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湘劳社工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应收尽收、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行为,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责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全省各级“五险”统一征缴机构。
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承办部门及审定权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基金征缴部门)具体承办。
该项业务办理需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经初审、复核两个环节,并应规定相应的审定权限。
三、缴费基数核定方式(一)送达核定。
参保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基金征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基金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所申报的数据进行认定。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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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尊敬的各位单位: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定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范围内,自行选择的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是企业用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必要性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一方面,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避免企业恶意降低职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下降;另一方面,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可以避免企业恶意提高职工缴费基数,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
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要求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2. 不得恶意降低职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下降。
3. 不得恶意提高职工缴费基数,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
4.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建议执行:1. 加强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
2.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制度,规范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行为。
3. 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以上是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希望各单位能够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为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供更好的保障。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7日印发的一项法律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申报和缴纳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希望对读者了解这一法规有所帮助。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则是针对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违法操作,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救助力度,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1. 公示和监督方面: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企业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公示缴纳情况,方便相关人士的监督和查询。
同时,社保基金也可以进行追溯、备案等操作。
2. 审核和调查方面:社保部门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核查文书、信息查询等方式对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查,以防止企业违法操作。
3. 罚款和惩罚方面:对于社保违法行为,社保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罚款、暂停征收、以及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
同时,扣留企业的行政许可、取齐服务等等也是社保部门可以采用的手段。
4. 责任和义务方面:企业应该为员工缴纳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 救助和保障方面:社保部门应该加强对失业、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和救助力度,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其实施效果良好。
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保部门加强了对企业履行社保义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了企业逃税、逃缴社保费用的行为。
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益保障体系,通过个人和单位的缴费,实现个人和社会的风险共担和社会保障的目标。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确定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依据,对于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大家正确、准确地进行申报。
首先,关于申报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在这个时间范围内,雇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其次,申报方式。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般而言,大部分地区提供了在线申报的便利,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同时,也可以选择线下方式,亲自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纸质申报。
接下来,关于申报的具体内容。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参保人员信息、申报时间等。
其中,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参保人员信息则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等。
根据申报的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的信息非常重要,以确保所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准确无误。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的申报。
例如,对于参保人员发生工资调整、职务变动或者人员离职等情况,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需要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申报。
同时,对于跨省就业的人员,他们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需要按照居住地的规定进行,而不是工作地的规定。
最后,审核和确认。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一般需要经过社保经办机构的审核和确认。
审核的目的是确保申报的信息真实准确,符合规定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会在提交申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在通过后确认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6、《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9年1月后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中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主要职责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主要由以下部门承担各自的职责:1.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使用及管理;2.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具体征收工作;3.缴费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缴费标准与月报申报第四条缴费标准缴费人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具体标准由当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第五条缴费期限缴费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委托的经办机构。
第六条申报材料缴费人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缴费证明、社保缴费表等申报材料。
第七条月报申报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每月对缴费人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核查。
每月25日前,对缴费人的月报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报表填写和公示第八条报表填写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规范社会保险费报表的填写方式和内容,确保报表的规范化和真实性。
第九条报表公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社会保险费报表向社会公布,公布报表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公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及时调整。
缴费人按照新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社保费的缴纳。
第四章处理违规缴费行为第十一条职责分工社会保险费违规缴纳行为的处置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经办机构进行分工。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1.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当扣罚违规缴款人,并将情况报告社保基金管理中心;2.缴费人存在违规缴款行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补缴、补缴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督查与监督第十三条督查机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社保缴费机构和缴费人进行督查。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应当⾃⽤⼯之⽇起30⽇内为其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第72条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
”1、《》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
2、《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第⼀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第四⼗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4、如果⽤⼈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单位产⽣,可向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民共和国》规定,⽤⼈单位应该履⾏缴纳社保的义务。
⽤⼈单位应当⾃⽤⼯之⽇起30⽇内为其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职⼯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例。
(1)职⼯缴纳按上年本⼈⽉平均⼯资确定,上年不满⼗⼆个⽉的按实际⽉平均,新参加⼯作的按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资的60%,不得⾼于上年全省平均⼯资的300%。
(2)缴费⽐例28%(企业20、个⼈8%),10%(企业8%、个⼈2%),3%(企业2Z%、个⼈1%),和按⼯资总额的⼀定⽐例由企业全额缴纳。
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原创版)目录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重要性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流程4.未按时进行年度基数申报的影响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文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重要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是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
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其确定与员工的工资收入有关。
具体来说,社保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 1 月至12 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流程1.参保单位填写《年度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参保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2.参保单位申请补报年度缴费基数时,需提供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的《年度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
四、未按时进行年度基数申报的影响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度社保基数申报会产生滞纳金,并可能导致员工暂时不能报销医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参保单位应按时申报当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申报导致社会保险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60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业务指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业务指南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3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温馨提示: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4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年劳动法对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
2021年劳动法对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保缴费基数规定
社保缴费基数规定
社保缴费基数,又称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社会保险缴费基点,是指用于计算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的基准数额。
缴费基数的规定是社会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保障职工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社保缴费基数规定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
一般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会根据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进行细化,以确保养老保险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的基数。
一般来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职务等因素进行细化,以确保医疗保险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职工失业保险缴费的基数。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职务等因素进行细化,以确保失业保险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规定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的基数。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职务等因素进行细化,以确保工伤保险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对社保缴费基数的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的规定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
此外,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也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社保制度改革等因素进行的,一般会定期进行调整。
总之,社保缴费基数的规定是保障职工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制度之一,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调整。
国家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的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的规定是怎样的店铺社保知识早报:关于社保缴费的基数,先来介绍⼀下国家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的规定:以本⼈上年度⼯资收⼊总额的⽉平均数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新进公司的员⼯以本⼈起薪当⽉的⾜⽉⼯资收⼊作为缴费基数。
很多的企业为降低⼈⼯成本,把员⼯社保基数...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家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的规定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店铺社保知识早报:关于社保缴费的基数,先来介绍⼀下国家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的规定:1.以本⼈上年度⼯资收⼊总额的⽉平均数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2.新进公司的员⼯以本⼈起薪当⽉的⾜⽉⼯资收⼊作为缴费基数。
很多的企业为降低⼈⼯成本,把员⼯社保基数⼈为设为最低基数。
许多员⼯感觉个⼈没有“吃亏”,社保基数低了,个⼈缴费也低了。
但细算⼀笔账就发现,原来我们的“奶酪”早就被动了。
1、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每⽉划⼊个⼈账户的⽐例是缴费⼯资的3%左右。
【举例】如果企业社保缴费基数降低1000元⼯资,那么,每个⽉划⼊个⼈账户的⾦额就会减少30元,⼀年算下来就少了360元。
2、⼯伤保险员⼯发⽣⼯伤时,其⼯伤残津贴、⼯伤职⼯⼀次性伤残补助⾦等待遇的发放,都是参照职⼯申报的缴费⼯资来计算。
【举例】如某员⼯发⽣四级伤残,如果企业社保缴费基数降低1000元,职⼯将少拿伤残补助⾦21000元,同时每⽉还将少拿伤残津贴750元。
3、养⽼保险这关系到我们退休后的幸福⽣活,⼤家最关注的就是养⽼保险我能拿到多少钱。
但养⽼保险享受⾦额与社保缴费基数也有很⼤关系。
基本养⽼⾦是由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组成的,基础养⽼⾦是依据参保⼈员在职期间的缴费⼯资和全市职⼯平均⼯资的⽐值计算。
职⼯缴费⼯资越⾼,基础养⽼⾦也会越⾼,同时个⼈累计账户⾦额也会越多,退休的时候领到的基本养⽼⾦也越⾼,相反的话则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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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不足问题的法律规制
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留存备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均未规定时效问题。《劳动保
2.未及时 申报 和缴 费的责任
障监察条例》不能违反或超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折中的观点 ”的观点认为:社保漏缴与少缴系不同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改正 违 法行 为。社 保漏 缴期 间 ,整 个违 法行 为始终 处于 连续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法程度不同的行为进行 了区分对待,看似更加公平合理 ,
30 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 日起按 日加收 0.5%的 可操作性也相 当较高,故在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中的
- 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认可度最 高。
二 、社 会保险 费追溯 的期限
保费征收机构等都牵涉其 中,但由于法律、规定和政策衔 常合谋缩小缴费基数达成 “默契”。另一方面 ,社会保险
接不上 ,对于诸 多法律问题 目前 尚无统一 的、权威 的意 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部分地区仍
见,相关机构和部门时常感到“无 重 ’。
着重推进社会保险的普及 ,地方政府出于降低企业成本
的,按照《社保保险法》的规定收取滞纳金或罚款。
状态,因而时效起算点应 自违法行为终了之 日起算。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保少缴行为中每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低于法定基数都是独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 l1 0% 立的违法行为,社保少缴行为即便一直存在也不视为违
关键词 :社会保险;社保缴费基数 ;追溯期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作者简介 :孔德娥,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法学硕士,研 究方向:劳动法、公 司法;谢 颖,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研 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江苏 南通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最新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最新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与国社会保险法》(下列简称社会保险法)公布后,我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下列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下列简称草案》。
草案共6章38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第二条);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与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第三条);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含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进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与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四条第一款);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第二款)。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同时删去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容,以表达统一征收的要求。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一是修改申报时限。
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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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
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
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
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