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新执业律师执业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技能强省行动,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技能强省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年)》《河北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文件精神,从4月至10月集中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2023年全省累计完成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4万人次;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0万人次以上,其中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8万人次以上,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3万人次以上。
具体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贫监测对象)等城乡劳动者。
三、推进路径职业技能培训各环节有序衔接,压茬推进。
(一)制定培训计划(5月10日前)。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年度培训目标任务,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培训需求,抓紧制定培训计划,市场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岗位需要什么技能就培训什么技能,加大高级工以上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培训后就业率,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
河北省律师执业规范(2012年修正)
河北省律师执业规范(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北省律师执业规范(2012年12月21日河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正后重新发布)序言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或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负有特殊的责任。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应当关注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通过高水平的执业活动促进法律的实施与完善。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自于委托人授权及法律的规定。
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各种职责。
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律师只能为了合法的目的履行委托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前应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执业后应不断汲取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律师应以达到本领域最高专业水准作为执业目标和职业追求。
律师的执业活动有可能产生与委托人、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其它主体之间的冲突。
律师执业规范的制定,旨在以本行业公认的道德为准则,确定解决这些冲突的规则。
但即使如此,律师执业规范也不能穷尽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全部问题,需要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予以理解、判断、处理。
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漠视社会责任会危害整个律师事业。
律师协会有责任对律师执业规范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四章执业组织第五章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六章执业范围第七章执业推广第八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九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十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十一章执业处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河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1).doc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
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发布公告。
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新执业律师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新执业律师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新执业律师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协第三期、第四期新执业律师职业技能培训即将开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应有特殊情况的学员要求,我们对培训班分班情况稍作调整,现将最后分班情况进行公布。
此后我们将不再变更分班情况,请各所学员做好准备,保证正常参训。
2、学员需带:食宿费780元,身份证。
培训期间,学员不得请假(特殊情况请假须由带队人员报省律协批)。
3、由于学员遍布全市各县,不便统一组织赴省参训。
请各所学员自由结组,按时到省北方大厦报到,并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4、培训地点:河北北方大厦,一楼大厅报到(石家庄市胜利北街309号)。
6、乘车路线:石家庄站乘31路、201路公交车;石家庄北站乘64路公交车均到省胸科医院(北方大厦)站下车,路东即到;自驾车从石太高速公路石家庄北出口下高速,南行1000米路东即到。
第三期带队:蔺萍联系电话:138****5500第四期带队:许钦利联系电话:150****3097附: 1、第三期培训班学员名单2、第四期培训班学员名单保定市律师协会2010年11月15日附1:第三期培训班学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所在事务所名称1朱圣军男盛誉律师事务所2耿玉文男盛誉律师事务所3刘海涛男金房律师事务所4牛红普男金房律师事务所5秦康男方圆律师事务所6聂立柱男方圆律师事务所7徐宁男凯歌律师事务所8李晨良男宇昊律师事务所9许彦峰男宇昊律师事务所10刘利斌男宇昊律师事务所11周春雷男昊正律师事务所12王栋男昊正律师事务所13肖杨男昊正律师事务所14张峰男颜湘辉律师事务所15张志强男颜湘辉律师事务所16张龙杰男颜湘辉律师事务所17梁保军男颜湘辉律师事务所18冯秀男颜湘辉律师事务所19杨博涛男磅礴律师事务所20何君男虹天律师事务所21田浩景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2于迎风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3彭少锋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4高立晖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5李庆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6庞少敬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7陈立云男宏保律师事务所28王治水男佳篷律师事务所29于加兵男佳篷律师事务所30毕浩存男佳篷律师事务所31檀红亮男佳篷律师事务所32李会彬男佳篷律师事务所33吕赶年男匡合律师事务所34宋磊男溥泽律师事务所35王冰男树仁律师事务所36杨金来男易兴律师事务所37梁春海男汉级律师事务所38李东强男汉级律师事务所39崔艳春男孙军律师事务所40师玉涛男孙军律师事务所41王学军男李俊生律师事务所42马雅杰男凉城律师事务所43董辉男精伟律师事务所44徐洪强男金杯律师事务所45孟凡海男路达律师事务所46李振功男福律师事务衡47吴魁才男一公律师事务所48康宏龙男一公律师事务所49于益林男一公律师事务所50宋庆丰男兴阳律师事务所51刘斌男兴阳律师事务所52魏家旺男兴阳律师事务所53薛政凯男轩宇律师事务所54马志强男轩宇律师事务所55高秀强男轩宇律师事务所56刘文卓男红安律师事务所57李克壮男红安律师事务所58杨绍兴男博鑫律师事务所59杨大虎男博鑫律师事务所60张正阳男广容律师事务所61王永军男华夏晨阳律师所62王建波男助友律师事务所63陈峰男正雄律师事务所64刘涛男归元律师事务所65孟亮男顺治律师事务所66骆策男顺治律师事务所67王玉青男三和时代定州分所68马全军男万佳律师事务所69刘全学男心缘律师事务所70胡秀华女金房律师事务所71贾新芳女方圆律师事务所72王娜女凯歌律师事务所73王红梅女宇昊律师事务所74刘艳丽女宇昊律师事务所75徐岩女颜湘辉律师事务所76刘锦红女磅礴律师事务所77李红英女笑娟律师事务所78杨芳女笑娟律师事务所79谷峪女笑娟律师事务所80刘会波女笑娟律师事务所81曲汇娟女笑娟律师事务所82麻利坤女笑娟律师事务所83李超女宏保律师事务所84唐秋艳女匡合律师事务所85李红香女匡合律师事务所86牛凤英女易兴律师事务所87陈艳红女凉城律师事务所88于忠辉女精伟律师事务所89陈红艳女精伟律师事务所90娄俊平女客永常律师事务所91廖觅女客永常律师事务所92张金英女金杯律师事务所93王桂霞女庆都律师事务所94刘娜女兴阳律师事务所95甄亚钦女兴阳律师事务所96曹晓红女昂然律师事务所97杨清华女广容律师事务所98李学玲女广容律师事务所99安自然女泰通律师事务所100赵玉坤女归元律师事务所101王印娟女归元律师事务所102赵俊杰女明光律师事务所附2:第四期培训班学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所在事务所名称1尚江涛男金房律师事务所2赵磊男金房律师事务所3张亮男金房律师事务所4刘同发男公泽律师事务所5左迪男公泽律师事务所6孟涛波男凯歌律师事务所7魏巍男凯歌律师事务所8刘宝华男陈丽萍律师事务所9冉宝强男兴冀律师事务所10王伟男兴冀律师事务所11刘恺男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12李瑶男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13许钊宁男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14李壮男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15梁立杰男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16张翼飞男宋金城律师事务所17石惠男宋金城律师事务所18康鹏宇男宋金城律师事务所19韩勇进男达公律师事务所20刘昌进男达公律师事务所21李士章男达公律师事务所22胡佳佳男达公律师事务所23佟亚涛男达公律师事务所24韩云峰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5袁立军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6韩世贤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7李岩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8齐呈龙男笑娟律师事务所29方杰男笑娟律师事务所30刘新礼男方圆律师事务所31赵雷男佳篷律师事务所32高国辉男佳篷律师事务所33刘健男佳篷律师事务所34祖保海男匡合律师事务所35周洪伟男元恒律师事务所36王红影男元恒律师事务所37鲁建涛男元恒律师事务所38杜光磊男杜新月律师事务所39刘胜杰男宇昊律师事务所40王震男宇昊律师事务所41王东男红安律师事务所42夏章庆男红安律师事务所43曲贺冲男红安律师事务所44张克松男红安律师事务所45王占生男庆都律师事务所46董宝奇男平一律师事务所47张一耐男一公律师事务所48孙术校男一公律师事务所49聂吉广男一公律师事务所50吴洪顺男信正律师事务所51朱士骁男博典律师事务所52周辰男博典律师事务所53徐君男博典律师事务所54仇小斌男博典律师事务所55董红军男博典律师事务所56解汉军男名鼎律师事务所57郭占刚男名鼎律师事务所58贾雪东男名鼎律师事务所59刘占水男柱成律师事务所60李振男柱成律师事务所61李红超男心缘律师事务所62张帅男精耘律师事务所63童永路男振平律师事务所64陈公朴男振平律师事务所65刘斌男振平律师事务所66车宪章男客永常律师事务所67孙卫东男凉城律师事务所68宁长春男凉城律师事务所69邹喜勇男凉城律师事务所70张洪男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71于新峰男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72刘铁山男平川律师事务所73何秋龙男助友律师事务所74冯丹女金房律师事务所75张莉女金房律师事务所76杨沙沙女金房律师事务所77邢婧女公泽律师事务所78杨文晓女公泽律师事务所79管巧娜女公泽律师事务所80刘晓枫女公泽律师事务所81张影媚女凯歌律师事务所82张希女日方昇律师事务所83郭艳丽女日方昇律师事务所84刘卫红女日方昇律师事务所85赵巍巍女兴冀律师事务所86赵萌女虹天律师事务所87陈立乾女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88晋莹女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89赵庆欣女达公律师事务所90吕亚新女达公律师事务所91钱娜女达公律师事务所92张军凯女达公律师事务所93张津津女达公律师事务所94王晶女笑娟律师事务所95史敬茹女笑娟律师事务所96张娇女亚华律师事务所97贾丽娜女亚华律师事务所98王怡女佳篷律师事务所99吴晓君女佳篷律师事务所100XXX清女元恒律师事务所101卫超华女庆都律师事务所102张志英女三兴律师事务所103张媛媛女博典律师事务所104孙敬女博典律师事务所105王卫华女精耘律师事务所106于晓茜女精耘律师事务所107贾艳霞女振平律师事务所108何俊媛女平川律师事务所109赵婧伊女三和时代定州分所——结束——。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征订工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
材》征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河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10.17
【实施日期】201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自2008年律师法修改以来,我省根据《律师法》第46条的规定,全面开展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组织管理及考核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全国律协组织编写了一套近200万字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指定教材--《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此教材科学严谨,内容丰富,基本涵盖了成为一名合格律师所需具备的素养、技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适合集中培训使用。
此套教材也将作为我省今年新执业律师培训的指定教材。
根据全国律协律发通〔2012〕26号通知要求,我省现开展2012年度《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征订工作。
今年我省新执业律师培训工作预计于2012年11月下旬进行,为保证我省今年新执业律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市律师协会认真抓好征订工
作。
为减少征订汇款及发书的中间环节,以市律协为单位统一向出版社汇款,并由出版社将书直接发至市律协,但务必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订单汇总完毕,同时将征订单报省律协备案。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请于2012年10月25日前汇总今年本所需参加培训人员数量报河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由省律协集中征订。
在该教材使用过程中,如。
河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 廊坊市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许可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执业,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或变更执业机构:(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 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 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不含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我省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实习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书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申请执业的,应当由原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是驻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六条首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四)《实习人员登记表》及实习证;(五)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七)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出具之日起60日内申请有效);(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
律师集中培训心得体会及收获7篇
律师集中培训心得体会及收获7篇律师集中培训心得体会及收获7篇如何写好律师集中培训心得体会及收获看看吧。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律师集中培训心得体会及收获,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律师集中培训心得体会及收获篇12023年6月下旬,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我有幸参加了由河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2023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培训班”,经过短暂而又充实的学习、培训,使自己对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也使自己对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有了更清晰的定位。
相信;这次培训也许不是自己最幸福的时光,但必定是自己最怀念的一段时光!在开班仪式上,河北省律师协会李益民会长首先从整体上给我们介绍了律师行业的现状,并提出律师队伍的“规模化、专业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同时,李会长告诫我们作为实习律师,更应该守住底线,强化自己的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未来的航程上,最危险的并不是漩涡、暗礁、惊涛、骇浪,而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塞壬女妖,她用迷人的歌声诱惑那些无畏且高明的水手,最终导致过往船只触礁沉没,而船员则成为塞壬的腹中餐。
紧接着,我们开始了这次培训班的具体课程。
从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层面,我们学习了_,使自己能够从新的视角来学习、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而使自己的业务发展方向能够始终与国家的需要保持一致,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从具体的律师业务层面,我们不仅接受了民事法律业务、刑事法律业务等专业知识、专业思维模式的训练,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了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在我们执业过程中的地位,使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警钟长鸣,做到守住底线、不触红线。
除此之外,在这次培训班中,河北省律师协会还为我们实习人员准备了两场盛宴:一是律师行业的新兴业务介绍,即涉外法律业务介绍;二是优秀律师的经验分享。
通过参加这两场盛宴活动,开阔了自己的视野,使自己能够站在更高的平台上审视自己的能力,更好的规划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通过各位前辈的指导和经验分享,还有助于使自己实现弯道超车,寻觅到通往成功之路的捷径。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网络培训督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网络培训督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网络培训督导工作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定州、辛集分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河北律师网校”开通以来,在各市律协和广大律师事务所的密切配合下,各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截至2013年11月底,全省共有725家律师事务所、8820名律师注册入网,其中7695人已经上线听课。
目前的重点问题是培训合格率整体较低,部分律师对完成听课任务尚未给予足够重视。
为督促律师主动学习,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业年度考核前,点睛网会将每位律师的网络培训学时情况汇总至省、市律师协会,作为律师“完成律师协会规定培训的证明材料”。
对于没有完成网络培训任务(每年度40学时,半年即20学时)、也不能提交其它有效培训证明的,视为“未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教育培训”,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年度个人学时统计方法:统计开始时间设置为1月1日(2013年可设为7月1日),结束时间设置为12月31日,点击“统计”,即可列出个人完成的课程及学时。
三、各市律协、直属分会、省直各所要对律师在线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律师加快学习进度,确保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学时的听课任务。
附:河北律师网络培训学习简报(第5期)2013年12月6日河北省律师网络培训学习简报第5期(总期第5期)(北京点睛政法网络学堂2013年11月25日)2013年是河北省第一年使用点睛网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
自2013年6月以来,在河北律协领导的热情关怀和高度重视下,在各市(含省直)律协的密切配合下,经过点睛网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河北省律师2013年点睛网培训的名单整理、信息核对、帐户注册、权限开通等前期准备工作。
关于举办律师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律师业务培训班的通知各团体会员单位:为加强全市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市律协决定举办XXXX年度全市律师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市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
二、培训内容劳动法(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及企业劳动管理制度设计等),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三、培训时间XXXX年8月5日至7日、8日至10日、11日至13日,分三期进行,每期三天。
第一期8月5日至8月7日,报到时间为8月5日下午1:30至3:30。
第二期8月8日至8月10日,报到时间为8月8日下午1:30至3:30。
第三期8月11日至8月13日,报到时间为8月11日下午1:30至3:30。
四、培训地点:略五、培训费用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公司律师每人交纳培训费用500元(用于本次培训和其它形式的培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每人交纳300元,报到时由各单位统一交付饭店。
六、培训要求:(一)全市律管部门和市直属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并指派专人协助市律管处、市律协秘书处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二)本次业务培训时间为20课时,作为下年度注册的依据之一,全体执业律师必须参加,不得缺席。
(三)实行培训登录制度,参加培训必须携带培训证,由市律协秘书处加盖培训章。
(四)严格遵守培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请假外出须经会务组批准。
(五)各单位须将培训人员平均分成三期,并将培训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于7月25日前报市律协秘书处。
河北省律师协会、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组建全省律师培
河北省律师协会、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组建全
省律师培训讲师团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河北省律师协会河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7.02
【实施日期】2013.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律师协会、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组建全省律师培训讲师团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为充分发挥律师行业人才优势,推进全省律师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促进提升律师执业素养和能力,加强业内外交流与宣传,省律师协会决定改进培训师资储备方式,除继续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和专业领军律师授课外,重点发掘自有资源,在全省律师行业内选聘一批授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和管理干部,组建河北省律师培训讲师团。
为做好首批授课专家选聘工作,确保讲师团规范化管理和运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标准
河北省律师培训讲师团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精良的业务素质、突出的专业特长,具体选聘对象及标准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内执业律师:1、政治素质过硬,品行良好、作风正派,无不良执业记录; 2、执业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理论水平或律师事务所管理经验;3、授课经验较丰富,授课听众口碑较好;4、热心行业建设,自愿承担讲师团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高等院校从事律师专业及法律研究的专家、学者,其中担任兼职律师的优先考虑。
(三)在涉外、海商、知识产权、公司上市、重组、收购、并购、重大工程项目法律服务中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业务经验的律师或相关单位法务人员。
(四)业务精良且具备授课经验的律师管理干部或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省级定点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省级定点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省级定点机构的通知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服务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征集优质职业培训资源,纳入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省级定点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定点培训机构”)。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范围征集范围突出“高精尖”导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所列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颁布的职业,主要征集三类培训项目:(一)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等产业所涉职业培训项目;(二)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5G”等产业所涉职业培训项目;(三)企业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培训项目。
二、申报条件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本科大学、大专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大型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商学院)、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具有培训经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同时需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年以上开展职业培训经验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拟开展的职业培训项目的在国内或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或能填补省内职业培训空白;(三)具有与申报培训项目相关的师资、教材及考核标准;(四)具有完善的职业培训实施管理体系和培训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五)具有性能完善的网络培训平台,并具备同步教学和异步教学的培训功能;(六)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违法犯罪记录。
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律师协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第三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业务绩效与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一般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在二十名以上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二十名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由专职律师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主任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九条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的全体律师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三)上一年度因疾病、学习等原因暂停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的情况;(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七)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八)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九)参加养老、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等情况;(十)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2012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第七条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律师网络培训平台使用方法及律师营销专题讲座的通知-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律师网络培训平台使用方法及律师营销专题讲座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律师网络培训平台使用方法及律师营销专题讲座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师协会与北京法政教育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点睛网)合作建设的“河北律师网校”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开通使用。
为帮助广大律师及管理人员尽快掌握网络培训平台的操作使用方法,决定采用视频会议方式进行技术培训与指导。
同时,邀请该网站师资,举办一场“律师营销原理与实务”的专题讲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2013年6月18日(周二)1、8:30-12:00 律师营销原理与实务2、13:30-16:00 网络培训平台使用方法二、地点市司法局5楼视频会议室参加培训和讲座。
三、参加人员1、上午参加“律师营销讲座”的人员为:各所律师(各所名额分配参照上次房地产专项讲座的分配标准)。
2、下午参加网络培训平台使用方法培训的人员为:市律协、所有律师事务所负责网络培训工作的联络人(内勤)。
四、有关要求本次网络培训平台使用方法的培训与技术指导是我省启动河北律师网校的首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律师网校能否顺利运行。
同时,“律师营销讲座”是省律协针对律师业务实际需要精心组织安排的,该讲座曾在其它各省多次举办,受众多为所主任或合伙人,反响较好,对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拓展等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各市律协、省直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筹备工作:1、市律协应根据市局视频会议室容量组织本地律师参加培训,保证听课人数。
2、市司法局视频会议室由市律协负责协调落实、调试。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律师事务所“一建一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律师事务所“一建一帮”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律师事务所“一建一帮”活动的通知(2013年)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事业全面、协调、均衡发展,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律师事务所“一建一帮”专项活动。
现将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方案,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各市贯彻落实活动方案和《推进“三化建设”任务进程表》、《律师事务所结对帮扶统计表》于2013年5月15日前报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活动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向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反馈。
附件一: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一建一帮”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和管理,深化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在服务“五位一体”总布局和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决定从2013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律师事务所“一建一帮”(即在“三化建设”基础上,建品牌律师事务所提升水平,帮县域律师事务所夯实基础)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实现律师事业均衡发展为核心,以建设品牌化律师事务所为目标,以推进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为着力点,以中心城区律师事务所与县域律师事务所“结对帮扶”为切入点,全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管理,大力提升律师行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实力,努力满足经济社会法律服务需求。
二、活动目标通过开展“一建一帮”活动,进一步深化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夯实县域律师业发展基础,进而不断优化律师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加快律师业务转型升级步伐,深化律师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律师事业发展后劲和活力,努力形成与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相适应的律师法律服务体系。
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举办“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律师业发展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举办“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律师业发展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冀司律[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举办“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律师业发展培训班”的通知(冀司律﹝2013﹞147号)各市司法局律师处(科):为进一步推动“三化建设”深入开展,提升我省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和业务拓展能力,学习、借鉴知名律所的先进模式和方法,经研究,决定举办“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律师业发展”专题培训。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和地点2013年12月6日报到,7至8日培训(授课2天+1个晚间互动沙龙)。
报到及培训地点为石家庄市亚太大酒店国际会议中心(裕华区青园街215号,青园街与槐中路交口,电话*************)。
二、培训对象参训人员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和各市律师处(科)按比例选送。
其中省直(含定州、辛集两个省管县)、石家庄按各自律师事务所数的60%选送,其它市按本地律师事务所数的30%选送,共约280人。
三、培训师资和内容授课内容以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财税管理、律师业务拓展等专题为主,贴近我省行业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师资及授课专题如下:(一)杜慧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升级师资简介: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外商投资和国际商事仲裁。
自90年代初期开始参与北京著名的房地产项目,精通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物业管理及银行按揭等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在大型房地产项目的投资、融资方面有独到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北京及外地十几个项目中,代表客户与国际知名的酒店管理公司进行酒店管理及合资项目的谈判。
近年主要参与金杜所管理,为金杜所的规模扩大、管理升级、境外合并等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参加省律协新执业律师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参加省律协新执业律师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参加省律协新执业律师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师协会定于2011年11月中下旬举办全省性执业律师职业技能培训班。
为做好我市的培训组织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人员2010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但未参加培训和2011年10月31日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新执业律师。
二、培训内容授课内容包括管理规章、业务规则、办案技巧等。
具体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刑事案件技巧及风险防范、办理民商案件技巧及风险防范、非诉讼律师实务、房地产律师实务、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及任务等。
三、培训时间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24日,2011年11月20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1、地点:石家庄消防培训中心(石家庄市合作路国泰街48号)2、乘车路线:石家庄站乘11路公交车到合作小区下车,路西即到。
3、报到地点:石家庄消防培训中心1号楼,电话:0311--83666686五、培训费用本次培训不受培训费(由省律师协会经费承担),学员食宿自理,食宿费按照住宿70元/天/人、伙食90元/天/人的标准,由培训中心在报到时统一收取。
六、具体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上报参加培训律师名单,无故不参加本次培训的明年考核将视为不称职。
2、参加培训的律师必须于2011年11月20日16:00时之前自行报到,报到后要严格按照会务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规定。
3、参加培训人员没有特殊原因一律不准请假,确实参加不了的必须书面请假,经批准后参加明年的培训。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全省公职律师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全省公职律师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冀律协[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全省公职律师培训班的通知(冀律协〔2013〕25号)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公职律师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公职律师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建设,省律师协会定于近期举办全省公职律师培训班。
同时套开全省律师工作会议。
现将会议及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及地点时间:2013年7月15日-17日。
7月15日上午12点前报到。
7月15日下午召开全省律师工作会议,16日-17日公职律师培训。
地点:省司法厅北戴河警官培训中心(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306号,联系电话:************)二、参加人员参加全省公职律师培训班人员:各市司法局律师处处长,各市通过年度考核的部分公职律师(具体名额分配请见附件)。
参加全省律师工作会议人员:各市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局领导、律师处处长,定州市、辛集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
三、培训及会议内容培训班主要安排:1、邀请行政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理论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授课,主要内容为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行政诉讼审判实务和律师执业技能等;2、组织公职律师进行工作交流。
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的主要安排:1、各市司法局分管局领导进行工作汇报;2、研究部署下半年全省律师工作。
四、培训费用此次参加人员所需培训、食宿等费用均由省律师协会承担。
五、有关要求1、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年初工作要点认真梳理本地律师工作上半年完成情况及下半年主要安排,特别是要对省厅、省律协部署的重点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一式5份报到时交会务组,电子版务于7月8日前报省律协秘书处。
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举办2013年度新执业律师基础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举办2013年度新执业律师基础技能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冀司律[2013]159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举办2013年度新执业律师基础技能培训班的通知(冀司律〔2013〕159号)各律师事务所:为全面加强新执业律师的教育、培养,引导其端正职业理念、提升执业技能,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的相关要求,定于近期举办2013年度新执业律师基础技能培训班。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获准颁证的下列人员:领取执业证的各设区市专、兼职律师。
以各市报送的《2013年新执业律师培训班学员名单》为准。
二、培训安排及时间培训分两期进行,具体安排及时间:石家庄、承德、张家口、唐山、保定、衡水、定州的学员参加第一期,2013年12月15日(13:00至19:00)报到,16日至19日授课。
秦皇岛、廊坊、沧州、邢台、邯郸、辛集、省直的学员参加第二期,2013年12月20日(13:00至19:00)报到,21日至24日授课。
三、培训地点武警河北消防总队培训中心(石家庄市合作路国泰街48号,电话:*************、83666686),报到处设在3号楼,乘车参考路线分别为:1、石家庄火车站(西广场)乘9路公交车到“省人大招待处”站转乘11路,“合作小区”站下车即到。
2、石家庄火车北站乘40路公交车到“五中”站转乘11路,“合作小区”站下车即到。
3、运河桥客运站乘23路公交车到“解放广场”站转乘11路,“合作小区”站下车即到。
4、南焦客运站乘30路公交车到“新百广场西”站转乘11路,“合作小区”站下车即到。
5、白佛客运站乘88路公交车到“自由港”站转乘23路,再到“解放广场”站转乘11路,“合作小区”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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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新执业律师执业技能培训班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冀律协[2012]3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新执业律师执业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冀律协〔2012〕38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培训的有关要求,省律师协会负责对新执业的律师开展执业技能培训。
现就2012年度新执业律师培训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
1、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执业证但未参加过省律协组织的新执业律师培训的专、兼职律师(不含公司、公职、法援律师)。
2、2012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申领实习证但未参加过省律协组织的实习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授课内容以全国律师协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为主,包括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下)、律师执业基本素养、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四册,主要内容为律师办理各类法律实务的基本技能、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以及律师的执业素养等。
结合新执业律师执业初期特点,本次培训邀请的授课教师均为理论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曾承担过培训任务的资深律师。
同时着眼于新执业律师的成长,每期培训班拟安排1-2个晚上,由省律协聘请优秀年轻律师或者心理学专业人士,与学员进行研讨互动和交流。
整个培训内容详实、信息量大,具有理论性、实践性和实际操作性。
三、培训时间
此次新执业律师拟分两期进行培训,每期培训时间5天。
第一期:2013年1月7日至11日,1月7日下午17点前全部学员报到。
(廊坊、秦皇岛、唐山、衡水、邯郸、石家庄等市参训学员)。
第二期:2013年1月13日至1月17日,1月13日下午17点前全部学员报到。
(承德、张家口、保定、沧州、邢台、省直各所的参训学员)。
四、培训地点:
1、地点:河北省消防培训中心(石家庄市合作路国泰街48号)
2、乘车路线:石家庄站乘公交车到新百站转11路公交合作小区站下车,路西即到。
3、报到地点:河北省消防培训中心3号楼,电话:
*************
五、培训费用
1、本次培训不收培训费(由省律师协会经费承担),学员食宿自理。
食宿费按照住宿80元/天/人、伙食100元/天/人的标准,由培训中心在报到时统一收取。
2、考虑培训地点设在石家庄,对石家庄市区的律所及省直所(不含华友所)的参训学员原则上不再安排食宿。
确需安排食宿的,请在报到时与会务组联系。
六、其他要求
1、鉴于参加培训的人员较多,为便于管理,同时也为充分发挥培训的示范职能,请各市选派一名领队参加培训,全程负责本市参训人员的组织召集,协助省律协做好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律协负责解决其参训费用。
各市领队名单(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请于2013年1月4日下午下班前报省律协秘书处。
2、各市预报名时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未纳入培训名单人员,近日已领取执业证书的,可直接报到并参加培训,不再组织另行报名.报到时向本市领队及会务组说明情况。
3、石家庄市区的参训学员,报到时每人须缴纳培训押金500元,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培训结束后将押金全部退还,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石家庄市区以外的参训学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以备宾馆住宿登记使用。
4、为确保培训效果,此次培训实行封闭式管理,各学员在参训期间应遵守学习纪律,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
本次培训将作为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时,向律师协会提交的完成教育培训情况。
5、鉴于授课教师授课内容为全国律协的指定培训材料,请各学参训时携带培训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
联系人:倪楠联系电话:0335--7078026
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