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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

2020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

2020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2020年交强险是指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一项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作为一项基本的车险保障措施,为车主和车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那么,2020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人身伤亡赔偿: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包括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车上人员、非机动车人员以及其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保障。

这其中,对车上人员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失赔偿: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还包括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其他车辆及其配件、附属设施以及道路设施的损失进行赔偿。

比如,被保险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的损失,交强险将会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至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标准,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人身伤亡赔偿额度:对于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医疗费用:按照合理的医疗费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额度不得超过医疗费的3倍。

- 丧葬费用: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被保险人,交强险将赔偿丧葬费用,标准为不超过万元。

2. 财产损失赔偿额度:对于其他车辆及其配件、附属设施以及道路设施的损失,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营运性质为非营业用途的,赔偿金额上限为50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营运性质为营业用途的,赔偿金额上限为10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标准是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质来确定的,营业用途的车辆享受的赔偿金额相对较高。

总体来说,2020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其中人身伤亡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其他车辆及其配件、附属设施以及道路设施的损失。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交强险的适合范围、保险责任、理赔程序等相关事项,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

以下是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强险的实施,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实施。

第三条交强险的目的是通过强制保险制度,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四条交强险的承保和理赔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及时、准确地进行赔偿。

第五条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交强险的适合范围第六条交强险适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七条交强险适合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险人、第三者受害人以及其他相关厉害关系人。

第八条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第三章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第九条交强险对于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十条交强险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交强险对于第三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十二条交强险对于第三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四章交强险的理赔程序第十三条交强险的理赔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事故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报案后,应填写理赔申请表,并提供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事故调查,核实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

2020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

2020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

2020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摘要:一、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概述二、2020 年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的影响因素四、如何计算交强险赔偿金额五、结论正文:一、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概述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车辆上路行驶必须购买的一种保险。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主要涉及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0 年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

二、2020 年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根据2020 年交强险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 元人民币。

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中,若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最多赔偿110,000 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20 年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 元人民币。

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最多赔偿10,000 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20 年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人民币。

在交通事故中,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最多赔偿2,000 元。

三、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的影响因素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事故责任、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医疗费用等。

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计算。

四、如何计算交强险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根据事故责任、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医疗费用等因素,分别计算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然后将三者相加得到总赔偿金额。

五、结论2020 年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标准对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均有明确的赔偿限额。

了解这些标准有助于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更准确地预估可能的赔偿金额。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适用于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事项。

第二条机动车交强险的合同标的是中国境内机动车辆所有权人、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机动车。

第三条机动车交强险保险人为中国保险公司。

第四条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人为机动车辆所有权人、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机动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为机动车辆使用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第六条机动车交强险对于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下:(一)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每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最高人民币30万元;(二) 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每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最高人民币20万元。

第三章免赔责任第八条机动车交强险对于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 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二) 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或使用人故意制造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三) 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或使用人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导致的损失;(四) 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或使用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损失;(五) 其他明确排除的情况。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期限第九条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吨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声明与告知第十一条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包括车辆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等。

第六章保险事故与理赔程序第十二条机动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按规定提交保险理赔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赔决定。

第七章其他第十四条机动车交强险的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条款未尽事宜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

总结:机动车交强险是一种对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和保险X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壹条保险X公司能够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能够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可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X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X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壹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险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X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且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能够要求或者允许保险X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X公司应当在下壹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X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X公司应当在下壹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X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交强险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17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Word文档/文字可改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_条例_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_条例_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交强险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解读,欢迎阅读!20xx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答:在20xx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

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二、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xx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

20xx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

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一)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二)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人粘贴标志后放行;(三)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交强险条例细则范本(2篇)

交强险条例细则范本(2篇)

交强险条例细则范本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维护交通安全,保障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依法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机动车辆的种类、用途、座位数以及使用性质等因素支付。

具体费率和支付方式由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法规定由保险机构提供的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被保险人第五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六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机动车辆管理人应当为无法提供保险信息的机动车辆及时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七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要求,向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提供机动车辆、驾驶人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范围和标准第九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机动车辆的种类、用途和座位数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四章理赔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理赔申请,并依法进行核定和赔付。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在受理理赔申请时,应当要求受害人提供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提供医疗证明、财产损失证明等相关材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实施日期】201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B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5%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2020 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交强险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解读,欢迎阅读!20xx 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答:在20xx 年7 月1 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

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二、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xx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 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

20xx 年7 月1 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

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一)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 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二)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处200 元罚款并记1 分,并当场责令驾驶人粘贴标志后放行;(三)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 分后发还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读
• 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三种意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 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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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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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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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 读
•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政 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 《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既保障了交通 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同时 也使肇事者的经济责任得到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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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 读
• 此外,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
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 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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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条例》严格遵守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强
制保险的规定,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
关爱生命、关注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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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责任险出台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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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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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单买交强险责任申明

单买交强险责任申明

单买交强险责任申明2020交强险保险条款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二、定义1、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3、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4、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保险责任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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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交强险条例全文文档Full text of compulsory traffic insurance regulations 202 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交强险条例全文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交强险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xx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

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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