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一、卫生法的基本概念卫生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维护公共卫生秩序,规范卫生行为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卫生法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的基础性法律。
卫生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的一部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法律。
二、卫生法的来源和内容卫生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卫生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三、卫生法的原则卫生法的原则包括: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公益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保护环境,保护妇幼和老年人健康等。
四、卫生法的主要内容1.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
卫生法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卫生权利,禁止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
2. 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
卫生法规定了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和隔离的措施,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3. 改善环境卫生。
卫生法规定了对环境卫生的保护和改善的措施,保障人民的健康环境。
4. 提高生活质量。
卫生法规定了对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空气质量、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
五、卫生法的监督和实施卫生法的监督和实施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督机构等部门和机构负责。
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法得到有效实施。
六、卫生法的重要性卫生法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品,对于保障人民的健康权利,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才能确保卫生法得到有效实施,为人民创造更加健康、安全、幸福的生活环境。
七、卫生法的发展趋势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凸显,卫生法将不断发展和完善,强化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加强卫生法的监督检查,促进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使人民能够享受到更加健康、安全、幸福的生活环境。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正文开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卫生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技的发展与创新,提高保健、抢救、诊疗和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公共卫生第五条国家支持和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干预、应急处理等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环境治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卫生监测和卫生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和工作协调,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授权和规定,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认真处理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医疗卫生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违反医疗纪律和伦理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各项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优质医疗资源。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制度,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处方和购销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十七条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助理机构,担负卫生监督和监察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知识点归纳归纳
目录
01.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02.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PART 01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的构成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责任的构成
行政责任的形式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责任的构成
每一个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它们只能单独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卫生法学知识点归纳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一、名词解释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
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
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
30日内变更注册。
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
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
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加强医德教育。
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
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一节总则卫生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卫生权益,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卫生法律法规的核心是强调公共卫生的重要性,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公共卫生包括预防疾病、监测传染病、保障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卫生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公众免受疾病侵害,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健康监督卫生法律法规对健康监督给予了明确规定。
健康监督是指对卫生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健康监督工作。
他们的职责包括:1. 监督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机构符合相关卫生规定,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2. 监督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保障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
3. 监督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4. 监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公众免受传染病的侵害。
健康监督的方法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许可审批等。
卫生法律法规对健康监督的要求非常严格,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节预防疾病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疾病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并规定了相关的措施。
预防疾病是公共卫生的基础工作,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预防疾病的主要措施包括:1.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增强预防疾病的意识和能力。
2. 接种疫苗:推行疫苗接种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传播。
3. 防控传染病:通过早期发现、及时报告和有效隔离措施,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4. 健康检查:对公众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疾病的重要性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于疫情预防、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节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保障给予了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都有明确要求。
《卫生法》知识点
1、卫生法的效力等级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指为了解决卫生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根据各卫生法渊源的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以确定其在法律效力上的地位。
2、医疗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的措施包括:(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隔离期限;(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乙类传染病的中需要用到甲类的防控措施的疾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5、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卫生法律的主体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机构及组织(法人)两大类。
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主要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卫生检疫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等。
主要作为纵向法律卫生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行政管理人。
②法人:主要包括企业、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既可以成为纵向卫生法律关系一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成为横向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自然人:主要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自然人既可以是纵向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也可以是横向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一、法律法规概述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卫生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
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卫生法等多个层次和方面。
卫生法律法规内容丰富,旨在维护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的权益,保障卫生行业的有序发展。
二、宪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民有保护健康和生存环境的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的卫生服务体系,并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
2. 宪法还对依法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制定健康的卫生法律法规。
三、刑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了一系列与卫生相关的罪名及其刑责。
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包括了故意传播传染病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刑法还对食品安全犯罪、药品犯罪等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卫生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法律,全文包括了国家对卫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监督、公民的卫生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主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免受传染病的侵害。
五、其他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除了宪法、刑法和卫生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还有一系列针对特定领域的卫生法律法规。
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法等。
2.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监管和管理做出了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以上仅是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具体细节和条款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加强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卫生安全,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统一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卫生从业人员以及与卫生事业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推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群众,综合治理卫生问题。
第四条卫生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基本卫生政策和规划,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卫生工作应当贯彻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遵守公共卫生纪律,提高预防、控制、诊治能力,维护医疗秩序。
第六条卫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加强传染病、慢性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疾病防控。
第七条卫生工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遏制医患纠纷。
第八条卫生工作应当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推动卫生知识普及。
第九条依法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惩治卫生违法行为,保障卫生安全。
第十条卫生工作应当加强国际卫生合作和交流,参与全球卫生事务,分享卫生成果,共同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卫生行政管理第一节卫生行政组织第十一条国务院组织卫生行政工作,建立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卫生事业。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卫生行政职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卫生事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卫生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二)组织、协调和监督卫生机构和卫生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三)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卫生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四)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保障卫生安全;(五)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调应急响应和救治工作;(六)推动卫生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七)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八)开展国际卫生合作和交流,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
卫生法学重点
一、名词解释1、医疗事故鉴定:指由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其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所作出的权威性结论的过程;2、传染病: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3、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5、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6、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7、医院: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病人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8、卫生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主体对自己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A卷二、简答1、简述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①知情权是指患者有权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医生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②患者有权诊断所有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人员,尤其是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和专业地位;③患者有权知道处方的内容,出院时有权索要处方副本或影印件;④患者有权查阅医疗记录,知悉病历中的信息,在出院时有权复印其医疗记录,但对一些不宜告知其病情的患者,此权利得由其家属行使;⑤患者有权拒绝为了教学科研,而不是为了诊疗对其进行的检查或处理;⑥患者有权在出院前一天接到即将出院的通知,并有权要求由一位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人士就出院后的保养问题提供咨询;⑦语言不通的患者有得到译员的权利;⑧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有权要求医方逐项作出详细的解释;2、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是指在卫生法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卫生法的效力体系;了解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政府卫生规章3、简述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①医疗卫生体制方面:由于政府投入不足,不少公立医院运行主要靠向患者收费,出现过分依赖医疗市场的导向;②医疗机构管理方面:医疗质量管理薄弱,医疗安全存在隐患;③医疗服务质量方面:医疗卫生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法制建设有待加强;④医疗法制环境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尚未完全建立;⑤患者方面:患方对医学科学技术期望值过高;患方不积极配合治疗;⑥媒体负面宣传方面;4、卫生渊源的含义及效力卫生法渊源是指卫生法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宪法、基本法含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法律规定、国际卫生条约等;5、简述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要件: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必须符合规定的人身损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三、论述试述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协商:由医患双方自愿经过协商自行解决医患争议,可以及时便捷地化解矛盾;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医患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和解,解决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由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为调处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仲裁: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B卷二、简答1、简述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根据医院的功能和任务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我国医院分为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2、患者的权利与义务患者享有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患者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患者有知情权及同意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的权利;隐私权;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患者享有获得有关病人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患者享有依法成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团体的权利;患者享有对医疗服务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益;患者享有查阅、复制权;患者享有紧急救治权;义务:配合医师诊疗的义务;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方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规章制度;3、简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4、简述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5、什么是假药按假药处理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论述谈谈卫生法学的心得体会四、案例分析:食品添加剂。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医师的职责是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挽救生命和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毕业后需从助理医师做起,经过5年后才能成为执业医师;大专毕业后需从助理医师做起,经过2年后才能成为执业医师;本科毕业后需经过1年的实才能成为执业医师。
医师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注册需要在30天内完成,变更注册也需要在30天内完成。
如果医师曾被刑事处罚或被吊销执照,需要满足2年以上才能重新注册。
如果医师中止执业满2年,也需要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需要进行3-6个月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如果医师不同意注册结果,可以在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个体行医需要执业满5年才能申请。
3.医师需要立即抢救急危患者,并及时转诊。
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需要定期考核,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需要暂停执业3-6个月,再次不合格则需要注销注册。
违反规定的医师一般需要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需要吊销执照,如果犯罪则需要刑事处罚。
非法行医会被取缔,没收相关物品,罚款,吊销执照,并需要赔偿造成的损害,如果犯罪则需要刑事处罚。
阻碍医师执业的行为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事处罚。
4.医疗机构需要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等信息。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务人员需要加强医德教育,并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如果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意见,需要得到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5.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需要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医学考试。
医疗机构需要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事故。
6.根据患者人身损伤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是指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是指中度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三级是指轻度残疾或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是指明显人身损害。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卫生法学一:名词解释1: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2: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卫生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5: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经批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机构。
6:公共场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人际交往的需要而设立的,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
7: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执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极其相关权益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药品:是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9: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制度。
二:解答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2: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3:传染病的控制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宣布及封闭疫区;对传染病死者尸体的处理;保障药品器械供应;保护易感人群。
4:护士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位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5: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一、名词解释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
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
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卫生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医疗器械:单独或组合适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3.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4.医学证明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5.病历: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是指患者在医院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査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査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7.医院感染HAI: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8.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9.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10.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简答:1.医疗纠纷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误笔录等。
2.执业医师在职责中享有的权力有哪些(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200字)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本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法律的基本原则(300字)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依法行政等。
公开原则指的是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开透明。
公平原则指的是卫生资源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公正原则指的是卫生监督和执法应当公正无私。
科学原则指的是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基于科学知识。
依法行政原则指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卫生法律法规时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章:卫生行政组织和管理第一节:卫生行政组织(300字)卫生行政组织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的卫生政策和计划。
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地方卫生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卫生政策和计划。
第二节:卫生行政管理(400字)卫生行政管理包括卫生机构管理、卫生人员管理、卫生设施管理等。
卫生机构管理涉及卫生机构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等。
卫生人员管理涉及卫生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薪酬管理等。
卫生设施管理涉及卫生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质量监督等。
第三章:卫生监督和执法第一节:卫生监督(500字)卫生监督包括卫生监测、卫生检验、卫生评估等。
卫生监测指的是对环境、食品、药品等进行监测,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
卫生检验指的是对人体、动物体等进行检验,确保其健康状况良好。
卫生评估指的是对卫生工作和卫生政策进行评估,为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节:卫生执法(500字)卫生执法包括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
行政执法指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监督。
刑事执法指的是公安机关对涉及卫生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打击。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卫生法律法规的档案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卫生行政组织注释:指的是卫生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卫生法- 知识点
卫生法学前言一、卫生法学的特点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1、调整对象广泛——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2、法律关系主体广泛——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3、法律责任多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4、社会关系多层次5、单行法涉及领域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1、知识的储备2、2、比较与借鉴3、3、理论联系实际4、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health law)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分广义和狭义两种。
分析:1、立法机关:法定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2、制定或认可3、调整对象是保护人类健康4、卫生法是众多法律规范的一种5、总和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2、对立法的影响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三、法学对医学的影响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5、6、第二节卫生法的发展一、国外卫生法发展1、古代社会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印度(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古巴比伦(公元区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卫生成文法规出现:法国(3世纪)《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威尼斯(14世纪)《检疫法》;佛罗伦萨(15世纪)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1)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年之久。
卫生法律基础知识
1
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 狭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 命名的卫生法。
• 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 • 预防为主
3
• 依靠科技进步 • 中西医协调发展 • 动员全社会参与 • 国变更和消灭
•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 • 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 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
止
22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 一定的法律规范——前提 • 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权组织; • 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 被诉讼的客体 • 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依法审理作出裁决。
56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 复议前置原则 • 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 不适用调解原则 • 合法性审查原则
57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7
卫生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 当事人和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
68
概念: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危害公共卫生的 犯罪行为、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及何种刑事处罚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
46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 主要是财产责任; • 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 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卫生法规考点总结
卫生法规考点总结第一单元卫生法律责任考点1 卫生民事责任概念医疗机构和卫生工作人员侵害公民健康权后要承担责任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1)主要是财产责任2)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3)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4)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1.损害的事实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有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卫生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考点2 卫生行政责任概念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法律规范,但未构成犯罪种类行政处罚概念对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卫生行政制裁怎么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行政处分概念对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领导一般违法的一种行政制裁怎么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考点3 卫生刑事责任概念: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惩罚方式:管制、拘役、有/无期徒刑、死刑等十余个与违反卫生法有关的罪名。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4.非法行医罪;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7.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8.违反规定造成病菌种、毒种扩散罪;9.医疗事故罪。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玩忽职守的犯罪、危害环境的犯罪等。
第二单元执业医师法概述医师依法取得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相关医疗机构中注册的专业医务人员。
考点1 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医师权利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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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
30日内变更注册。
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
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
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加强医德教育。
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4.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
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32.施工环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
33.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34.甲类+乙类甲制→2h。
其他→24h。
35.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
疑似病人→单独隔离治疗。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擅自脱离→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治疗。
36.被传染的场所、物品、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
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38.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尸检,仅需告知死者家属。
39.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诊。
40.艾滋病防治原则:行为干预,关怀救助。
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42.省级向国务院1h报告,普通2h报告。
43.不配合调查:降级或撤职。
44.医疗机构制剂: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5.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鉴定,15日内行政决定。
46.收受回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照;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处分。
.47.医疗机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没收,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8.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开具。
49.处方:执业医师开具,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须执业医师签名。
50.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日。
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不超过3日用量。
51.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第二类精神保存2年,麻醉、第一类精神保存3年。
52.无偿献血制度。
18周岁至55周岁自愿献血。
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
提倡自身储血。
53.血站采血: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免费进行必要健康检查。
54.每次一般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2次/年)。
55.血站违规:责令改正,依法赔偿,行政处分,犯罪刑事。
56.包装、储存、运输:责令改正,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出售:取缔,没收,10万元以下罚款。
57.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8.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医疗机构。
药品器械血液: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
59.人体器官移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60.捐献:自愿无偿。
满18周岁以上方可活体捐献。
61.违反规定买卖器官: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撤销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
62.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否则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
.63.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64.设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65.治疗现场至少2名工作人员。
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
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
66.医疗照射时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67.不得将核素现象检查、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和少年儿童体检常规。
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6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
69.非限制使用级→初级职务医师→轻度感染首选限制使用级→中级以上职务医师→严重感染首选特殊使用级→高级职务医师→不在门诊使用70.越级使用24h内补办手续。
71.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供应目录。
7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40%→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参照药敏试验;超过75%→暂停临床应用。
73.超常处方3次以上限制处方权。
取消处方权后6个月内不得恢复。
74.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
75.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
76.77.血液核查内容:包装是否完整,物理外观是否正常,是否在有效期内。
78.<800ml→上级医师核准。
800~1600ml→科主任核准签发。
≥1600ml→报医务部门。
79.医疗机构可临时采集血液,10日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0.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81.精神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82.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原则: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
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83.再次诊断:收到诊断3日内,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
84.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85.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
8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十八项核心制度记忆歌诀:一病二急三查血,一班二诊三讨论,信息准入三分级,十八核心要牢记。
解释:一病(病历书写与管理)二急(急危重患者抢救、危急值报告)三查(查对、查房、手术安全核查)血(用血审核),(术前、疑难、死亡),三讨论(首诊、会诊)二诊(值班与交接班)一班信息(信息安全管理)准入(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三分级(手术分级、分级护理、抗菌药物分级)。
附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会诊制度。
(5)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7)术前讨论制度。
(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9)查对制度。
(10)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11)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2)分级护理制度。
(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4)危急值报告制度。
(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