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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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执法实践
阜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局 胡文焱 2013年2月
一、《商标法》的立法背景、主要 内容和特点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商标法》。这部法律是我国保护知识产 权制订的第一部法律。
(一)《商标法》的立法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商标法律和 帝国主义列强的商标特权,先后制定了几部专门的商标行 政法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 例》及其《施行细则》,1954年《未注册商标暂行办法》、 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采用 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实行了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规 定了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各项程序、手续比较规范。 《商标管理条例》把商标工作的重点从保护商标专用权转 移到监督企业商品质量上来,实行了全国商标全面强制性 注册制度,回避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法律保护,这个时 期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不发达,当时的商 标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计划经济服务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设带 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是我国法律制度中首次对维护商标注册人权利作出 了明确规定。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的《商标法》, 决定自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和2001年10 月27日又进行了两次修改,我国现行商标法共分8章64条。
(四)《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 商标立法的宗旨,按照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 商标专用权,并对其给予保护的立法准则。保护商标专用 权是商标法的宗旨之一,也是商标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只 有商标专用权确定了并有保障,商品流通领域秩序才会稳 定,竞争才会正当,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才会有 保障。
(五)我国《商标法》的特点
1、我国的商标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注册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世 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机构只负责注册事宜,在我国,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不仅负责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而且负责全国商标的 行政管理工作,各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立专门机构,负 责商标管理工作。
2、在商标管理手段,实行行政与司法并举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双轨 制”,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法院来审理商标案件。在我国则实行 行政和司法“双轨”保护,即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行政保护,采取哪一种保护手段,由当 事人自行选择。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理商标案件有哪些区 别?其一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主动查 处和受理投诉并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了受理商标注册人投诉商标 案件外,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广 大消费者的利益,还进行经常性的市场监督检查,主动查处假冒商标案 件,这也大多数国家采取的“不告不理”的被动保护的作法形成鲜明的 对比,我国这种“主动保护”方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其二是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必须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除了受理商标注册人投诉商标案件有明确的原告
二是注册原则。也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世界各 国的商标制度对商标权的归属分别采用注册原则和使用原 则。注册原则即不管商标实际使用与否,商标在主管当局 注册,商标才生效。我国采用注册原则,目前世界上大多 数国家采用注册原则。
三是申请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在先的商 标,同一天申请人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四是自愿注册原则。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自 愿注册原则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强制注册就是凡是使 用的商标必须一律注册。自愿注册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 的客观要求,但决不是鼓励使用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不易受到法律的保护,还有构成侵权的可能,这是最基本 的常识。目前在我国自愿注册有例外,我国商标第六条规 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 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例如,烟草制品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立法任务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 专用权,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和维护 商标信誉。最终立法目的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 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商标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所有人、商标使用 人、商标的利害相关人。从《商标法》的保护对象看,主 要适用于注册商标;从适用地域范围看,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与商标有关的活动,都适用《商标法》,但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从时间效力看,我国《商标 法》第64条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 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两次修改决定生效的 时间分别为1993年7月1日和2001年12月1日,与两次修改 决定不一致的内容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失效。
五是审查原则。它是确认商标专用权的关键,我国商标审查分形式审 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六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利益相结合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 商标法的特点,也是立法的宗旨和指导思想。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各国 商标法的共同原则,我国商标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同时提出 保障消费者利益,也可以说是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来保障消费者利益。 商标权其价值表现在商标信誉上,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能够促进商标 注册人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从而保障消费者利益。商标法 同时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 或处以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如广东省南海县电冰箱厂 将自己注册的“RIZHI”商标和经初步审定的“日芝”商标许可15家企 业使用,生产了11万台电冰箱,其中许多是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商标局于1989年4月6日依法做出决定。撤销“RIZHI”注册商标,撤销 “日芝”商标初步审定,并责成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厂做了罚 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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