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号文件
项目安全管理文件17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建筑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结合项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以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因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对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建筑部报告。
建筑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查处。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分包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七条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建立并落实从项目经理到每个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第九条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工程、技术等人员排查本项目的事故隐患,并填写施工现场隐患排查评分记录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完善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十条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全体员工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对排查、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安全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应每月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保存记录。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报告。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2003]17号文件(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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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一)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
(二)说明注册分类1~8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9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6.1 传统中药复方制剂;6.2 现代中药复方制剂;6.3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6.4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办发〔2013〕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株洲市招投标17号文件
株洲市招投标17号文件
一、引言
株洲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招标及投标的文件,编号为17号文件。
本文将详
细介绍该文件的内容及相关要求。
二、文件内容概述
1. 文件标题
•株洲市政府招投标文件17号
2. 发布日期
•[日期]
3. 发布单位
•株洲市政府
4. 内容概要
•本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投标流程等内容。
三、招标范围
株洲市政府此次招标项目涵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工程、交通建设等多
个领域。
具体招标范围将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
四、投标资格要求
为了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平与透明,投标方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企业
注册资格、资质认证、近期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资格要求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五、投标流程
1. 报名
•投标方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报名手续并缴纳报名费用。
2. 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方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内容。
3. 开标
•开标过程将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记录开标过程。
4. 评标
•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方。
六、其他事项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招标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通过本文对株洲市政府招投标17号文件的介绍,相信读者对该文件的内容和流程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希望各投标方能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参与招标活动,为株洲市的建设事业贡献力量。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已经2021年8月20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第三章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第四章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第五章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包括解散、破产等)、控制权变更、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涉及的档案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档案(含照片、胶片、磁带、磁盘、光盘、实物等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三)保障档案的安全,便于档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五条对在档案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予以处理。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2003]17号文件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中央17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焦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焦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焦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立坤二○一二年四月八日焦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容市貌整洁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各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机构委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未经市城市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辖区内污染路面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并接受市城市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文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鲁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3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在保护传承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1.认清战略定位。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色名片”。
我省是中华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的科学理念,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让宝贵遗产世代传承、焕发新的光彩。
2.依法履职尽责。
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督查,努力形成推进文物工作的综合机制。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对文物保护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约谈,对出现严重毁损文物事件及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在依法处理严肃问责的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鲁政发[2002]96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贯彻《决定》精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充分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意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对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行政处罚法》和《决定》精神上来,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政府特别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研究和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安委办第17号文件
安委办〔2010〕1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中国人民银行17号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最新-学习贯彻落实中办十七号文件的体会 精品
学习贯彻落实中办十七号文件的体会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村务公开——学习贯彻落实中办十七号文件的体会一、深刻领会中办十七号文件的精神实质村务公开,就是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或村民普遍关注的村中事务,告知村民,使村民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再去参与村中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村务公开,看似简单,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一直在封建帝王统治下挣扎数千年的国家的广大农民来说,村务公开就像拨云见日的阳光一样,照亮农村的每一个角落,让腐败难以藏身,让民主降临大地。
同时,又像阳光一样,照亮了广大农民的心灵,带来了温暖,化解了干群矛盾,团结和凝聚了力量,有力地维护了农村基层的稳定。
不仅如此,村务公开还体现了一个至高至上的理念,那就是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村务公开已成为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热门话题。
1987年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程序和形式做了规定。
1990年以来,中纪委、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村务公开工作。
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并对公开的内容作了具体要求。
江泽民总书记分别在1994年、1997年和1998年中央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上和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村务公开的要求。
199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从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内容和方法、基本要求、建章立制、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多个方面,对村务公开做了全面规定。
同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加强村务公开制度建设。
17号文件
17号文件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2011年6月30日)人口问题是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贵州人口总量已严重超过资源环境承载力,人口问题在贵州具有特殊重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及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继续降低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作为主要目标,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人口问题事关全省“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人口总量大、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发展速度慢、贫困人口多,是贵州的基本省情和面临的突出矛盾。
人口问题是最大的发展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扶贫开发的成效。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要上“三个大台阶”(即全省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上一个大台阶、生态环境保护上一个大台阶),实现生产总值翻番和人均生产总值接近3000美元的目标,到2020年与全- 2 -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既要加快经济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同时必须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均占有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人口问题事关全省“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的高度上来,深刻认识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发展经济、社会管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一起抓,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国家、省有关实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推进。
根据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在市本级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
实现纵向到各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横向到定点服务机构、税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精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本着依法推进、全员参保的原则进行。
(一)城镇职工:本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种类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城镇居民:本市范围内在城镇就读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公(民)办学校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年满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及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7〕17号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7〕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规范行政协助行为,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因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下称“行使职权”)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相关协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请求机关,是指提出行使职权协助请求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请求机关,是指收到行使职权协助请求,办理协助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从事行政协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本市行政协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协助,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行政协助工作。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本区行政协助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原则和要求)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根据行政的整体性、统一性,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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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2011年6月30日)人口问题是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贵州人口总量已严重超过资源环境承载力,人口问题在贵州具有特殊重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及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继续降低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作为主要目标,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人口问题事关全省“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人口总量大、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发展速度慢、贫困人口多,是贵州的基本省情和面临的突出矛盾。
人口问题是最大的发展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扶贫开发的成效。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要上“三个大台阶”(即全省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上一个大台阶、生态环境保护上一个大台阶),实现生产总值翻番和人均生产总值接近3000美元的目标,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既要加快经济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同时必须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均占有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人口问题事关全省“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的高度上来,深刻认识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发展经济、社会管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一起抓,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2.全省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省少生1700多万人,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
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十五”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十一五”继续保持创新发展的良好态势,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省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仍然较高,人口数量、素质不适应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新要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未富先老”问题进一步凸显。
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必须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制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
3.当前人口计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主要是:有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人口计生工作认识、重视不够,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落实,“一票否决”执行不力;工作问效、问责措施不到位,执行政策不严,财政投入不足,基层干部队伍不稳定,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不落实;有的地方没有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对政策外生育、早婚早育控制不力,重点难点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工作发展严重滞后;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管理缺乏有效措施;农村群众普遍存在生育二孩、生男孩的观念,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衔接、兼容不够,“少生多受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人口计生工作仍是“天下第一难事”,决不能盲目乐观、麻痹松懈。
人口计生工作的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奋斗目标4.“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奋斗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臶,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要求和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把继续降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作为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从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强化监督、综合施治等方面,全面加大人口计生工作力度,坚持工作目标从高、控制指标从低、依法管理从严、利益导向从优,确保实现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同时落实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其他各项任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相适应的人口环境。
到2015年,全省人口控制预期目标为: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3‰、6‰以内,工作目标从严下达执行;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与合理分布。
三、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5.加大依法治理生育秩序的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农村和流动人口,坚决控制政策外生育,大幅度减少早婚早育。
凡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公民不按法规政策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出租房屋不执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不得享受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
共产党员违法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予以开除;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已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令其辞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公开曝光和依法处理;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
6.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人对人、面对面、心连心、手拉手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
加大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少生快富等新型婚育观念。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避免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和其它严重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和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全面推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7.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对已婚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节育各个阶段的服务管理。
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大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力度。
继续巩固和创建国家级、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大力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加快计划生育新技术应用推广,为育龄群众提供先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
8.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
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以政策外生育为目的的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大力提高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
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的责任机制,形成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格局,促进建立“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共担”的省际协作机制,加快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管理同等化。
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社区、企业、用工单位要加大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力度。
四、加大利益导向,引导群众少生快富9.少生育、多保障。
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贡献,应当从政策上给予更多的照顾和优惠。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类优先优惠政策,积极创新特惠政策,加快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四项制度”,优先优厚解决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生产致富、子女成才、抵御风险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民生问题,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使他们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10.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
二是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
三是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1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二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四是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五是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六是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二是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12.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
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13.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
二是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