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25
4、针对PSC应采取的措施
1)船公司在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同时,应 要求船长加强船舶安全设备的管理,
2)在常规性的维修保养工作中,要特别注 意船体和甲板上易受腐蚀的构件、设备, 包括透气管、舱口围壁、舱盖、舷墙和通 风管。
3)通过定期训练和演习,船长和船员要熟 悉救生艇的吊放程序、艇机的启动方法、 应急消防泵和其他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 的应急设备之操作要求。熟悉MARPOL公 约规定的有关设备的操作和要求。
执行检查的海事机构签发《禁止离港通知 书》,禁止船舶离港。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 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海事机构复查合格, 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 禁止离港通知书》。
3、法律责任 海事机构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船舶处以
750~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20~1000元罚 款(管理人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违 法人员处以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1)拒绝或阻挠安全检查; 2)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3)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或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3、低标准船舶的判断和滞留指南 如果船体、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确实
低于相应公约规定的标准,或其配员不符 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则该船被认定 为低标准船。例如:
1)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布置。 2)设备或布置不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3)由于诸多管理不善造成的船舶或设备的 实质性受损。
4)船员操作技能欠缺或对主要操作程序不 熟悉。
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 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我国 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除 非另有规定,该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 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 船舶。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4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定义1. 船舶:指本单位所有的船舶(包括出租船只、游艇等)。
2. 安全检查:指对船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包括设备设施的检查、人员的检查等。
第四条责任分工1.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
2. 船舶管理员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行和安全检查工作。
3. 船舶员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按规定完成各项安全检查任务。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定期检查1. 定期检查根据船舶的性质和用途,按照一定周期,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定期检查应包括船体结构的完整性检查、船舶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船员的证照及培训情况检查等。
第六条不定期检查1. 不定期检查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对船舶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不定期检查内容可以是定期检查内容的局部检查、特殊检查、随机抽查等。
第七条特殊检查1. 特殊检查根据船舶的不同任务和特殊需求,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特殊检查内容应根据特殊任务的要求制定,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紧急检查1. 紧急检查是在发生船舶事故、安全事故、灾害等情况时,对船舶进行的快速检查。
2. 紧急检查应优先保证人员的安全,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自查1. 船舶管理员应定期自行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
2. 自查结果和整改措施应及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报告船员。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十条通知1.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应提前通知船舶管理员,明确检查时间和内容。
2. 特殊检查和紧急检查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3篇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篇: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是保证船舶安全的重要措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标准和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主要用于指导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高船舶安全水平,保证船舶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航运安全。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方式、检查的时机等各方面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是检查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货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具体来说,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船舶结构安全检查规则船舶结构安全是船舶能否安全航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船舶的结构和建造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检查船舶结构安全涉及到船体、甲板、船舱、货舱、船壳等方面,主要检查船舶结构的强度、稳定性、防护措施等方面。
二、船舶设备安全检查规则船舶的设备安全是船舶能否正常航行、安全运营的关键之一。
船舶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各种设备。
检查船舶设备安全主要涉及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起动、停机等各方面。
三、船员安全检查规则船员是船舶运营的主要力量,船员的安全问题是船舶安全的基本保证。
船员安全检查主要涉及到船员的健康状况、工作能力、培训教育、装备配备、紧急救援等各方面问题。
四、货物安全检查规则船舶运输货物是航运行业的主要业务之一,因此船舶货物安全检查也是船舶安全的重要方面。
船舶货物安全检查主要涉及货物的种类、质量、装载方式、运输方式、防火、防盗等各方面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实施不仅关系到船舶的安全,也与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依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新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二篇: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贯彻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贯彻实施是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有效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建立健全的船舶安全检查机制是确保船舶安全检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
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导言:船舶在海上的运行中面临许多安全隐患,为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对于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就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展开论述,包括船舶安全检查原则、船舶安全检查内容以及船舶维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一、船舶安全检查原则1. 预防为主原则:船舶安全检查的最终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因此,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以预防为主,注重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防患于未然。
2. 根据规定进行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应遵循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检查的内容与要求符合最新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全面系统地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应从船舶整体的角度出发,对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包括船体结构、动力系统、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内容,确保船舶的整体安全性。
二、船舶安全检查内容1. 船舶结构和船体安全:包括船体的完整性、舱口的密封性、船体上的开孔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
2. 动力系统和设备安全:包括主机及辅机的运行状态、船舶的传动系统、发电机组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动力系统运行稳定。
3. 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安全:包括罗经、陀螺仪、雷达等导航设备的检查,以及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的检查,以维护船舶的导航安全。
4. 消防设备和船用电子设备安全:包括消防器材的完好性、消防通道的畅通性、火灾报警装置的正常工作等方面的检查,以及船用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的检查,保障船舶的消防安全和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
5. 船舶排放和污染物处理:包括船舶废气排放和污水处理系统的检查,确保船舶的环保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三、船舶维护标准1. 定期维护: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对各个系统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应急维护:船舶在紧急情况下应具备一定的应急维修设备和器材,以应对突发情况。
3. 更换和更新:船舶的部分设备和器材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在超过寿命或出现问题时需要及时更换和更新,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船舶安全是海事工作必须高度关注的事项之一,一旦发生船舶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影响整个海运业的信誉,因此,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以供参考。
一、工作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证每艘船舶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海洋利益。
二、工作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包括国内和国际航行的船舶。
对于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执行。
三、工作标准1.船舶每次出港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船体、机舱、船舶设备、废水和污水管理、货物装卸等方面,确保船舶保持良好的状态。
2.定期进行船舶维修、保养和检查,确保各种设备和工具的完好并且能正常工作。
3.船舶安全设备必须符合国际海事安全规定和国家法规,如救生船、救生艇等。
4.船舶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关的海事资格和执照,且拥有足够的海上航行经验。
船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掌握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5.船舶必须具备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理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行动。
6.船舶必须按照国际海事安全标准,规范航线,严格按照航道安全管理规定行驶,以确保航行安全。
四、工作流程1.由船舶管理部门年度制定船舶安全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必须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机构或者由船舶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查人员进行。
3.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国际海事安全规定,按照规定对各项安全项目进行核查,并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表。
4.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当场进行整改或者要求船舶进行修缮。
整改后必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报告。
5.对于检查不合格的船舶,应当依照国家和国际海事安全规定进行处罚,并监督整改。
五、工作要求1.所有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
2.所有检查工作必须建立有效的记录和档案,保存至少3年。
船舶安全巡检规程
船舶安全巡检规程船舶是一种特殊交通工具,为了确保船上人员和货物的安全,船舶安全巡检是非常重要的。
船舶安全巡检规程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遵守相关的海事规定和国际标准。
本文将从船舶结构、消防安全、航行设备、人员安全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船舶结构巡检船舶结构巡检是确保船舶完整性和航行安全的基础。
在巡检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方面:1. 船体外观:巡检时,应仔细检查船体外观是否有破损、锈蚀、变形等情况。
如果发现损坏,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以确保船体的强度和稳定性。
2. 舱室密封性能:检查船舱门、油舱盖、货舱门等密封件的完好性,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地防止水、油等物质的渗漏。
3. 舵机系统:查看舵机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确保舵机油箱的油位和质量符合规定。
二、消防安全巡检船舶在海上航行期间,消防安全是非常关键的。
船舶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
1. 消防设备:确保船上的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喷淋系统以及火焰探测器等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遵循消防安全标准。
2. 防火隔离:检查船舱、船舶设备和机舱是否有良好的防火隔离措施,确保火灾的扩散被最大限度地限制在受影响的区域。
三、航行设备巡检航行设备是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关键。
巡检航行设备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 导航设备:确保船舶上的导航灯、雷达、GPS和罗盘等导航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护。
2. 通信设备:检查无线电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员个体通信设备等通信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四、人员安全巡检人员安全是船舶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巡检人员安全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船员培训和执照: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培训和合格的执照,并定期检查其证书的有效性。
2. 人员逃生与救生设备:检查船舶上的逃生通道、救生艇、救生桶和救生圈等逃生与救生设备的完好性并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
3. 船舶安全制度:检查船上的安全制度和紧急情况演练是否符合规定,并确保所有船员都了解和熟悉这些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一、引言船舶作为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承担着运输和贸易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防止事故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从船舶检查的目的、重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以及其乘员和货物的安全。
通过严格的检查程序,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并维护航海秩序。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重点1. 船体结构船舶的船体结构是承受外界力量和环境的最重要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船体的刚度、可靠性和防腐保护等方面,确保船体具备良好的结构完整性。
2. 动力系统船舶的动力系统是保证航行效率和持续航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主机、燃油供应和蓄电池等方面,确保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3. 操纵和导航设备操纵和导航设备的可靠性对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舵机、操纵台和雷达等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操作性能,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地操纵和导航。
4. 消防和救生设备消防和救生设备是保障船舶乘员安全的基本保障。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消防器材、救生艇和救生衣等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5. 航行文件和记录航行文件和记录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关键。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航行计划、航海日志和船舶证照等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运行。
四、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1. 预检查准备船舶安全检查前,应进行充分的预检查准备工作。
包括检查船舶管理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准备检查表和记录表格,明确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2. 检查船舶外部首先,检查船舶的外部结构和设备。
包括船体、甲板、桅杆等结构的完好性和防腐保护的情况,以及锚、绳索和防护栏等设备的可靠性。
3. 检查船舶内部接着,检查船舶的内部情况。
包括船舱、机舱和控制室等地方的清洁度和卫生情况,以及仓库、油舱和水污染防护设备的工作状况。
4. 检查设备和系统然后,检查船舶的设备和系统。
2020年(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十壹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运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壹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俩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且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外国籍船舶 1)应在办理船舶进口岸查验手续时出示上一 次的“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2)对外国籍船舶进行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 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一式两份, 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港务(航)监督存查并视 情况将其副本交船旗国主管机关和海事组织。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 5. 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适用 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 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 切外国籍船舶。 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用船舶、 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主管和实施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 2.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 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3.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 施。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程序 1.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 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 公约为依据;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 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4.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 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复查合格,报 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应签发 “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5.如船方认为作出禁止船舶离港处理不适 当的,可以向上级港务监督机关申请复 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一、概述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基本措施。
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舶建造、装备、维护、管理和操作等各方面。
船舶安全检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本规则的应用范围包括商船、公务船和渔船等。
二、检查内容1. 船体结构和防护设备(1)船体结构:检查船体的完整性和强度,包括船壳、船底、船舱、舱口、甲板、船舶上部结构等。
(2)船舶安全装备:检查船舶各种安全设备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包括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等。
(3)生命救援设备:检查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呼吸器等生命救援设备的性能可靠性和合规性。
2. 机械设备(1)动力设备:检查主机、辅机、电力系统等动力设备的性能和完整性,包括机舱内部管线系统和设备。
(2)传动系统:检查动力传动系统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起重机、绞车、推进器、螺旋桨等。
(3)辅助设备:检查船舶各类辅助设备的性能和完整性,包括水泵、空调系统、暖气设备、燃料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
3. 船员应急处理和安全意识(1)船员人数:检查船员证书、人员数量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各职务人员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船员培训:检查船员培训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确认他们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3)安全防范:检查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船员与客船的互动情况。
4. 航行和运营(1)船舶文件:检查船舶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包括船舶证书、船舶维护报告、运营记录和安全管理体系等。
(2)航行和通信设备:检查航行和通信设备的完整性和性能可靠性,包括雷达、GPS、高频机、卫星电话等。
(3)营运安排:检查船舶的营运安排是否规范,包括货物负载、航线选择、人员配备等。
5. 环境保护(1)污染物处理:检查船舶污染物处理的设备和相应的操作规程是否合格,并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废弃物处理:检查船舶废弃物处理的设备和相应的操作规程是否合格,并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第15号公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以及防台应急措施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以及防台应急措施一、船舶安全检查要求1. 船体结构检查船体结构检查是船舶安全检查中最重要的一项检查。
主要包括船舶外表面检查和内部结构检查两个方面。
船舶外表面检查主要检查船舶外壳、艉部和船底的变形、磕碰和水渗情况,防止水侵入船体,造成损失。
船舶内部结构检查主要检查船舱、甲板、货舱、机舱等内部结构的完好程度,防止其出现疲劳破坏、变形和渗漏,造成船舶不安全。
2. 船舶设备检查船舶设备检查主要着眼于船舶各种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运行状态。
包括驾驶舱仪表、机器设备、通讯设备、航行灯、救生设备等。
特别是对于救生设备的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每一处都要检查是否完好,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
3. 船员配备与岗位分配船员配备与岗位分配是船舶安全检查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船舶必须按照制定的标准配置船员,并确保所有船员必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后才能上岗。
此外,船长还必须确保所有船员都能胜任自己的工作职责,以保障船舶的安全。
二、防台应急措施1. 安全避风在遇到台风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安全,必须及时采取避风措施,确保船只远离风暴眼。
对于大型船只,可以通过向深水驶去,远离岸边或其他危险区域,如果无法避免,必须停泊在安全的港湾,固定好锚链或缆绳。
小型船只则需尽早上岸,停靠在较为安全的位置上,并加固好船舶等。
2. 应急设备准备在遭遇台风时,船舶必须配备应急设备,确保船员的生命安全。
具体包括:•应急通讯设备:使用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向其他船只或救援中心发送求救信号。
•救生设备: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设备,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食品和饮料:应储备一定量的干粮和水,确保船员的正常生活。
3. 安全撤退若不能避开台风,或者情况出现危急情况,必须采取撤离措施。
具体应做以下准备:•制定撤离计划:船长必须在遇到台风前,制定好撤离计划,包括撤离路线、撤离时间等。
•确定撤离人员:撤离时要保障人员的安全,船长必须逐一确认人员是否安全撤离,并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撤离。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及防台应急措施
检查方法与程序
检查方法
船舶安全检查可以采用目视、测量、试验等手段进行,同时 应结合船员的操作演示和问询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
检查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准备工作、现场 检查、问题整改和记录归档等步骤,确保检查工作的有序性 和完整性。
02
防台应急措施
台风预警与应对
01
02
03
气象预报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及防台应 急措施
汇报人: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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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 • 防台应急措施 •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 船舶安全检查与防台应急案例
分析
01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
检查范围与对象
检查范围
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应涵盖船舶 的各个重要部位,包括船体、机 器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施、 救生设备等。
加强值班
船员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和船舶状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锚泊
在避风港内或安全水域,船舶应抛锚 锚泊,保持稳定,防止漂移和碰撞。
应急处置与救援
应急预案
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 处置流程和人员职责。
紧急情况处理
在遭遇台风袭击或船舶出现紧急情 况时,船员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如启动应急电源、排水、抢修等。
防台应急成功案例
案例一
某客轮在台风来临时,采取紧急措施,将船只停靠在避风港内。由于准备充分, 船上人员全部安全撤离,船只未受损。
案例二
某货船在航行中遭遇台风,船长果断采取紧急措施,将船只驶入避风港。在台风 过后,该船迅速恢复航行,未造成重大损失。
安全事故案例警示
案例一
某货船在航行中遭遇台风,因未及时 采取避风措施,导致船只严重受损, 人员伤亡。该事故警示我们,在台风 来临时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和 财产安全。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检查和监管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登记和审查:船舶必须进行登记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航海安全标准和规定。
船舶主人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
2. 船舶年度检查:每艘船舶必须进行定期的年度检查,以确保其船体结构、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消防系统、救生设备等方面。
3. 船员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规定了船员必须具备的培训和证书要求,以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和操作要求。
4. 船舶运营管理和维护要求: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还规定了船舶运营管理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包括船舶维护记录、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可靠性。
5. 环境保护要求: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还包括了对船舶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
船舶必须符合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船舶也需要定期接受排放和污染物检查。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船舶主人和船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制度,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运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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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一日三检制度
船只一日三检制度
简介
船只一日三检制度是指在航行期间,船只需要进行三次定期检
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健康状况。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提
升航行安全性,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检查内容
一日三检制度包括以下三个主要的检查内容:
1.船舶设备检查:对船舶的主要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发动机、
舵机、绳索等。
确保所有设备正常运行,没有任何损坏或故障。
2.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的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救生筏、
灭火器、船舶通信设备等。
确保这些设备正常工作,以确保在突发
情况下船员的安全。
3.船员健康检查:对船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包括体温测量、身体状况评估等。
确保船员没有患病或受伤,能够胜任船上工作。
检查频率
根据航行的具体情况,每艘船舶需要进行一日三检的频率可能
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在长途航行期间,每天需要进行一次检查;
在短途航行期间,每两天进行一次检查。
此外,如遇特殊情况(如
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也需要进行额外的检查。
注意事项
1.所有检查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船舶管理人员或船员进行。
2.检查结果需要记录在船舶的检查记录表中,并及时修复任何
发现的问题。
3.如果发现严重的设备故障或安全问题,船舶应立即采取措施
修复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总结
船只一日三检制度是确保船舶和船员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定
期检查船舶设备、安全设备和船员健康状况,可以提升航行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所有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都应遵守这个制度,并且在航行期间严格执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3.14•【文号】[90]交安监字165号•【施行日期】1990.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90)交安监字165号1990年3月14日)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一九八五年发布的《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设备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一切外国籍和200总吨(750千瓦)及其以上的中国籍海船。
本规则不适用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但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各港务监督(包括港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船舶的安全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实施。
第四条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时出示。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在船上保留一年后,送交船籍港港务监督留存。
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港检查手续时,应出示《港口国管理检查报告》。
第二章检查第五条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航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船舶必须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出示。
《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
《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一年。
第二章检查与处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检查小型船舶的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应在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不应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证书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六)航行设备;(七)载重线要求;(八)系泊设施;(九)无线电设备;(十)推进与辅助机械;(十一)防污染设备;(十二)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十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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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三)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十条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在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来意。
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二)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三)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
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一)开航前纠正缺陷;(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三)滞留;(四)禁止船舶进港;(五)限制船舶操作;(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七)驱逐船舶出港;(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第十四条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人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十六条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定期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船舶到达国内第一个港口前,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根据事故或者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境外临时检验。
第二十二条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因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六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七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二十八条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船舶申请复查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五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