗,劳动者出现了分层。

当今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向多元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

劳动法传统的保护对象大多限于社会分层中的较高层次,而那些竞争力较弱、居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农民工”则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基本理念,但这些处在社会最低层次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2从沃尔玛组建工会看工会的维权机制核心要点:“职工意愿”是组建工会最根本的动力,也是工会维权机制顺利运行的内在动力。

事件始末:沃尔玛1996年进入中国,目前在中国已拥有60家店,雇用了3万多名中国员工。

从创立之日起,沃尔玛就一直“抵制”其员工参与工会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组织。

有分析认为,沃尔玛的低成本策略是它不组建工会的根本原因。

20XX年11月,全国总工会执法检查后,沃尔玛作出让步,发布声明称,如果有员工要求成立工会,沃尔玛会尊重他们的意见。

20XX年7月29日,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工会正式成立。

法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题集(第3810篇)

法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题集(第381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2010年卷一27题,单选)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2节>非全日制用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

A项:《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据此,B 项正确,不当选。

C项:《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C项错误,当选。

D项:《劳动2.下列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是:( )A、甲,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B、乙,因身体原因而导致中断就业的C、丙,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D、丁,大学毕业1年未找到工作>>>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社会保险的险种【答案】:D【解析】:考查失业保险。

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45条。

该条列举了3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与ABC选项对应。

只有D选项不受该条调整。

3.李某系某企业的职工,因工伤住院,产生了一定的花费。

关于李某的工伤保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李某所在的企业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绝支付李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B、李某在上班途中被仇人砍成重伤,住院治疗,因是在上班必经之路受伤,应该按照工伤处理C、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因个人的心理排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D、李某所在企业缴费的费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所确定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社会保险的险种【答案】:D【解析】:①《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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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70条篇一: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标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发布日期】XX-12-28【实施日期】XX-07-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篇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及处理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5)专家点评................................................. ...7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 .. (8)专家点评................................................. .10案例3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13)案例分析: (15)案例4 —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 .............................................. . (16)专家点评................................................. .18案例5 — HR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20)专家点评................................................. .22案例6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24)专家点评................................................. .26 案例 7—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 . (29)专家点评................................................. .31 案例8 —解除劳动合同受时效控制吗............................................... .. (34)专家点评................................................. .35 案例9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42)专家点评................................................. .43案例10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44)专家点评................................................. .46 案例11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 . (48)专家点评................................................. .49案例12 —如何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52)专家点评................................................. .54 案例 13—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效? .............................................. . (56)专家点评................................................. .58 案例14 —当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 (62)专家点评................................................. .64案例15—一起工伤能否两份赔偿? (66)专家点评................................................. .68 案例16 —劳务合同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 . (70)专家点评................................................. .72 案例17 —员工犯罪,劳动关系能否延续? .............................................. . (75)专家点评..................................................76案例18 —外派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 . (78)专家点评................................................. .79 本期案例19 —对于乙肝员工如何处理............................................... .. (81)专家点评................................................. .82案例20 —如何处理怀孕期员工 (85)专家点评................................................. .87案例21 —老员工如何说开就开 (89)案例分析: ............................................... .91案例22:如何正确行使辞职权 (93)案例分析: ............................................... .95案例23:正确处理医疗期限及待遇 (97)案例分析: ............................................... .99 案例24: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纷................................................. .. 102 案例分析: ............................................. 103 案例25: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 ... 109 案例分析................................................ 110 案例26: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 .... 111 案例分析................................................ 112 案例27:留人高招,年终奖分期付 . (113)案例28:如何正确的给付经济补偿金 116 案例29:社保、工资,谁决定劳动关系 ................................................ ................... 120 劳动局裁决和法院判决 ..................... 122 岗位调动,可随意调薪吗 ..................... 124 索要加班工资,受时效限制吗 ............. 127 连续工作14年,工龄怎么变成3 ....... 130 不胜任岗位的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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