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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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
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章工程量、合同价调整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维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计算规则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循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三)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四)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
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
(五)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六)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第十四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一至九位为全国统一编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十至十二位编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不得出现重码、同项多码。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拟建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六条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招标人应在各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栏中明确表述项目特征和描述工程内容。
第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表3.3.1列项或参照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和费用定额列项。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相应数量为“1”。
第二十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人工应按工种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不明确,招标人应以招标补充通知或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的形式,将修正的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补充通知、答疑会议纪要具有对工程量清单修正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站备案。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出现《计价规范》、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和费用定额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二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分部工程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示之。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清单的项目之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示之。
补充项目有多项时,可在“补”字后以阿拉伯数字排序表示。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应采用《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工程量清单计价格
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使用经市造价站测评合格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费用定额确定。
第二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