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诉讼期间法官、律师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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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诉讼期间法官、律师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3.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03.11.2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
规范诉讼期间法官、律师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和律师在诉讼代理期间的行为,维护诉讼秩序,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与案件代理律师严禁在非办公时间或非办公场所私自会见。法官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严禁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介绍案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严禁通过法官的介绍获得案件代理权并支付介绍费。法官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从中收取介绍费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
执业证书。
第三条法官和法庭严禁要求和接纳律师事务所派人到法院帮助工作,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严禁向法官和法庭派驻帮勤人员,律师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屡教不改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条法官向案件代理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律师利用不正当手段向法官打听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第五条法官严禁接受案件代理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法官严禁与案件代理律师以打麻将等形式,变相获取不当利益或受贿和行贿。案件代理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严禁宴请法官,或邀请法官参加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法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法官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受或索取案件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委托人的钱物及有价证券,或通过其报销应自己支付的费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严禁向法官赠送现金和礼品。法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于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八条市、县(市)、区法院和司法局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工作指导处、市律师协会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移送有关投诉和情况反映,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一般二个月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告之对方,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联席会议一般半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对投诉或举报涉及法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一般应由法院、司法局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后由法院、司法局分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和处分、处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涉及法官的部分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涉及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部分由石家庄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