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价格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865号)等文件,分别将我市列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全国试点城市之一和湖北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城市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程造价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选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有资金投资房地产项目人工费动态调整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实施。
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联系。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28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造价改革部署,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865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20〕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湖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湖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1 100 章 总则........................................................................................................................3
3 300 章 路面......................................................................................................................43
3.1 通则.........................................................................................................43 3.2 垫层.........................................................................................................43 3.3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44 3.4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44 3.5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45 3.6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46 3.7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 .................................................................47 3.8 透层和黏层.............................................................................................47 3.9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47 3.10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49 3.11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49 3.12 水泥混凝土面板...................................................................................50 3.13 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51 3.14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52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章工程量、合同价调整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维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计算规则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循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三)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规则
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规则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规则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具体内容和单位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项目的造价和费用。
这一规则在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投标报价和成本控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工程项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规则的内容和应用。
首先,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规则包括了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计价单位。
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等,计价单位包括工程量单位、工程量项目和计价依据。
工程量项目是指工程项目中需要计量和计价的具体工程项目,如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砌筑墙体等。
计价依据是指计算工程量项目造价的具体规则和方法,如按材料投入量、人工工时和机械设备使用时间等。
其次,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规则还包括了工程项目的计算规则和计价规定。
计算规则是指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依据来计算工程项目的造价和费用,具体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等。
计价规定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确定工程项目的计价方法和标准,包括工程量项目的计价基准、计价单位和工程量项目的计价标准等。
最后,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规则的应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这一规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来灵活调整和应用计价规则,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控制。
总之,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规则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工具,通过对工程量清单的详细计算和分析,可以为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投标报价和成本控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规则的要求和要求,灵活调整和应用计价规则,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完成。
2023年武汉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
2023年武汉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本文档旨在对2023年武汉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进行综合解释。
以下是关于定额计价的一些重要说明和解释:1. 计价定额的背景信息:计价定额是建设工程项目中用于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它包括了各种材料、设备和施工工序的价格,并且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行情进行编制的。
2. 定额计价的编制标准:定额计价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应考虑工作量、可行性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并且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
3. 定额计价的适用范围:定额计价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公共设施等。
在具体项目中,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具体的定额计价编制。
4. 定额计价的变更和调整: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变更,导致原定额计价不适用,可以进行变更和调整。
变更和调整的依据包括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变更和相关审批程序等。
5. 有效期和复核:定额计价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工程特点进行定期复核和调整,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复核的周期和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6. 定额计价的法律效力:定额计价是工程造价核算的基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工程投标、合同签订和工程结算等环节,定额计价应作为参考依据,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解释和说明仅供参考,并不能代替具体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操作。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导则》- 《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上是关于2023年武汉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的内容。
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第159号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结合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武汉市按照统一基价原则,取消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各区域性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取费价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建设工程。
是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决)算以及招标、投标编制标底、标函工程造价的价格依据。
第一章统一基价及其内容第四条实行全市统一基价。
武汉市统一基价表在结构形式上不分主、辅材和主、辅机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取费的市政工程仍执行全国统一定额的主、辅材划分规定),编制定额子目所需的全部人工(含流动施工津贴)、材料、机械定额含量和取费价格;统一基价表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1、建筑(含土建、装饰,以下同)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单位估价(汇总)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武汉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各类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第六条材料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材料允许调整的部分的市场实际价格(含供应价、运杂费、采保费)与统一基价表中取费价格的差额。
第七条材料价差调整范围1、在建设工程所需材料中对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并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材料,规定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种类(材料种类附后),作为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范围。
2、允许退补材料价差的材料范围以外的材料,在统一基价表的实施期间不再测算颁发材料调整系数或退补材料价差。
湖北省工程量计算规则
湖北省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一、《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0年)的基础上进行修编的。
二、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套用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全省统一基价表。
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定额计价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是合理计算隔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也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四、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有、第一部分为工程项目、第二部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第三部分为附录(湖拧土及砂浆配合比、材料及机械台班取定价格)。
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照《规范》统一项目编码设置,定额基价的表现形式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执行定额计价办法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六、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人工工日:(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143号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xx)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年1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1 / 17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引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计价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的计价过程,保障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为建设工程的合理、公正、透明的计价提供参考。
2. 清单编制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完整性原则清单应包含工程施工的所有项目,涵盖构筑物、材料、设备、人工等各个方面。
2.2 统一性原则清单的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应统一规范,便于计价和比较。
2.3 可分解性原则清单的项目应具有可分解性,便于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相应费用的核算。
2.4 明细性原则清单项目应具备明细性,便于核算各个分项的费用,同时也便于监理和验收的查验。
3. 清单编制流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工程定量测算对建设工程的计量单位和数量进行测算,包括长度、面积、体积、数量等。
3.2 分部分项划分根据工程的不同部分和分项,将工程量划分为各个明细项,便于后续的核算和控制。
3.3 定额编制根据相应的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清单中的工程量项目计算公式和参数。
3.4 价格确定根据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确定清单中各个项目的单价,并进行核算。
3.5 编制清单按照规范和标准编制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并进行审核和审定。
4. 清单计价规则清单计价遵循以下规则:4.1 计价依据清单的计价依据是根据合同约定、市场行情和相关规范确定的,确保计价的公正和合理。
4.2 计价单位清单项目的计价单位应与工程量单位相对应,保证计价的准确性和精确性。
4.3 计价公式清单中的工程量项目计算公式应符合相关规范和定额要求,确保计算准确。
4.4 计价参数清单中的工程量项目计算参数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确定,确保计价的合理性。
5. 计价结果的应用与审定清单计价的结果应用于工程的投资决策、成本控制、结算和审计等环节,同时也需要经过审定程序,保证计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章工程量、合同价调整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武汉市建设 程施细则 程量清单计价实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维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 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计算规则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循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三)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5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5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现将《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区建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协助市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区管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和价款结算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执业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审核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的编制与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以及计价和合同价款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完整性、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报价的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应对招标人负责。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武汉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模式探索
武汉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模式探索一、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的基本思路1、采用国际通行作法构建整体框架,在四个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统一,即统一用工程量清单计算,统一用综合单价报价,统一计价表格形式,统一用科学规则对项目进行划分。
2、在三个方面与国内现行定额相结合,即在项目划分、项目编码、计算规则、计算标准与现行定额相结合。
这样整体构建,即做到了与国际接轨,又不脱离国内企业十分熟悉了的定额计价模式,便于理解和操作,从而实现国家关于工程计价改革即与国际接轨,又与国内现行定额接轨的改革思路。
3、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编码采用国家标准十二位编码,与现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库联通,可使招标人、投标人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合理确定工程报价。
4、以全国统一消耗定额标准为主导,编制统一的工料机消耗定额,编制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由于建筑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新材料、新工艺、新机械的应用,定额子目的工料机构成和消耗水平实际上是处于相对变化之中,定额管理部门允许高速定额含量,使之较为准确地反映行业的先进水平,以激励先进生产发展。
(2)对定额子目进行了重新划分编制了新的项目清单,更好地满足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
(3)引入竞争机制,便于企业自主报价,逐步将现行定额中不构成工程实体的项目取消,即把脚手架、垂直运输、施工排水、深基坑支护、大型机械安拆及进退场费、试桩费、试水费等从定额中剥离出来,作为实物工程量招投标中施工措施费用,由企业自主报价。
5、将现行的费用分为竞争性费用和非竞争性费用两大类。
其中竞争性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其他直接费、构件增值税、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劳动保险基金的计算;非竞争性费用包括定额编制测定费、工程安全监督费、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6、将国家性税收单列,便于统一收缴。
7、开发配套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从而为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创造条件。
8、建立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适应的评价,询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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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章工程量、合同价调整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维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计算规则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循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三)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四)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
(五)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六)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第十四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一至九位为全国统一编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十至十二位编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不得出现重码、同项多码。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拟建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六条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招标人应在各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栏中明确表述项目特征和描述工程内容。
第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表3.3.1列项或参照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和费用定额列项。
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相应数量为“1”。
第二十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人工应按工种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不明确,招标人应以招标补充通知或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的形式,将修正的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补充通知、答疑会议纪要具有对工程量清单修正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站备案。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出现《计价规范》、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和费用定额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二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分部工程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示之。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清单的项目之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示之。
补充项目有多项时,可在“补”字后以阿拉伯数字排序表示。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应采用《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使用经市造价站测评合格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二十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费用定额确定。
第二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确定。
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九条招标工程如设标底,编制标底的依据是:(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省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合同条件。
(四)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
(五)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合理的施工方法。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提出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三十一条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一)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一)、(三)、(六)。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施工企业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
(三)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
(四)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三十二条管理费、利润的计算:标底按费用定额计算。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用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三十三条风险费的计算:根据承担的风险范围,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为基础,按系数增加风险费。
标底的风险系数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报价的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第三十四条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措施项目费可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
投标报价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标底按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计算。
第三十五条其他项目费的计算,可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可按估算、预测金额确定。
其中预留金可参照省费用定额计算。
(二)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配合、协调费用确定或参照省费用定额计算。
(三)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数量可按估算、预测的数量,其综合单价应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或参照省费用定额计算。
第三十六条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
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第三十七条规费、税金的计算:依据市造价站发布的费率、税率及其计算方法计算。
第三十八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招标人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三十九条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按人民币元标价。
第四章工程量、合同价调整第四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时,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工程量的调整,由承包人提出,经与发包人核实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增减幅度的,可按15%幅度计算。
第四十三条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且实际发生了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五条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需费用结算。
第四十六条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最后一份支付工程款凭证发出之日止,由于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在此期间税种、税率发生变化或市建设规费项目、费率发生变化,应按规定调整税金、规费及其合同价格。
第四十七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中间结算、竣工结算。
承包方应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