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管理及费率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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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细则

交强险条例细则

交强险条例细则交强险是汽车保险中的一种重要保险项目,也是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之一。

交强险的条例细则对投保范围、保费计算、理赔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交通安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交强险条例细则的详细内容。

一、交强险的投保范围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投入道路运行的机动车辆。

2.机动车在注册登记后的第三十日起,即须购买交强险,并年年续保。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约定,在向投保人交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标准保费计算与核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

二、交强险的保费计算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标准保费按照机动车种类、用途、排量、座位数等因素确定。

2.标准保费计算的基本依据包括机动车种类:载货汽车、载客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用途:非营运、营运等;以及机动车排量、座位数等。

3.标准保费的确定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表》。

三、交强险的理赔条件1.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2.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必要证明文件齐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3.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款。

四、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期满次日起终止。

2.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到期前的3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并按照约定的保费进行缴纳。

3.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理赔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

五、交强险的争议解决1.交强险合同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保险监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交强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保险制度中,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强制保险的一种形式。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交强险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一、保险责任范围1.1 交强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交强险主要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实施细则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包括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以及第三方受害人的保险责任等。

1.2 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交强险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实施细则对于各项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

1.3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交强险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也进行了规定,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等。

实施细则对于赔偿范围、赔偿限额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保险费率和计算方法2.1 保险费率的确定:交强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座位数等因素进行确定的。

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种车辆的保险费率标准,以及不同地区的费率浮动情况。

2.2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实施细则对于保险费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按车辆种类分类计算、按车辆使用性质分类计算等。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期限。

2.3 保险费的调整和退还:实施细则对于保险费的调整和退还情况进行了规定,包括车辆转让、注销、报废等情况下的保险费调整和退还办法。

三、保险事故处理3.1 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理赔:实施细则规定了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理赔程序,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报案时间限制、理赔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等。

同时,还对于理赔过程中的鉴定、定损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

3.2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处理中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金额、赔偿限额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对于赔偿责任的免除和限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交强险的实施细则,保障交通参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事故赔偿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交通安全,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从交强险的定义、适合范围、投保义务、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强险的定义交强险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提供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二、适合范围交强险适合于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和使用性质,交强险的保险费率和赔偿范围也有所不同。

三、投保义务1. 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2.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信息,并按时缴纳交强险的保险费。

3. 如果车辆转让或者报废,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办理交强险的转移或者退保手续。

四、赔偿标准1. 交强险主要赔偿以下损失:a. 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赔偿;b. 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赔偿;c. 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赔偿;d. 责任范围内的残疾赔偿;e. 责任范围内的死亡赔偿。

2. 赔偿金额根据不同的损失情况和责任程度进行确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3. 受害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财产损失证明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这些证明材料进行赔偿的审核和处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1. 交强险的保险期限普通为一年,投保人可以选择续保或者更换保险公司。

2. 交强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进行缴纳。

3. 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其解释doc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其解释doc

新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2007-10-2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何填补,如何使机动车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获益的同时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凡此种种,既涉及当事人的个体正义,又关乎整体的社会正义。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对此的回应,表现为其归责原则向无过错责任的渐进,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加害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均应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尤其是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逐步确立,虽然顺应了保护受害人的趋势,但面对赔偿责任,加害人却未必有充足的财力赔偿其损害。

如此一来,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成为必要。

同时,对政府而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必然要求其承担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倘若完全听任加害人出于“转嫁”自身责任的考虑而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显然难堪此任。

因此,世界各国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即先后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断提高其保障程度和覆盖面,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突飞猛进,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

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制定本条例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
浮动系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10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
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三是规定了切换
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机动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后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性的,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必须购买,没有购买的将无法上路行驶。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交通事故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负担,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制定十分重要。

首先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金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对每位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一般情况下,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

3. 赔偿范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以及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和公共交通费用等。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各种因素来确定的。

主要的因素包括受保车辆的品牌、型号、产地、购置价格、使用性质等,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驾龄、驾驶记录、保险期限等。

根据这些因素,保险公司会制定不同的费率,以确保保险费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进行调整。

对高危车辆和高风险驾驶人员可能会采取加费的方式,对优秀驾驶人员可能会给予折扣。

这些调整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减轻受害人经济负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内容。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车辆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交强险的实施,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以及对车主、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的影响。

二、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在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

2. 保费计算方法:交强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主要根据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货质量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费的缴纳方式、期限等也在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

3. 报案和理赔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需要及时报案并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程序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会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协助车主处理相关手续。

4. 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承保方,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还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5. 车主的义务:车主作为交强险的投保方,需要按时缴纳保费,并确保车辆在有效期内进行年检和保险续保。

车主还需要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6. 受害人的权益:交强险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权益,包括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受害人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三、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影响1. 对车主: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强化了车主的保险意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车辆的安全运行和保险续保。

车主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申请理赔,保障自身权益。

2. 对保险公司: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加强风险管理和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进行赔付,并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增强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交强险保费上涨规则

交强险保费上涨规则

交强险保费上涨规则摘要:1.交强险保费上涨规则的背景和意义2.交强险保费上涨的具体规定3.交强险保费上涨对车主的影响4.如何降低交强险保费上涨的风险5.结论:交强险保费上涨规则对车主的意义和启示正文:一、交强险保费上涨规则的背景和意义交强险,全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对机动车辆强制购买的一种保险。

其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经济责任。

然而,随着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逐年攀升,交强险的保费也随之上涨。

对于车主而言,了解交强险保费上涨规则不仅有助于合理选择保险产品,更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交强险保费上涨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保费的浮动与车主的交通安全行为和交通事故记录密切相关。

具体规定如下:1.上一年度内未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浮动利率为-10%。

2.上两个年度内未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浮动利率为-20%。

3.上三个年度内未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浮动利率为-30%。

4.上一年度内发生一次有责不涉及死亡的交通道路事故,交强险浮动比例为0%。

5.上一年度内发生两次有责不涉及死亡的交通道路事故,交强险浮动比例为10%。

6.上一年度内发生交通道路死亡事故,交强险浮动比例为30%。

三、交强险保费上涨对车主的影响交强险保费的上涨对车主来说意味着需要承担更高的保险费用。

因此,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充分了解保费浮动规则,以便在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用。

四、如何降低交强险保费上涨的风险要降低交强险保费上涨的风险,车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降低交强险保费。

2.安全驾驶:避免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不安全行为,降低交通事故风险。

3.定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

五、结论:交强险保费上涨规则对车主的意义和启示交强险保费上涨规则对车主而言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启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包括六层含义(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必须强制实施的险种,对投保双方的选择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均能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

同时,保障的同质化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合作,提高理赔效率,方便消费者。

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

相同的基础费率是指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

实行统一的基础保费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

具体表现在:1.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费率浮动系数。

交强险条例细则

交强险条例细则

交强险条例细则一、交强险的定义交强险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赔偿的保险。

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所有注册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都必须购买,否则将无法上路行驶。

二、购买交强险的范围购买交强险的范围包括所有机动车,如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但不包括农用车等非机动车。

购买交强险时需要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等证件。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的。

交强险赔偿的金额包括下列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2.财产损失赔偿金:包括车辆、物品、附属设施及公共财产的损失等。

以上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而确定的。

交强险赔偿标准及金额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别。

四、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交强险的费用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费用包括保费和附加费两部分。

购买交强险时要注意保费金额是否符合《保险费率及费用表》的规定。

交强险的缴纳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车主在购买时一次性缴纳保费,另一种是车主在缴纳车船税时选择分期缴纳,缴纳时附加交强险费用并分期支付。

五、交强险的理赔流程1.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尽量不要离开现场。

2.事故现场应该做好保护措施,避免二次损失的发生。

3.保险公司会派员前往现场勘察,确定事故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4.受害人需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治疗证明等。

5.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并支付由受害人要求支付的保险金。

六、交强险的注意事项1.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所有车辆都必须购买。

2.建议车主购买商业保险,以便进一步保护自己的财产损失。

3.车辆管理所代缴车船税时需缴纳交强险费用,但车主需要检查交强险是否已经缴纳,以免产生后续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制定和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制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充分考虑保险风险、保险成本、赔付情况等因素,确保被保险人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条交强险费率由基础费率和费率浮动系数两部分组成。

基础费率根据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等因素制定,费率浮动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记录、驾驶行为等因素确定。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详见附表。

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

第六条费率表中机动车种类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各类型机动车的基础费率在费率表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等从事特定运营活动的客车,按照非营业客车处理。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第八条费率浮动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记录、驾驶行为等因素确定。

费率浮动系数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A、B、C、D、E。

第九条费率浮动系数的评定周期为一年。

在每个评定周期内,根据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记录、驾驶行为等因素,确定费率浮动系数。

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费率浮动

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费率浮动

今天聊聊交强险条例的第八条——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解释】本条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奖优罚劣”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对是否曾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作了不同的奖惩规定。

转变控制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有效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绝大多数交通安全驾驶记录良好的投保人通过费率浮动制度享受到了应有的费率优惠,只有少数违章记录、赔偿记录差的驾驶人被施以费效果金额单位:元6座以下6座以上------------------------------------家庭自用汽车9501100------------------------------------非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座以上------------企业1000113012201270------------党政机关、事业团体950107011401320------------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36座36座以上出租、租赁18002360240025603530城市公交------------2250252030203140公路客运------------23502620342046902吨以下2-5吨5-10吨10吨以上------------非营业货车1200147016502220------------2吨以下2-5吨5-10吨10吨以上------------营业货车1850307034504480------------特种车型一特种车型二特种车型三特种车型四------------特种车3710243010803980------------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摩托车80120400------------------------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费率方案
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 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 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 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 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费率方案
10、补充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 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 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 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 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 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 量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 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 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 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费率方案
十四、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车险 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除当地保险监管 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车险 信息平台出具。
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 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 交强险费率浮动。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 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 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 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费率方案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 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 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 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 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 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B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5%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方法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方法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方法交强险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项强制性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减轻其经济负担。

交强险费率的浮动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保险公司和车主都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强险费率的浮动,我国保监会于2024年年底发布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本文将对该《暂行方法》进行详细解读。

《暂行方法》对交强险费率的浮动做出了具体规定,下面是其主要内容:一、费率浮动的原则和方式。

《暂行方法》规定,交强险费率的浮动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理、市场调节和风险导向。

其中,公平合理主要体现在保费的确定上,即保费应该根据车辆的风险程度和历史赔付情况来确定;市场调节主要体现在保费的浮动幅度上,即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来确定;风险导向主要体现在保费的分级管理上,即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费率的浮动方式主要包括基础费率的浮动和浮动系数的设定。

基础费率的浮动是指根据车辆的风险程度和历史赔付情况,调整基础的保费水平;浮动系数的设定是指按照不同因素的权重,对基础费率进行浮动。

具体来说,浮动系数主要包括保单系数、赔付系数和调整系数,以及个别车辆浮动系数。

二、费率浮动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法。

《暂行方法》规定,交强险费率的浮动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保单系数、赔付系数和调整系数。

保单系数是指车辆的使用性质和风险程度对保费的影响因素。

根据《暂行方法》的规定,车辆的使用性质主要分为非营运车辆和营运车辆,风险程度主要分为中等风险、高风险和超高风险。

不同的使用性质和风险程度对应不同的保单系数,保费根据保单系数进行调整。

赔付系数是指车辆的历史赔付情况对保费的影响因素。

根据《暂行方法》的规定,车辆的赔付系数根据车辆的事故发生率和平均赔付金额进行确定,赔付系数越高,保费越高。

调整系数是根据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和车险市场监测数据进行浮动调整。

具体来说,保监会将定期公布调整系数,并根据市场情况对调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交强险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

为了确保交强险的实施效果,我国制定了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交强险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交强险的投保范围1.1 车辆所有人的义务根据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车辆所有人有义务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

所有人在登记机动车时,必须提供交强险的投保证明。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将被禁止上路行驶。

1.2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主要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以及财产损失等。

1.3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及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项。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协助受害人追偿。

二、交强险的保费计算2.1 保费计算的基本原则交强险的保费计算主要根据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座位数、排量等因素进行。

不同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保费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2.2 保费计算的具体方法交强险的保费计算一般采用按车辆种类划分的费率表进行,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同时,还需考虑保险公司的费率浮动因素。

2.3 保费的支付方式车辆所有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灵活多样,方便车主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三、交强险的理赔流程3.1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车主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同时,车主也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2 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事故情况,并审核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3.3 赔偿款项的支付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将及时支付赔偿款项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条交强险条例解释:第⼗条【交强险投保】第⼗条投保⼈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

【详解】本条是关于投保⼈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以及保险公司负有的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规定。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驶的机动车的所有⼈、管理⼈,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机动车不得上道路⾏驶,因此,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是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没有选择权,但对于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具有选择,投保⼈可以在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中⾃由选择⼀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

保障投保⼈的⾃由选择权,⼀⽅⾯是为了加强对投保⼈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其可以根据⾃⼰的意愿选择保险⼈;另⼀⽅⾯,投保⼈⾃由选择权的存在对于各保险公司之间展开良性竞争也具有较好的促进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统⼀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市场竞争的存在则进⼀步保证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能够健康稳定地运⾏。

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之间为了争夺客户,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产品本⾝以及相关的服务等⽅⾯展开全⾯的竞争,这对于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都具有⼗分积极的作⽤。

对保险公司⽽⾔,在取得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资格以后,在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程中,如果投保⼈提出投保要求,则保险公司必须承保,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在商业保险中,通常投保⼈愿意购买某⼀保险产品,填写了投保单,并将其送交或者通过保险代理⼈送交保险公司,就构成了保险合同中的“要约”。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交强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种强制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明确交强险的实施细则,保障交强险的有效运行,制定本条例。

二、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2. 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财产损失造成的损失;3. 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

三、保险费率的确定交强险的保险费率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车辆种类:不同种类的车辆根据其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2. 使用性质:个人车辆和商业车辆的使用性质不同,保险费率也不同;3. 车辆座位数:车辆座位数越多,风险越高,保险费率也相应提高;4. 车辆购置价格:车辆购置价格越高,保险费率也相应提高。

四、索赔流程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流程如下:1. 报案:受害人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2. 保险公司受理: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调查定责:保险公司将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4. 赔偿协商:保险公司将与受害人协商赔偿金额,并达成赔偿协议;5. 赔付:保险公司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项。

五、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实施中承担以下责任:1. 合法合规:保险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交强险业务;2. 保障权益:保险公司应及时、足额地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项;3. 服务优质:保险公司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受害人提供便捷的索赔流程和咨询服务。

六、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在交强险的实施中承担以下职责:1. 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2. 纠纷处理:监管机构应及时处理保险索赔中的纠纷,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 政策制定:监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完善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交强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保险制度中,由车主或者车辆所有人依法购买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为了规范交强险的实施,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强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a. 赔偿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b. 赔偿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2.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标的为机动车。

保险金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确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3. 保险费率和费用实施细则规定了交强险的保险费率和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

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率、赔付率、赔付金额等因素。

保险费用包括保险费、分保费、公费补偿金等。

4.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5. 保险事故的处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交强险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应当及时组织查勘和定损,并在法定期限内赋予赔偿。

6. 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实施细则规定了交强险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确保其依法经营。

对于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交强险的实施,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费用等方面的要求,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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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聊交强险条例的第七条—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制保险管理核算要求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保险公司调整费率的有关要求。

1段要求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
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
并实行单独核算。

标志和保险单证管理办法,使用经保监会监
制的单证和标志,并派专人负责强制保险单
证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领用、使用、
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管理工作。


据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交强险
的业务流程管理与风险管控。

其次,在财务管理上,强制
保险业务在财务核算上应与
其他业务分开,单独设账管
理,并由专门报表反映其经
营情况。

调整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
平须经保监会批准,保
监会根据《财产保险公
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管理办法》、《保监会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要求
进行审批。

第2段:要求保监会定期对各
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进行核
查,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及时调整费率,确保该项业
务的非盈利性。

强制保险业务在费率厘定
时要遵循不盈利不亏损原
则,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
存在盈利或亏损的可能。

同时,由于这是我国
在新的法律体系下首次实
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保险
行业缺乏相应的经验数据
来厘定费率,费率厘定是
否合理与准确需要时间的
检验。

因此,保监会通过加
强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
险业务的核查,假如承保
利润较高,则下调费率,
亏损较高,则上调费率。

保监会将
核查结果
向社会公
布,确保
消费者的
知情权。

保监




第3段:要求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幅度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为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厘定的合理性与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效率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组织者和主持人为保监
会;听证申请人为经营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听证代表
为社会各界代表;听证内容为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
调整水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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