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而在食品制造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各国都设立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一、许可证的定义和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指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授予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许可证书。
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标准的符合性。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实力,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的食品添加剂类型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2.生产设备和场所: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保养和维护记录。
3.人员配备和培训:申请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知识和技能。
申请单位还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原材料的合规性和质量稳定性。
5.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设备清单、人员证明等。
2.审核和评估: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申请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
3.许可证发放: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许可证将会发放给申请单位,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前言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增加食品的特殊功能或者方便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涉及到食品的安全和健康,因此需要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2. 目的和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和质量。
该细则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 申请条件3.1 生产场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场所内应设有隔离区域,以防止不同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混合。
•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生产场所应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场所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施,以方便员工操作和检查。
•生产场所应设有储存和包装区域,以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和包装符合卫生标准。
3.2 生产工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
生产工艺应符合以下要求:•生产工艺应采用卫生安全的原料和工艺,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工艺应具备合理的工艺控制点,以便实时监测和调整生产过程中的参数。
•生产工艺应设有适当的检测方法,以确保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3.3 质量管理体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和监管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机制,以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4. 许可证申请和审核4.1 申请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生产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热线:400-034-1118咨询:筠先策小提示:shinesircom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3 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3.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见附件2);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对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的食品添加剂(详见附件1)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3.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北京化工研究院内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负责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100013电话:0,-2547传真: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2. 申请要求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合法注册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资格;- 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提供详细的生产流程和设备信息;- 提供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3. 审查程序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受理: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查;2. 现场核查: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3. 技术评估:评估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控制体系;4. 问题反馈:如有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向申请企业提出反馈意见;5. 审批决定: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4. 审查依据本审查细则的审查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实施规定;-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5.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企业可能做出以下决定:- 批准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要求申请企业进行整改和改进措施,并重新申请;- 拒绝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
6. 附则本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以上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主要内容,详细审查要求和程序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进行适时更新和调整。
> 注:本文档仅为简要概述,具体审查细则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87202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生产许可(31条)第三章生产者质量义务(10条)第四章监督管理(7条)第五章法律责任(9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国家标准或其部门公告等方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规则,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承担对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八条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健康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人员;(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环境、厂房设施,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五)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产品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简述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简述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包括:1. 合法资质: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认可和执照,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等。
这些资质保证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专业团队: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需要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品质检验人员等。
团队成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生产过程的科学性和质量稳定性。
3. 先进设备: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一系列的设备,包括搅拌机、干燥机、制粒机等。
这些设备需要具备高效、稳定的性能,以确保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 严格的生产管理:企业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环节。
通过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5. 完善的质量控制: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标准、质检流程、产品追溯等。
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可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6. 环境保护意识: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重视环境保护,建立环保意识和管理体系。
在生产过程中,要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7. 稳定的供应链: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建立稳定可靠的供应链,确保原材料的及时供应和品质可控。
同时,要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
总之,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包括合法资质、专业团队、先进设备、严格的生产管理、完善的质量控制、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稳定的供应链。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有助于企业顺利进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一、引言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过程中,为改进食品品质、保持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延长食品的保质期而添加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十分重要,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制定了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相关部门进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
三、审查程序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审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注册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原料及辅助物质的供应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2. 基本情况审查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料、生产规模、人员配置等。
并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3. 技术文件审查审查人员将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技术文件需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规格、用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等内容。
审查人员将对技术文件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4. 检验检测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产品样品进行检验和检测。
检验和检测项目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纯度、含量、残留物等。
必要时,还可以进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评估。
5. 审查结果根据以上审查步骤,相关部门将出具审查结果。
如果审查结果符合要求,将向申请企业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如果审查结果存在问题,将告知申请企业并要求其整改。
四、许可证管理申请企业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号码、许可期限、许可范围等。
申请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生产食品添加剂,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生产情况和质量检测结果。
五、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其适用范围(一)事项名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
(二)适用范围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2017年11月17日予以修改,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有关规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二、设定依据(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骤。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四、行政许可条件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的资质和条件
一、所需材料:
1、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范围包含食品添加剂)、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或环境评价报告。
2、数据要求: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项目总投资年设计生产能力。
3、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有质检员资格证)分析人员。
4、生产设备台账:满足生产相关产品的设备
5、检验设备台帐:满足生产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6、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手册、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工作程序或管理制度及配套的记录。
7、基础设施: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仓库(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仓库要分离)、洗手更衣设施、防虫害的设施、照明和应急灯等。
二、申报产品及所需设备。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可证试行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都必须取得生产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报全国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w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fanyanru@163.联系人: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管主体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企业,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生产工艺条件;–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设备和仪器设备;–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管理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操作。
2.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稳定。
3.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施、仪器设备、原材料的接触物质等进行定期检验和设备校准。
4.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控制记录和产品批次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标准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
2.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期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所购进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生产;–吊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如对本规定有异议或需要解释的事项,请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
以上是《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希望通过这一规定的实施,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fanyanru@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号)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我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并符合本意见要求。
一、生产场所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
企业提交生产许可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使用自有厂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该厂房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使用的证明;(二)租用厂房的应提供依法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和出租方产权证明;(三)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须提供企业所在乡镇街政府或园区管理部门的证明;(四)新申证企业(含迁址换证企业)还应提供乡镇街或以上政府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证明。
二、环境、厂房与设施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厂房应远离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煤场等污染源100米以上(如为排水渠须提供企业所在区县水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附件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实地核查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工作。
1人员要求(办法第六条(二))1.1(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对本单位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1.2(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
1.3(技术工人)企业技术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配方等工艺文件),并能熟练地操作工艺设备。
1.4(检验人员)企业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程,熟练操作检验仪器和设备,并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知识、技能。
1.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从事生产、检验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均应有相应记录。
1.6(健康证明)企业生产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健康体检,并有健康检查记录。
2环境、厂房及设施要求(办法第六条(三))2.1(生产环境)企业应在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区域选择生产厂址。
2.2(生产厂区)企业生产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应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应便于清除积水。
厂区各种标志醒目。
2.3*(生产厂区)生产区域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
2.4(生产厂房)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生产厂房、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5(生产区域)*厂房、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生产区域产生不良影响。
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不得对最终产品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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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治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方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治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差不多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10001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国家差不多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100013检测范畴:全部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2检测范畴:全部国家无机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邮政编码:300131检测范畴:所有无机类食品添加剂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邮政编码:110021检测范畴:食品添加剂色素类产品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邮政编码:116031检测范畴: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邮政编码:100027检测范畴:食品添加剂红曲红、糖精钠、果胶国家轻工业三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5号邮政编码:100029检测范畴:食品添加剂明胶企业可自主选择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意一个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3.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见附件2);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制度;3.7关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食品添加剂(详见附件1)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3.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
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
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见附件3)一式三份;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4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1.5 条款3.2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赶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不管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关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关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不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同意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不缴纳有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能够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
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关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应由有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
5.1.2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平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样为2-4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打算,并提早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刻一样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打算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终止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形。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咨询题,开具不合格报告。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审查组长(或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成员)对企业的整改进行验证后,将审查材料上报审查部。
5.2.6 关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同意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关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关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6.4关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同意或不配合产品抽样或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关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
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采纳正本、附件的方式。
正本中产品名称填写“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附件,其中产品明细一栏具体填写发证单元和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