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向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必读)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温医大研〔2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的对外交流,提升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规范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和有关手续办理等服务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项目类别一、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境)研究生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等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公费项目派出的研究生。
单位公派出国(境)研究生是指参加由学校、学院或导师资助的校(院)际交流项目、国际学术会议、科研合作项目的研究生。
二、自费出国(境)研究生,包括自费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自费留学等项目的研究生。
第四条出国(境)研究生项目管理机构一、学校成立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合处/港澳台办)、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相关学院组成的研究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项目协调。
二、国合处/港澳台办负责拓宽对外交流渠道,协助联系国外高校或机构、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申请等事项。
三、研究生院负责落实合作协议、选拔与派出、学籍管理、学分与成绩认定、出国(境)研究生的政治审查、安全教育等具体事项。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协议对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和发放。
五、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负责对出国(境)研究生进行日常联络与管理,包括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出国(境)研究生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二、有符合项目规定要求的学习、科研能力和外语水平;三、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四、其国内监护人同意;五、符合项目规定的特殊要求;六、承诺履行交流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11.28•【文号】[87]教外综字679号•【施行日期】198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6.上述条款所提“经批准”,是指经国家教委(或国家教委外事局)、驻外使领馆、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国内选派单位(院校、所、企业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批准。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派留学工作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措施,在培养和造就国际化人才、提高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为进一步把我院公派留学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结合我院留学工作实践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共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
第二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第四条国家公派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并以《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方式予以公布,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
相关信息可参考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第七条国家公派留学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
凡符合《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报名。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并通过受理机构向被录取人发放《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第九条被录取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第十条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委托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作为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申请人员的咨询、领购申请表、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和上报等事宜。
第三章院公派留学计划第十一条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先进、享誉东南亚的教学科研型医院,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梯队建设。
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好、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研修学习与学术交流,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为医院科学发展做好人力资源储备。
为了规范我院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或医院公派出国(境)3 个月(含)以上的留学人员。
通过其他途径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员分类第三条根据公派留学情况,可分为国家公派、医院公派和公派自费,具体如下:(一)国家公派由教育部直属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组织开展的国家项目资助的人员。
(二)医院公派医院派遣,经费由医院统一支付或由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支付的留学人员。
(三)公派自费医院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境)外私人资助或获得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邀请自筹经费赴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留学,并经审批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进修人员等。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四条留学工作按照“按需派遣、专业对口、择优选派”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医院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较好的外语水平,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在当地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三)高级研究学者应是医院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后备人员或创新团队中的骨干,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临床科研一线人员优先考虑(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时间为 3-6 个月。
清华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2015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学校制定了《清华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我校研究生因公出国(境)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入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研究生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清华大学在校学历教育研究生,其中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须经委托、定向单位同意方可派出。
二.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的基本条件1.研究生赴国(境)外进行相关的学术活动应结合研究生的论文工作,参加赴国(境)外的对外交流活动应由学校组织;2.应有经费保证;3.出国(境)外语水平合格:外语学位课成绩及格或免修,并满足所入选的研究生培养项目要求的外语水平。
三.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相关事项规定1.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一般不得长期(半年以上)派出,且回国后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2.在校博士生出国(境)一般不超过一年;在校硕士生及直博生资格考试通过前出国(境)一般不超过半年。
3.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的身份均在出国(境)前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
4.因公派出的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在外期限;个别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长在境外停留期限的研究生,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且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批准,并报学校审批。
5.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离校前应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6.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从出国(境)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回国后第二个月恢复发放。
7.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学校暂停其校园卡的使用,学生返校后在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报到并在注册中心注册后,方能恢复校园卡的使用。
附:研究生因公出国(境)办事指南一.申请程序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申请表格,提交并打印出相关纸质申请表格;2.申请表由导师、院系外事及教学主管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系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公章;3.研究生本人签字后交到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4.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将材料移交国际处。
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一、前言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留基委”)是我国政府专门设立的面向海外留学人员的资助机构,致力于支持我国优秀青年学子赴海外知名高校学习深造。
留基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是出国留学前必须了解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内容涵盖留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受资助留学人员的专业要求等。
二、留学基本信息1. 留学资助类型留基委资助类型主要包括自费留学和公派留学。
自费留学是指学生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前往海外学习;公派留学是指留基委根据一定选拔程序,对优秀学子提供资助,包括经济资助和其他形式的支持。
2. 留学申请条件留学申请人需符合留基委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学业成绩优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等。
留学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和专业知识。
3. 留学期限留基委对留学期限有严格规定,一般为2-5年不等,具体根据申请人的留学专业和学位计划确定。
在留学期间,留学生需要遵守留学协议中关于学业计划和学术要求的规定。
三、留学费用1. 学费和生活费留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需要承担学费和生活费用。
留基委公派留学项目会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来缓解留学生的经济压力,但仍需留学生自行解决一部分费用。
2. 资助金管理留基委对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有严格规定,留学生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使用资助金,并需要提供相关的使用证明。
四、留学生权益1. 学术自由留基委支持和鼓励留学生在海外学术研究和学习中保持学术独立性和思想自由,不受到任何不正当干涉。
2. 安全保障留基委要求留学生在海外期间保持安全,同时也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
五、回国服务需求1. 返乡服务留基委提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回国服务,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对于公派留学生,返乡服务是其留学期间和之后的一项重要义务。
2. 返乡服务计划留基委会根据留学生的专业和学业成果制定相应的返乡服务计划,并要求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乡服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选拔与派出第四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
《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
2023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2019年,教育部发布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出国留学研究生的外语合格条件。
根据该规定,2023年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具体是指考核对象需要具备哪些外语能力,以及如何考核的呢?一、考核对象2023年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适用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研究生和博士生。
研究生需要通过英语外语考试或者其他国际通用外语考试,博士生需要通过外语考试或者其他国际通用外语考试。
二、外语能力要求具体来看,2023年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要求研究生和博士生应在英语听、说、读、写方面达到一定水平,以满足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外语水平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整体来说,如托福、雅思、GRE等考试成绩是评判外语能力的重要指标。
熟练掌握其他国际通用外语也是加分项。
三、外语考核形式外语考核主要通过笔试形式进行,涉及听力、口语、阅读、写作等方面。
这既对考生的语言能力有较高要求,也对考生的应试能力提出挑战。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系统、科学地规划学习时间,多维度提高语言能力,掌握应试技巧,以确保能够在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总结回顾2023年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是教育部对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外语要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学生在国外学习和生活时能够顺利交流和学习。
外语能力是国际化背景下研究生和博士生必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需要。
加强外语学习,提高外语能力,是每位研究生和博士生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个人观点对于希望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研究生和博士生来说,外语能力是一个重要的硬性指标。
除了满足外语合格条件外,更要重视语言能力的实际运用。
加强语言学习,多与外国人交流,参加语言角、活动,提高语言运用能力,对于今后的学习和科研都是有益的。
对于教育部和相关部门来说,也应该考虑与国际接轨,不断完善留学政策,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
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
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公派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教职工到国外知名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和学习,增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立,需要对公派人员做好相应的!下面就随一起来了解下吧!第一章国家公派人员第一条国家公派是指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提供资金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学习。
第二条申请国家公派的根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安康。
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立事业效劳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根底和开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外语条件的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来校工作三年以上,聘期合格以上。
(四)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入选者、校级以上“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及“兴华人才工程”团队成员优先考虑。
(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选拔简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公派的申请、选拔及派出程序(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那么进行选派。
(二)申请人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工程的要求,通过网上报名提出申请。
(三)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师资队伍建立的需要,对申请者组织评审,确定推荐的留学候选人员。
(四)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优先支持重点开展学科和领域;确定留学候选人员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拟定留学候选人员并将申请材料、学校推荐意见上报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通过专家评审,公布录取人员。
(七)被录取人员均作为国家公派人员派出,派出前须办理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有关手续。
(八)被录取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国家公派协议书》,出guo期限六个月以上者,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九)除纳入政府间交流协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对外联系国外接收单位的公派人员外,其他公派人员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出guo期限内,自行联系国外接收单位,超过期限未能出guo 者,公派资格自动失效。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培训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培训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1)政治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
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条件是什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条件是什么?。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三至六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3)外语条件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
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4)身体条件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派(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为各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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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
术水平,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下为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监管和管理,
确保公派出国留学的有效利用和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二、申请与选拔
1.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2.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且符合国际交流的基
本要求。
3.申请者需通过面试和专业成绩评定等程序进行选拔。
三、学术指导
1.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在留学期间需接受指导教师的学术指导。
2.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指导经验,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指
导和支持。
3.学术指导内容应包括研究生课题的确定、研究方法的指导以及学术
论文的写作等。
四、学习成果
1.公派出国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2.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学
术成果。
3.学术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以及获得国
际学术机构的认可等。
研究生应向学校提交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措施
1.公派出国研究生需定期向学校提交学习进展报告,并接受学校的管
理和监督。
2.学校应建立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学术评估和学业
监控制度,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3.研究生应合理利用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学术研究的顺利进行。
六、奖励与惩处
根据研究生在留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表现,学校可给予奖学金、
荣誉称号等奖励;对于不履行学术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
学校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学等处罚。
七、附则
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之前已经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可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制定和实施,
对于提高我国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管理,能够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提高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