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水务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沪水务文明委〔2011〕2号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切实减少施工活动对城市交通、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的影响,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和规范本市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创建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
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是指在建的水利、供水、排水工程项目(标段)在施工活动中,工程安全、质量合格、文明施工符合《上海市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工地.
本市水务建设工程都应自觉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违反《管理规定》、未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按《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查处查处记录作为工程参建方今后诚信考核、资质晋升和招投标入围的参考条件。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文明委)领导本市水务建设工程的文明工地的创建与管理工作局建设管理处、宣传处、监察室、防汛和安全监督处、工会、上海市水利(务)质(安)监站等相关单位组成文明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设管理处。
第二章参建单位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工程项目(标段)创建文明工地要求和施工、监理单位职责,确定实施方案和奖惩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和专项经费,开展日常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出推荐意见。对取得局文明工地以上荣誉称号的应予以积极鼓励,对未取得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的应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标准》,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创建计划,落
实具体措施,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施工环境和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文明工地的实际效果。
第七条(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按照《标准》,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参与建设和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八条(申报规模)
申报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规模为:
(一)河道、堤防、滩涂圈围、道路管线等线状工程,中心城区(包括城镇化地区)150万元(合同价)以上、工期三个月以上;其他区域500万元(合同价)以上、工期半年以上。
(二)水闸、泵站、水厂等点状工程,500万元(合同价)以上、工期半年以上。
第九条(申报程序)
施工单位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工期不满半年的在开工后半个月内)应按要求填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附表一),建设、监理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局建设管理处。申报市级(含市重大办)文明工地的应予注明。
第十条(基本要求)
申报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办理报建(监)、施工许可(开工令)等手续,纳入水务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二)文明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已落实,并有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
(三)工地现场醒目处悬挂“本工地创建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社会监督告示牌;
(四)施工现场达到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
(五)落实工地党建工作和与当地社区联建工作;
(六)维护农民工权益并已按规定办理农民工综合保险;
(七)工程建设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检查和评审
第十一条(创建内容)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宣传教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六方面,分为工地现场和内业资料二部分。
(一) 工地现场:施工名牌、围档(路栏)、办公(生活)区和施工区域等的设置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
(二) 内页资料:组织机构(网络)、规章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检查(活动)记录、登记台账(人员设备)、证件备案(人员设备材料及卫生许可)等资料收集整理规范,并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检查方式)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检查采用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专项检查。由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检查时,施工单位应以多媒体形式介绍创建情况,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补充,并回答有关事项的提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结合查看的工地现场和内页资料情况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评分。
(二) 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由局文明委或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情况组织实施。
(三) 社会监督。对公众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的情况予以核查。
第十三条(检查评分)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检查实行评分制,有工地现场、内业资料二部分组成,各为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评分原则上以专项检查情况为基准,结合日常检查抽查等情况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有关纪律)
(一) 检查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影响工地正常施工;
(二) 被检查工地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查,不得违反有关廉政规定。
第十五条(禁评范围)
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地,取消评审咨格:
(一)发生1人死亡、3人重伤或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二)因管理不当发生有社会影响事件的,如火灾、管线事故、拖欠工资、刑事案件、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流行性疫病等;
(三)受到水务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四)因施工严重扰民或破坏环境受到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或“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评审公示)
考评组根据专项检查、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结果和申报工地平时管理情况,在年终召开专题评审会议,确定年度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议名单,并在水务网上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
第五章审核和表彰
第十七条(审核表彰)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议名单,经局文明委审核同意后授予“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并正式行文表彰对外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局文明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