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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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项目的建设,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发展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书、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的开工报告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
应公开进行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所有基建项目需支付的工程价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土地征用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经济活动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要和初步设计概算书中对应的名称相一致,尽可能对应到单位工程。
第三章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规划发展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和进度进行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公司申请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要建立专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资产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基建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并按照建设项目收益原则,按季分摊。
第十二条对于二级法人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转贷资金,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借款利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对集
团公司的借款利率。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财经制度,健全内部各项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五章材料、设备、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工程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有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材料价款结算。财务部门根据物资供应中心提供的审核无误的采购申请单、采购订单、材料验收报告单、材料领用单、发票和支款申请单出具付款审批单,并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六条设备价款核算:
一、根据合同预付款
(一)合同草稿双方小签后,经法律顾问处审核签字认可并出具合同法律审核表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财务部门接到合同、合同法律审核表及供应商提供的银行保函后,按照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付预付款。
二、根据到货验收报告结算
(一)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经使用部门、仓库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机电设备管理部门、供货单位签字认可出具设备到货验收证书。
(二)财务部门接到设备到货验收证书及供应商提供的发票
后,遵照合同确认到货数量及付款金额,对采购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
三、根据设备产权移交报告结算
(一)到货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经相关验收人员验收签字后出具设备产权移交报告。需安装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专业人员验收签字后出具设备产权移交报告。
(二)财务部门接到设备产权移交报批稿和发票后,遵照合同确认付款金额,由采购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并把该项设备转入设备投资。
四、质保金结算
(一)按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年限,由使用部门、质监部门、机电设备管理等部门签字认可后,出具质保金结算单。
(二)财务部门根据质保金结算单,并审核质保期限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年限,确认所剩余额,审核无误后,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七条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或有
关部门发布的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订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一、工程预付款的结算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则上,工程项目投资在20万元以内、设备采购价款在1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支付预付款;对于确实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工程项目,其预付款应当年支付当年扣回,下年再根据年度计划支付。当工程施工到一定程度,预付款应当从工程结算款中陆续抵扣,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全部扣回。
(四)预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要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否则不付预付款。
(五)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和进度款的上报与审核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在每月月末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的规定报表,经发包人施工代表负责人、监理公司共同审核确认并签字后,作为该工程进度款的计价依据。
2、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表,编制当月工作量完成进度报表,经发包人预算管理部门和监理公司共同审核批准后,将工程进度结算书送财务部门。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