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差别开展信贷营销,规范业务操作水平,提升品牌竞争优势,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循自贷”)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房产担保情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供借款人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自助贷款行为。
自助贷款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上实现自主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单笔贷款金额,自主下达还款命令以及自主查询等的一种自助行为。
第三条采用自助借款方式的,借款人无须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额度支用单,每笔信贷业务金额的确定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可凭借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电子记录的查阅。
第四条“循自贷”是为资信状况优良的中高端客户提供的差异性信贷服务,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自助循环的特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资信状况优良的个人类客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
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具备的条件:1.在贷款人服务区内长期居住,能够提供居住权属证明,且申请贷款到期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银行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属企业还须具备的条件:1.所属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2.所属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3.所属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且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5.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行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切实加大对优质个人客户群体,特别是“成长型经营业主”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授信主体,用于个人或个人拥有、控制的经营实体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贷款。
授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经营实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或承租的企业以及符合我行标准(附件一)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及我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条各分、支行(部)对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进行的信用审查审批及相关管理,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人所在城市有自有固定住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其经营领域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并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二)在我行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恶意拖欠、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三)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四)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证明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资料;(五)经我行信用评级系统测评,个人信用评级及公司信用评级均符合我行规定;(六)借款人为企业业主的,原则上其管理的经营实体应在我行开设基本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担保方式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或以上担保方式的组合。
原则上应采用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
(一)抵押抵押物为本地住房、商铺及商业用房,且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清晰、易于变现;2、如房屋附带出租合约,放款前需要求抵押人将房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要求承租人书面承诺:当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同意租赁合同提前到期,无条件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购买权;3、房屋无被抵押、查封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还贷来源充足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准入标准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
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
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
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需求的贷款。
二、个人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申请审查制度,明确贷款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行为的客观、公正、及时。
三、个人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还款监控、风险预警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回收等相关手续。
四、个人贷款利率与费用第十条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合理确定贷款费用,并向借款人明确告知。
五、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与合规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2024年新“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 1 -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一、前言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综合授予信用额度,方便客户在资金需求时能够快速满足,并且不需要再次逐一审批。
在银行业务中,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至关重要,下面将简要介绍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与操作办法。
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办法1、信用评估银行通过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家庭状况、业务拓展等各种因素,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以此为依据,综合授予信用额度。
2、信用额度管理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状况、反映出的信誉质量,对每个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实现个性化服务,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贷款服务。
3、信用额度调整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客户信用状况或者银行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需要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因此银行为各个客户设置了不同的调整周期,有些是半年一次,有些是年度调整一次,以保证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通畅运作。
4、贷款审批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时,银行根据审批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资料准备、信息审核、伦理审核、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等。
三、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操作办法1、证明材料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信贷状况。
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婚姻证明等。
2、还款方式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银行要求客户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及还款安排完成每期还款。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3、利率利率是指贷款服所支付的手续费。
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信贷状况,设置不同的利率标准,保证贷款服务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4、担保方式银行要求客户进行担保,来降低贷款风险。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办法是银行业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贷款服务,并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
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和操作办法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银行业务发展。
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并非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严禁用于非法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用途。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5周岁;(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最近一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往信用记录中单笔信息的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连续逾期次数不超过2次非恶意逾期;(五)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客户: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地市级(含)以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记者、编辑、主持人等;学校教师和学校中高层领导,医院的医护人员和中高层领导;2、大型企业人员高管或者金融机构的正式员工,如电信、移动通讯等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大型企业高管人员;3、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如职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企业法律顾问、审计师等专业人士;4、其它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人员。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的准入客户:1、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公司等级需达到AA级(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个人拥有不动产或自有资产达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扣除设定担保部分和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的主债权数额);3、我行的VIP客户,具体包括三类中高端客户,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黑金卡客户,客户标准详见《湖北银行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4、为我行个人贷款客户,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5、符合规定的我行在职员工.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第五条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2年,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1万元,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为30万元(含),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第五条准入标准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
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
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
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用途、金额、有效期和币种第六条用途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可用于除购买住房之外的合法个人消费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营,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
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
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存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搜检保护等。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司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存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体系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存款种类第八条存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存款和个人经营性存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存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存款业务。
第九条存款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存款、中期存款和长期存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还贷来源充足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准入标准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
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
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
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类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客户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不含农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类和消费类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四条个人类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和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严格客户条件准入,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个人类贷款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县级行社按照信贷流程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根据操作流程的风险特征,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受理调查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和档案管理岗等主要岗位,实行岗位分离、职责明确、前后监督。
第六条前台客户部门为基层行社和县级行社相关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管理、业务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
第七条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为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制度制定、集中审查和审批、产品研发、辅导检查、业务培训、风险监控等。
第八条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贷风险审查、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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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支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挖掘信贷市场潜力,提高我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信用贷开办原则是“定向发放、择优准入、差别授信、总额控制、动态管理”。
定向发放指定向经营正常、资信良好的个体商户、正式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不含临时工、合同工、内退人员、劳动代理人员等)发放。
择优准入指优先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收入较高且稳定,还款能力强的商户和公职人员发放。
差别授信指根据商户和公职人员信用状况、职级、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额度测算,进行差别化设定授信额度。
总额控制指根据个体商户和公职人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我行最高制定额度,不得化整为零。
动态管理指强化贷后管理,结合客户经营、资信状况等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信用贷款坚持高效、灵活、限时办结原则。
第六条信用贷款严格执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七条信用贷款办理应遵循“一次建档、自助办理、自动审核、综合授信、随用随贷”的原则。
一次建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将客户信息导入为客户建立信息档案;自助办理:客户通过微信、客服电话等渠道申请贷款;自动审核:系统根据行内数据、客户经理调查数据、征信信息等大数据对客户进行准入筛选;综合授信:系统根据客户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信息,自动测算客户综合授信额度;随用随贷: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客户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随时用款、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八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适应辖区内所有符合个体商户、公职人员、城镇居民、农户。
第九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在我行无存量经营类或消费类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除外)。
(二)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四)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名单以及重大涉诉信息等;(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人根据申请额度大小可提供相关资产证明、营业执照、经营收入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等(六)个体商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公职人员有稳定的工作,具备按时履约还款能力。
(七)借款人需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和结算监督;(八)在我行办理住房按揭业务、代发工资、中间业务(保险、理财、国债等)优质客户优先支持。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信用贷款业务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性资金需求和消费用途,如包括购买自用车、房屋装修、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等各项消费支出。
不得发放无指定消费用途的贷款。
严禁将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期货等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消费、投资行为。
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的第一顺序为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第二顺序为稳定住所所在地。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第十一条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个体商户信用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公职人员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客户评分及贷款额度测算表》确定(附件2)。
对信用贷款未能满足需求,总额超信用额度的贷款须全额采取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利率信用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定价,根据资金成本、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用途、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分期还款等多种方式,中长期贷款应采用分期还款方式。
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得采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严格按照“评级、授信、用信”流程办理,对于新增客户,评级、授信审批流程可一并发起。
第十六条业务受理。
我行受理借款申请人书面或通过电子渠道提出的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来源等,并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簿以及主要家庭成员须当面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二)客户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客户提供学历、赡养人口、住房情况、家庭资产、经营场所照片等信息资料。
(三)贷款用途证明。
(四)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贷款调查。
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人员采取现场核实、网上信息查询等途径和方法,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二)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基本情况;(三)借款用途真实性;(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五)其他应调查事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
管辖支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中心)负责信用贷款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基本要素审查审查提交的信贷业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部运作资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2、主体资格审查(1)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申请人是否符合“信用贷款”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查申请人及配偶(其他家庭成员)的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信贷政策审查(1)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信用贷款业务用途规定。
(2)审查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业务规定。
(3)审查调查岗提供的贷款额度测算模板是否合理、合规。
(4)审查调查意见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综合收益等情况。
4、信贷风险审查审查申请人收入来源是否稳定,审查申请人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申请人是否有稳定、充足的还款能力;审查人员对贷款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揭示充分性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签订合同。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我行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核发福农卡,并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使用。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与支付。
贷款资金发放一律采用转账方式转入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
资金支付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按照信贷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日常及贷后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立回访制度。
贷款发放后10天内,客服要对贷款客户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内容:(一)客户对业务办理是否满意;(二)业务办理效率是否符合客户的要求,咨询客户业务办理耗时情况;(三)业务办理过程中本行人员是否存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行为;(四)对本行业务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贷后管理。
(一)贷后检查。
严格按照《贷后检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贷后检查。
1、首次贷后检查账户资金流向等问题。
2、借款人在同一市场、同一单位的可进行批量检查。
(二)贷款收回。
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客户经理以书面、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到柜台或经电子渠道办理还款手续。
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贷款行在还款日通过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扣款;对账户资金不足未能按时扣收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催收。
第二十三条信用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收回贷款、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或通过增加担保人、抵(质)押物、优化贷款担保条件等方式缓释风险。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危害我行信贷资金安全;(二)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借款人挪用或转借贷款,信贷资金出现流入股市,民间借贷市场等情况。
(四)借款人收入、负债情况发生变化或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如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五)借款人连续二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的;(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客户经理对其收支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七)我行认为可能损害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展期业务。
第二十五条风险分类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客户经理对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数据采集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客户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行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信用贷款的申请、审批严格按照相关办法执行,因经办人员道德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管辖行将从严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
(一)尽职调查、客户评级及审查审批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客户。
若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完成的,我行将启动问责机制,由客服联系客户咨询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原因。
若因客户造成延迟的,免除本行责任;若因本行人员造成延迟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客户经理对所采集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应查未查、应否未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重大因素而未揭示的,由客户经理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三)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XXXXX支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借款人信用贷款申表2.贷款额度测算调查表3.个人信用贷款审批流程及贷款材料明细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