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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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

单位名称

台账记录人

天津市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与原料索证须知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时,应按下列要求索取票证,并建立台账:

1、采购生猪肉:应确认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

2、采购畜禽肉:应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

3、采购食用油:应索取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从超市一次采购10升以下的食用油,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4、采购食品(包括:米、面;酱油、醋、食盐、酱腌菜等调味品;酒、饮料等):应索取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一次采购低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或低于5公斤的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5、采购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等):应索取购物凭证。

6、采购食品添加剂(包括:色素、酵母、增味剂、乳化剂等):应到证照齐全的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购买,应索取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一次采购低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或低于5公斤的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以上食品、原料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感官指标和标识验收,凡感官指标异常、标识或票证不全的,严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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