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电子废弃物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正文:---------------------------------------------------------------------------------------------------------------------------------------------------- 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第7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3年3月15日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废弃电子元件处置方案模板
废弃电子元件处置方案模板概述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机构或个人提供一份废弃电子元件合理处置方案模板,以确保废弃电子元件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理。
废弃电子元件的分类废弃电子元件可以根据其用途、性能和材料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1. 电子器具包括各类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及办公设备。
2. 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游戏机等各类电子设备及其配件。
3. 电子元件包括电容、电阻、晶体管、二极管、集成电路等各类元器件。
废弃电子元件处置方案废弃电子元件的处置方案应根据其种类、数量和特殊要求制定。
具体内容如下:1. 废弃电子器具处置方案•厂商回收:电子器具的厂商应建立回收制度,对废弃的电子器具进行回收处理。
•委托回收:企业或机构可将废弃电子器具委托给回收企业或机构进行集中回收和处理。
•共享二手:如果电子器具还有可用价值,可将其进行处理后捐赠、转售或共享给民间组织或个人,减少资源浪费。
2. 废弃电子设备处置方案•厂商回收:电子设备的厂商应建立回收制度,对废弃的电子设备进行回收和处理。
•公共服务机构回收:配合国家政策,可将废弃电子设备交给定期回收的公共服务机构。
•绿色回收:可将废弃电子设备委托给环保型的回收企业,将有用的零件重新利用,不可使用的零件进行环保处理,并严格实行信息保密制度。
3. 废弃电子元件处置方案•清点清查:对待处置的电子元件进行清点和清查,记录元件的种类和数量。
•组织回收:对处置的电子元件进行分类和归纳,委托有资格的、有环境保护标准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和处理。
•绿色处置:回收的电子元件应采用产品再制造技术,将其进行成分分离和提纯,达到废弃电子元件对环境无害的处理效果。
废弃电子元件处理的注意事项•保证信息安全:对于含有机密信息的电子设备,应进行数据清除和彻底销毁,保证信息安全。
•非法倾倒违法行为:禁止将废弃电子元件随意丢弃或非法倾倒,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登记:应进行电子元件的信息登记,防止热点出现或重复处置,保证信息的透明。
上海市电子废弃物的现状分析
目前 , 这些渠道 中还是以“ 游击 队” 的收集 为主 , 其中零售商 和厂家 采取的以旧换 新活动据我们调研发现 ,这 只是 商家搞 的一种促 销手段 , 对于 回收上来 的废 旧电子产品 , 厂家 并不参加直接 的回收处理 , 只是承 包给个体回收者 , 而这些个体 回收者 大部分是来 自于二手 市场的经营业
空调
11 .2 3 9 3.3 3 70 9. 4 1 2.0 4 78 3. 1 .7 083
电脑, 台
电子废弃 物相关 回收 的对象 只是局 限于个别 区县 的机关事业单位 , 并 没有扩展到各个机关事业 单位 , 更谈不 上到每个 街道 社区 了, 同时还 存在着一定 的为了谋求利益而过早淘汰 电子产品的可能 。而 由家庭 、 企 事业单位直接送往废 旧回收点或家 电维修点的虽有 , 但是 出于运输成本 以及便利要求等原 因使得通过这种渠道 回收的电子废弃物很少。
主。
年份
18 95 l9 90 l9 95 19 97 20 00 2 00l 2 4 00 2 6 OO 2 7 oo
Hale Waihona Puke 电冰箱 2106 . 1 1 6.8 2 3 7.2 2. 748 5 1 2.6 4 .7 28 5 .4 25 6 .6 51 7 .6 22
《 经济师)08 ) 0 年第 1 期 2 1
摘 要: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 高速发展 , 大 量产 生并 不断增加的 电子废 弃物逐渐成 为政 府以及 民众关心的问题 , 作为 中国经济发展 的 前沿城市, 海市的 电子废弃物的管理问题 更 上 是亟待 解决。文章 以四 大家电( 空调、 冰箱、 洗 衣机、 电视机 ) 以及 电脑为主要 对象分析上 海
● 区域经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_条例_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浦府[2012]3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浦府〔2012〕39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征求意见制度、法律审核制度、廉洁性审核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其他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集体审议制度和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镇政府;(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委托区政府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浦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委金融办、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科协、浦东电力公司:《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8日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试行)一、总体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19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的工作安排》(浦府办〔2023〕35号)等工作要求,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现代环境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区内企业、商业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激发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内生动力,协同推进浦东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一)对标国际,聚焦先导。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关注主流环境管理要求和标准,支持试点地区内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
(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统筹加强政府管理部门对环境绩效评价工作的引导作用,制定配套激励政策;支持相关协会、商会为浦东新区的主导行业企业主动提供对标国际的环境绩效评价规则,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鼓励浦东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性环境规制行为,参与环境绩效评价,提高环境绩效水平。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技术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技术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电子废弃物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对环境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然而,在回收和处理技术的逐步改进下,我们已经能够更有效地管理电子废弃物,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一、电子废弃物的种类电子废弃物是指已经被废弃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电子产品。
这些产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大型电器和家用电器,例如冰箱、空调、电视、洗衣机等。
2.小型电器,例如计算机、手机、电动玩具等。
3.高新技术产品,例如半导体、光电器件、电池等。
二、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方式1.传统处理方式传统处理方式包括填埋和焚烧两种方式。
填埋处理是指将电子废弃物直接埋入地下进行处理。
这种处理方式虽然简单,但是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
焚烧处理则是将电子废弃物进行高温焚烧,将其转变为灰烬。
然而,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有毒的气体和灰烬,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很大的危害。
2.现代处理方式现代处理方式主要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和回收利用等技术。
其中,回收利用技术是最为重要的,可以使电子废弃物得到有效的利用和再利用。
三、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技术1.机械回收机械回收是将电子废弃物进行机械处理,利用各种机器将电子废弃物分解为不同的材料。
这种处理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造成影响,并且可以为其他产品提供材料。
2.化学回收化学回收是将电子废弃物进行化学处理,将其分解为基础材料。
这种处理方式可以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转化为基础材料,为环保产业提供新的材料来源。
3.生物回收生物回收是将电子废弃物进行生物处理,利用各种微生物将其转化为肥料或者能源。
这种处理方式可以使电子废弃物得到更好的回收和利用,同时也可以缓解环境污染的问题。
四、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与回收技术未来的发展趋势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技术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向:1.加强政策支持政府应给予相关技术和企业足够的政策支持,鼓励他们在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技术方面进行创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及《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联〔2009〕266号)等规定,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工程渣土包含泥浆)的运输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分工)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是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废管署”)受新区环保市容局委托,负责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审批、卸点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受新区城管执法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建筑渣土行政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设交通委”)是新区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建设工地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工地内部建筑渣土堆放、清运等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锂电池的拆解梯级利用的相关政策
一、背景介绍上海市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锂电池产业一直是其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随着绿色能源的发展,锂电池在电动汽车、储能系统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随着锂电池的使用寿命到期和产能的持续增长,如何处理废旧锂电池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二、相关政策出台1.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关于锂电池的回收处理问题。
根据该条例,生活垃圾中含有锂电池等特种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放或者交由指定单位回收。
2. 《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该规定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废旧锂电池的拆解和再利用等相关政策。
规定要求相关企业应当取得拆解和利用锂电池的资质,并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以确保拆解和再利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3. 《上海市废旧锂电池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废旧锂电池的管理,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废旧锂电池管理办法》,明确了废旧锂电池的回收、运输、拆解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三、梯级利用的具体措施1. 回收上海市政府鼓励居民将废旧锂电池投放到指定的回收箱内或者交由指定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以减少废旧锂电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拆解废旧锂电池中包含有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和有机物质,因此在拆解过程中需要按照严格的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以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3. 资源化利用拆解后的废旧锂电池可以回收其中的有价值的稀有金属和化学物质,在经过相应的处理后可以用于生产新的锂电池或者其他产品,实现废物再利用的目的。
四、政策的作用和意义1. 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出台,促使居民更加重视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处理,从而减少了废旧锂电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规范废旧锂电池的处理《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和《上海市废旧锂电池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废旧锂电池的回收、拆解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06.24
•【文号】国环规固体〔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2019年版)》的公告
国环规固体〔2019〕1号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审核指南(2019年版)》),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24日。
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操作规程
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操作规程(暂行)一、名录发布(一)申请单位1、2008年2月1日后,即《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2008年2月1日前已获市、区(县)环保部门批准环评,但尚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均简称“新企业”。
2、2008年2月1日前,即《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依本项的申请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提出)。
(二)申请提交新企业向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地址:大沽路100号1楼受理大厅,电话:23115715,接待日:周一、三、四全天,周二、周五上午)老企业向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地址:曹杨路540号12楼,电话:62441694转837分机,接待日:周二、四全天)(三)申请材料1、新企业(1)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依照《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后,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1)。
(2)2008年2月1日前已获市、区(县)环保部门批准环评但尚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提交原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和环评文件,依照《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程序,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同时提交“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2、老企业(1)“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2)有关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有关说明见附录2)。
所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注明申请类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应格式规范,统一编制页码,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告第15号——电子废物名录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告第15号——电子废物名录管理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
•【字号】第1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环保局公告
第15号
电子废物名录管理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经审查,下列单位符合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和临时名录条件,现予以公告,并将定期调整。
我局(电子废物名录管理)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单位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单
位。
电子废物回收处理技术要求
电子废物回收处理技术要求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子产品得到了广泛应用,电子废物的产生也随之增加。
电子废物回收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资源的循环利用、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电子废物回收处理过程中,要注意遵守一系列规范与标准,确保处理过程安全、高效。
本文将从零件拆解、物料分离、有害物质处理以及资源回收等方面探讨电子废物回收处理技术的要求。
一、零件拆解技术要求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的第一步是对电子产品进行零件拆解。
在拆解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技术要求:1.合理的拆解工具和技术:选择适合的拆解工具,以确保对电子产品的零件进行有效和安全的拆解。
同时,操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拆解技术,能够准确地拆解电子产品,避免损坏零件。
2.分类拆解:根据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材料,对零件进行分类拆解。
比如,将电容、电阻等元器件分类拆解,方便后续物料分离和处理。
3.防止二次污染:在拆解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二次污染的发生。
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减少有害物质和粉尘的散发。
二、物料分离技术要求物料分离是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的关键环节,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后续的有害物质处理和资源回收。
物料分离的技术要求如下:1.有效的分离方法:采用物理、化学等不同的分离方法,针对电子废物中的不同物质进行分离。
确保各种材料得到有效分离,避免混杂和交叉污染。
2.高效的分离设备:选择适用的物料分离设备,以提高分离效率和质量。
比如,采用磁力分离设备、重力分离设备等,对有磁性或不同密度的物料进行分离。
3.降低资源浪费:在物料分离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资源的浪费。
合理使用各种化学试剂和能源,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利用电子废物中的有用资源。
三、有害物质处理技术要求电子废物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卤素化合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在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中,有害物质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有害物质处理的技术要求如下:1.有效的有害物质提取方法:选择适用的提取方法,对电子废物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有效提取。
浦东新区电子废弃物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与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防止、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废弃物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废弃物是指由新区国资委规定内批复同意报废处理的、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产品、通讯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等电子类办公设备。
具体类别见《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在浦东新区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单位),必须遵守此办法。
鼓励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电子废弃物的企业、社会组织、居民遵照此办法回收处理其电子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原则电子废弃物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减少污染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的原则。
禁止电子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中。
第五条管理部门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管理、监督。
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结合废旧物品收集市场整治,配合新区环保市容局规范电子废弃物回收市场。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支持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业发展的政策,核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价格。
浦东新区财政局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产品在预算执行中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制定、实施下属学校、医院等单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方案,监督下属各单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新区国资委、街道、镇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单位的确定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电子废弃物处理单位的资格,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精编【环境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环境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浦环保市容〔2009〕356号关于落实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的情况报告新区人民政府:新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建锋等19位新区人大代表提出了《推进循环经济,创建生态城区-关于建设浦东再生资源平台的政策建议》的议案。
根据区府办的统一部署,我局认真开展了议案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新区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各项工作时任副区长万大宁同志高度重视此议案办理工作,于4月30日批示“请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等部门领导重视,抓紧会商,提出意见,五月中旬我与月星同志一起听一次,共同商量”。
我局立即着手开展议案办理工作,分管副局长率队前往金桥集团下属的新金桥废弃物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做到早动员,早部署。
5月26日万大宁副区长召开会议专题听取该议案的办理及落实情况,并明确“三点要求,三个重要研究问题”。
“三点要求”是:一要引入、培育社会机制,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创新和尝试;二要各相关部门(环保局、金桥功能区、经贸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等)积极支持,区级领导层面由他和陆月星副区长牵头此事;三要重点关注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处置。
“三个重要研究问题”是:一是再生资源平台的定性问题,将该平台定性为非营利性、非政府机构;二是如何建立社区回收系统问题,确定了要建立灵活合理的定价系统和规范收编收集队伍;三是再生资源平台的安全性、服务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的实现问题,确定了建章立制,依法管理。
二、进一步关注、梳理新区工业固废总体情况议案提出,目前新区固废处置存在3个主要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工业废弃市场。
因此我局以该议案办理为契机,进一步排摸新区工业固废家底,找准薄弱环节。
(一)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现状1、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现状“十五”期间,浦东新区工业固体废物总量呈上升趋势,工业固体废物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图1),新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有粉煤灰、煤渣、有机废水污泥、黑色金属废物、工业包装物、工业泡沫塑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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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与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防止、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废弃物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废弃物是指由新区国资委规定内批复同意报废处理的、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产品、通讯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等电子类办公设备。
具体类别见《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在浦东新区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单位),必须遵守此办法。
鼓励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电子废弃物的企业、社会组织、居民遵照此办法回收处理其电子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原则
电子废弃物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减少污染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的原则。
禁止电子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中。
第五条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管理、监督。
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结合废旧物品收集市场整治,配合新区环保市容局规范电子废弃物回收市场。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支持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业发展的政策,核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价格。
浦东新区财政局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产品在预算执行中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制定、实施下属学校、医院等单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方案,监督下属各单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新区国资委、街道、镇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单位的确定
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电子废弃物处理单位的资格,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已通过ISO9000,ISO14001,OHAS18001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处理单位的要求
处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具备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能力与装备;
(二)持有上海市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持有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原“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处理单位的监管
新区环保市容局应对处理单位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资格审核。
第九条处理单位的责任
(一)每月向新区环保市容局和委托单位提供《电子废弃物处理情况报告》和处理物品清单,说明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方式和过程。
(二)处理单位处理的电子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向社会流散,不得泄露和利用电子废弃物中存留的文档、音像等信息资料。
(三)电子废弃物处理后产生的危险废物、残渣等无法再利用物质,处理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送往安全处置场所予以处置。
(四)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单位的责任
(一)结合本单位资产清查,定期对电子类办公设备进行清理。
对需报废的电子废弃物除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外,还须另行造册办理相关处理移交手续,与处理单位签订废弃物处理协议,并监督处理单位处理电子废弃物。
(二)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等带有电子存储介质的电子废弃物的处置,须按照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对上海市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存储介质实行定点销毁的通知》(沪保[2007]3号)规定,送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统一销毁。
(三)鼓励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组织回收、处理其生产的电子产品。
(四)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处理程序
产生单位按照电子废弃物管理流程进行申报,并与回收、处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产生单位处理电子废弃物时需填制《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处理移交清单》(一式三联)。
涉及危险废物的须填写《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五联)。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处理单位应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对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处理费用
处理单位处理电子废弃物所提供的回收、处理等服务暂不收取相关费用。
电子废弃物处理费用,由新区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罚则
产生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未按规定处理电子废弃物的,该单位三年内不
得利用财政事业经费购置相关的办公电子信息产品。
处理单位违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取消其在浦东新区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资格的招投标。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