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实施方案(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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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
符合性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整合与共享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全国公安机关图像信息联网总体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及视频图像信息整合与共享工作,特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任务书》、《技术方案》和《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拟进行联网的已建和新建视频监控系统及企业自愿送检的相关视频监控产品进行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以进一步推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和视频图像整合与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公安机关通过对已建和新建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测试和整
改,使各系统能够达到开展全国联网的基本技术要求;同时,建立符合全国联网标准要求的视频监控产品目录数据库,为公安机关开展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及视频图像信息整合与共享工作提供参考。
三、检测类型及范围
(一)工程类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
公安机关拟进行联网的已建和新建视频监控系统,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现场检测。
(二)产品类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
通过检测的视频监控产品(企业自愿送检),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建立数据库并适时发布符合全国联网标准要求的视频监控产品公告。
四、检测依据
(一)《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1);
(二)《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办法》;
(三)“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具”及使用说明。
五、任务要求及分工
(一)承担检测任务的要求
检测任务由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具体承担,
其中,检测人员应当具备安全防范、计算机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安防工程检测工作经验。公安部组织对授权安防工程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
(二)产品类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
由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上海)承担。
(三)工程类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
1、部、省级视频监控系统的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任务由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上海)承担。
2、地市、县级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的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任务,由省级公安机关科技处(科信管理部门)自主选择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来承担。
3、如省、各地市和县级公安机关使用同一型号的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或已实现全省联网任务的地区,则由省级公安机关科技处(科信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任务书》的条件下,自行安排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
4、需由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上海)进行联网标准检测的,可由省级公安机关科技处(科信管理部门)向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指定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上海)承担。
5、检测完毕后,由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出具统一格式的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并将报告送公安部科信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备案。
(四)整改工作
已建视频监控系统如不符合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科技处(科信管理部门)应当对该系统进行改造、升级。
六、有关费用及来源
(一)检测参考费用
1、“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具”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免费配发。
2、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费用
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费用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算后,由承担检测任务的各检测机构结合检测工作量与建设单位具体商定检测费用。
(二)经费来源
各级公安机关科技处(科信管理部门)按照全国公安机关图像信息联网平台建设项目要求,编制本级《公安监控图像联网共享平台》建设经费时,分级申请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的费用。其中,新建视频监控系统的检测费用应纳入到建设经费中一并执行;已建视频监控系统的检测费用应纳入到当年的运行维护费用或改造、升级费用中加以解决。
同时,要建立常态化的检测工作机制,并将检测费用纳入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中加以解决。
七、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至7月)
1、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处(科信管理部门)制定联网标准检测的具体计划,并可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自测工具”对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自测。
2、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做好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的人员和设备的准备工作。
3、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制定统一的检测程序、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完善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具,做好对其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安防工程检测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受理并开展对企业送检产品的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
(二)试行阶段(2012年8月至9月)
由部科技信息化局选择2-3个省(市)进行工程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试点。试点省(市)按计划安排组织开展工程类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
(三)实施阶段(从2012年10月起)
1、部科技信息化局为各地配发“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具”。
2、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计划安排,自行组织开展工程类联
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
3、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上海)受理并开展对企业送检产品的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
八、工作要求
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是落实《全国公安机关“十二五”科技强警工作规划》、《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及视频图像信息整合与共享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认真研究,精心准备,抓好落实。公安部授权的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授权从事安防工程检测的资格。为保证全国公安机关顺利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今后省级公安机关未通过联网标准符合性测试的视频监控系统,均不得与公安部进行联网,省以下各级公安机关未通过联网标准符合性测试的视频监控系统原则上不得与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联网,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督促整改。
社会自建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可参照本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