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商学院的相关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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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xxx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地址:XXX。

第三条学院的性质:独立法人非盈利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院办学宗旨:旨在把握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通过借势,整合,跨界的战略设计、践行修善、兴业、固德的办学理念,为中国打造一个民族品质的特色商学院,学院通过吸引一批国际、国内一流的管理学教授常驻桂富宝,扎根中国,服务社会,服务中国,为国内外培养一大批的商界领袖,为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中国走向世界提供新理念,新方法,新视野。

第五条学院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

(一)办学规模:XXX;

(二)办学层次:XXX;

(三)办学形式:XXX

第六条学科门类设置:学院明确以企业培训,电子商务,财务管理,营销与物流系统,金融,投融资,国际经济与贸易,企业上市,商业模式设计。

第七条学院举办者:XXX。

第八条学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院坚持办学的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院的举办者是XXX。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学院董事会董事;

(二)依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学院终止办学后,取回出资财产;

(四)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院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讲师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依照《XXX》规定,学院在过渡期内首届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代表2人、华南师范大学代表2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和独立董事1人组成。

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代表4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和独立董事1人组成。

独立董事由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在董事会工作时,董事会可作调整或补充。因董事离任而变更董事的,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剩余任期。

第十五条学院董事长由举办者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主要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教学、学生管理、科研、人事、财务和资产等);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院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1/2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院长的任免;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批准学院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讨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主持会议。

应当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没有指定其他人召集、主持的,1/3以上董事可推选1名董事为召集主持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全体董事;

(五)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及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前向主持人交验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董事的权利。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就受托董事的行为承担责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四章学院院长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院长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二)拟订学院年度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订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主持拟订用人计划和教职工编制;

(五)依据管理制度,聘任、解聘以及奖惩学院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提请董事长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管理人员;

(六)主持学院日常工作,组织教学、科研、行政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七)做好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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