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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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代费用种类与税率
1、公路运输:11% 增值税率
2、港杂费、海运费等
(1)一般纳税人6%
(2)小规模纳税人3%(年营业额500万)
(3)附加税率约0.8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二、出口退税
1、生产企业:免抵退
2、外贸公司:进项转出
思考题1:外贸企业出口收到的代理海运费、港杂费、代理报关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吗??
思考题2:生产企业出口商品,找的货代产生的港杂费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有没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答:《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所以报关费、港杂费属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实行免税,以CIF、CFR、FOB成交方式出口的都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思考题3:如果货代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未开具明细项目,仅简单写“港杂费”,该增票是否可抵扣?:答: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思考题4:货代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费用是为国外客户代垫代付的,
认证该发票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答: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认证,无论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

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附件1,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5个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案中的增值税发票,所对应的费用支出并不属于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因此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但开票方与收票方存在实质性的应税交易,则该公司必须进行发票认证,然后再作进项转出,否则会造成滞留发票。

三、进项增值税发票与出口商业商票的品名、单位、数量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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