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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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最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最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用来防止劳动者可能遭受的伤害和疾病的装备、器具、工具、材料和其他配备,包括头部、眼部、耳部、呼吸器官、皮肤等各个部位的防护用品。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在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主要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规定如下:一、标准化: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品质、性能、安全性等方面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相关企业必须根据标准进行生产、销售,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备案登记:所有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都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

备案登记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可查询的数据库,方便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追溯和检查。

三、质量监督抽查: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进行定期的抽查。

抽查的目的是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质量可靠。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相关部门将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四、宣传教育:国家相关部门会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正确使用方法。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减少工作中的伤害和疾病发生率。

五、使用评估:国家相关部门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使用效果、劳动者满意度、产品的持久性等方面。

评估结果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参考,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和不合理的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整改和监管。

六、合作交流:国家相关部门会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合作交流。

通过与国际接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先进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水平。

总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工作中的伤害和疾病。

相关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抽查,提高劳动者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方法,加强与国际合作交流,为我国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更好的监督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劳动秩序,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本规定落实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由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监督执法职责1.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对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予以相应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者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经营活动。

4.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

5. 加大对劳动防护用品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进行处罚。

四、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3.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严禁使用劣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4.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必须建立销售记录,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

五、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1.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2.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必须检验所售产品的质量,并提供检验报告给购买者。

4.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并将检验结果予以公布。

六、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必要信息。

2. 劳动防护用品标志必须清晰、醒目,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3.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或遮挡产品标志,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辨认产品。

七、劳动防护用品缺陷召回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企业应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安全监管总局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促进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各类劳动活动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在本规定中是指可以减轻劳动者在工作中对危险因素的伤害的设备、器具、工具、材料等。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

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退换。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七条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并遵守相关销售标准和规定。

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销售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供消费者参考。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结果,购买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分发给劳动者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佩戴和维护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安全监管总局和其派出的机构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附件: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安全:指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遭受事故伤害的一种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口罩、眼镜、手套、耳塞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劳动者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者提出的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购置。

第七条用人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二)选用有品牌、信誉好的产品;(三)优先选用具有防护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四)根据产品的性能和用途选择合适的产品。

第八条用人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九条用人单位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有明确来源,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佩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拆卸、更换或者擅自停止佩戴。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劳动者应当正确佩戴已经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者应当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戴着污损、破损、过时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三)劳动者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需要,在过于寒冷或者炎热的环境下应当选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破损、污损、过期等情况,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报废。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及时反馈问题,保障效果。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4篇)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4篇)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在劳动场所中使用的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办法和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1.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择和购买:工作单位应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和工人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从合格的供应商处购买。

2. 劳动保护用品的标识与说明:劳动保护用品上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说明,包括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等。

3. 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和检测:工作单位在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后应进行验收,并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4.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单位应将劳动保护用品按照需要发放给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管理,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归还和维修等。

5. 劳动保护用品的更新和更换: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更新和更换,以保证其功能和效果。

6. 劳动保护用品的维修和报废: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对于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废。

7. 劳动保护用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能力。

8. 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是指国家针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则。

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2. 劳动保护用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定销售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规范和要求,要求销售商和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指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护、保护、安全性能的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耳塞、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使用,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生产工艺、工艺流程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全程追溯,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和档案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问题追踪。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产品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投诉和回访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质量控制能力。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质量证明等信息,并接受消费者查询和核实。

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使用的专门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和防护材料。

下面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简要说明。

一、法定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承担。

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认证和注册工作。

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处罚和整改。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标识、尺寸合格性、材料质量、防护功能等方面进行检验。

三、认证与注册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对其性能、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应包含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资料。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注册证书。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和推广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加强劳动者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了解与培养。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应接受强制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并持相关证书方可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处罚与监管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受到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者,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生产、销售资格,并列入劳动防护用品黑名单,公开通报批评。

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和隐患。

总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认证和注册等工作,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处罚与整改,同时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劳动安全危害、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而佩戴、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取得销售许可证并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企业等信息。

第五条: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并配备必要的质检设备和人员,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并保留销售记录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应当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和风险,正确选择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使用。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技巧,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应当主动向用人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生效,其中有关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劳动防护用品监察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察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察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察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劳动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察机构设立劳动防护用品监察机构,实施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监察职责1. 对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对劳动者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使用不当或者过期的情况。

3. 对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加强企业的自律和自检工作。

4. 接收和处理劳动防护用品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5. 宣传和普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知识,提高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监察措施1. 对于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停销,并依法处以罚款。

2. 对于企业违反规定不给劳动者配备或者强制劳动者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3. 对于使用不当或者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责令限期更换,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 对于销售劣质或者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处以罚款。

五、监察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察机构可以依法进行下列监察执法活动:1. 进入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进行检查和取样。

2. 查阅、复制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的资料和记录。

3. 对劳动者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佩戴记录。

4.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销售记录。

5. 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责任人员进行讯问,并要求提供证据和解释。

六、附则1. 劳动防护用品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执法工作公正、透明。

2. 劳动防护用品监察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劳动防护用品监察管理工作。

劳动防护用品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督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一套管理制度。

下面将就劳动防护用品督管理规定的内容作如下整理:一、督促企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1.企业应根据劳动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安排和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并落实到位。

2.企业应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品质和完好的状态。

3.企业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

二、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1.相关监管机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对于存在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损坏或缺失等问题的企业,应立即要求其整改,并进行回访检查。

3.监管机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登记和统计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信息登记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企业应每年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和使用方法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

四、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企业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演习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1.企业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档案管理,包括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维护记录等信息的保存。

2.企业应对劳动者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查验和追责。

以上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概括,通过落实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和健康保护水平。

同时,监管机构和企业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劳动防护用品督管理工作的落地和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完整版)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完整版)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发放和使用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 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 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 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 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 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对劳动者从事工作时提供的用于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设备、器材、材料等。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分类管理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按其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头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等;二、呼吸系统保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三、听力保护用品,包括耳塞、耳罩等;四、眼部保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护目镜等;五、手部保护用品,包括防护手套、耐酸碱手套等;六、足部保护用品,包括防护鞋、防静电鞋等;七、身体保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尘服等;八、各类特殊环境下使用的保护用品。

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事业单位和销售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销售许可证书。

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四、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关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使用档案。

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应当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生产。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当立即停产并进行整改。

第十条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保护用品管理岗位,对劳动者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一般性概括:
1. 生产环节:任何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 销售环节: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销售产品。

销售企业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售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3. 使用环节: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正确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4. 监督管理: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旨在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劳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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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及标准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根据AQ/T3048-2013和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三、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一章职责一、安环技术部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及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采购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

三、财务部负责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

四、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提报需求计划,领取、发放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

并负有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

第二章经费一、安环技术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年度专项经费提取计划,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提取。

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维护。

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采购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安环部审核,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部采购。

二、采购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三、采购部应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六、采购部应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和经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验收一、采购部负责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环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二、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应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作环境中发生的事故和职业病。

以下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一些规定:
1. 单位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管理流程。

2. 根据工作特点和危险程度,确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数量和规格。

3.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符合相关标准。

4. 单位负责购买、配备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合适的防护用品。

5.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

6.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指导和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7. 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私自拆卸或改变防护用品的结构和功能。

8. 劳动防护用品出现损坏或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换。

9. 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记录和台帐,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10.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进行制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秩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使用的各类防护设备、用品和药品。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包括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使用单位的选用和使用管理、劳动者的正确佩戴和使用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标识要求。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符合要求且无损伤劳动者健康的成分。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工艺管理和产品检验,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出厂检验,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书。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质量投诉,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选用和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单位在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时,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环境的不同,选择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对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和验收,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并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其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新换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劳动者的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六条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安
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防止因生产活动中可能
发生的事故、疾病危害,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安全的物品、设备和装备。

3、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法定机构”,是指依据《安全生产法》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

二、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1、负责制。

安全生产法定机构或企业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
应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制定合理的劳
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和履行主体责任。

2、以安全为第一原则。

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把安全生产
放在首位,做到“安全第一,防护为先”。

3、科学规划。

安全生产法定机构或企业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应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科学合理选择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规划劳
动防护用品配备量、储备量及其使用寿命。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

只能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
护用品,进行安装和使用,并应看到有效期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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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
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
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
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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