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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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电力设施迁改是指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对电力设施进行调整、迁移或改造的管理工作。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电力设施迁改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确保电力设施的迁移、调整和改造工作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
本文将就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重要内容进行讨论。
一、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力设施的供应和配套设施的改造需求也越来越大。
而电力设施迁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和合作,为了统一管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制定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程序。
二、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制定范围1. 迁改范围:电力配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设施等各类电力设施的迁移、调整和改造。
2. 主体责任:有关电力企业、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等各方的主体责任。
3. 管理流程:电力设施迁移、调整和改造的全过程管理。
三、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安全优先、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2. 形成机制:建立电力设施迁改的审批机制、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程序。
3. 迁改标准:明确电力设施迁改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确保迁改后的设施能够满足供电需求。
4. 迁改程序:规定电力设施迁改的申报、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保证迁改工作的有序进行。
5. 违规迁改处理:对于迁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迁改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
6. 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迁改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设施运行的安全监控、施工的安全保护和紧急救援措施等。
7. 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将电力设施迁改的信息公开给公众,并鼓励公众参与迁改决策和过程监督。
四、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实施路径1. 制定阶段:成立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起草组,调研和分析电力设施迁改现状和问题,制定初步方案。
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9198dc79ba0d4a7303763a00.png)
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桂林市“十三五”电网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规范桂林市城中村电力设施的改造管理工作,完善城中村中低压电网网架结构,推进人民群众“用好电”及安全用电水平上台阶,同时确保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含县城城区)范围内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10千伏、400伏(含220伏)线路走廊、变压器落点、电杆杆位及线路沿墙布线的改造。
第三条按照“谁受益谁出让”的原则,由城中村村委协调电力设施走廊通道出让,供电单位作为供电设施改造的投资及建设主体,无偿开展城中村用电改造工程,供电单位改造工程资金不用于征地资金补偿。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供电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公用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城中村村委应配合供电部门协调线路、变压器建设路径,按期提供供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在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提供其它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供电部门对城中村供配电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时,辖区内城中村村委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八条公用配电设施应按国家或行业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
第九条城中村公用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一)住宅用户容量按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瓦/平方米标准配置;(二)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容量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负荷计算应不低于以下负荷密度:办公用房为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房(含商铺、会所等)为100~150瓦/平方米;(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由城中村村委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十条供电部门应根据城中村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供配电方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27cc7e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ca.png)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市政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7日桂林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网建设,保障用电需求,促进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输电、变电、配电、调度通信及其附属设施组成的电力网络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电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作。
第四条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统筹电网规划建设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相应成立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全面构建桂林市“政府主导、政企联动、责任共担、合作共赢”的电网建设模式,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促进城乡电网协调发展。
第六条电网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用地及线路走廊应优先予以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电网建设,保护电网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电网安全的违法行为。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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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53634128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35.png)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保障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和供电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坚持科学规划、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电质量。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充分尊重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迁改涉及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二章迁改程序第七条电力设施迁改前,申请人应书面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电力设施迁改的详细方案;(二)迁改所需的技术参数和安全保障措施;(三)自然资源评估报告;(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历史文化保护方案(如适用)。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在确保迁改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条电力设施迁改前,应当对原设施和新设施进行详细勘察、测绘和设计。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按照测绘、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资金保障第十二条电力设施迁改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企事业单位投资;(三)社会捐助。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迁改的资金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并在申请时提供资金担保。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迁改的费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电力设施迁改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迁改工作。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迁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电力设施迁改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迁改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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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电力设施迁改是指为了改善电力供应,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或者为了改造老旧、不安全的电力设施而进行的设施迁移和更新。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电力设施迁改工作,保障迁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迁改工程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发展而制订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迁改管理获得批准电力设施迁改前,必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迁改申请材料必须详细包括迁改原因、方案、工程量、预算和进度计划等内容。
批准后,迁改责任人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计划进行迁改工作,必要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迁改工程无误进行。
二、迁改工程的选择和施工迁改工程的选择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咨询意见和批准要求来确定。
施工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细化工程量、进度和质量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操作,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如遇到问题或变动,应及时调整方案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迁改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为确保迁改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迁改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工程技术、安全操作、应急处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参与迁改工作,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四、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迁改工程中,应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
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电气安全、防火安全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迁改责任人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情况。
应急预案要包括事故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应急资源调配等内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五、迁改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对迁改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迁改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现象,应及时通知责任人整改,并做好记录和报备工作。
六、迁改工程竣工验收迁改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1d015d79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1d.png)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的迁改管理工作,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的迁改管理工作,包括电力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变电所等相关设施的迁改。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迁改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规划,遵循科学规划、安全优先和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当强调科学规划,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五条电力设施迁改的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迁改工程的资金来源应当明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和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迁改工程的规划和设计第八条迁改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电力规划和发展要求进行规划,并报批相关部门。
第九条迁改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条迁改工程的设计应当合理布置设备和线路,提高电力设施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第十一条迁改工程的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章迁改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二条迁改工程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迁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施工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迁改工程的实施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迁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迁改工程的实施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合理利用现有资源。
第十七条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迁改工程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迁改工程的监督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cb7a67e43323968011c9295.png)
《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贯彻市政府2018年9月与广西电网公司签订的《新时代全面深化“十三五”电力合作框架协议》政策文件精神,促进桂林市加快打造国内先进电网,满足新时代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市工信局组织桂林供电局编制了《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现对该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管理范围桂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分城区和县城,城区包括: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县域包括:荔浦市、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恭城县。
二、编制目的1.《新时代全面深化“十三五”电力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5点要求“桂林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敦促相关村委有效落实台区用地、线路通道以及弱电线路同步改造等方面的责任,通过3~5年时间规范老城区及城中村强、弱电线路建设,确保用电安全”。
2.自治区政府及桂林市相继出台了《以世界一流为目标,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的实施意见》、《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升级发展有关工作三年计划》、《桂林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等政策文件,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桂林电网建设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
而《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的印发将有利于我市规范桂林市城中村电力设施的改造管理工作,完善城中村中低压电网网架结构,推进人民群众“用好电”及安全用电水平上台阶,同时确保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助力桂林市“两个建成”目标和“国际旅游胜地升级发展”战略的实现。
三、编制主要内容该管理办法总共有二十二条内容。
第一至第三条,主要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明确建设主体。
第四至第七条,主要政府相关单位、供电部门(单位)、城中村村委的具体职责。
第八至第十一条,主要明确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以及供电方案的制订。
第十二至第十八条,主要包括不同改造申请主体对于的不同改造管理程序。
2023年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433909e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5c.png)
2023年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迁改管理,提高电力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包括电力设施的移动、改造和拆迁等行为。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保障迁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合理控制迁改风险,确保迁改的质量。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环境。
第七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依法保护相关权益,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相关争议和纠纷。
第二章迁改程序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以国家、地方规划为依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规划编制:根据电力设施迁改需要,编制相应的迁改规划,明确迁改目标、范围和主要措施。
(二)设计审查:对电力设施迁改设计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满足相关要求和标准。
(三)批准报批:对符合要求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进行批准报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招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施工监督:对电力设施迁改施工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
(六)移交验收:对电力设施迁改完成后,进行移交验收,确保迁改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确保迁改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迁改风险控制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涉及复杂的工程技术和风险控制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迁移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线路的通断情况和电力系统的平衡性,合理安排迁移的时间,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6c1f158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b2.png)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迁改管理,保障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加强对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安全可靠、公开公正、高效协同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范围包括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压器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保证设施迁改符合国家的规范和要求。
第五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由电力设施迁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采取综合集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城市空间效益。
第七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规划电力设施的用地和布局,防止电力设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社会民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强公众参与,保证公平公正。
第二章设施迁改程序第十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设施迁改工作范围和任务,编制设施迁改方案;(二)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三)评估设施迁改的影响和风险;(四)编制设施迁改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设施迁改工作;(六)验收设施迁改工作。
第十一条设施迁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施迁改的背景和目标;(二)设施迁改的范围和规模;(三)设施迁改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四)设施迁改的方案和技术措施;(五)设施迁改的预算和资金保障;(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设施迁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二)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三)资源调配和协调机制;(四)设施迁改的安全和保障措施;(五)设施迁改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设施迁改工作应当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设施迁改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设施迁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由电力设施迁改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设施迁改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设施迁改工作的合法合规。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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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e349593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d0.png)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是指对电力设施(如电力线路、变电站等)进行迁移、改建或重新布置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运营,同时保障与电力设施相关的环境和人民利益。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一般涉及以下内容:
1. 管理主体和权限:规定电力设施迁改的责任主体,如电力公司、政府部门等,并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
2. 迁改程序和审批:规定电力设施迁改的程序和审批要求,包括需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审批和工程设计审批等。
3. 迁改规划和设计:明确电力设施迁改的规划和设计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迁改方案、设计电力设施的布局和建筑等。
4. 安全与监督:规定电力设施迁改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监督措施,保证设施迁改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5. 资金和补偿:针对电力设施迁改所需的资金和土地使用等问题,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和经济补偿标准。
6. 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规定电力设施迁改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7. 相关配套措施:制定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配套措施,如加强宣传和培训、推广先进技术等。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国家和具体情况而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并兼顾环境和人民利益。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13e7c0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b6.png)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的迁移和改建进行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该办法旨在保障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安全和有序进行,确保电力设施迁改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迁改范围和适用对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设备、电缆等各类电力设施和设备。
2. 迁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电力设施迁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前期勘察、设计方案编制、技术审查、行政审批等流程。
3. 安全管理:强调了电力设施迁改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施工安全、设备安全、电力接入安全等。
4. 环境保护:明确了电力设施迁改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土地占用、植被保护、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
5. 经费和补偿:规定了电力设施迁改中的经费和补偿问题,包括工程投资、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
6. 监督管理:规定了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和迁改工作的验收评估等。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是电力行业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改进电力系统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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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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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电网稳定运行和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和政策电力设施迁改是指在正常的供电要求下,根据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等需要,对电力设施进行迁移或拆除改建的工作。
电力设施迁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尽量不影响供电质量和供电容量,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2.减少对公共设施和居民的影响,尽量减少周围环境的破坏;3.实施市场化和节约原则,合理分配迁改成本,同时加强资金和技术保障。
政策方面,为保障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顺利实施,一般需要有相关法规和政策来进行指导和约束。
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主要牵涉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地质工作的决定》和《电力设施迁移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程序电力设施迁改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协调沟通、地勘设计和施工改建四个环节。
前期准备前期准备是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确定迁改范围和迁改目的;2.分析迁改方案的经济性;3.围绕迁改方案开展社会影响评价工作;4.就迁改方案与相关单位展开沟通协商工作;5.确定迁改方案和实施责任以及工作进度。
协调沟通协调沟通包括外部协调和内部沟通两个方面,主要是在迁改工作的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居民进行沟通和协调,保障迁改工作的有序进行。
地勘设计地勘设计是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核心环节,主要是进行地质勘探、地面检测、工程测量和设计等一系列工作,形成电力设施迁改的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
施工改建施工改建是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主要是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和改建工作,最终完成电力设施的迁移或拆迁改建工作。
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是电力行业不可忽视的问题。
要开展好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量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各项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工作,确保迁改工作的运行和稳定性;2.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切实落实,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3.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
桂林市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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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桂林市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桂林市“十三五”电网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促进城市建设与电网运营协调发展,有序做好桂林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权属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供电局、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地区七个县级供电公司(以下均简称供电单位)电力设施迁改的工程(含临时迁改工程)(以下简称迁改工程)。
电力设施包括已建或者在建的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本体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实施原则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迁改工程以资金补偿或实物补偿方式实施,原则上应遵循“依法办理、友好协商、控制风险、确保质量”为总体要求,按照“谁申请谁出资,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即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予以补偿。
第五条资金补偿是指迁改需求单位提供迁改所需全额资金(含施工、设备购置、设计、监理及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用等)供电单位具体实施的补偿方式。
第六条实物补偿是指由迁改需求单位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相关管理及技术要求,负责具体实施输配电设施迁改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将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补偿资产无偿移交供电单位的补偿方式。
第七条迁改工程方式由迁改需求单位与供电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为加快推进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减少对市民正常用电的影响,对工期较紧的10千伏及以下迁改工程,在电力设施恢复送电时优先采用不停电接火方式进行作业。
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电力设施迁改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强制淘汰产品。
第十条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迁改,原则上按“能利用就利用、能迁移就迁移”的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配套建设有地下管廊的区域,需要进行电力设施迁改的,应当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迁改入廊。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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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的管理办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迁改范围:明确电力设施迁改的范围,包括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
同时,还要明确具体的迁改项目和迁改的区域范围。
2. 迁改审批:规定了电力设施迁改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电力设施迁改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
对于大型、重要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还要进行环评和土地使用评估。
3. 迁改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迁改责任。
电力设施迁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4. 资金保障:规定了电力设施迁改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机制。
对于迁改项目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要明确资金的来源和如何保障。
5. 迁改期限:确定了电力设施迁改的时间要求。
迁改项目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要明确具体的期限要求,并对超期的处罚进行制定。
6. 安全管理:规范了电力设施迁改的安全管理要求。
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等,确保迁改过程中的安全。
以上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要求和措施,以实际法规为准。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范本(2篇)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3095c1c1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9c.png)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设施迁改工作,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可靠性,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包括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迁改。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应遵循“安全可靠、合理便捷、科学规范、经济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迁改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迁改工程前,应编制详细的迁改方案,包括目标、任务、措施、工期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迁改工程前,应对相关电力设施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估,确保迁改方案的科学可行性。
第七条迁改工程前,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保障迁改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迁改工程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迁改工程应按照迁改方案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迁改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人力、物力,确保施工队伍的安全和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迁改工程中,发现电力设施存在隐患或者存在安全风险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迁改工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验收与监督第十三条迁改工程完成后,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的迁改工程,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迁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迁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迁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在迁改工程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加强本行业的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电力迁改工程法律规定(3篇)
![电力迁改工程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35e4c35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ba.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迁改工程的法律行为,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迁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力迁改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电力迁改工程涉及到的土地、房屋、设施等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电力迁改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电力迁改工程规划与设计第六条电力迁改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电力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电力迁改工程规划应当明确迁改工程的规模、范围、线路走向、设备选型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电力迁改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电力迁改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公众利益等因素。
第十条电力迁改工程设计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防治。
第十一条电力迁改工程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电力迁改工程施工第十二条电力迁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电力迁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电力迁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电力迁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六条电力迁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任务。
第十七条电力迁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电力迁改工程验收第十八条电力迁改工程验收应当由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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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桂林市“十三五”电网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促进城市建设与电网运营协调发展,有序做好桂林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权属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供电局、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地区七个县级供电公司(以下均简称供电单位)电力设施迁改的工程(含临时迁改工程)(以下简称迁改工程)。
电力设施包括已建或者在建的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本体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实施原则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迁改工程以资金补偿或实物补偿方式实施,原则上应遵循“依法办理、友好协商、控制风险、确保质量”
为总体要求,按照“谁申请谁出资,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即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予以补偿。
第五条资金补偿是指迁改需求单位提供迁改所需全额资金(含施工、设备购置、设计、监理及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用等)供电单位具体实施的补偿方式。
第六条实物补偿是指由迁改需求单位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相关管理及技术要求,负责具体实施输配电设施迁改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将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补偿资产无偿移交供电单位的补偿方式。
第七条迁改工程方式由迁改需求单位与供电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为加快推进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减少对市民正常用电的影响,对工期较紧的10千伏及以下迁改工程,在电力设施恢复送电时优先采用不停电接火方式进行作业。
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电力设施迁改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强制淘汰产品。
第十条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迁改,原则上按“能利用就利用、能迁移就迁移”的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配套建设有地下管廊的区域,需要进行电力设施迁改的,应当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迁改入廊。
第十二条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实施全过程由供电单位负责监管;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实施全过程由迁改申请单位负责监管。
第三章出资原则
第十三条迁改工程费用原则上由迁改申请单位承担。
如供电回路、容量等超出原规模、标准、功能的费用由供电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涉及迁改的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能再利用的,迁改费用不再计列相应电力设施的购置费,可计列拆装、调试、运输等费用;若不能再利用的,迁改费用按迁改工程预算计列。
第十五条不必进行电力设施迁改,但因迁改申请单位建设需要对电力设施采取原地加固保护措施的,加固保护方案经供电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迁改申请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因项目建设需要不能一次性将电力设施迁改到位的,临时迁改费用由迁改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迁改工程的税收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执行,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迁改流程
第十八条迁改申请单位依据项目建设需要,须以正式公函形式向供电单位提出电力设施迁改公函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明电力设施迁改需求的正式,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表》;
(二)项目的规划、建设或政府征地拆迁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由供电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迁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完成《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及项目红线图编制工作。
(二)供电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审查工作,并委托迁改申请单位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迁改工程的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由供电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迁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编制工作,并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交付迁改申请单位,由迁改申请单位
负责对迁改工程的规模、标准等进行把关。
迁改工程施工图经中介机构审查后,由迁改申请单位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查)。
(四)迁改工程施工图备案(查)后,由供电单位将迁改工程预算报迁改申请单位审核,确定工程造价。
(五)由迁改申请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电力设施迁改资金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供电单位支付补偿费用,供电单位按协议约定工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迁改工作。
(六)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现场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变更的施工图经中介机构审查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备案。
变更施工图预算经迁改申请单位与供电单位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审核后,由迁改申请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补充补偿协议,纳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条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迁改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迁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完成《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及项目红线图编制工作,并交付供电单位。
(二)供电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审查工作后,由迁改申请单位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迁改工程的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迁改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迁改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编制工作,并负责对迁改工程的规模、标准等进行把关。
迁改工程施工图经中介机构审查后,报供电单位审核。
供电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迁改工程施工图经供电单位审核后,由迁改申请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查)手续:
1.对初步设计已包含有迁改工程内容的,迁改工程施工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查)。
2.对初步设计未包含有迁改工程内容的,迁改工程施工图由迁改申请单位所属集团公司或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审核论证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查)。
(四)由迁改申请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电力设施迁改实物补偿协议》。
(五)迁改申请单位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迁改工程施工组织方案》报供电单位审批,供电单位在开工前完成审批工作,并向迁改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组织进场施工。
(六)迁改工程的停电申请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在停电前1个月提交停电申请方案,在现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具备停电接火条件后,由供电单位按程序给予安排停电计划。
在特殊供电情况下供电单位有权变更停电安排,但应提前告知迁改申请单位。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实施的,工程竣工后由供电单位组织迁改申请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
第二十二条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迁改申请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以及供电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中间隐蔽工程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迁改申请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迁改申请单位须按《电力设施迁改实物补偿协议》要求向供电单位交付项目资产价值相关档案资料,并办理迁改工程资产交接和《竣工验收签证书》签章手续。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电力设施进行拆除报废的,由供电单位自行组织拆除与保管,拆旧费用纳入资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四条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电力设施进行拆除报废的,由迁改申请单位负责开展旧设备的拆除工作并移交供电单位;迁改工程新建成的电力设施,经试运行检验正常并在《竣工验收签证书》办理完毕后,由迁改申请单位移交供电单位。
第二十五条迁改工程拆旧、新建的电力设施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属供电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迁改施工停电有可能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单位应及时报告桂林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