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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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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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规范“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0]1080号),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合
如果中金消费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中金消费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因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金消费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标的指数或出现其他更适
宜作为本集合计划标的指数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及履行
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集合计划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如本集合计划更换标的指数,管理
“《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所披露
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
本集合计划最低总份额为1亿份,推广期目标规模50亿份,不设存续期规模上限。
第十二条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存续期和开放日
1.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设立本集合计划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本集合计划推广工作,推广
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比例超标,应在超标发生后超标品种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Fra Baidu bibliotek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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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出现新的投资品种,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本集合计划
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
资范围或投资比例。
第十一条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等。其中,
●中金消费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权益类资产净值的90%;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2)固定收益类产品:0 ~ 5%,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短期融资券等。
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通知委托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3.业绩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基准为:
95%×中金消费指数收益率+ 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4.投资组合设计
(1)权益类产品:90 ~ 95%,包括股票(含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因新股申购或参与公开增发
或参与定向增发中签或获配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权证(含因持有
邮政编码:100027
2
第页/共17页第三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集合计划的名称与类型
1.名称: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股票、
权证、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
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
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
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
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
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标的指数
本集合计划的标的指数为中金龙头消费指数(“中金消费指数”,代码399364)。中金消费
指数由中金公司开发设计,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代理实时计算并对外发布。中金消费指数成
份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0只A股股票组成。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5 ~ 10%,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在申购中签或获配证券可流通后10个交易日内将投
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变动等因素发生
同签署条款》(下称“《签署条款》”)中列示。
第七条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第八条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丹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3.集合计划的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后30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存续期参与、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
为自首次办理存续期参与、退出业务起的每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存续期参与、退出
等业务。
第十三条集合计划的面值、最低参与金额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十万(100,000)元。
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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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规范“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0]1080号),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合
如果中金消费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中金消费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因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金消费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标的指数或出现其他更适
宜作为本集合计划标的指数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及履行
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集合计划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如本集合计划更换标的指数,管理
“《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所披露
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
本集合计划最低总份额为1亿份,推广期目标规模50亿份,不设存续期规模上限。
第十二条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存续期和开放日
1.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设立本集合计划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本集合计划推广工作,推广
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比例超标,应在超标发生后超标品种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Fra Baidu bibliotek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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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17页
如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出现新的投资品种,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本集合计划
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
资范围或投资比例。
第十一条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等。其中,
●中金消费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权益类资产净值的90%;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2)固定收益类产品:0 ~ 5%,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短期融资券等。
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通知委托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3.业绩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基准为:
95%×中金消费指数收益率+ 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4.投资组合设计
(1)权益类产品:90 ~ 95%,包括股票(含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因新股申购或参与公开增发
或参与定向增发中签或获配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权证(含因持有
邮政编码: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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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17页第三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集合计划的名称与类型
1.名称: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股票、
权证、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
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
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
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
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
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标的指数
本集合计划的标的指数为中金龙头消费指数(“中金消费指数”,代码399364)。中金消费
指数由中金公司开发设计,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代理实时计算并对外发布。中金消费指数成
份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0只A股股票组成。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5 ~ 10%,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在申购中签或获配证券可流通后10个交易日内将投
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变动等因素发生
同签署条款》(下称“《签署条款》”)中列示。
第七条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第八条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丹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3.集合计划的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后30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存续期参与、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
为自首次办理存续期参与、退出业务起的每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存续期参与、退出
等业务。
第十三条集合计划的面值、最低参与金额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十万(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