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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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尹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借助“互联网+”解决附条件不起诉异地考察难题2014年5月某日,尹某某与另三名同学一起,为在毕业离校之前“疯狂”一下,在学校宿舍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同班同学罗某某,造成罗某某腹部外伤,脾脏挫裂伤。

鉴于尹某某等四人系在校学生、案发后投案自首、在父母的协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等,郫县人民检察院在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后决定对尹某某等四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6个月。

由于尹某某等四人家住外地,不便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和监督,郫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制定了“互联网+”的考察方式。

办案检察官将互联网的三个平台相结合,实现对四人的实时动态考察。

一是利用微信平台,四人定期向考察人员报到,并推送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了解其是否离开所处的县、市;二是利用电话、视频平台,保持与四人的零距离接触,了解四人的生活、思想情况;三是利用微博平台,考察人员发起读书讨论,对四人进行法制教育,让法律意识真正的入脑入心。

在考察期限内,四人中有的在学习驾照,有的在学习婚纱摄影,有的在上班工作。

通过6个月的帮教考察,四人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受到了生活的艰辛和不易,体验了到法律的威严和宽容,表示以后要以积极的生活态度来面对生活,主动的向身边人传播“正能量”。

监督考察期限届满后,郫县人民检察院对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非本地未成年人监督考察是一大难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了对流动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借助新媒体,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推出“互联网+”考察方式,通过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科学化、信息化管理,且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有效解决了对异地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难题。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29•【分类】其他正文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一、严肃处理瞒报行为确保强制报告制度落到实处(一)基本案情2018年3月17日上午,某中学保安陆某某在保安室以亲嘴等方式对苏某某(女,14岁)进行猥亵。

3月19日下午,又以看其饲养的小动物为诱饵,将苏某某从学校保安室带至其住宿的工棚内,以压身、摸胸等方式进行强制猥亵。

3月20日上午,苏某某将被性侵一事反映给学校老师。

后苏某某姐姐、陆某某和老师三方在学校内签订协议,约定由陆某某所在劳务公司代为赔偿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家属就此了结此事,不再追究陆某某责任。

3月21日,苏某某得知此协议后表示不满,要求追究陆某某法律责任,遂拨打电话报警,本案由此案发。

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

陆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被学校开除。

(二)发现处置1、查明案发事实,及时救助被害人。

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提出取证意见,针对涉案教师明知学生被学校保安性侵而隐瞒不报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三方签署的赔偿协议等书证,固定涉案老师、被害人家属等言词证据,为后续处理追责奠定基础。

针对被害人出现创伤后心理应激反应等情况,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帮助苏某某及时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2、制发检察建议,强化校园安全管理。

本案中,苏某某在校园内两次遭受性侵,学校均未能及时发现;在得知其被性侵后,学校老师也未能按照杭州市萧山区有关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其未能及时得到保护救助,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创伤。

据此,萧山区检察院向区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督促涉案学校依法依规查处有关人员,切实查找校园安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整改;建议联合区公安分局建立全区教职员工入职查询机制,明确把学校工勤人员一并纳入入职查询人员范围;要求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强化教师群体的报告责任和对被害学生的救助义务,明确不报、瞒报、漏报等处罚规定,切实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江苏高院)【编者按】近年来,随着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江西上饶小学因校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害儿童等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9年5月21日就少年审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江苏高院征集并发布了一批校园欺凌、虐待、监护不力等引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起社会、学校、政府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就当前聚焦的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的关爱和保护儿童,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仅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校园欺凌案【案情概要】案例一: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某学校高二学生,2017 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女,时年16岁)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学校教室因调座位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姬某强迫张某某在教室内当众向其道歉。

当晚,被告人姬某安排刘某某(女,时年16岁)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女生宿舍厕所内,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女,时年16岁)、李某乙(另案处理)强行翻看张某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发现张某某向他人诉说心中不满,姬某与李某乙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下跪道歉,被告人刘某某和沙某(另案处理)踢张某某腿部,强迫其下跪,后张某某向被告人姬某和李某乙下跪道歉。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25•【分类】其他正文“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目录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二、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求学路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政公益诉讼案——多维落实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保护四、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Z电竞酒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共促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治理五、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让未成年人普惠政策落实落地六、程某甲与A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支持起诉案——协同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七、陈某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筑牢困境儿童兜底保障八、陈某某监护监督、司法救助案——开展多元综合保护救助案例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一、基本案情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育有一女王某乙。

2020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乙随王某甲共同生活。

王某甲多次因琐事对王某乙体罚,致王某乙身心受到伤害。

二、履职情况(一)畅通强制报告平台,迅速联动综合救助。

2020年4月,王某乙就读学校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报告,王某乙多次遭受父亲体罚。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联合公安机关充分听取王某乙意见,将其转移安置至其母李某某处,并对王某甲进行法治宣传和训诫教育。

针对王某乙情绪低落状态,联合学校进行心理疏导。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2020年6月,李某某就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向长宁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的监护能力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跟踪评估,发现王某甲有继续侵害王某乙的危险,遂支持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配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2019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目录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二、朱某等寻衅滋事案三、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四、蒋某猥亵儿童案五、马某虐待被看护人案六、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七、祁某猥亵儿童案八、刘某故意伤害案九、杨某故意杀人案十、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纠集李某、任某、陈某、邰某、王某等人,设立组建某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

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

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褚某、李某等11人,形成人员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青少年法律维权十大案例(3篇)

青少年法律维权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遭受网络暴力案例简介:某市一名15岁的高中生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校园生活的文章,遭到部分网友的恶意攻击和侮辱。

该学生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维权过程:该学生及其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同时,家长联系了网络平台,要求平台对相关网友进行处罚。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对涉嫌侮辱、诽谤的网友进行了行政处罚。

网络平台也对涉事网友进行了封号处理。

维权结果:该学生及其家长通过网络平台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案例简介:某市一名初中生在校园内遭受同学欺凌,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维权过程:该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家长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同学证言等。

经过调查,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对受害者进行了心理疏导。

维权结果:该学生及其家长通过学校的调查处理,成功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未成年人被误抓案例简介:某市一名14岁少年在放学途中,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维权过程:该少年的家长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说明了情况。

公安机关对误抓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向家长道歉。

同时,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维权结果:该少年及其家长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例简介:某市一名15岁女孩在学校附近被一名陌生男子性侵害。

维权过程:该女孩及其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女孩及其家长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维权结果:该女孩及其家长通过公安机关的努力,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五:未成年人遭受消费欺诈案例简介:某市一名16岁少年在购物时,被商家以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进行消费欺诈。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刑事案例】王某某拐骗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7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敦化市额穆镇广场附近,未经被害儿童刘某某(时年五周岁)监护人的同意,私自将刘某某带至自己家中,并将刘某某及其本人反锁在屋内。

在民警及消防队员对刘某某实施解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手捂刘某某嘴部,制止刘某某发出声音。

后公安机关破门进入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刘某某解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3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裁判结果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将幼童私自带至家中,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并拒不配合民警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惩处。

三、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最重要方式。

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以及儿童受家长的保护权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且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在路遇被害人脱离家长监护时,将其带回自己家中,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及儿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拐骗儿童犯罪行为,使受骗儿童远离熟悉环境与人员陪伴,丧失安全感,安全感的重塑绝非易事。

年幼时的心灵创伤将直接影响成年后的心理健康。

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彰显了对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昭告大众,在未经家长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不论以何种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年龄的限制,他们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侵权等行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选取五个未成年人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一:未成年人盗窃案案例背景:小明(化名),14岁,因家庭贫困,偷窃邻居家的钱财,价值3000元。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明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小明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由于家庭贫困而走上盗窃之路,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虽然未满十四周岁,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因此,其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然而,考虑到小明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案例二: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案例背景:小王(化名),15岁,与同学发生争执,用水果刀将同学刺伤,致其重伤。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小王系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四、案例三:未成年人侵犯知识产权案案例背景:小李(化名),17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同学的作品发布在网络上,侵犯了同学的作品著作权。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小李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未成年身边法律案例分析(3篇)

未成年身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未成年人身边的典型案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2019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被告人小王(化名),男,17岁,因家庭贫困,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差,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

一天,小王与这帮人一起,持刀抢劫了一名中学生,抢得现金1000元。

案发后,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批捕。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王17岁,已满十六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1)家庭教育缺失。

小王的父母因工作繁忙,对他的关心和照顾较少,导致他缺乏家庭温暖,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2)学校教育不到位。

小王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差,教师对其关注不足,导致他感到自卑和失落,容易走上歧途。

(3)社会环境的影响。

小王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受其影响,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小王犯抢劫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1.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心孩子的成长,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

2. 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62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发布目录1.孙某聚众斗殴案2.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3.张某抢劫、寻衅滋事案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5.王某抢劫案6.王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7.刘某某故意伤害案8.赵某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9.张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10.金某某抢劫案11.乐某某放火案12.邹某某猥亵儿童案13.刘某、周某强奸案14.单某等抢劫案15.薄晓矿强奸案16.徐德江猥亵儿童案17.张宗亚强奸、强制猥亵儿童案18.刘雷强奸案19.刘某强奸案20.武玉振拐卖儿童案21.徐谷传故意伤害案22.刘某强迫卖淫及收买被拐卖妇女案23.何某、陈某某、卞某某抢劫案24.王怀志、杨丽仙遗弃案25.郭某荣、郭某辉贩卖、运输毒品案26.林敏某故意伤害案27.林某、陈某等寻衅滋事案28.马一某、马福某强奸案29.许某某诈骗案30.张某某开设赌场案31.殷某昌劫杀养父母案32.吴某某等校园枪击案33.陆某某等12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34.黄某雄等未成年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35.罗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重审案36.蔡某投放危险物质案37.莫某某等三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38.方某某等抢劫案39.梁某抢劫案40.李某盗窃案41.何某劲等放火烧毁庙宇案42.朱某权等故意伤害案43.王某某盗窃案44.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45.李某某、程某某故意杀人案46.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抢劫案47.王永志、赵嘉、丁某力、丁某天寻衅滋事案48.吴某某盗窃案49.姬某某故意伤害案50.高洋、梁某、崔某某等12人故意伤害案51.曹某抢劫案52.赵某某故意伤害案53.王某盗窃案54.杨某某故意杀人案55.杨学奇强奸、猥亵妇女、盗窃案56.华双记强奸、猥亵儿童案57.战继登强奸案58.孙同山、张祖斌等18名被告人拐卖儿童案59.史德阳强迫卖淫罪60.魏帅、张顺、康倩倩、宋琰玲、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61.郭某某故意伤害案62.李某故意伤害案刑事类案例一、孙某聚众斗殴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校高一学生)的朋友马某(职高一年级学生)与同班同学李某(职高一年级学生)因琐事发生矛盾。

最高院公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强奸案

最高院公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强奸案

最⾼院公布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案——强奸案2015年8⽉31⽇上午,最⾼⼈民法院召开新闻通⽓会,公布了8起⼈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最⾼⼈民法院新闻宣传⼯作领导⼩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会议,最⾼⼈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及少年法庭⼯作办公室负责⼈出席会议并介绍有关情况,接下来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

最⾼院公布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案——强奸案家庭内部发⽣的侵害未成年⼈⼦⼥的案件,分别是继⽗性侵未成年继⼦⼥的案件、继母故意伤害未成年继⼦⼥致其死亡的案件以及亲⽣母亲教育⼦⼥⽅式不当致其死亡的案件。

胡伟新表⽰,发布这三个案例,是希望引起社会关注对再婚家庭未成年⼈⼦⼥的⼈⾝安全保护问题,他同时表⽰,在教育未成年⼦⼥的过程中,⼀定要尊重⼦⼥的⼈⾝权益和⼈格尊严,充分认识棍棒教育的严重后果。

今天发布的案例中还包括⼀起强迫未成年⼈劳动案和⼀起家长因婚外情⽽伤害未成年⼦⼥的案件。

另据胡伟新介绍,近年来,⼈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每年⼤概是在5万件左右,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4%左右。

⼈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王先华强奸案(⼀)基本案情被告⼈王先华与刘永翠(被害⼈之母)同居,双⽅育有⼀⼥王某,刘永翠前夫之⼥梁某(2007年出⽣)与其共同⽣活。

2014年1⽉18⽇,王某腿部烫伤出院后回到家中,刘永翠怕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伤处,便让梁某与被告⼈王先华在另间卧室同睡。

当晚,被告⼈王先华将梁某强奸。

(⼆)裁判结果陕西省镇巴县⼈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先华强⾏与未满⼗四周岁的幼⼥发⽣性关系,其⾏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判处。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王先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法律效⼒。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起性侵未成年继⼦⼥的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的案件⽇益成为性侵案件中突出的⼀类。

青少年法律维权十大案例(3篇)

青少年法律维权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的繁荣昌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本文将介绍十大青少年法律维权案例,以期为青少年提供法律保障和维权启示。

二、案例一:未成年网民遭受网络欺凌案例简介:小王(化名)是一名初中生,在网络上结识了一群朋友。

某日,小王无意间透露了自己的家庭情况,遭到其中一名网友的恶意嘲讽和侮辱。

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小王向家长和学校反映,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维权结果:经过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努力,最终在网络平台举报该网友,迫使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向小王道歉。

启示:青少年在网络上遇到欺凌事件时,要及时向家长、老师或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未成年人被拐卖案例简介:小明(化名)是一名留守儿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名陌生男子拐走。

在拐卖过程中,小明遭受了身心伤害。

维权结果: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成功解救了小明,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启示: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陌生人和可疑情况要保持警惕,避免被拐卖。

四、案例三: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暴力案例简介:小丽(化名)在校园内被多名同学殴打,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维权结果:家长和学校了解到情况后,立即采取措施,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

启示:校园暴力事件频发,青少年要勇敢站出来,向家长、老师或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校园和谐。

五、案例四:未成年人被强制劳动案例简介:小张(化名)在暑假期间被父母送到亲戚家帮忙干活,但亲戚却以劳动为由,强制小张从事高强度劳动。

维权结果: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小张得以脱离强制劳动,回到家中。

启示:青少年在暑假期间外出打工,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遭受强制劳动。

六、案例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例简介:小红(化名)在一次校外活动中被一名男子性侵。

维权结果:小红在家长和老师的帮助下,勇敢地站出来举报,最终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

性侵未成年法律案例(3篇)

性侵未成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 一、案情简介 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性侵未成年案件。被告人李某,男,35岁,曾是一名教师。被害人小芳(化名),女,14岁,系李某所在学校的初中生。经过调查,李某于2018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对未成年被害人小芳实施性侵。

二、案件经过 2018年,李某开始担任小芳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在担任班主任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关心学生为由,多次将小芳留在了教室或办公室,对其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骚扰。2019年,李某在一次课后将小芳单独留在了办公室,趁小芳不备,对其进行性侵。此后,李某又多次以同样的手段对小芳进行性侵。

小芳在遭受性侵后,由于害怕和恐惧,一直未向家长或老师透露实情。直到2019年某日,小芳在母亲的陪伴下,向学校举报了李某的犯罪行为。学校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报警,并将李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对未成年被害人小芳实施性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小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件评析 1. 性侵未成年案件的法律适用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关心学生为由,对小芳进行性侵,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2.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本案中,被害人小芳在遭受性侵后,由于害怕和恐惧,一直未向家长或老师透露实情。这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上海检察院公布九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院公布九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院公布九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典型案例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与中央媒体采访团的座谈会上,对外公布了九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落实临时监护措施持续开展心理干预张某虐待案(长宁区检察院)【基本案情】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张某以教育女儿陈某(8岁)改正撒谎等坏习惯为由,逼迫陈某冬天光身躺在瓷砖上、长时间劈叉,将陈某头部塞进马桶,用东西抽打、用牙咬、用脚踩,致陈某74%的体表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陈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主要做法】(一)提前介入,落实临时监护今年4月初,陈某所在学校发现此情况后及时报告,区教育局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讨,承办检察官了解到,2010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丈夫陈某某离异,张某将由其抚养的女儿陈某带至上海,根据案情和伤势,承办检察官认为孩子不能再由张某监护,并提出由公安机关对伤势进行鉴定,如符合立案条件应及时立案。

针对区民政局表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有实际困难的情况,检察院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共同协商,及时安排合适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收了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

(二)查找至亲,保证监护效果检察官在办案中查找到陈某生父,但其已另组家庭,便说服其将陈某接回身边,还多次与相关部门发函联系帮助解决陈某就学教育问题。

针对陈某长期压抑的负面情绪开始转化为攻击性倾向的问题,检察官联合区法院、区妇联多方协调努力,目前已由湖南省妇联已安排专人提供家庭监护支持和指导。

(三) 心理干预,修复社会关系检察官还针对张某的人格障碍,联合区妇联及时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干预,先后6次与心理专家一起入看守所对张某的偏执型人格进行矫治,以帮助其真诚悔罪。

陈某随父离沪后,承办检察官仍通过电话联系,跟踪了解其身心状况,为其融入新环境提供帮助。

【处理结果】该院以虐待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判令未经陈某某同意禁止其在半年内与被害人接触。

未成年的案例

未成年的案例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精选【示例范文仅供参考】---------------------------------------------------------------------- 近年来,未成年人频频遭遇暴力,从校园欺凌到“校园贷”,从虐童到父母监护权变更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近期某地司法向社会发布的9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详情如下:案例1:李某华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华因与紫某某的情感纠纷而心生怨恨,伺机报复。

因寻找紫某某未果,遇到紫某某的儿子李某林(6岁),便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浇在被害人李某林头上,致被害人头、面部及全身多处严重灼伤。

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重度容貌损毁,构成二级伤残,全身多处体表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华死刑。

李某华已于2019年9月20日被执行死刑。

二、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对于犯罪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本案被告人因感情纠葛,迁怒于无辜未成年人,致其严重残疾。

对被告人判处并核准死刑,彰显人民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犯罪的鲜明立场。

案例2: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张某(殁年11岁)到其家中翻东西,遂邀约他人将张某从家中骗出,并诱骗张某盗窃其车上财物,当张某盗窃时被张某某等人抓住并被带至家中,使用木棒、拳脚对张某全身持续殴打,张某因钝器(棍棒类)及徒手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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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0年9月,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
刚的女儿申潇然(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
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
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 申潇然2012年3月27日,
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潇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
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潇然腹部
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潇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
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潇然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潇然和申岩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
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
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潇然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
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案例分析
人物:
李艳勤 申潇然

法律关系
:该案件的被告人李艳勤和被害人申潇然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其中一类继父

母子女关系 。
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本案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
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
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为法定条件,双方便形成了法律
拟制的血亲,产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
被告人李艳勤是被害人申潇然的母亲,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

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
受伤。构成虐待儿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
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
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李艳勤故意伤害被害人申潇
然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艳勤借“教育”之名,在与申潇然共同生
活期间经常对申潇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将申潇然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
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艳勤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
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李
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父母虐童,公职人员、教师性侵未成年少女事件屡屡曝出,组织未成
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层出不穷,引起了广泛关注。据人民网5月29日报道,最高
人民法院当日公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
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

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
人文社会科学系
刘建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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