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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经管科责任编辑:lxw 日期: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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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农〔2012〕15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

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范围

奖补资金主要是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奖补,适当向农村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拓展。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往镇及其他村委会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项目由农民自行负责。

第四条奖补标准

各级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给予奖补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省对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实行不同的奖补比例。

(一)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和开平市除外),省以上财政按筹资筹劳总额补助20%,市县财政补助不少于筹资筹劳总额的30%。

(二)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市,省以上财政按筹资筹劳总额补助40%,市、县财政补助不少于筹资筹劳总额10%。

(三)市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和县财政各负担50%。同时鼓励市县增加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补助比例,提倡社会各界捐助,引导集体经济投入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五条资金拨付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和农业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报送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申请(见附表1),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报送的申报材料以及一事一议财

政奖补工作实施情况,按一定比例拨付省以上财政奖补资金。

(二)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农业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一事一议奖补工作总结,包括农民筹资筹劳、项目实施与验收以及奖补资金拨付情况,编写《广东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情况报告》,并填列《市(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表2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度和项目合同要求,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粤财农〔2005〕117号)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资金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奖补资金列入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二)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村镇县市各级要建立档案,村镇两级重点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

补项目的台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也不得返还给一事一议项目出资人。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实行公示制。县镇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奖补项目的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奖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四)奖补资金支出在“农林水事务—农村综合改革—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2130701)”科目中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未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定使用的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五)奖补资金在县、镇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市、区)或镇财政部门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六)各市县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省将以各市县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资金执行进度、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

(七)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

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八)各地要加快项目检查验收和项目资金拨付,加强指导督促,省将定期对市县奖补资金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每年选择部分地区或重点项目,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农业部门参照省级的做法,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县(市、区)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工作,评价过程中要建立完善村民参与率和满意度测评机制,接受村民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等全面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本年度评价目标报市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农业部门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评价目标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各市县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八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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