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市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系统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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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交换、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加工和产生的数据资源。
按照数据资源使用对象,可将政务数据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专用类、共享类和开放类。
专用类包括: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和开放的数据资源。
共享类包括:在公共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其他部门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实时性的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资源;经石家庄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不属于专用类的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宏观经济数据、建筑物数据、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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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石政办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划出的职能1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设计、审定、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工程预决算审核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2将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区防汛、城管监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小街巷整修、渡汛工程、雨污水管网改造及夜景照明工程等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招投标、工程造价、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移交及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及其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参与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接收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资金计划,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及小街巷整修等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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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石政办函[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最近,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置各类重要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省会建设,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就我市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是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各种情况,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妥善处理重要事件、维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为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及妥善处理各类重要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有少数单位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迟报、漏报、瞒报现象仍有发生,有的存在新闻媒体已经报道但事发地政府未及时上报甚至不掌握情况的现象,影响了市政府及时掌握全面情况和有效处置。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意义。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重要事件提供决策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一)突发事件和重要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和重要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事发地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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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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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全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25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2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三、对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宣布废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4日附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统一管理的通知(办字〔2011〕14号)将“省测绘局”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全文共6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0a596e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13.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9•【字号】石政办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在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原由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安委会有关抓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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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整情况,调整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省政府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以及需报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省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市补助县(市)、区的同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2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市政府清理整顿“五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市医药储备管理;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组织协调、服务、调度工作;电力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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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石政办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文化局指导全市电影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增加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规章和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和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建设及设施。
(四)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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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维护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15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规范性文件公开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制度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0ebf1e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9f.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石政办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八月六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原石家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原石家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归市信息产业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外的全部职责。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职责。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4、原市轻工、机械、纺织、化学煤炭、建材5个行业协会筹备组的有关行业规划职责。
5、原市开放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协作、合作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6895db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069eb4f.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石政办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7日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联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第五条对未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人员密集场所,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医院、人力资源市场和博物馆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于活动举办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附承办单位申报资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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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8•【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臧胜业二○○三年五月八日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一、第一条的《城市供水条例》前增加“国务院”。
二、第七条第一款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改为“城市管理局”,增加一句“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作为最后一句。
删去第二款。
三、第八条的“地质矿产”改为“国土资源”。
四、第十二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十四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
删去第二款。
原第三款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此款作为第二款。
六、第十六条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第十九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改为“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无偿移交”。
八、第二十条“规划”后的“供水”改为“城市管理”。
九、第二十一条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认证”改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十、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供水企业下达供水计划,应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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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09〕13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创新审批和管理方式、强化公共服务为重点,以网上审批为突破口,坚持“一切为了企业和群众,一切方便企业和群众”的服务宗旨,以公正廉洁、便民高效、规范服务为原则,遵循“功能齐全、设施领先、运行有序、监管到位”的建设理念,全面实行跨部门横向联合审批制,优化再造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建设全国一流行政服务中心。
二、工作职责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一)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理经市政府批准的审批事项;组织协调两个以上部门的联合审批工作,全程跟踪、监督办理事项的办理进程和办理结果;(二)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考核结果纳入进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配合监察部门受理对进驻部门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和行政问责;(三)监督检查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情况,分析研究中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四)协调进驻中心各部门窗口之间的工作关系,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进驻中心的各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后勤保障;(五)负责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维护和软件开发方面的工作,保障中心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行;(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行模式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和网上审批大厅。
采取以网上审批为主,窗口受理办结为辅的运行方式,所有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
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大厅”按照外网申报、内网办理、限时办结、在线反馈、全程监督的运行机制,联接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涵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从申请登记到受理、审核、审批所有功能,全部实行网上运行,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进行事项申请、办理、审核、查询,即,行政审批申请一经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流转到相应后一个审批环节,联办事项根据联办流程,进行网上联办;审批过程中各种办理及申请人对办理质量与服务态度的评价信息同步生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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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石政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2012年7月19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指导思想1.2编制目的与依据1.3分类和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应急领导(指挥)机构2.2领导(指挥)机构办公室2.3应急调度中心2.4专项应急指挥机构2.5综合应急工作机构2.6应急联动机制2.7日常工作机构2.8专家咨询组织3.监测、预警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4.应急响应4.1应急预案启动4.2分级响应4.3信息共享和处置4.4基本响应程序4.5信息披露4.6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恢复重建5.3社会救助5.4保险赔付5.5调查和总结6.应急保障6.1应急队伍保障6.2经费保障6.3物资保障6.4基本生活保障6.5医疗卫生保障6.6交通运输保障6.7治安保障6.8紧急避险场所保障6.9通信保障6.10信息保障6.1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6.12社会动员保障6.13技术储备与保障6.14工程保障6.15制度保障7.宣传、培训和演习7.1公众宣传教育7.2培训7.3演习8.附则8.1奖惩8.2预案的修订与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协调、高效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善后处置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幸福石家庄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国家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国家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caea7906b52acfc789ebc931.png)
2.实施阶段(5月中旬-11月下旬)。各区要按照实施方案和计划,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社区各项安全项目落实。市安委办定期(拟定8月、10月分两次)邀请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有关专家来我市检查、指导。各创建单位要依据专家指出的问题和指导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调整、充实、完善创建方案和工作措施,促进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创建社区要建立一整套创建工作台帐。台帐包括伤害预防计划、预防项目开展情况、伤害记录情况、日常检查评估情况等。
(四)区政府要保证资金投入,以确保创建工作正常开展。
(五)积极参与全市和国家安全社区有关活动。
四、实施步骤
(一)今年底确定达标的社区,创建工作从2008年4月下旬开始,年底通过国家评定。
二、工作目标
广泛宣传安全社区的理念,营造全民关注、全员参与安全的氛围,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完善社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健全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逐步提高社区安全促进和伤害预防水平。从现在起,各区选定2以上个街道先行试点,到2008年底,各区至少有一个试点单位建成符合国家《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标准的国家级安全社区;再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市内五区80%的街道达到国家级安全社区标准。
二、工作目标
广泛宣传安全社区的理念,营造全民关注、全员参与安全的氛围,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完善社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健全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逐步提高社区安全促进和伤害预防水平。从现在起,各区选定2以上个街道先行试点,到2008年底,各区至少有一个试点单位建成符合国家《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标准的国家级安全社区;再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市内五区80%的街道达到国家级安全社区标准。
【工信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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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冀政办发〔2018〕41号),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形成规章制度更加完备、监管机制更加健全、防控手段更加有力、行业企业更加自律、交易秩序更加规范的电子商务新生态,根本扭转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多发高发态势,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突出监管重点(一)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
以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医疗器械、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电子电器产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家具、箱包、旅游用品、化工产品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我市出口量大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重点,线上线下相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强化源头治理,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生产加工企业建立质量保障系统,加强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打假,强化风险监测、随机抽查和在线信息检索,依法查处假劣产品生产加工行为,净化生产源头。
严打网售假劣产品,持续开展“农资打假”、“红盾网剑”等专项行动,建立网络销售商品常态化定向监测机制,加强商品质量抽检,严肃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劣产品行为。
加强网售产品售后维权,完善网络交易投诉维权机制,创新举报投诉技术手段,打通“诉转案”通道。
探索引入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网购消费纠纷处理,实现投诉处理关口前移。
强化邮政快递业常态化监管,建立健全情报收集和舆情监测机制,加强市场监督执法,严打违规收寄行为,切断侵权假冒商品寄递通道;将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作为平安建设重要内容,纳入“两个排查”、综治考评和综治问责体系,深入推进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4]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92f6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cc.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现就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率不优等突出问题,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迫切需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发挥市场经济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决定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事业创新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服务的绩效,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充分发育,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养人”变为“办事”,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打好基础,构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
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e999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e0.png)
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二○○六年十月十一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吴显国二○○六年十月十八日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有年度计划。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dc7477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8a.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石政办函〔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9〕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9日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39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市、县(市、区)政府开设政务新媒体,市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新媒体,政务新媒体管理体制机制基本理顺。
到2020年,建成以石家庄政府网政务新媒体为龙头,市县协同、响应迅速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
到2022年,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全面升级,成为更加权威便捷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形成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职责本实施方案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aede185a8102d276a22ff6.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5]15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20
【实施日期】200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控制指标,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
每年年初,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控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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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市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系
统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09]14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4
【实施日期】2009.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市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系统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09〕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构建平安和谐石家庄,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设我市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系统),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设视频系统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公共安全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基本的需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
建设视频系统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整体治安防控水平和公共安全整体防范能力,有利于提高政府应
急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政府城市管理水平,对增加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提升幸福指数,对促进平安省会建设和省会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视频系统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创建平安省会的要求,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能管理、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实行“政府主导、公安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系统化、网络化和专业化先进理念设计,新建、扩建视频联网控制平台,扩大视频监控覆盖面,构筑多方位、全天候、立体化的社会公共安全防控体系,提升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政府应对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平安省会建设步伐,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服务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为建设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创造安全和谐环境。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原则。
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充分考虑视频系统功能、性能的先进性和发展前景,统一联网接口规范和整合要求,实现视频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
按照法定程序选择实力雄厚、技术过硬且具有建设经验的央字号、国字号等大型企业统一建设。
(二)坚持“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
按照实际和系统需求,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思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分段实施,整体推进。
此项实施的重点以建立公安系统视频监控网络为主,建立全市的“三级平台”和骨干网络,为其它系统接入和使用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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