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推广运用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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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5•【文号】国认法[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法[2007]15号)各认证机构: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管理认证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范围除国家推行的强制性、自愿性认证标志以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均应当依法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二、认证标志备案式样要求(一)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二)满足GB/T 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英文、汉语拼音、图形、符号等标识出认证机构和认证所涵盖的方面(如安全、环境、性能认证等);做到可以追溯认证对象所符合的规定要求。

(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CCC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其他产品评价制度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QS等;不得使用认证领域通用的用语、符号、图案等,如认可、合格评定、注册等。

(四)认证标志本体上标注的认证种类不得冠以“中国”“国家”、“世界”或者“国际”等字样。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中国”或者“国家”中文或者英文字样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证机构名称的英文翻译中不得带有“中国”或者“国家”的英文字样。

三、认证标志备案政策要求(一)已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依据本通知要求重新核查。

国内及各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种类

国内及各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种类

国内及各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种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

目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3种:适用于电工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

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种类我国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两种:(1)安全认证标志:依据安全标准(例如家用电器通用安全标准)和产吊标准中的安全性等项目进行认证。

经批准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安全认证”标志。

(2)合格认证标志:以产品标准为依据,要求实行认证的产品质量符令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已经批准认证的产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认证”标志。

凡使用该类标志时,印刷的标志,底色一律用白色,图案及中、英文字的颜色,按类不同而异。

合格认证标志用红色,安全认证标志用绿色。

直接用于产品上的标志颜色不限.使用标志时,需在图案的正下方标出认证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具体:我国已颁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3类,即方圆标志及其变形、PRC标志和长城标志。

共9个认证标志。

(1)PRC标志。

为合格认证标志,由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颁发。

(2)长城标志。

为安全标志,由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颁发。

(3)方圆认证标志,Q标志。

为合格认证标志,由中国方圆认证委员会颁发。

(4)标样标志.用于实物标准认证.(5)SG标志.方圆标志的变形,是安全认证标志,用于汽车玻璃认证产品上。

(6)CCES标志。

方圆标志的变形,属于合格认证标志,由企业自愿向中国卫星地球站设备质量认证委员会申请使用。

GB 16806—20XX说明书

GB 16806—20XX说明书
6.5.5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18
6.5.6 检查功能 .................................................................. 19
6.5.1 通用要求 .................................................................. 16
6.5.2 控制功能 .................................................................. 16
6.6.1.1 通用要求 ............................................................... 21
6.6.1.2 火灾报警功能 ........................................................... 21
6.2 一般要求 ....................................................................... 6
6.2.1 外观要求 ................................................................... 6
6.6.1.11 机械环境耐受性 ........................................................ 25
6.6.2 气体释放警报器 ............................................................. 25

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调研报告

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调研报告

达拉然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调研报告[摘要]根据《关于同意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福建、山东、广南西路)的通知》(质检科函〔2013〕225号)的精神,北裂境市辖区达拉然于2013年12月获批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自获批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后,作者多次带队深入达拉然调研,全程指导达拉然开展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

调研发现:达拉然以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心示范区为重点,以推进标准化生产和提升品牌价值建设为抓手,增加经费投入,精心组织,加大宣传培训,使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达拉然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一、创建工作情况(一)上级重视,领导关怀,地标示范区创建得到上级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指导达拉然申报、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各个环节,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和艾泽拉斯、北裂境市市质监部门的鼎力支持。

去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李元霸莅临达拉然指导,提议达拉然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经达拉然申报,12月底即获批筹建,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质检总局对达拉然的厚爱和支持。

筹建期间,艾泽拉斯质监局吴瑞恩局长将此项工作作为亮点工作在2014年全区质监工作报告中提及;艾泽拉斯质监局总工程师裴元庆多次听取创建工作汇报,深入达拉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北裂境市质监局指定相关业务科室和人员对示范区创建进行全程指导。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制度和经费保障达拉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示范区创建工作,把它作为中心工作在县委书记铜须同志2014年初的党代会的报告中提及。

全县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1.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了县委书记和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宣传部部长及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等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推进;二是出台了《达拉然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作目标、建设内容及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完成时间。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绿色之星》标识申报及产品推广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绿色之星》标识申报及产品推广管理办法(暂行)
关活 动进行调 查 , 并提 出处理意 见 。
第十一条
《 色 之 星 》 品 推 绿 产
绿 宗 旨 :知 识 产 权 自主 ,法 律 责 任 自 协 会 内设 立 《 色之 星 》产 品推 广 网 广 网络 在 省 级 环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内 络秘 书 处 ( 简称 秘 书处 ) 。秘 书 处是 设 立 工作 站 , 《 色之 星 》 识发 证 是 绿 标 企 业 可 自愿 申请 《 绿 《 绿色之星》的发证工作机构 ,负责 机 构 的组 成部 分 , 负责 受理 企 业加 入
绿 产 接 受 的 《 色之 星 》 境 指标 进 行 验 责 审批 管 理 办 法 、审 批 受 理 产 品标 处理 用户及 有关单 位对 《 色之 星》 绿 环
审批 发 证 产 品等 。指 导委 品推 广 工 作 的投 诉 , 权 对 《 色 之 有 绿 证 ,证 明其 产 品符 合 某 一 特 定 环 境 准及 名 录 、 员 会 是 《 色 之 星 》 品 推广 网络 的 星 》 品 的发 证 机构 内部或 外部 的相 绿 产 产 标 准要 求 的一 种 标识 。 第 四 条 中 国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最 高业 务决 策 机 构 。 会 组 建 《 色之 星 》 品推 广 网络 的 绿 产 负, 企业 加 入 自愿 , 业 管理 自律 。 行 第五 条 第九条 在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设 立 《 色之 星 》 品 扩 大 《 色之 星 》宣 传 和为社 会 服 务 绿 产 绿
19 )《 9 9 环境 管 理
环 境 标 志和 声 明 推 广 网 络 指 导 委 员 会 ( 称 指 导 委 的业 务 范 围 , 步建 成 公众 获 取绿 色 简 逐
自我 环境 声 明 ( 型环 境标 志 ) 的 员 会 ) Ⅱ 》 。指导 委 员会 由 中国环 境保 护 产品信息的权威 网站 ; 投 诉 监督 部 : 绿 色之 星 》 导 由《 指 要 求 , 由行 业 组 织 制 订 绿 色 产 品标 产 业 协 会 与 有 关 各 方 合 作 ,聘 请 环 准 ,通 过 行 业 自律 对 企 业 自愿 申请 保 、 检等 方 面 的资 深 专 家组 成 , 质 负 委员会聘请环 识 由中 《 色 之 星 》 识 承 担 诚 信 方 面 的经 网》 建立 《 色之 星 》 绿 标 绿 标 上 绿 网络 版块 , 并 国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注 册 商 标 ,是 济 法 律责 任 , 过市 场 机制 有 效地 把 对 版 块 进 行 策 划 、设 计 和 网 页 的 制 通 绿 获证 产 品 名 录 、 具 有 自主 知 识 产 权 、并 独 立 承 担 经 消 费 者 、 业 与 环 境 保 护 结 合 在 一 作 。公 布《 色之 星 》 企 济 法 律责 任 的绿 色产 品 专用 标识 。 第 三条 《 色 之 星 》 是 依 据 绿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03•【文号】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施行日期】1993.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1993年12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市场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加快采用国际标准步伐,我国将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现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落实。

附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

1.2343 参考标准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1.2343 参考标准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1.2343 参考标准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文章1.1 概述部分:概述部分旨在介绍本篇文章所要讨论的主题——1.2343 参考标准号。

本篇文章将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对1.2343参考标准号进行全面的探讨和解读。

1.2343参考标准号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号,广泛应用于各行业的实践中。

它是指导和规范相关产品、材料或工艺的基准,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不断进步,1.2343参考标准号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会对1.2343参考标准号的定义、重要性和应用进行详细的介绍。

并且,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解读。

我们将会深入研究其背后的原理和理论,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势和局限性。

同时,我们还将通过具体案例和实例,来展示1.2343参考标准号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效果。

本篇文章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关于1.2343参考标准号的全面了解,并引起读者对该标准号的重视和研究兴趣。

通过对其相关知识的介绍和讨论,我们希望能够提高读者对相关领域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本篇文章将全面介绍1.2343参考标准号的概念、重要性、应用和相关理论。

通过仔细研究和深入探讨,我们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且准确的关于1.2343参考标准号的知识体系,以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在本文中,我们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展开讨论1.2343参考标准号的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包括对本文的概述、文章的结构以及目的的介绍。

在概述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1.2343参考标准号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将详细说明本文的组织结构和每个部分的内容。

最后,目的部分将明确本文的写作目的和预期收益。

第二部分是正文,该部分将分为多个主要要点来介绍1.2343参考标准号的相关内容。

在要点1中,我们将详细阐述该标准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主要特征。

要点2将进一步介绍该标准的应用场景、优势和限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批准发布《无损检测应用导则》等90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批准发布《无损检测应用导则》等90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批准发布《无损检测应用导则》等90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6
•【文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9号)
关于批准发布《无损检测应用导则》等90项国家标准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无损检测应用导则》等90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4年5月6日
备注:GB 6675-2003已全部被代替完。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17021)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1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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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2 前言 ........................................................................................................................ 4 引言 ........................................................................................................................ 5 1 2 3 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5 5.1 5.2 5.3 6 6.1 6.2 7 7.1 7.2 7.3 7.4 7.5 8 8.1 8.2 8.3 8.4 范围 .................................................................................................................. 6 规范性引用文件 ................................................................................................. 6 术语和定义 ........................................................................................................ 6 原则 .................................................................................................................. 8 总则................................................................................................................ 8 公正性 ............................................................................................................ 9 能力................................................................................................................ 9 责任.............................................................................................................. 10 公开性 .......................................................................................................... 10 保密性 .......................................................................................................... 10 对投诉的回应 ............................................................................................... 10 基于风险的方法 ............................................................................................ 10 通用要求 ......................................................................................................... 11 法律与合同事宜 ............................................................................................ 11 公正性的管理 ............................................................................................... 11 责任和财力 ................................................................................................... 13 结构要求 ......................................................................................................... 13 组织结构和最高管理层 ................................................................................. 13 运行控制 ...................................................................................................... 13 资源要求 ......................................................................................................... 14 人员能力 ...................................................................................................... 14 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 15 外部审核员和外部技术专家的使用 ............................................................... 16 人员记录 ...................................................................................................... 16 外包.............................................................................................................. 16 信息要求 ......................................................................................................... 16 公开信息 ...................................................................................................... 16 认证文件 ...................................................................................................... 17 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 ...................................................................... 17 保密.............................................................................................................. 18

【新提醒】产品包装上标称某单位指定专用产品工商可以查处

【新提醒】产品包装上标称某单位指定专用产品工商可以查处

【新提醒】产品包装上标称某单位指定专用产品工商可以查处本帖最后由 zxg3999 于 2012-5-14 14:53 编辑近期在市场上发现一种产品包装袋上印制有某单位“指定专用产品”的内容。

经了解,这个企业的产品确实被某单位连续几年使用过。

这是不是以味着这个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使用某单位“指定专用产品”来宣传其产品呢?该行为属于工商广字[2011]182号文件中所清理的对象吗?如果可以这样或者不可以这样,请说一下依据。

谢谢附:工商广字[2011]182号等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9至10月联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排查在商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使滥用“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包装、标签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

二、清理整顿范围各地要对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广告宣传中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进行清理检查。

重点是:(一)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销售场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文号】国认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国认科〔2018〕15号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12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代号RB)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管理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活动和其他活动认证规范认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认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认标的定位(一)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体系的基础和技术支撑;(二)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重要补充和延伸;(三)认证认可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四)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标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质检办科[2013]943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2013年11月15日质检办科[2013]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化管理,质检总局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附件: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化管理,保证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科学规范、名副其实、合理准确,制定本命名规范。

一.命名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应结构统一,格式规范,产品名称来源有依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名副其实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建成后具有的检验检测能力覆盖产品范围相一致。

(三)名称唯一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应保证唯一性。

二、命名依据(一)质检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中心命名应符合《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12]604号)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中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应与GB/ 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中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品,应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其行业协会使用的名称相一致。

全套国标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全套国标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iii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
全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对 5 个图形符号进行了修改:
禁止触摸、禁止饮用、当心吊物、当心障碍物、当心滑倒;
减少 1 个图形符号:
当心瓦斯;
图 1.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 外径 d1=0.025L; 内径 d2=0.800d1;斜 杠宽 c=0.080d1; 斜杠与水平线的夹角 a=45°; L 为观察距离
5
4.2.2 警告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 : 外边 a1=0.034L;内 边 a2=0.700a1; 边框外角圆弧半 r 径=0.080a2;
本标准与 GB 2894-1996、GB 16179-1996 和 GB18217-2000 相比,内容的变 化主要有:
——按照 GB/T 1.1 的要求,将 GB 2894-1996、GB 16179-1996 和GB18217-2000 进行了合并、补充及修改,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增加了 38 个图形符号:禁止叉车和厂内机动车辆通行、禁止推动、 禁止伸出窗外、禁止倚靠、禁止坐卧、禁止磴踏、禁止伸入、禁止开启无线移动通 讯 设备、禁止携带金属物或手表、禁止佩戴心脏起搏器者靠近标志、禁止植入金属 材料 者靠近、禁止游泳、禁止滑冰、禁止携带武器及仿真武器、禁止携带托运易燃及 易爆物品、禁止携带托运毒物品及有害液体、禁止携带托运放射性及磁性物品、 当心自动启动、当心碰头、当心挤压、当心夹手、当心有犬、当心高温表面、 当心低 温、当心磁场、当心叉车、当心跌落、当心落水、当心缝隙、必须配戴遮光 护目镜、 必须洗手、必须接地、必须拔出插头、应急避难场所、击碎板面、急救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建设指南》等2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建设指南》等2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建设指南》等2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20
•【文号】国认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建设
指南》等2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认监〔2024〕5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的技术引领作用,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下达《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建设指南》等2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附后)。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国认科〔2018〕15号)要求,组织相关参与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小组,研究制定标准起草工作方案,并在人员、经费、设备条件及相关资源利用等方面提供保障,尽快启动标准起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联系人:傅斌友,联系电话:************
娄丹,联系电话:************
认监委
2024年5月2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1•【文号】国质检科[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指导质检系统各有关单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总局制订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为了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顺应绿色贸易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中国环境标志制度并组织推动其发展。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是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11个部委的代表和知名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

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由国家环保总局代为管理。

中国“环境标志”图形(即“十环”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8月发布。

该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受法律保护,属环境保护领域的证明性商标。

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使用“十环”环境标志。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对产品认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及登记管理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进行调整。

自2003年10月15日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授权该公司向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并按照认证规则和程序通过认证的产品,核发环境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准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环境标志(即“十环”标志)。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今后将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领导下,继续开展环境标志和可持续消费领域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再从事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推动

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推动

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7.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及《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的落实工作,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推动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就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目标原则(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要求,将现有绿色建材认证或评价制度统一纳入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管理。

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科学、完备、有效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整合目标,建立完善的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机制,全面提升建材工业绿色制造水。

国标15763标准

国标15763标准

国标15763标准国标15763标准是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某一特定领域的标准规范。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统一和规范相关领域内的产品、服务或管理体系,以确保其质量、安全和可靠性。

国标15763标准的制定过程经过了严格的研究和讨论,旨在为相关行业提供明确的指导和参考,促进行业发展和提高产品质量。

国标15763标准的内容通常包括标准的名称、范围、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这些内容旨在为相关行业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以便生产、检验和使用过程中能够得到统一的指导和参考。

国标15763标准的制定过程通常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的标准化委员会负责,他们通过调研、实验和讨论,制定出符合行业实际需求和国家标准化要求的标准内容。

这些标准内容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终形成国家标准,对相关行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标15763标准的制定对于相关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统一行业内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它能够促进行业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它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标15763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行业的专家和学者通力合作,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行业实际需求和国家标准化要求的标准内容,为相关行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总的来说,国标15763标准的制定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统一和规范行业内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国标15763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参与其中,为行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个质量控制点

四个质量控制点

四个质量控制点四个质量操纵点的操纵程序1、目的为了对生产质量进行有效操纵,是所有过程均处于受控状态,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规定了从投粮到成品酒出厂的整个生产过程,适用于实施部门及人员进行过程操纵管理。

3、职责3.1生产技术部门对全公司生产过程质量负责,负责编制、修订操作规程的工艺技术文件及生产过程操纵程序,指导监督实施过程的技术方法,协助车间及时采取计策,解决过程操纵中的问题;组织与要求生产过程各实施部门对生产过程质量进行有效操纵并相互配合;对生产所需要的资源进行综合调配与保证,并对关键过程操纵的有关部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监督、检查、考核,直至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为止。

3.2各车间对过程操纵与生产质量负责,要求班组与操作者按操作过程对过程实施有效操纵,车间工艺员负责要求过程操纵的现场指导与监督。

4措施与方法4.1过程操纵与管理4.1.1本公司生产过程有通常过程与关键过程。

关键过程为:配料、润料、基础酒的生产入窑、发酵、伫存、勾兑调配过程,其他过程均为通常过程。

4.1.2通常过程的管理:A.各车间组织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学习工作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B.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与操作程序作业,工艺员监督检查过程操作执行情况,进行奖惩教育,严格工艺纪律。

D.过程操纵中所用各类计量检测仪器,操作人员与检验人员要按计量要求使用,及时记录检测结果,计量部门进行校准,保证其准确。

E.检验工按照检验与试验程序对半成品化验,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各班组进行生产过程操纵。

4.1.2关键过程操纵:除按通常过程4.1所列五项进行操纵外,关键过程还应实施下列操纵:A.配料、润料、基础酒质量要达到公司颁发的感官、理化考评标准。

B.过程出现特殊波动,进行过程分析,找出主导性因素,并按“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纠正。

C.工艺参数按照基础酒生产工艺文件中规定的参数与要求进行操纵,车间每月召开过程分析会,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与长期积存起来的经验,操纵好要紧参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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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推广运用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
标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检协函[2016]5号
【发布部门】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发布日期】2016.01.05
【实施日期】2016.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推广运用全国质检稳定合格产品专用标识的通知
(质检协函[2016]5号)
各有关企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作为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下的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切实推动信息共享,发挥质量诚信安全对消费的重要作用,向全社会提供公正可靠的质量信息和消费信息,进一步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为各级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及地方质检机构的质检专业优势和社团组织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向广大消费者和用户选购产品提供公正科学的指导,通过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和引导消费者(用户)科学理性消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促进改善消费环境,以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提振消费信心,
协助拉动消费动力,带动消费结构升级,经研究决定组织近5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在各级质量检验检测中无任何不合格记录的生产企业开展“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调查汇总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质量(北京)大会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相关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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