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nylaw-保险】毕欣于忠阳:2014版车险示范条款的六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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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nylaw-保险】毕欣、于忠阳:2014版车险示范条款的
六大变化
【编者按】2015年,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了新一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2014版的保险条款发生了哪些变化?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本期特别邀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毕欣、于忠阳对新版示范条款作出解读。套用一句名言,只了解法律的人,其实连法律本身也不了解。如果不了解相关行业以及它的发展变化,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相关法律问题也会似是而非。当然,欢迎读者对新版条款的理解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毕竟,合同文本的解释,不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2015年2月3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启动了行业商业车险改革。2015年3月2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对行业商业车险改革进行了整体部署;同日,中保协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以下简称新版条款),包括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和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5年6月1日,黑龙江、山东、青岛、
广西、陕西、重庆等6个地区正式启动第一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同年12月,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地区启
动了第二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启用之后,原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与以前的条款相比,新版条款有以下变化:
一、进一步明确了主险和附加险的关系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例,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等11个。新版条款约定,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主险,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但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二、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边界如新版条款第六条关于
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的保险责任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所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约定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清晰的表述: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在责任免除范围的,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中未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无论是否在列明保险责任之列,只要在责任免除范围,都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如车损险条款中将碰撞列为保险责任,但因碰撞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轮单独损坏列入了责任免除范围。因此,由于碰撞事故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轮单独损坏时,因车轮损坏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当然,投保人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的形式扩大保险范围,对主险中未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通过附加险增加相应的保障。这样,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使用车辆的情况及个人风险偏好,自主选购自己所需的保险保障;投保的险种多,保障就多,需支付的保费也就相对多,反之亦然。又如车损险将玻璃单独破碎列入了责任免除范围,但如果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被保险人因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的损失,可以在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责任范围内得到赔偿。条款中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了与车损险类
似的约定方式。三、解决了车损险“高保低赔”保险纠纷问题“高保低赔”问题源于原有条款中关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保费计算方式及赔偿约定方式。如行业09版A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条款约定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
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例如,被保险人按新车购置价20万元投保了车损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重大损失,维修费需18万元,但根据条款约定,在新车购置价基础上扣除折旧后车辆的实际价值只有15万,保险公司最多只赔付15万。被保险人对此提出质疑,按20万投保并交缴纳了20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18万元的损失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为什么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对此,新版条款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费则引入了车型定价机制,即不再以保险金额作为保费计算的依据;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时,如果发生全部损失,以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偿,并且不再扣除从起保日到事故发生日期间的车辆折旧金额。条款中第十九条约定了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的赔偿计算公式,即: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例如甲某为其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新版条款中的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起保两个月后的某日行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全损,经保险公司核实属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赔付给甲某的赔偿金额为10万元。四、确立了车损险的“代位求偿”制度及三种索赔方式的递进关系新版条款删除了关于根据驾驶人在事
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表述并约定,因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