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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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今我省建筑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并充满生机,预示着我省建筑市场正走上前所未有的发展。

为巩固和发展这一局面,首要的是政府必须对建筑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建设各方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

工程造价是建筑市场的灵魂。

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施行,给我国工程造价行业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我省在总结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关注着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使我省工程造价领域走向人性化,《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以下简称“本通则”)就此应运而生。

本通则的发布,工程造价同行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把握机会,领略本通则的要点和内涵,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
曾听一位国内同行说,我国工程造价行业要发展既易又难。

易的是同行们学得快、用得快;难的是同行们无法形成合力,难以凝聚主流。

这是反映行业现状的由衷心声,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症结。

随着本通则的实施,作为工程造价同行,应在掌握和熟悉应用本通则的前提下,完善本通则的操作流程,广开门路,以大气度去相互交流,以大包容去促进行业发展!
一、出台背景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工程结算行为。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检验试验费、措施费和规费等概念。

4、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5、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6、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制定了新的通用合同条款。

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7、建设部2006年3月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建设部2006年12月发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中价协2006年6月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规范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管理。

8、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施行,明确了建设工程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工程造价全过程计价内容,加强了建设工程相关环节的工程计价管理。

9、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2007]40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粤建管字[2009]62号)等文件的出台,为物价风险调价、合同价约定、合同管理提供了政策平台。

二、编制思路
(一)工程计价方法需要改进。

以前,受计划经济年代定额计价的长期影响,“按实结算”的定额计价方法已在行业中根深蒂固。

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建立,同行们已慢慢接受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但仍然认为定额计价是根本之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施行,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更趋于成熟。

为巩固这一成果,结合我省近十年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实践,需要改进我省工程计价方法。

(二)工程计价内容需要完善。

工程计价内容不能仅局限于招投标价、预结算,还应涉及后续合同履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的调整、结算款清算等。

而以前对工程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计量与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既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相应的计
价流程和程序,致使承发包双方经常发生工程造价纠纷和扯皮。

为遏制这些现象,需要完善工程计价内容。

(三)概算价编制质量需要重视。

由于我省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一直空白,也没有相应的编制办法,致使以前大部分编制人编制概算价时常运用“拿来主义”,生搬硬套,质量较为粗糙。

随着我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增多,国有资金投资金额加大,为杜绝国有资金的流失,必须进一步加强概算价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概算价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提高概算价的编制质量。

(四)招标投标计价行为需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后,我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均依法进行招标。

但由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出台,大大淡化了标底,加之我省较早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大部分地级市都先后取消了标底做法,使得招标人无法界定投标人合理报价,也出现人为压价或哄抬标价的现象。

同时由于社会普遍接受低价中标法招标,而部分投标人又未具备正确报价意识,为求生存,误以为只有绝对低价才能保证中标,引发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

这些都决定必须规范招投标人的计价行为。

(五)施工合同造价管理需要明确。

现有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不配套,它主要是基于定额计价模式的需求,有赖于当时号称为“天书”的定额体系支持,其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较为模糊,对施工过程发生的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等情况没有具体的要求,使得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有效依据。

这些都要求在配合我省现今合同体系下,进一步明确施工合同的造价管理。

(六)竣工结算管理需要加强。

现有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办理竣工结算的约定很少,也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无法衔接。

从该示范文本的执行情况来看,社会普遍反映存在竣工结算的程序与原则及违约责任、结算价的计量与支付、一审再审、拖延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结合我省的实际,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竣工结算管理,完善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三、编制依据
编制本通则的依据,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主要编制依据如下: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
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5、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06]478号);
6、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8、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9、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10、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省建设厅粤建价[2007]402号);
11、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9]62号);
12、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6)(省建设厅2006年印发)。

四、编制历程
由于我省全程参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修订工作,也因为该规范修订工作的需要,使我省更加全面掌握建筑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快本通则的编制进程。

具体历程如下:
1、200年3月11-13日,召开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动员会议。

在会上,设立了组织架构,成立了编制工作小组,确定了本通则编制目标:将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融为一体,以工程计价技术促进管理,以管理规范工程计价技术。

2、2009年4月中旬,编制工作小组在站领导带领下,赴中山、江门、惠州等地调研,充分听取各地意见,明确了编制思路。

3、2009年月5月下旬,拟出本通则编制提纲,并通过多次论证,正式启动了本通则的草拟工作。

4、2009年月8月下旬,在草拟完本通则后,组织了有关单位和专家,再三研究、讨论,几易其稿,完成了本通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

5、2009年10月底,由省住房和建设厅印发关于征求《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意见的通知(粤建办管函[2009]423号)向各市、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和建议82条。

6、2009年11月中旬,根据各市、各有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工作小组经过研讨、筛选,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共63条,并调整本通则架构,完成了本通则(审查稿)的编制工作。

7、2009年12月1-3日,组织了有关单位,召开了本通则审查会议。

会上,参会代表对本通则(审查稿)框架、内容进行审查,提出了26条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完成了本通则的审查工作。

8、2010年1月中旬,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审查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完善本通则的内容和格式,形成了本通则(报批稿)。

9、2010年2月21-23日,按照厅办公会议上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审批要求,考虑到本通则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再次组织了有关单位,召开了本通则第二次审查会议。

会上,参会代表对本通则逐章逐条审查,较高质量地全面审查本通则的内容,进一步提高本通则的编制质量。

10、在全部完成本通则的编审工作后,省住房和建设厅于2010年2月26日正式批准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要求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明确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全省必须统一执行。

五、组织架构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计量单位与尺寸标注规定
3.2 计价规定
3.3其他规定
4、计价元素
4.1 人工费
4.2 材料费
4.3 施工机械使用费
4.4 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4.5 管理费
4.6 利润
5、工程计价
5.1 计价方法
5.2 工程量清单计价
5.3 定额计价
6、工程量清单
7、概算价
8、招标控制价
9、投标价
10、合同价
11、计量与支付
12、工程价款
12.1 预付款
1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2.3 进度款
13、工程价款调整
14、结算价
15、工程尾款
15.1 质量保证金
15.2 最终清算款
16、工程计价纠纷处理16.1 处理程序
16.2 纠纷调解
17、工程计价监管
18、附件与格式
18.1 使用要求
18.2 附件
18.3 格式
六、主要特点
(一)体现工程计价各阶段的要求,组织架构形成有机整体。

本通则首先对工程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明确,然后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末尾还增加工程计价的监管、附件与格式。

具体表现为各章节、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建设的基本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使本通则形成一个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二)总结工程计价的经验和成果,内容更加全面、丰富。

本通则的内容不仅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竣工结算的计价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涵盖了建设工程从概算价编制开始到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使工程计价内容更加全面,更加丰富。

(三)加强建设工程工程计价管理,体现政府依法监管。

本通则按照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原则,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招标人人为压价、投标人恶性低价竞争的不当计价行为予以规范;对建设工程各方开展工程计价活动的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委托开展工程计价活动进行约束;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提出要求等,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监管不越位,对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不缺位。

(四)考虑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维护客观公正的市场秩序。

本通则按照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适宜放开的费用,完全交由市场定价,充分放开;对根据国情需要,不允许由市场竞争的费用,则加以限制。

因此,本通则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等,规定为由投标人自主定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应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在工程工程变更、工程量错漏、物价波动等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五)关注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工程计价更具操作性。

针对建筑市场出现“三超”(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人为压价”、“恶性低价竞争”、“阴阳合同”、“工程优质优价”、“结算难”、“拖欠工程款”等热点难点问题,本通则在相应各个计价环节上,都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详尽的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技术方案,使条文更具操作性、实用性。

为抑制工程计价纠纷,保证工程造价文件更加全面、完整和规范化,本通则制定了工
程计价的一系列附件与表格。

同时,允许各地级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通则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使本通则更加贴近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

七、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1、建设工程,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等专业。

2、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概算价编审、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工程尾款清算、工程计价纠纷处理以及工程计价监管等活动。

八、出台目的
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1、一方面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计价行为,另一方面既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也规范定额计价行为。

2、通过规范工程计价行为,使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得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从而维护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计价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1、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

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2、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

十、条文诠释
本通则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计价元素、工程计价、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价款调整、结算价、工程尾款、工程计价纠纷处理、工程计价监管以及附件与格式等十八个章节,共条条文。

它涵盖了从设计阶段开始至竣工阶段为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建设程序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建设项目工程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通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活动的准则。

(一)总则
【概述】本通则第1章“总则”共9条条文。

主要阐述制定本通则的目的、依据,本通则的适用范围、执行范围,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文件的备案、档案管理等。

【重要条文】1.0.3 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和核对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或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进度款、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遵守本通则;在编制和核对投资估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应遵守本通则。

【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开展工程计价活动时,执行本通则的基本要求。

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应按照本条规定开展工程计价活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术语
【概述】本通则第2章“术语”共计28条条文。

按照编制本通则的基本要求,术语是本通则的主要和常用词语,对执行本通则赋予特有的定义,不一定是该词语的通常含义,以尽可能避免本通则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重要条文】2.0.5 概算价
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概略计算的工程造价,它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的全部建设资金,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0.6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施工设计文件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7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8 合同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9 工程价款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2.0.10 结算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说明】本通则第2.0.5~2.0.10条规定的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工程价款、结算价这6个术语,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

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性确定工程价格,直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

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直到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重要条文】2.0.22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说明】“工程造价信息”是专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采集、编制,并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

定期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责之一。

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工程造价信息对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至关重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集、编制和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引导建设工程进行正确计价。

【重要条文】2.0.27 现场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说明】“现场造价工程师”是专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国家对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因此,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工程造价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即造价工程师),方可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对造价工程师实施管理。

(三)基本规定
【概述】本通则第3章“基本规定”分为3节,共计22条条文。

主要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关于计量单位、尺寸标注、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风险费用、现场签证要求、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及方法、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问题作出的一般性规定。

【重要条文】3.2.2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的作用和确定方法。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此条同时与本通则第6.0.9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重要条文】3.3.3 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项目的费用标准计算;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按照其上限值计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关费用项目的计价原则。

为确保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作出相应规定,满足了建设工程计算有关费用项目的要求,同时对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规定应按照其上限值计算。

【重要条文】3.2.4 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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