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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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黄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与同案人庄某甲、庄某乙、林某丙、林某及被害人陈某某原均系潮州市潮安区某初级中学初一级学生。2014年3月25日下午,在该校初一(六)班教室内,同案人庄某甲(男,2000年4月27日出生)与同班同学被害人陈某某因互相涂笔油而发生纠纷。后同案人庄某甲为泄愤,与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和同案人庄某乙(男,2000年8月出生)、林某丙(男,2001年6月出生)、林某(男,2001年1月出生)在教室外走廊合谋殴打陈某某,后由林某甲走进教室,乘陈某某不备,从背后用陈衣服上的帽子盖住陈的头部,并用力将陈压在课桌上,林某乙、黄某某与庄某乙、林某丙冲上前用拳头对陈某某的后背部等处乱打,后跑出教室。因陈某某被殴打后晕倒在地,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与同案人庄某乙、林某丙等人遂返回教室将陈某某扶起,但发现陈已无法坐立。之后,闻讯赶到教室的学校老师将陈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凌晨死亡。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本案的死亡后果系三被告人与四同案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相结合所致,系多因一果;三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三被告人案发时均系在校学生,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且系初犯、偶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有悔罪表现,且均具备监管条件,本案矛盾已得到化解,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均宣告缓刑。
特色做法:
1、积极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因本案四同案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四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归案的三被告人中有两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余一人尚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三被告人原就读学校及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但调解未果。被害人家属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而颇多怨气,还多次上访。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三被告人和四同案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为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而产生的积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投入了大量精力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有的放矢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
,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成功调解结案。
2、落实判后复学等延伸帮教工作。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前途高度负责的态度,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在案件作出判决前走访了三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原就读学校和所在镇政府,深入了解三被告人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情况,征询学校和镇政府的看法、态度,学校表示愿意对三被告人进行监管,接受他们回校继续读书,镇政府亦表示将全力支持后续维稳及对三被告人监管工作的开展,同时,承办法官还做好三被告人家长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并保证在被告人判处缓刑后让其返校读书,从而形成家长、学校、政府及社区矫正单位参与的帮教体系,对三被告人实施全方位帮教,确保他们在判决后能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紧紧围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将判前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并提前准备判后帮教工作的开展,使案件审理和案后帮教能顺利对接。该案的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被告人家庭与被害人家庭经过法院的调解,现已平息积怨、和谐相处。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缓刑后,也已重返校园继续接受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