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明火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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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安全规定
、目的
为了加强对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明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灼伤以及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区域内的明火作业。
三、引用文件
GB/T2550-2007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
四、术语和定义
(一)明火作业
电焊、气焊、气割、碳弧气刨和火工校正等作业。
(二)特种作业
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三)明火十不烧”
1焊割工无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割工在场指导,不能焊割;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作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焊割;
3、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4、没有正常的施工手续,不了解其使用和构造情况的物体不能盲目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过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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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及设备,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作业部位与外单位相接触,在未弄清对外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不能焊
10、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相抵触的工种,不能焊割。
五、职责分工
(一)人力行政部
1. 负责落实明火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2. 负责做好明火作业人员的培、复训及汇总登记工作。
(二)安保部门
1. 负责日常巡检工作,及时指出明火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 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域明火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
3. 负责做好各级明火作业的审批;
4. 监督各相关部门落实现场的监护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
1. 负责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日常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
2. 负责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的器械以及器材维护和保养;
3. 负责作业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以及工作前后的安全提示;
6、 7、
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能焊割; 9、 割;
4.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明火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操作证,并及时上报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名单。
六、管理要求
(一)管理人员安全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应结合具体工程对操作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程序以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工作前,先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并落实安全措施(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板等);
4.对现场照明设备情况及照明度进行检查,保持明火作业现场光线良好;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配备有效通风,并指派专人监护。
5.各级生产组织管理者,尤其是班组长,应了解每个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6.按禁火区动火管理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落实防火防爆措施;在进行具有重大危险性的明火作业之前, 相关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确认明火作业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安全措施;作业中,应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7.三级动火管理
(1)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是指特别危险区域、重点要害部门(或部位)或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后影响全局并迅速扩大成灾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
范围如下:
涂装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的、未清除泡沫塑料的有限空间、带油或卸油后清除油气的、油柜、油箱油管,压力容器和管理、完工后的冷藏区域。
其他部位:重点站房、燃气管道、存放一级易燃物品的场所等。
审批手续:
部门作业管理人员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 (附件一),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生产监控人员或重点部 位所属部门审核认可,经安保人员审核,最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员到场进行监护。作业完毕,《一级动火申请单》作业人员一联及时交安保部门备案。
(2)二级动火
二级动火是指危险性较大区域和重点要害部位或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并扩大成灾的场所;
范围如下:
部位:各类重要库房、重要厂房、重要设备、高架吊车、龙门行车;
审批手续:
部门作业管理人员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
(附件二),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生产监控人员或重点部 位所属部门审核
认可,经安保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二级动火申请的动火时限为报批通过时间,且不得不超过 完毕,《二级
动火
申请单》作业人员一联及时交安保部门备案。 (3)三级动火
三级动火是指危险性不大的区域和可能引起燃烧,但不易扩大成灾的场所;
范围如下:
般厂房、办公用房、住宿用房、有少量可燃物品的房间、有可能影响重点部位的区域;
审批手续:
部门作业管理人员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附件三),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生产监控人员审核认可, 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安保部门备案后可进行明火作业。
一级动火申请的动火时限为报批通过时间,且不得超过
4小时。作业时必须由安保部门及施工部门共同派
12小时。作业时必须由部门派员到场监护。作业
三级动火时间应符合批准时限且不超过72小时,施工部门派员到场监护。作业完毕, 作业人员一联及时
《三级动火申请单》交所属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