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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清算机构;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规范代收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收业务定义(一)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代收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者额度等条件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二)本通知所称代收机构,是指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者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
(三)本通知所称付款人开户机构,是指为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机构,包括银行和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
二、付款人授权与付款人开户机构管理(一)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为付款人办理首笔代收业务时取得付款人的授权。
授权应当明确收款人名称、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或者条件、授权期限、服务费用等事项。
(二)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根据付款人授权及本机构风险策略等设置代收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上海银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银发〔2023〕32号上海市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第七条。
二、将《上海区域性票据交换范围内签发支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143号文印发)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出票人开户银行(或代理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支票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删除《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57号)第二条第(四)项。
四、将《上海市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信息报告、发布、使用基本规定》(上海银发〔2007〕257号文印发)第十四条修改为“举报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
”五、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8〕287号文印发)第十八条修改为“银行机构违反《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4]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9月26日银发〔1994〕24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推动企业清欠,加强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结算纪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问题。
报告的内容,可先按《决定》中提出的“八不准”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
二、关于结算质量考核制度问题。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各家银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改进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问题。
为便于企业单位和银行做好准备工作,改变的委托收款方式定于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凭发票办理委托收款结算的,可选用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四、关于改革银行汇票问题。
总行将在修订有关办法和做好准备后,另行通知。
五、关于通过人民银行转汇问题。
新确定的转汇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专业银行签发大额银行汇票移存的资金,人民银行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执行《决定》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行结算是连接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实现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对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行对结算进行了改革,加强了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不少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不讲信用,不执行结算纪律,结算秩序混乱,结算速度慢、在途时间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银发[2003]25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意义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
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
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总体安排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0日银发[2010]23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正向激励机制,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奖励在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洗钱案件,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是指在重大洗钱案件的调查破获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破获洗钱案件的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二)提供洗钱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会计财务司负责反洗钱奖励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包括一类案件和二类案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案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督办的案件;2.有全国影响(如涉案范围覆盖1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被中央级媒体报道)的案件;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宣判的案件;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线索破获,且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2000万元的案件;5.涉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案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2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1999年6月15日银发[1999]20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1997年5月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含监管办事处、营业管理部)、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重要业务部门是指资金、财务、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四条离任审计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时的必经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正、副行长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深入论证、集体讨论的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三)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情况,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不当等问题应负的责任;(四)信贷资金管理、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对本单位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应负的责任;(五)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负的责任;(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文件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和政策情况,对于任人唯亲、用人失察、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年11月15日银发[2012]2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和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团体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可能影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并直接或间接地使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利益冲突发生的过程,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一)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银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银发〔2024〕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征信投诉办理工作,更好地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现将修订后的《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征信投诉办理规程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2月7日附件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信投诉办理工作,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征信投诉,是指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要求处理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合法权益,是指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在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
本规程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征信投诉的信息主体。
本规程所称被投诉人,是指投诉人反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
信息提供者一般为投诉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数据发生机构、账户管理机构或者发卡机构,信息使用者一般为投诉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查询机构。
第三条征信投诉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便民高效、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材料接收与投诉受理第四条征信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在管辖争议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单位指定管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银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7〕16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加强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币防伪事项的管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防伪事项是指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人民币防伪事项的生成、应用和处置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防伪事项储备管理机制,对人民币防伪事项进行系统化管理。
第六条人民币防伪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民币防伪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人民币防伪事项的生成第七条流通中人民币已使用的人民币防伪事项,直接纳入人民币防伪事项储备管理。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开展的货币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研发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对项目的研发过程、进展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件.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银函[〔]〕号.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银办函[〔]〕号.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号.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号.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银办函[〔]〕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号.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商业银行收取居民股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办理存款代理挂失及支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电部: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存取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存取款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帐户(包括存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
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
二、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必须按银发[1996]447号文要求使用相应的特种存单。
三、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的储蓄帐户(含银行卡、下同),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不得接受单位开出的各类转帐支票。
四、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其省级发行备案报告,并由其省分行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无省级机构的金融机构应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人民银行省分行(下同)。
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
备案内容包括:开户行、存款人姓名、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存款种类、期限、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1994]3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1994]330号)总行各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贯彻实施。
在实施前和实施中,各司局要组织本司、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一认识,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总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二)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合理选拔人才,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三)实行“功绩制”原则,充分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勤奋敬业的工作精神;(四)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实现人事管理体制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五)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机构改革。
二、组织领导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难度很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总行推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事司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机关党委等部门参与,各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思想教育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0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0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银发[2000]36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发布日期:2005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银发[2000]36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银办发〔1996〕6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银办发〔1996〕67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金融规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行办公厅是人民银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
办公厅(室)设立文秘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29•【文号】银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9日银发[2006]14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但依照本办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安排、部署、协调、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的政务公开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5]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3月29日银发[2005]7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在行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独立实施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应当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时间等实际情况,拟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计划,征求人事、监察部门意见,报行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定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20〕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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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20〕8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降低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分两次实施到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4月15日起,下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仅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二、自2020年5月15日起,下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仅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仅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人民银行2016年12月1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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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07]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律和规章陆续实施。
为做好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促进合规经营,规避洗钱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及其相关犯罪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国际反洗钱的重要领域。
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不断加强,而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相对滞后,该领域洗钱案件和风险日益增加,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这就要求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金融安全的大局以及保障自身机构信誉、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紧迫感和主动性,尽快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按照《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尽快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二)客户身份识别。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三)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五)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反洗钱义务。
包括: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等。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工作,自觉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在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及早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做出安排,包括对相关人员培训,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内控制度,开发、设计网络软件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建立或完善客户识别制度等。
对执行《反洗钱法》和相关规章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规章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将于今年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反洗钱监督检查工作。
对不遵守反洗钱法律规章,未能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甚至出现违规经营或洗钱案件的机构及其相关管理和责任人员,人民银行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