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2012年8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房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商品房交付使用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改、国土、规划、市政园林、住保房管、环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应当就需要配套建设的内容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土地出让文书中载明。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条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道路、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绿化、消防、安全防范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
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第八条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其他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市政公用、房产、城管、水务、环保、园林和绿化、人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第五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竣工,其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第六条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暂无条件的,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物业公司新建商品法编制日期:年月日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3)第二章交付标准 (4)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 (6)第一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验收 (6)第二部分住宅分户质量和功能检查标准 (7)第三部分单元(单体)公共部分 (13)第四部分单体公共部分 (15)第五部分公建配套工程 (15)5-1室外排水工程 (15)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第89号发布)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第101号发布)5、《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发布)6、《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二章交付标准(一)、所有建设项目均按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建成,合格并通过验收。
(二)(三)12345678、绿化工程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9、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10、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
小区内部场地清洁,地面平整,道路符合通行条件。
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11、规划要求完成的管理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宜完成。
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12、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13、生活垃圾已委托清运;小区内每单元生活垃圾桶安装到位,环境中果壳箱安装到位。
1415(四)(五)(六)(七)1234、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八)、上述工作完成时间应距离合同交房日期不少于45天。
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第一部分主体结构检验标准1-1地基基础的沉降变形不得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允许变形值,见下表;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注1-21-31-42-12-1-1室内方正与垂直线偏差小于0.3%,且小于10mm;2-1-2净高度为:±15mm;2-1-3楼板水平度:≤5mm/2m;(指天棚);2-2内墙面(天棚)2-2-1表面平整清洁,阴阳角方正垂直,无明显抹纹,接槎平整,无空鼓开裂;批嵌平整光洁,强度符合规范要求,无脱皮掉灰现象;2-2-2预留孔、洞、槽、管道等位置准确,尺寸正确、方正、整齐、光滑;2-2-3立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5mm,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4mm;2-2-4阴阳角垂直、方正、允许偏差小于4mm,检查每个面不少于3个点;2-2-5天棚、墙表面无裂缝空鼓现象,经修补后应保持与原墙面色泽一致,无修补痕迹;2-3、地坪2-3-1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地面2-3-1-1地坪表面平整,光洁,水泥颜色色泽均匀;无开裂空鼓,不起砂;2-3-1-2地坪表面平整度,2m靠尺和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4mm;2-42-4-12-4-22-4-4;2-5阳台2-5-12-5-2地坪除符合楼地面地要求外,不倒泛水,无积水,无渗漏,无空鼓开裂;2-5-3阳台栏杆高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不包括可踏面),多层及以下的临空栏杆高度≥1.05cm;中高层及以上的临空栏杆高度≥1.10cm;2-5-4临空栏杆玻璃抗冲击性能检测合格,玻璃的刚度、强度、和安装牢固性达到规范要求;2-5-5栏杆构建表面无明显损伤、凹凸,划痕;栏杆整齐一致,位置正确;阳台挂落线宽度一致,出底板高度一致;2-5-6阳台墙面涂料无色差,阳台立管清洁无污染;2-6卫生间、厨房间2-6-1地面标高比其他房间地面低30mm以上;主管道穿过楼面处,应设置金属套管;2-6-2防水层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防水层材料与基层粘结牢固,无开裂破损、空鼓、起泡;泛水方向批向地漏,无积水防水层在立面上翻高度≥300mm;2-6-3卫生间地面24小时盛水试验,以水覆盖满地面为准,达到不渗不漏;2-6-4各出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每根管道试验2分钟,管道排水通畅无堵塞,管道无破损、渗漏2-6-52-72-7-11)2)3)4)5)、76)2-7-32-7-42-7-52-7-62-7-72-7-82-82-8-1面砖饰面层2-8-1-1面砖饰粘贴牢固;无空鼓、裂缝;2-8-1-2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滴水线(槽)顺直,流水坡向正确;2-8-1-3外墙不应渗水;2-8-2涂料饰面层2-8-2-1墙面平整无空鼓开裂;2-8-2-2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无明显色差,无接痕,表面洁净;2-8-2-3外墙不应渗水;2-9露台/屋面2-9-1通用部分及细部构造2-9-1-2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2-9-1-4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300mm,2-9-22-9-2-2卷材防水层与基层有一定的粘结力,表面平整,无明显积水(积水深度≤5mm);搭接缝应粘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褶、翘边、和鼓泡得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牢固并固定牢固,缝口封严,不得翘边;2-9-3刚性防水/卷材防水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2-9-3-1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楼梯间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设15~20mm的分隔缝,并填嵌密封材料,上部铺贴防水卷材,离缝边每边不小于100mm,收头固定牢固,缝口封严;2-9-3-2刚性防水层的分格缝间距不大于3m,缝宽12~30mm,分格缝内填嵌密封材料,上部铺贴防水卷材,离缝边每边不小于100mm;2-9-3-3表面平整光洁,泛水坡度、方向正确,无明显积水,积水深度≤5mm;水电部分2-10室内给水工程2-10-1水表安装水平、位置正确,水表两端接口牢固、无渗漏;2-10-22-10-32-10-42-112-11-12-11-22-11-32-122-12-12-12-22-12-32-12-42-12-52-132-13-12-13-22-13-3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将接口和管壁清理干净,作防腐处理;2-13-4密闭试验符合规范标准;2-13-5管道涂刷黄颜色油漆,标识清晰;油漆涂刷均匀、光洁;2-13-6煤气管的要求,还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标准;2-14配电箱、开关、插座(含电视机、电话)2-14-1用户箱内回路功能标识齐全、清晰、准确;(用纸打印后粘贴);2-14-2线材色标合理,接线正确,左零右相,相线为红线,零线为兰线,接地线为绿黄双色线,接地联接紧密;2-14-3开关、插座面板并列安装高差允许偏差0.5mm;每户内开关、插座的面板高差允许偏差5mm;面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0.5mm;2-14-4绝缘测试符合要求,导线和导线及地间的绝缘电阻测定值必须大于0.5兆欧;2-14-5通电测试,漏电开关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动作可靠;2-15楼宇对讲、家庭安防、紧急报警2-15-12-15-22-15-32-15-42-15-52-15-62-15-72-16单元进户门3-1-13-1-23-1-33-1-43-1-5门框与墙体间砂浆填嵌饱满均匀;框的正、侧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3mm,框的对角线允许偏差小于6mm;框与扇,扇与扇搭接宽度为1.5~2.5mm,高低差小于2mm;3-1-6门口机(主机)和门口呼叫住户(室内机)的通信联网功能必须运行正常;-7电控锁密码开锁功能正常;-8一卡通开启门锁功能正常;集中电表箱-1电度表的回路功能标识齐全、清晰、准确;-2表箱门扇方正、平整,无变形;表面油漆均匀,光洁,无损伤,锈;3-3楼梯间栏杆1栏杆安装应牢固,无松动现象;杆件焊接处(拼接处)及表面应打磨平整、光滑,无毛刺;表面洁净,无油污等;楼梯梯段的栏杆高度(踏步阳角边沿处至扶手顶面的垂直距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不低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05m;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大于0.11m;3-3-3楼梯水平梯段或平台处的栏杆底部,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3-43-4-13-4-23-4-23-53-6查要求参照2-2;楼层标识-13-83-8-13-8-23-93-9-13-9-24-1墙、地面检查标准参考2-2、2-3、2-8等;4-2室外斜坡4-2-1坡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2-2坡度应有防滑、防坠等的安全措施;4-3室外散水坡4-3-1表面平整、清洁,泛水披向外;分格缝、分隔缝处油膏填嵌饱满、密实;4-3-2散水坡无下沉、开裂;五部分公建配套工程5-1室外排水工程5-1-1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必须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窨井布置合理,出水口四周封闭紧密,粉刷符合要求;5-1-2各类窨井盖完整无缺,无翘裂、断裂、变形,易于开启;5-1-35-1-45-25-2-15-2-25-2-35-2-35mm;5-2-45-2-55-2-65-35-3-15-3-25-3-45-4绿化5-4-1绿化用水试压符合要求,给水口布局合理,无积水;水表及保护设施安装符合要求;5-4-2栽植布置:符合设计要求,放样偏差不得超过5%;5-4-3土地平整及施肥:表土块应小于2CM,排水坡恰当,无杂草根、茎,花坛施腐熟基肥;5-4-4草坪:满铺留缝间隙1—1.5CM,间铺、点铺草坪,大小一致、均匀,草块与土壤密结,平整;5-4-5切草边:线条清晰,平顺自然;5-4-6花坛、草坪地高矮、密度符合设计要求,株行距均匀,种植深度恰当,根部实;5-4-6定向及排列:树木朝向的主要视线应丰满完整、生长好、姿态美;5-4-7孤植树冠幅完整;林缘线、林冠线符合设计要求;5-4-8垂直度、支撑、绕杆:符合《规程》规定,材料、高度、方向及位置应整齐划一;5-5水泵房5-5-1建安部分:5-5-1-1顶棚、墙面、地坪、门窗、门锁(参照单体检查标准);5-5-1-25-5-1-35-5-1-45-5-25-5-2-15-5-2-25-5-2-35-5-35-5-3-15-5-3-25-5-3-35-5-3-45-5-3-55-5-3-65-5-45-5-4-15-5-4-25-5-4-3电动机接线符合规范,且端口有保护措施;5-5-4-4须进行经12h以上试运转各种部件、无异常,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5-5-5阀门及管道安装5-5-5-1阀门开关完好、灵活;5-5-5-2标识清晰,正确;5-5-5-3支架安装合理,减震措施得当,管道油漆和标识指示符合规范;5-5-5-4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符合要求: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5-5-6电气仪表5-5-6-1安装符合规范,便于观察和维修;5-5-6-2仪表读数正确,偏转流畅,无卡塞现象;5-5-6-3电线敷设布局合理;5-5-6-4须进行经12h以上试运转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5-5-7报警装置5-5-7-15-5-7-25-5-7-35-5-85-5-8-15-5-8-25-5-8-35-5-8-45-5-8-55-5-8-65-65-6-15-6-1-15-6-1-25-6-1-35-6-1-45-6-1-55-6-1-6外观和装饰面完好无损或保护措施良好;5-6-1-7机房地面应易清扫、保洁;室内应通风良好或设通风设备,设通风设备功能正常;5-6-2档案资料及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维护备件等5-6-2-1完整竣工图纸同现场安装一致;5-6-2-2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齐全;5-6-2-3控制柜的原理图、接线图、变更图、操作说明书、维修保养等资料齐全;5-6-2-4合同复印件;5-6-2-5各部件产品的合格证、厂家和安装队的详细联系;5-6-8-6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5-7消防设施5-7-1设备安装和运行检测5-7-1-1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证;5-7-1-2消防泵房和管道安装标准(参见水泵房标准);5-7-1-35-7-1-45-7-1-55-7-25-7-2-15-7-2-25-7-2-35-7-2-45-7-2-55-7-2-65-85-8-15-8-1-15-8-1-25-8-1-35-8-1-45-8-2档案资料5-8-2-1合同复印件;5-8-2-2有相关部门出具地配套证明或投入使用意见;(因上述设备产权属相关部门,他们负责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物业掌握相关资料即可);5-9分质供水设备(无负压增压设备)5-9-1设备安装和运行检测5-9-1-1有卫生部门水质检验合格证;5-9-1-2分质供水水泵房和管道安装检查标准(参见水泵房标准);5-9-1-3系统设备齐全,运行正常;附属设施完好;5-9-1-4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正常;5-9-1-5无二次污染水质的隐患;随机抽查,处理过的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5-9-25-9-2-15-9-2-25-9-2-35-9-2-45-9-2-55-9-2-65-105-10-15-10-1-15-10-1-25-10-1-35-10-1-45-10-1-55-10-25-10-2-15-10-2-2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齐全;5-10-2-3控制柜的原理图、接线图、变更图、操作说明书、维修保养等资料齐全;5-10-2-4合同复印件;5-10-2-5各部件产品的合格证、厂家和施工队的详细联系;5-10-2-6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5-11弱电智能化系统各分项系统有安防部门检验合格证明;各分项系统运行正常;5-11-1可视楼宇对讲系统5-11-1-1能实现三方联网通话功能,通话时声音清晰,无杂音干扰;5-11-1-2室内机和中心机(门口机)开锁功能正常;5-11-1-3图像清晰,无杂波;5-11-2闭路电视监控系统5-11-2-1图像清晰,无杂波(能看清人员样貌、车牌号);5-11-35-11-45-11-55-11-6公共广播系统5-11-6-1系统分区划分控制合理,不与消防分区划分矛盾;5-11-6-2输入输出地功率应平衡,音色、音质、响度适宜;5-11-6-3放声系统分布合理;5-11-7安防设备机房5-11-7-1控制柜布局合理,便于保安操作和维修保养;5-11-7-2主备用电源工作正常;5-11-7-3防护措施完好;5-11-8档案资料及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维护备件等5-11-8-1完整竣工图纸同现场安装一致;5-11-8-2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齐全;5-11-8-3控制柜的原理图、接线图、变更图、操作说明书、维修保养等资料齐全;5-11-8-4合同复印件;5-11-8-55-11-8-65-125-12-15-12-25-12-35-12-45-12-55-135-13-15-13-25-13-35-13-45-13-55-13-6第四章检查表工作联系函表.01质量问题通知单表.02 工程名称:编号:整改报验复查不合格通知单表.03 工程名称:编号:质量问题整改报验单表.04 工程名称:编号:罚款建议书表.05(分公司、项目部):编号:年月日,根据施工单位编号《质量问题通知单》整改后提交的报验单,经复查验收,所报验的号(楼、单元)的分项工程仍有项不合格或未作整改。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行为,保障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具备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指导工作,并具体实施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河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组织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批后管理、竣工核实、已批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监控工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配套绿化建设的监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卫、市政设施建设的监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统一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相关工作。
三、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规和有关专业及配套管理的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 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征拆双方已签约完毕、原旧房已拆除完毕,涉及原地回迁的安置房已落实;(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操作程序,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出租等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住宅小区、商住楼;非住宅类,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楼、公寓式酒店等,均适用本细则。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类非住宅纳入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
城市综合体内的非住宅,与住宅小区或组团分开,且有独立规划许可证的,按非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对其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郑政[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购房人能够按时并顺利取得住房的产权。
第四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法律法规,严禁以虚假交付的方式误导购房人。
第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遵循规划设计、建设标准、质量检验评估等相关规定,确保商品房的安全、健康、舒适。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督机构,加强对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商品房交付的程序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前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交付计划,明确交付的时间、方式和相关费用,并经双方签订交付协议。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应当严格按照交付协议的约定进行,不得违反约定进行交付。
第九条商品房应当在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商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应当将房屋的使用说明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交付给购房人。
第三章商品房交付的质量要求第十一条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具备合理的布局、明确的功能划分和完善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商品房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使用低质材料或偷工减料。
第十三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开发商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装修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购房人在购房款支付完毕后应当有权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第四章商业房交付的风险应对第十五条购房人在收房时应当仔细检查房屋的结构、设备设施和装修质量,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七条开发商应当对商品房进行保修,保质期限应当不低于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若开发商存在违规交付行为,购房人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并要求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开发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假交房或交付不合格房屋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佛建〔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要求第三章交付准备第四章交付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新建非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第二章交付要求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石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八日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居民生活区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市内五区、高新区成立以主管区长、主任为组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市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园林、民政、卫生及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的内容进行交付使用确认。
第四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部门确认制度。
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备案证明书》;(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庭院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房屋交房管理制度
房屋交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交房管理行为,保障交房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协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房屋交房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房屋交易活动,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交易等。
第三条房屋交房管理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交易双方权益平等,交易公开透明。
第四条房屋交房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房屋交易合同的签订、交房验收、权属过户等流程,及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所有房屋交易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购房者等,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房屋交易活动。
第二章房屋交易合同签订第六条房屋交易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之间关于买卖房屋的协议,合同内容应明确、详细、规范。
第七条房屋交易合同中应包含房屋的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责任承担等条款,双方应真实填写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房屋交易合同签订时,应提醒双方慎重考虑,保证合同内容符合双方意愿,不得存在模糊不清、不明确的条款。
第九条房屋交易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原件,并在合同生效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至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处、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布房屋交易合同样本,方便购房者查阅。
第三章房屋交房验收第十一条房屋的实际交房日期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需延迟交房,需提前通知购房者,并重新协商交房时间。
第十二条房屋交房验收前,应由房屋开发企业进行主体验收,确定房屋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供主体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房屋交房验收时,购房者应认真检查房屋的质量、完好性等,如有瑕疵应在验收记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房屋交房验收合格后,购房者应签署交房确认书,确认收房并承担后续的维护责任。
第十五条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合理期限内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维修要求,并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章房屋权属过户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后,需尽快办理相关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确保房屋使用权的合法转移。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包括交付验收、物业接收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交付使用是指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经购房人验收合格后,向购房人交付使用。
第四条物业接收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接收由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章交付验收第六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和标准,完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七十五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验收经过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包括房屋质量、设施设备完好状况等内容进行。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相关部门应签发《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合格证》,将其扫描备案。
第十条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章物业接收管理第十一条开发商应当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应派代表与开发商进行物业接收。
第十三条物业接收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四条开发商应当提供详细的物业交接材料和交付清单,由双方共同核查。
第十五条物业接收管理应记录相关物业交接证明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制定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确保购房人和业主的生活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记录维护和维修情况。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住房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出售出租的房屋。
第四条州级住建部门负责全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指导。
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园林、环保、邮政、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网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
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配套的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物业服务、垃圾收集、公厕、消防站、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备案;(二)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三)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通气到户;(五)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通过消防验收;(六)项目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七)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八)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住宅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九)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智慧小区设计标准和专业技术要求;(十一)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二)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十三)按照公建配套立项、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当提交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十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完善住宅小区的整体功能,确保住宅小区交付时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一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改、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时,应按照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的原则,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在商品住宅项目开工前,房一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住宅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并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商品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
四、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公用、路灯、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验收。
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五、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其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项目整体交付使用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暂无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核实。
(五)消防设施建设到位。
(六)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七)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保障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划条件等要求,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使用时,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编制住宅项目建设方案。
住宅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二)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标准;(三)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四)配套设施的产权界定;(五)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每期的区域界限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时序。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规划、国土、市政、房产、园林、市容、公安等部门组成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工作,研究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相关事宜,制订住宅项目建设方案示范文本。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将住宅项目建设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建设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哈尔滨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而制定的一项试行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质量,推动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总则二、房屋质量要求1.建筑质量:新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和标准,不得存在安全隐患和严重质量问题。
2.房屋装修:新建住宅的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房屋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保性。
3.材料使用:新建住宅项目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设备设施:新建住宅应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如电梯、供暖系统等,确保居民生活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三、交付时限1.套内交付时限:住宅建筑工程竣工后,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工期对房屋内部进行交付,确保房屋的基本完工。
2.公共区域交付时限:住宅建筑工程竣工后,开发商应尽快对公共区域进行交付,确保居民可正常使用公共区域。
四、交付程序1.申请交付:开发商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管辖区域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住宅交付。
2.验收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开发商交付申请后,应组织验收,对住宅的建筑质量、装修质量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3.验收合格:住宅经验收合格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颁发住房交付使用证书,确认住房可以正式向购房者交付使用。
五、责任追究1.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应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房屋的质量安全,并按时交付给购房者。
2.监管部门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建设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购房者责任:购房者应对新建住宅进行认真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相关解释和调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经信、教育、国土、规划、房管、园林、城管、体育、民防、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五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照明、信息、有线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停车设施等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第七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按照规定建设供水设施,向供水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办理正式用水手续并完成装表计量,不得以施工水源或临时水源供水;(三)按照规定建设供配电设施,向供电部门办理正式用电手续并完成装表供电,不得以施工临时电源或外部转供电源供电;(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五)信息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建设到位;(六)绿化工程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相应范围内的绿化建设;(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主要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并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单位管理使用。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
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前款中第(三)、(六)、(七)项资料还应提供给买受人。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住房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做好相应工作:(一)核实购房人身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时,应当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21〕16 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3日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房屋。
第三条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县区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建设、验收、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使用商品房;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单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用水纳入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三)用电纳入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四)燃气管道纳入燃气管网并管网到户;(五)具备供暖条件;(六)电话通信、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等端口铺设到户;(七)小区内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八)雨水、污水需实行分流排放的,应分别纳入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九)消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必须通过消防验收或依法备案抽查合格;(十)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一)人防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达到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必须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十二)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确定,符合前期物业管理要求;(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xx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xx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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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监督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城建、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路灯、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核验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沈阳市城镇建筑及建筑物群体名称申报审批表;
(四)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建的教育、医疗、环卫、人防、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商业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承接手续;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开通文件。
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六)庭园的道路、绿化工程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书;
(七)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
(八)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