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Word版

合集下载

“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共26页word资料

“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共26页word资料

“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及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遏制性侵害案件多发势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这是我国首次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地方性探索。

《办法》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形成了很多争议,因此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罪犯身份信息的做法及其法理基础,值得仔细研究。

一、“梅根法案”的起源与发展模式(一)美国“梅根法案”的起源与发展性侵害犯罪在美国是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针对性侵害犯罪的预防方面,性犯罪者登记制度是较早为司法部门所采取的手段之一,也是最为普遍的法律措施。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最早建立性犯罪登记的州,其于1947年开始要求性犯罪者必须到当地的执法机关登记相关信息。

而性犯罪者登记真正成为立法者迫切关心的议题始于20世纪80年度末、20世纪90年代初期,并且以当时所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为标志,这些案件几乎都是由有着性犯罪前科的人所实施的诱拐、绑架和谋杀案等。

纵观美国关于性犯罪的立法,每一部法案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个令人震惊的针对儿童的性暴力侵害犯罪,其立法过程多表现为公众积极推动,政治权力回应介入立法。

由此,美国许多关于性犯罪方面的法律,常常冠以被害人的名字以示纪念或警示,有的是直接在条文中规定该法的简称,如“梅根法”,有的则是约定俗成的称呼。

在有关性犯罪登记和公告制度方面,影响最为广泛的立法便是世界知名的“梅根法案”。

1994年7月,新泽西州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梅根?康卡(Megan Kanka)受心怀不轨的邻居邀请去他家看其养的宠物,结果被强奸并杀害。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法律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3篇)

法律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各种侵害。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文将以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为例,探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市一名12岁女孩小丽(化名)在放学途中被一名中年男子李某(化名)性侵。

案发后,小丽的家长发现女儿情绪低落,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小丽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分析1.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以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小丽实施性侵,严重侵犯了小丽的合法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2.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案件中的具体应用(1)预防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本案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护小丽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的救助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对李某进行侦查,并及时通知小丽的监护人。

(4)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后的赔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丽的监护人有权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25•【分类】其他正文“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目录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二、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求学路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政公益诉讼案——多维落实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保护四、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Z电竞酒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共促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治理五、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让未成年人普惠政策落实落地六、程某甲与A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支持起诉案——协同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七、陈某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筑牢困境儿童兜底保障八、陈某某监护监督、司法救助案——开展多元综合保护救助案例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一、基本案情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育有一女王某乙。

2020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乙随王某甲共同生活。

王某甲多次因琐事对王某乙体罚,致王某乙身心受到伤害。

二、履职情况(一)畅通强制报告平台,迅速联动综合救助。

2020年4月,王某乙就读学校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报告,王某乙多次遭受父亲体罚。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联合公安机关充分听取王某乙意见,将其转移安置至其母李某某处,并对王某甲进行法治宣传和训诫教育。

针对王某乙情绪低落状态,联合学校进行心理疏导。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2020年6月,李某某就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向长宁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的监护能力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跟踪评估,发现王某甲有继续侵害王某乙的危险,遂支持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配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8号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胡某某抢劫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03-107号)作为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2日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关键词】抢劫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调整考验期【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

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

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基本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

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购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

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

归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查明:胡某某高一时父亲离世,为减轻经济负担,母亲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沟通日渐减少。

丧父打击、家庭氛围变化、缺乏关爱等多重因素导致胡某某逐渐沾染吸烟、饮酒等劣习,高二时因成绩严重下滑转学重读高一。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的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深思。

这五起案件发生在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环境中,它们共同揭示了性侵未成年人问题在我国社会中的普遍存在和严重性。

这也给我们提供了机会去认识和反思,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第一起案件是湖南省一名13岁女孩被两名赌徒绑架到一所学校的厕所中被轮奸的案件。

这起案件暴露了未成年人在校园中受到侵害的危险性。

该案件还揭示了相关部门对于学校安全的监管和保护措施的不足之处。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广东省,一名12岁女孩被同村的男子性侵并多次威胁,最终导致女孩选择自杀。

这起案件中的性侵和威胁对于该女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这也提醒我们,性侵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对于身体上的侵害,更是对于他们心灵的摧残。

第三起案件发生在江苏省,一个性侵犯团伙在互联网上勾引未成年人,并进行性侵犯,其作案手法千变万化。

这起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隐患和危险,网络空间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性侵的温床。

第四起案件发生在山东省,一名12岁的女孩被培训机构的老师性侵,并录制裸照和视频进行威胁。

这起案件揭示了培训机构中存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漏洞和师生之间权力不均衡的问题。

最后一起案件发生在重庆,一名女大学生深夜遭遇陌生男子性侵。

尽管受害人已经成年,但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性侵和对于性骚扰的态度问题,需要更加严厉的法律和更加完善的社会意识。

这五起典型案例被最高法公布出来,不仅是为了让人们认识到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也是为了提醒相关部门和社会大众要密切关注并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如何预防和应对性侵未成年人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家庭、学校、社会各个环节都要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加大对性侵犯的打击力度。

最高法公布这五起案例,意在提醒我们要对于性侵未成年人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并在识别、报警、调查和审判等环节上进行有力的配合。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加健康和快乐的童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最⾼⼈民检察院发布10起未成年⼈全⾯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颁布⽇期:2017-01-01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基本案情2015年11⽉⾄12⽉,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园红三班教师王某、孙某在该幼⼉园内多次恐吓幼⼉,将多名幼⼉头⾯部、四肢等处扎伤。

案发后,铁西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

本案被害⼉童⾝⼼受到较⼤伤害,有的在接受⼼理辅导,有的拒绝进任何幼⼉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员没有对被害⼉童进⾏询问。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员对证据进⾏认真地审查、甄别、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案件起诉到⼈民法院后,针对被告⼈⽆罪辩解,公诉⼈全⾯充分阐述了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和理由,有⼒指控犯罪。

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于2016年10⽉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年六个⽉。

⼆被告⼈以事实不清、证据不⾜上诉后,⼆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典型的幼⼉园虐童案件,系《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例见诸媒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案件。

⾯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有⼒惩治犯罪,同时⼜注重保护关爱被害⼉童,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

典型案(事)例⼆依法坚决准确抗诉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犯罪⼀、基本案情2016年8⽉,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区开办补习班的⽥某某,利⽤给被害⼈⼩花(⼥,时年12岁)单独补习之机,将⼩花叫到卧室,两次将⼩花推⾄床上抠摸其私处进⾏猥亵。

⼩花回家后将此事告知⽗母,其⽗母⽴即报案,但⽥某某⼀直不承认犯罪事实。

案件提起公诉后,⼀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陈述外,⽆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构成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作出⽆罪判决。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柯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教师猥亵学生被判从业禁止【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柯某在广东省某中学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在学校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女学生,其中一名女学生已满14周岁后,柯某仍对其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柯某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又以其他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对性侵学生犯罪除了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外,还应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为降低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危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判处从业禁止,充分体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

二、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有效化解矛盾,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禁摩区行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倒地,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

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救治无效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在医院抢救期间及死亡后,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支付了治疗费和丧葬费。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张某某认罪悔罪且通过其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起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3起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3起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被告人吕善交在一年多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女学生为作案对象,强奸作案13起,其行为令人发指。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善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9年9月18日凌晨,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这起案件是吕善交实施13起强奸案其中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吕善交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强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过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法院依法对吕善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高恩军与山东省昌邑市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开始网上聊天。

2011年3月,高恩军与王某某见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恩军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放学、上学。

其间,高恩军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

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恩军强奸,后高恩军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10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恩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恩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吴茂东系深圳市南山区XX学校小学语文教师。

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茂东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今年12岁,居住在我国某城市的一个普通家庭。

小明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

由于母亲工作繁忙,小明大部分时间由年迈的奶奶照顾。

奶奶虽然疼爱小明,但对其教育监管不够严格,导致小明在学校表现不佳,甚至沾染了不良习气。

某日,小明在放学途中,被一群不良少年围攻,身上多处受伤。

事发后,小明向奶奶和母亲哭诉,但二人并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几天后,小明再次遭遇类似事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二、案件调查在了解到小明的情况后,我国某城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小明遭遇的事件并非个例,而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到位、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监管不力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法律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四、案件处理1. 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小明母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2. 学校监管加强:学校针对小明的情况,加强了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司法保护:对于小明遭受的暴力侵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4. 心理辅导:针对小明身心受到的伤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其提供了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教育缺失:小明母亲由于工作繁忙,未能给予小明足够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其沾染不良习气。

2. 学校监管不力:学校在安全管理、学生教育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预防小明的违法行为。

3. 社会环境复杂:不良少年的存在,给小明等未成年人带来了安全隐患。

六、启示与建议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62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发布目录1.孙某聚众斗殴案2.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3.张某抢劫、寻衅滋事案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5.王某抢劫案6.王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7.刘某某故意伤害案8.赵某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9.张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10.金某某抢劫案11.乐某某放火案12.邹某某猥亵儿童案13.刘某、周某强奸案14.单某等抢劫案15.薄晓矿强奸案16.徐德江猥亵儿童案17.张宗亚强奸、强制猥亵儿童案18.刘雷强奸案19.刘某强奸案20.武玉振拐卖儿童案21.徐谷传故意伤害案22.刘某强迫卖淫及收买被拐卖妇女案23.何某、陈某某、卞某某抢劫案24.王怀志、杨丽仙遗弃案25.郭某荣、郭某辉贩卖、运输毒品案26.林敏某故意伤害案27.林某、陈某等寻衅滋事案28.马一某、马福某强奸案29.许某某诈骗案30.张某某开设赌场案31.殷某昌劫杀养父母案32.吴某某等校园枪击案33.陆某某等12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34.黄某雄等未成年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35.罗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重审案36.蔡某投放危险物质案37.莫某某等三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38.方某某等抢劫案39.梁某抢劫案40.李某盗窃案41.何某劲等放火烧毁庙宇案42.朱某权等故意伤害案43.王某某盗窃案44.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45.李某某、程某某故意杀人案46.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抢劫案47.王永志、赵嘉、丁某力、丁某天寻衅滋事案48.吴某某盗窃案49.姬某某故意伤害案50.高洋、梁某、崔某某等12人故意伤害案51.曹某抢劫案52.赵某某故意伤害案53.王某盗窃案54.杨某某故意杀人案55.杨学奇强奸、猥亵妇女、盗窃案56.华双记强奸、猥亵儿童案57.战继登强奸案58.孙同山、张祖斌等18名被告人拐卖儿童案59.史德阳强迫卖淫罪60.魏帅、张顺、康倩倩、宋琰玲、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61.郭某某故意伤害案62.李某故意伤害案刑事类案例一、孙某聚众斗殴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校高一学生)的朋友马某(职高一年级学生)与同班同学李某(职高一年级学生)因琐事发生矛盾。

强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强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强奸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典型强奸案件。

被害人XX,女,20岁,在某市一所大学读书。

被告人YY,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某月某日,YY以寻找工作为由,将XX约至一偏僻处,趁XX不备,将其强奸。

案发后,XX及时报警,YY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2018年某月某日,XX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确认YY有重大作案嫌疑。

2.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将YY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对YY 进行了讯问,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认为YY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YY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听取了被告人YY的辩解意见,并传唤了被害人XX及证人进行陈述。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YY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YY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例分析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案件定性分析在本案中,YY以寻找工作为由,将XX约至偏僻处,趁XX不备,将其强奸。

YY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YY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3. 刑罚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YY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较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YY的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处YY 有期徒刑十年。

4. 案件启示XX强奸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方面,我们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另一方面,我们要关心身边的人,尤其是女性朋友,共同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总结XX强奸案是一起典型的强奸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以及如何正确适用刑罚。

法律分析热点事件案例(3篇)

法律分析热点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13年,一则关于未成年人强奸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名17岁的未成年女性(以下简称“受害人”)和一名15岁的未成年男性(以下简称“被告人”)。

被告人被指控强奸了受害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性教育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焦点1.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 受害人的权益保护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4. 性教育的重要性三、法律分析1.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涉嫌强奸罪,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需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本案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关注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法院在审理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进行严厉的处罚。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适用原则。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

未成年的案例

未成年的案例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精选【示例范文仅供参考】---------------------------------------------------------------------- 近年来,未成年人频频遭遇暴力,从校园欺凌到“校园贷”,从虐童到父母监护权变更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近期某地司法向社会发布的9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详情如下:案例1:李某华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华因与紫某某的情感纠纷而心生怨恨,伺机报复。

因寻找紫某某未果,遇到紫某某的儿子李某林(6岁),便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浇在被害人李某林头上,致被害人头、面部及全身多处严重灼伤。

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重度容貌损毁,构成二级伤残,全身多处体表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华死刑。

李某华已于2019年9月20日被执行死刑。

二、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对于犯罪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本案被告人因感情纠葛,迁怒于无辜未成年人,致其严重残疾。

对被告人判处并核准死刑,彰显人民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犯罪的鲜明立场。

案例2: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张某(殁年11岁)到其家中翻东西,遂邀约他人将张某从家中骗出,并诱骗张某盗窃其车上财物,当张某盗窃时被张某某等人抓住并被带至家中,使用木棒、拳脚对张某全身持续殴打,张某因钝器(棍棒类)及徒手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未成年儿童法律保护案例(3篇)

未成年儿童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3岁,某市一所中学的学生。

因家庭经济困难,小明经常在放学后去街头巷尾的小摊贩处购买零食。

一天,小明在购买零食时,被一辆失控的摩托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援助。

二、案件经过1. 报案小明的父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肇事者李某,男,20岁,无业人员,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李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 调解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小明的父母与李某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李某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4. 诉讼由于赔偿金额较大,小明的父母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他们聘请了一位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判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酒后驾驶,造成小明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小明的年龄和受伤情况,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小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复兴。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2. 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强执法力度。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强化社会关爱。

社会各界要关心关爱未成年人,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无罪!!成功案例之强奸案(幼女恋爱型)——撤销刑事案件无罪释放!

无罪!!成功案例之强奸案(幼女恋爱型)——撤销刑事案件无罪释放!

⽆罪!!成功案例之强奸案(幼⼥恋爱型)——撤销刑事案件⽆罪释放!律师观点分析笔者最近成功办理了⼀起成年⼈与未成年⼈⽹恋,继⽽见⾯并多次发⽣性关系的强奸案,该案最终在侦查阶段经过公安机关长时间的侦查后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刑事案件并⽆罪释放,取得了极⼤的胜诉。

对于该案,笔者整理后对此类型案件也有⼀些思考。

该案是典型的幼⼥恋爱型强奸案。

嫌疑⼈周X与⼀名在校初⼆学⽣⾼某某在⽹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随即⽹恋,继⽽见⾯并多次发⽣性关系。

由于该⼥⼦发育较为成熟,⾏为举⽌,⾔谈⽓质皆与成年⼈⽆异,虽然嫌疑⼈周X知道该⼥⼦仍在学校读书,但对于其是否年满14周岁并未进⾏确认,只是在聊天⼯具中向其询问年龄,被告知已经年满15周岁。

双⽅发⽣性关系后,该⼥⼦被其姐姐发现,从⽽报警。

嫌疑⼈周X因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周X的亲属慕名找到笔者,请求辩护。

陈律师在该案发⽣后第⼆⽇即接受委托,并会见了周X。

在会见过程中,不仅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经过,梳理了案件思路,并解答了周X关于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什么条件构成犯罪,什么条件不构成犯罪,最后也获得了最有价值的线索,“在其聊天⼯具中曾经有过关于年龄问题的聊天记录。

”之后的问题就⽐较好解决了。

周X在公安机关多次的讯问中均称其不知也不应知道⾼某某未满14周岁,且其⼆⼈发⽣性关系也是⾃愿发⽣,并⽆任何的胁迫、强迫等⼿段,且其陈述有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聊天记录为证,在聊天记录中被害⼈⾼某某确实说⾃⼰已经15岁了。

该案经过多次侦查,也⽆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周X的犯罪事实。

在此情况下,陈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嫌疑⼈周X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刑事⽴案的法律建议,被办案机关采纳,最终该案获得成功亦是在情理之中。

对这类案件,特别是⼀些未成年⼈与幼⼥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发⽣性关系如何定性,实务中是如何操作的,在辩护的过程中,有哪些有利的空间,下⾯笔者对此问题做⼀个分析与介绍。

刑法第236条规定了两种强奸罪的类型,⼀是普通的强奸罪;⼆是强奸幼⼥。

普法典型案例范文

普法典型案例范文

普法典型案例范文案例回顾:2024年6月,一起发生在中国城市的强奸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被告人X先生被指控在2024年9月12日,趁被害人女士独自在家时,强行进入其住所并强奸了她。

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充分展示了中国司法系统对强奸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并通过公正审判确保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1.报案和初步调查:被害人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有关嫌疑人X先生的详细信息。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采集了现场物证。

2.逮捕和起诉: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于次日将嫌疑人X先生抓获,并随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对X先生的指控为强奸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3.法庭审理:案件于2024年6月30日开始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引用事先收集到的证据,如物证和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来证明X先生的罪行。

同时,被告人X先生也享有辩护权利,并由辩护律师提供了辩护意见。

4.判决结果:经过全面审查证据和法律条文,法庭于2024年7月15日宣布了审判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犯罪的危害程度,法院认定被告人X先生犯有强奸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意义和启示: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普法的重要性和普遍适用的原则。

以下是该案件带来的一些意义和启示:1.强行性侵犯他人是一种严重犯罪:该案件范例表明,性侵犯他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对此类罪行持零容忍态度,并通过适用刑罚予以惩处,以保护被侵犯者的权益。

2.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角色: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犯罪行为,并将嫌疑人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起诉犯罪嫌疑人,确保对罪犯的追责和起诉。

3.公正审判的重要性:法庭审判是确保案件找到真相和对犯罪行为追究责任的关键环节。

法官应当进行公正的审理,并依法判决,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处理案件: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展示了法律是公正处理犯罪行为的基石。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篇一:未成年人侵害案例】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15-06-01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
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
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
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

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
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

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
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二、董琦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

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
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

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
公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

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

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

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

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

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三、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

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