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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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有不同于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16世纪的欧洲。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条件包括:作品的独创性;作品范围的有限性;作品的可感知性;作品的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第3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
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章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一、著作权人的概念及种类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作者
(1)自然人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2)非自然人作者,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二、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原则
1、自动取得原则
我国采取这一原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登记注册取得原则
3、其他取得著作权的原则
三、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人的权利,是指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四、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著作权的期限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