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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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明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灼伤以及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区域内的明火作业。
三、引用文件
GB/T 2550-2007 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
四、术语和定义
(一)明火作业
电焊、气焊、气割、碳弧气刨和火工校正等作业。
(二)特种作业
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三)“明火十不烧”
1、焊割工无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割工在场指导,不能焊割;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作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焊割;
3、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4、没有正常的施工手续,不了解其使用和构造情况的物体不能盲目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过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及设备,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能焊割;
8、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作业部位与外单位相接触,在未弄清对外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危险而未采取有效
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10、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相抵触的工种,不能焊割。
五、职责分工
(一)人力行政部
1.负责落实明火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2.负责做好明火作业人员的培、复训及汇总登记工作。
(二)安保部门
1.负责日常巡检工作,及时指出明火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域明火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
3.负责做好各级明火作业的审批;
4.监督各相关部门落实现场的监护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
1.负责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日常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
2.负责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的器械以及器材维护和保养;
3.负责作业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以及工作前后的安全提示;
4.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明火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操作证,并及时上报特种作业人员培复
训名单。
六、管理要求
(一)管理人员安全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应结合具体工程对操作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程序以及有关安全
注意事项;
3.工作前,先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并落实安全措施(如:防护栏杆、
扶梯、安全网、脚手架、板等);
4.对现场照明设备情况及照明度进行检查,保持明火作业现场光线良好;有限空间内
作业时,必须配备有效通风,并指派专人监护。
5.各级生产组织管理者,尤其是班组长,应了解每个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合理
安排生产任务;
6.按禁火区动火管理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落实防火防爆措施;在进行具有重大危险
性的明火作业之前,相关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确认明火作业方案,
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安全措施;作业中,应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7.三级动火管理
(1)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是指特别危险区域、重点要害部门(或部位)或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后影响全局并迅速扩大成灾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
范围如下:
涂装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的、未清除泡沫塑料的有限空间、带油或卸油后清除油气的、油柜、油箱油管,压力容器和管理、完工后的冷藏区域。
其他部位:重点站房、燃气管道、存放一级易燃物品的场所等。
审批手续:
部门作业管理人员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附件一),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生产监控人员或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审核认可,经安保人员审核,最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一级动火申请的动火时限为报批通过时间,且不得超过4小时。作业时必须由安保部门及施工部门共同派员到场进行监护。作业完毕,《一级动火申请单》作业人员一联及时交安保部门备案。
(2)二级动火
二级动火是指危险性较大区域和重点要害部位或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并扩大成灾的场所;
范围如下:
部位:各类重要库房、重要厂房、重要设备、高架吊车、龙门行车;
审批手续:
部门作业管理人员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附件二),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生产监控人员或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审核认可,经安保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二级动火申请的动火时限为报批通过时间,且不得不超过12小时。作业时必须由部门派员到场监护。作业完毕,《二级动火申请单》作业人员一联及时交安保部门备案。
(3)三级动火
三级动火是指危险性不大的区域和可能引起燃烧,但不易扩大成灾的场所;
范围如下:
一般厂房、办公用房、住宿用房、有少量可燃物品的房间、有可能影响重点部位的区域;
审批手续:
部门作业管理人员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附件三),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生产监控人员审核认可,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安保部门备案后可进行明火作业。
三级动火时间应符合批准时限且不超过72小时,施工部门派员到场监护。作业完毕,《三级动火申请单》作业人员一联及时交所属部门备案。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
和基本操作技能;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明火作业的生理缺陷;经特种作业考核合
格,具有明火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明火十不烧”的规定;并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不适,不
适宜作业;
3.作业人员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做到相互督促;作业
人员必须使用完好无损的工装设备;
4.从事焊接装配作业的人员在作业时不准佩戴金属饰物,如手镯、项链等。
5.作业人员在涉及三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必须先经过三级动火申请并在得到书面同
意确认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明火作业者必须严格按动火申请单批准的时限、范
围动火,不得擅自超越。
6.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保持配置的通风机的有效,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气
源、降温或吹扫。作业时,身体接触焊件部分须应采取相应的绝缘措施,更换焊条
时,应将焊条放置在防护面罩内用焊钳夹取。使用的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监
护人不准擅自离岗或进行于监护工作无关的作业。
7.作业人员在进行登高明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点
下方火星所及10米范围内彻底清除易燃易爆品,派专人监护,
8.作业人员禁止使用盛装易燃易爆物质的或盛装后未经彻底清洗的容器作为坐垫或
垫脚物。
9.作业完毕后焊具、割具以及氧、乙炔胶管应随身带出作业点,断气断电并从气包
上拔下接口。禁止将焊、割具及胶管存放于密闭的工具箱柜中。
10.施工结束必须检查周边是否留下火种,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三)电焊设备与工具的安全要求
1.电焊机电气开关箱、焊机组等均应有可靠的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对有接地或接零
装置的焊件进行焊接时,应将焊件的接地或接零暂时断开,焊完后再复原。
2.电焊机自身必须有独立的电源开关,禁止用闸刀开关直接启动或关闭电焊机。焊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