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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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山西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财政厅

山西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财政厅

山西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财政厅附件1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向省经信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初审名单。

第六条省经信委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材料复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助企业、产品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二)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三)牵头开展营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及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对省经信委提报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预算;(三)对营销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第八条补助范围: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以下简称《公告》),从2016年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关于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纲要(2016-2030)》,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绿色低碳交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支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补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通知如下: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对象1、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对象为2023年新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轻型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轻型汽车。

2、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对象为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者,包括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金额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金额为每辆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置税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金额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购置税金额为准。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购置税完税凭证;(2)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3)新能源汽车行驶证;(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申请者应当准确填写、如实填写。

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发放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材料齐全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将审核核实,经审核通过后,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发放金额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核实的金额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财政办法】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xxxx〕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xxxx〕80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出租车公司。

包括:(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暂行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

xxxx年1月1日至xxxx 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表 1 公 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注:最 大电功率 比 3 % 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 pu n 0 lg—i。
表 2 1 m 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0
万元/ 辆
注 :最大 电功率 比 5 % 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 pu n 0 lg—i。 1. 2
电式混合动力、纯 电动汽车给予财
政 资金补 贴政 策 。在财政 部 、科技 部 、发改 委 和 工 信 部 联 合 推 动 下 ,
南昌 l 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 3 汽车 示 范推广试 点 工作 ;以财政 政 策鼓励在公交 、出租 、公务 、 环卫 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
用节 能与新 能源 汽车 ,对推 广使 用
[0 0 3 2 1 20号 ) 和 《 人 购 买 新 J 私 能 源 汽车 试点 财政 补助 资金 管理 暂
主要是对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 车 ( H V) 和 纯 电 动 车 乘 用 车 PE (E B V)进 行 补贴 。
122 补贴 对象 ..

汽车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是在试点 城市向私人提供电池维护 、保养服 务的电池租赁企业 。 1 2 3 补贴方 式 .. 生产企业将新能源汽车按扣除 补贴后的价格销售后 ,中央财政对 汽车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地 方财政 资 金重 点支 持充 电站 等配套
新能 源 汽车示 范推 广财政 补助 资金
1 1 1 补贴 车型 ..
主要是对混合动力汽车 、纯 电
动 汽 车和燃 料 电池汽 车进行 补 贴 。 112 支持 对象和 方式 .. 在 示范 推广初 期 ,主要 选择 部
管理 暂行 办 法》 ,在 北京 、上海 、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解析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解析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及其解析财建[2009]6号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

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对混合动力汽车的补贴按照节油率分为五档补贴标准,最高每辆车补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可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另有标准,其中混合动力汽车分为使用铅酸电池和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两类,最高补贴额分别为8万元/辆和42万元/辆;纯电动汽车补贴标准为50万元/辆;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最高为60万元/辆。

财建〔2009〕6号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6号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

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支持办法出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支持办法出台
D EHP,D EHP的禁用 预示 着 工业 生
财 政部 、科 技部 此前 决定 ,在北 京 、上 海 、重庆 、长春 、大 连 、杭 州 、济
南、 武汉、深圳 、 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 1 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3 示范推广试点工作 ,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 、 环卫和邮政等公共
国都证券分析师徐才华认为 , 新能源客车将在国家 “ 十城千辆”计划的推
动 下加 快产 业化 。 中福 田汽车 在新 能 源客 车开 发领 域较 为领 先 , 其 且福 田汽车
地处北京, 此前已获得北京公交公司承诺2 0 年 80 09 0 辆混合动力客车和底盘的
订 单 ,优势 较为 明显 。
阻燃 三丁基氧化锡用于船舶防污
漆生 产 的杀菌 剂 。首批 RE H “ AC 黑 名 单”强调 了聚合 物生 产商 , 聚合 和 物产 品使 用者务 必 遵 循 R AC 法 E H 规 的执行 。 一经 生效 企业将 对 所有 产
品里 ,含 这 些物 质超 过 0 1 .%的 禁止
使 用。
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两类, 最高补贴额分别为 8 万元 / 辆和 4 万元 / 2 辆;纯
电动汽车补贴标 准为 5 万元 / ; 料 电池汽车 的补贴标准最 高为 6 万 元 /辆。 0 辆 燃 0
据福田汽车有关人士透露 , 目前传统公交客车根据不同配置的每台售价在 3 万元至 8 万元之间,混合动力客车的售价为 10 ~10 0 0 0万 5 万元左右 ; 根据平

R A H首批聚合物黑 E C 名单 出台
8 种聚 合物 被列 入 R AC E H法 规
节能与新能源汽 车财政支 持办法出台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财建〔2021〕46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就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二、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洪府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4〕39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加速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编制了《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2014年12月19日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南昌市2014-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年起至2015年,设立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和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不含铅酸动力电池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用于充电的专用变压器、控制设备等(不包括土地、土建及配电线路)。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每年初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全市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金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63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为深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鼓励市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推广应用范围和期限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补助对象在金华市区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企业(在市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具体符合以下条件:(一)市区户籍人员;(二)持有效的市区《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三)持有效的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市区有固定工作,且连续两年(含)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四)驻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市区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六)在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资金补助对象为西安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三)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五)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二)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西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四)在西安市辖区内购买,并于购车发票开具后的三个月内,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五)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合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合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合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及国家四部委批复的合肥市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全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不限制补助车辆的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对购买和使用单位给予补助。

私人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第七条示范推广试点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所销售新能源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申请财政补助的车辆需在本市登记注册。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及售后服务体系,并承诺对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生产企业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必须提供一定质保期限。

公共服务领域,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私人领域,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四)私人领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

(五)私人领域,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第八条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第四章补助标准第九条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特种车辆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第五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第十条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三,并提供下述材料: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二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第十五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一: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注:最大电功率比3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附表二: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注:最大电功率比5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附表三: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单位:示范推广单位当地财政部门当地科技部门签章:签章并加注意见:签章并加注意见: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联系:联系:联系:填表说明:1、本表由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填写;2、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实际运营数量×补助标准;附表四: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编制单位:省市财政厅局盖章联系人及:年月日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时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包府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1日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综合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预算管理、专家评审、确保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因地制宜、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为我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并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项目。

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库由我市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组成。

综合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必须是库内项目,主要包括产业低碳化典型示范项目、污染物减量化典型示范项目、新能源汽车推广典型示范项目和管理机制创新典型示范项目。

第五条已获得节能减排现有政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综合奖励资金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与比例第六条综合奖励资金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促治、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津财建一〔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十三五”推广任务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照《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公交、环卫、机关事业单位用车,以及新能源出租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市科委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并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补助申请的审核。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渝财产业〔2016〕445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1日 附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渝府办发〔2016〕260号),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与发放。

二、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中央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市财政补助对象是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方式比照中央财政。

补助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并实行逐步退坡。

2016年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市级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详见附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鲁财建[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3]140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0月28日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化,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鲁政发〔2009〕130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推广工作。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主要指纯电动城市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城市公交车和天然气城市公交车(包括LNG汽车和CNG汽车)。

第三条资金分配坚持单位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先买先补、不买不补,并依法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第四条省对各设区市(不包括青岛市)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的公共交通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对已享受国家购车补贴的车辆,不再享受省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一)购置10米以上纯电动城市公交汽车,省财政按40万元/辆给予补贴;购置8米(含)至10米(含)纯电动公交汽车,省财政按35万元/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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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第八条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九条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特种车辆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

第五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三),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最大电功率比3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

附表二、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最大电功率比5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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