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
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引言:在法律领域,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撤销的权利。
这是一种用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这个权利。
本文将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一份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和法律依据1.1 定义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条件,有权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会将合同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使债权人避免因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1.2 法律依据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和第58条中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产生错误;(2)债务人隐瞒与债权人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产生错误;(3)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以违法的方式达成合同。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2.1 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债权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保持了无过失的态度;(2)当债权人得知合同内容的真相后,必须立即行使撤销权,以免过失。
2.2 行使程序当债权人决定行使撤销权时,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以下材料:(1)撤销权诉状:陈述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和证据;(2)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用以证明债务人存在欺诈、胁迫或其他违法行为;(3)撤销权的依据:根据合同法第57条和第58条,对撤销权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4)其他证明材料:如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等。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和影响3.1 效力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成功后,合同将被撤销,双方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时被取消。
3.2 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应返还债权人已履行的义务,并且补偿债权人因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常⽣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债权转让就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
那么,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实施了⼀定处分财产的⾏为3.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4.债务⼈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5.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使撤销权时,债权⼈的债权已经有效成⽴,且不具有⽆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债权必须在债务⼈的处分⾏为发⽣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债务⼈实施了⼀定处分财产的⾏为债务⼈处分财产⾏为是撤销权产⽣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免除债务⼈的债务;2、⽆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1、如果债务⼈的⾏为并没有成⽴和⽣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效的⾏为,或该⾏为已经被宣告⽆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转移,债权⼈才能⾏使撤销权。
(四)债务⼈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这是债权⼈撤销权构成的⼀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的⾏为是否有害于债权,⼀般要从以下⼏个⽅⾯考虑:(1)债务⼈的⾏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的⾏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为。
(2)债务⼈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资⼒。
如果债务⼈之⾏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没有清偿资⼒的程度,即⽆资⼒状态时,则不能说该⾏为有害于债权。
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
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
论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作者:邵振华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7期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成立要件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关键词:撤销权的性质;成立要件;撤销权效力;证明责任行使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一项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之为“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①我国在合同立法上亦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債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理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且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财产原状的作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学理上又称为形成诉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一)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一项实体权利,为债权保全请求权,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
虽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但并非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诉讼方式只是作为该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已,该项权利是基于债权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因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而归属第三人的权利自始无效,复归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原状,这也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受到欺诈、胁迫、错误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张撤销权,使合同无效。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例。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支付房屋价款后,某乙
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转让给某甲。
然而,交易完成后,某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某乙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
某甲认为自己是在对方的欺诈行为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支付的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受到欺诈、胁迫、错误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张撤销权。
在本案例中,某甲主张撤销权的理由是对方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某甲有权主张撤销权,并要求对方退还支付的房款。
在此案例中,某甲成功主张了债权人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对方也按法律规定
退还了支付的房款。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债权人在受到欺诈、胁迫、错误等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权,使合同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合同存在问题,及时主张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一旦受到欺诈、
胁迫、错误等情况影响,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权。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了解并合理运用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兼论债权人撤销权性质
益 ,归全体一般债 权人 所共 享 ,而非 任何特 定债 权人 或行 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之 间只有 债 的关 系存 在 ,无 物权变 动发 生 ;二 是
因债 务人的诈害行 为 已致物 权变 动。第一 种情 形法律 关 系
相 对简单 ,只需撤 销债 权债 务关 系 ,使诈 害行 为所生 之债 权 债务关 系 自始 无效 ,无 深究 之必 要 。第 二种情 形为 债权 人撤销 权行 使 的典 型 。在 此 情形 下 ,债权 人 行 使撤 销 权 , 会产生三重 法律 效果 :一 是使 诈 害行为无 效 ;二 是对 发生 物权变动 的财产 产生 返还请 求权 ;三是 财产返 还 。需 要进
再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权说 ,为德 国通说 ,瑞士 、奥地利也 多采 此说 。所谓撤 销 , 不过 是 返 还 请 求 的 前 提 ,并 非 对 于诈 害 行 为 效 力 的否
的法律制 度 来弥 补 旧制 度 的缺 憾 。但 到底 哪 种 方法 有 效 , 需要根据具 体情 况 而定 。围绕债 权人 撤销权 的法 律效 力 明 确 问题 ,理论界 大多采 用 了对债 权人 撤销权 性质 作各 种扩 张性解释 的方法 ,使 撤销 权 的效 果 明晰化 ,以 自在 自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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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府 新 论 2 1 年第 2期 00
何种 性质 的权 利争议颇 多。 早期 民法 学说 认 为 ,债权人 撤销权 依债权 人 的意思 表 示 ,以诉 的方式使 债务人 与第 三人 间的法 律行 为的效 力溯
及 地 消 灭 ,符 合 形 成 权 的本 质 。 该 说 足 以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失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务人交易自由以及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之间实现了完美的平衡。
文章通过介绍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立法模式以及构成要件的方面简要地介绍了这一法律制度,并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提出了一些与实践相关的新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各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1167条,[1]《日本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424条,[2]我国在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首次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三种主流观点。
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使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形成权。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即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将标的物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但在实践中,第三人不返还或债务人不受领,单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能发生回复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只能通过援引债权人的代位权方可实现债权保全的目的。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浅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摘要:债权人撤销权是起源于罗马的债的保全制度,中国《合同法》首次对此做出了规定.该文将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及特征入手,借鉴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形成权;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亦称“撤销诉权”或者“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后世各国法对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制度的继受一般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在破产法上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在破产外债权人的撤销权。
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破产外的撤销权性质上也无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但是我国《合同法》第 74 条、75 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对债权人撤销权是否为形成权,理论界存在着巨大争议,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故它不能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必须借助于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能使得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大体上存在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责任说、诉权说等多种理论学说。
1、请求权说请求权说的观点是,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根据该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此说又称债权说,是德国和瑞士民法的通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
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
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这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定义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定义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定义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1、撤销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2、撤销的目的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消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3、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受损人行使撤销权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重大误解或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4、撤销权的效力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后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5、行使的方法有所不同撤销权人的撤销权,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既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要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人向要约人发出2、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因其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一、诉讼管辖二、损害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赔偿范围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四、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害人,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五、诉讼时效六、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违约责任中,有法定的免责条件与约定免责事由,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所不同,区别在于:第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则不具有溯及效力。
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
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文章属性•【案由】执行•【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2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时间】2017.08.31裁判规则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
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撤销权/强制执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基本案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沈阳兆利高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高开)、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富机械)、沈阳东利物流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物流)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最终判决结果为:一、沈阳高开偿还国开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中的1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债务中的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否为形成权的议论
之债 、 不 当 得 利 之债 和无 因管 理 之 债 中 , 债 务 人 实 施 害 及 债 权 的处 分 财产 积极 行 为 时, 债 权 人 都 可 以依 法 行 使撤 销权 。 2 . 债 权 人 撤销 权 作 为债 的保 全 方 法 之 一 , 它 与 债 的担 保 即 特 别 担保 具 有 区别 。通 常 所 说 的债 的 担 保 , 是狭 义的担保 , 即特别担 保, 其 形 式 为保 证 、 违约金 、 定金 、 抵押 、 留 置 。 广 义 的债 的担 保 即 一 般 担保, 是 指 督 促 债 务人 履 行 债 务 , 保 证 债 权 实 现 的 民事 法 律 手 段 , 包 括 民 事 责任 制度 、 债 的 保 全 和 债 的 担 保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着 眼 于 债 的不履行之后, 是 由法 律 规 定 , 并 须 依 法 定 程 序 中请 人 民 法 院 裁 决 : 而 债 的 特殊 担保 则 着 眼 于 债 的 产 生 之 初 , 在 于双方 的约定或法 定, 在 债 权 不要 求履 行 时债 务 人 可 自行 处 理 担 保 物 。 3 . 债 权 人 撤 销 权是 在债 务人 实 施 减 少 其 财 产 的 积 极 行 为 时 方 能行使, 而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是 在 债 务 人 实 施 使 其 一 般 财 产 减 少 即 怠 于 行 使 其 债 权 的 消极 行 为 时采 取 的保 全 措 施 。这 是 两 种 债 的 保 全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债的保全
图6-2
乙 ←←←←←←←←←←1000万甲(债权人) (债务人) ↘
↘ 600万
↙撤销之诉9.2
6.1赠与合同
↘
↙ 丙(相对人)
> 二、撤销权
(二) 适用情形:区分相对人的主观 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
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 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
> 二、撤销权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是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合体:一方面,债权人胜诉的,将导致债务
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无效,此为形成权的效力体现;另一方面,还 将直接产生第三人给付给债权人的效力,此为请求权的效力体现。
> 二、撤销权
第540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二、撤销权
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 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 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二、撤销权
1. 可撤销的情形 (1)无论相对人主观善恶意,皆可撤销(第538条 ) ——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无偿转让(赠与、遗赠等) ——对到期债权恶意延期
> 二、撤销权
【例21】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 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 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 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100万元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 尚未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性质、诉讼费用咨询》的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性质、诉讼费用咨询》的回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性质、诉讼费用咨询》的回复意见《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性质、诉讼费用咨询》一件,经研究,提出如下回复意见,请审示。
关于债权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法律关系的诉。
撤销权系形成权,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行使该项权利。
形成之诉不同于给付之诉,不以请求相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为诉讼标的,因此,其不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作为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而应当适用《办法》第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办法》对诉讼费用交纳是以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作为区分标准,而非以民诉法理论上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及给付之诉为标准。
故以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为由将其纳入非财产案件实行按件收费,与《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不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民法典》施行后,则是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对应一定的财产价值,以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精神。
由于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实务操作,因此出现了《咨询》一文中所述的“不同省份、不同市、不同区划的法院针对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的收费标准都不相同”的现象。
我们已注意到这一现象,正在开展相关调研,积极推动完善相关规范,统一收费标准。
债权人撤销权 租赁合同
债权人撤销权租赁合同一、引言。
咱们来聊聊这个有点复杂但又很有趣的事儿——债权人撤销权和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
你知道吗,这就像是一场在法律舞台上的小闹剧,不过这闹剧可关系到大家的权益呢。
二、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简单来说呀,债权人撤销权就是当债务人做了一些事儿,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就有权利把这个事儿给撤销掉。
比如说,债务人欠了债权人一屁股债,然后他突然把自己值钱的东西低价卖给别人,或者无偿送给别人,这时候债权人就不乐意啦,感觉自己的钱可能要不回来了,所以就可以行使这个撤销权。
这就好比是在玩游戏的时候,有人作弊,你就可以喊“裁判,这不公平,重来!”债权人撤销权就是这个喊“重来”的权力。
三、租赁合同的基本情况。
再来说说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就是一个人把自己的东西租给另一个人用,然后另一个人给租金。
比如说,房东把房子租给租客,租客每个月给房东钱。
这看起来很简单对吧,但这里面也有很多小细节呢。
像租金多少、什么时候交、房子能不能随便改造、住多久等等,这些都得在合同里写清楚。
要是没写清楚,到时候就可能会产生矛盾,就像两个好朋友因为一块糖没分好而吵架一样。
四、债权人撤销权在租赁合同中的体现。
现在咱们把这两个事儿结合起来看。
假如说有个租客,他欠了别人很多钱,成了债务人。
然后他跟房东签了一个租赁合同,这个合同呢,租金特别低,低到让人觉得不正常。
或者他用一种很奇怪的方式租了很久很久,这时候债权人就会怀疑啦,这个租客是不是在故意损害我的利益呢?比如说,他可能是想把自己的财产以一种隐蔽的方式转移出去。
那债权人就可以对这个租赁合同行使撤销权啦。
就好像是在一个大家庭里,有人偷偷地把大家共有的财产给了外人,其他人发现了肯定要阻止的呀。
五、具体的合同条款设定。
1. 关于租赁合同签订的背景说明。
在合同的开头,最好写上租客为什么要租这个房子,是自己住呢,还是用来做生意。
这样如果以后有什么纠纷,大家能更清楚地了解情况。
比如说,租客说自己是普通居住,结果发现他在房子里搞了个小工厂,这就不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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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中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
一。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折衷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等不同的学说。
(一)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
上述诸说,以折衷说为通说。
折衷说为法国民法通说,日本、台湾学者亦多持此说,受此影响,我国大陆学者一般亦采此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的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该说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如即可达到债务人责任财产回复原状的目的时,债权人仅须诉请撤销,如单纯之撤销上不能达此目的时,债权人并得同时诉请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但在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在学界不无争论。
(二)请求权说
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
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
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
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
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
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
因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此请求权提起的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权说
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
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本、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
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如何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与债务人,此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而只能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此种观点又称为极端的形成权说。
2、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可以同时提起代位之诉,声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于债务人或自己。
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虽须以撤销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却非撤销权行使的当然效力。
3、第三种观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其形成效果为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之回复,成为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状态,而不必由债权人另行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径行对该利益强制执行。
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为撤销权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销权的本体。
(四)责任说
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进行对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