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崂山支行国际创新园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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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鲁银保监准〔2020〕397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分行:你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济南发〔2020〕53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

升格后的机构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支行。

营业地址为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790号。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你分行应自本批复作出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及你分行介绍信办理换证手续。

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予以报告。

三、你分行应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予以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分行要督促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切实确保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积极拓展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你分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9月11日。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升格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升格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
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青银监复[2013]23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青银监复〔2013〕230号)
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青岛发〔2013〕219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的机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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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九水路支行下王埠分理处升格并更名的批复

青岛银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九水路支行下王埠分理处升格并更名的批复

青岛银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九水路支行下王埠分理处升格
并更名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青银监复[2014]26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青岛银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九水路支行下王埠分理处升格并更名的批复
(青银监复〔2014〕265号)
青岛农商银行:
你行《九水路支行下王埠分理处升格并更名的请示》(青农商银〔2014〕216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水路支行下王埠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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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监局关于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镇江路储蓄所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青岛银监局关于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镇江路储蓄所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青岛银监局关于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镇江路储蓄所升
格为支行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青银监复[2013]28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10
【实施日期】2013.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青岛银监局关于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镇江路储蓄所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青银监复[2013]285号)
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镇江路储蓄所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工银青发[2013]338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镇江路储蓄所升格为支行,升格后机构名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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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日照分行开业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日照分行开业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日照分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鲁银保监复〔2021〕340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日照分行开业的批复青岛银行:你行《青岛银行关于日照分行开业的请示》(青岛银发〔2021〕369号)、《青岛银行关于核准曲焕辉青岛银行日照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青岛银发〔2021〕366号)、《青岛银行关于核准盖泓宇青岛银行日照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青岛银发〔2021〕367号)、《青岛银行关于核准金龙新青岛银行日照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青岛银发〔2021〕368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筹建机构青岛银行日照分行开业,营业地址为日照市泰安路79号。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曲焕辉青岛银行日照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盖泓宇青岛银行日照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核准金龙新青岛银行日照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曲焕辉、盖泓宇、金龙新任职后,你行应将任免文件抄报我局和日照银保监分局。

三、你行应当自我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四、该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青银监复[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的批复(青银监复[2012]10号)青岛银行:你行《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的请示》(青岛银发〔2011〕486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简称“青岛银行董家口支行”。

营业地址为:山东省胶南市泊里镇驻地沐官岛路2号。

二、郝常明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其上级行在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办理的业务,其中需事先审批的业务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你行须将授权该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在其正式营业前向我局书面报备。

四、该机构须按照我局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制作牌匾,并做到挂牌亮证经营。

五、你行须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派人持此批复文件、单位介绍信、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领取《金融许可证》后须于30日内到我局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六、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该机构必须对外营业。

到期未开业,你行须于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

七、你行须于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将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青银监复[2012]36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1.28
【实施日期】201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行
开业的批复
(青银监复〔2012〕364号)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你分行《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行开业的请示》(威商银青发〔2012〕105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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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灵山湾路社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青岛银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灵山湾路社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青岛银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灵山湾路社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青银监复[2014]29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11.13
【实施日期】2014.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青岛银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灵山湾路社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青银监复〔2014〕297号)
青岛农商银行 :
你行《关于灵山湾路社区支行开业的请示》(青农商银〔2014〕264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湾路社区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199号。

二、陈柯宇符合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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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普集分理处升格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普集分理处升格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普集分
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鲁准[2011]1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13
【实施日期】2011.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普集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银监鲁准[2011]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普集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鲁营发〔2010〕58号)收悉。

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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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文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文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文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06
•【字号】青银监复[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文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银监复[2012]36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你分行《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浦银青发〔2012〕31号)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王文英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逾期未抄送或拟任人未到任的,此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长江西路储蓄所等三家机构升格为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长江西路储蓄所等三家机构升格为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长江西路储蓄所等三家机
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青银监复[2014]36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长江西路储蓄所等三家机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青银监复〔2014〕363号)
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青岛长江西路储蓄所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青岛发〔2014〕316号)、《关于青岛市政府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青岛发〔2014〕317号)、《关于青岛秦岭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青岛发〔2014〕330号)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西路储蓄所升格为支行,升格后的机构名称为:中国农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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