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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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商贸及服务业企业

扩大经营奖励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新型技术与商业模式,打造一批实力强、效益好的商贸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促进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培育发展高端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提高本区服务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升和优化我区产业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稳增长”工作取得新成绩,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加紧推进我市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稳增长的工作方案》(穗经贸[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所奖励的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且当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和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商贸业”具体是指批发业和零售业;本办法中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具体是指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服务业等。

第四条本办法对企业年度数据的统计或核算,以区统计部门当年企业年报报表的数据为准,不跨年累计,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办法》中“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是指从企业入统当月起算,连续12个月的营业收入的累计数。《办法》中“1‱”是指“万分之一”,“1%”是指“百分之一”。

第二章商贸企业奖励

第五条鼓励重点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 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30亿元的商贸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3‱给予奖励;

(二)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50亿元的商贸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4‱给予奖励;

(二)当年营业收入50亿元-80亿元的商贸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

(三)当年营业收入80亿元-120亿元的商贸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6‱给予奖励;

(四)当年营业收入120亿元-180亿元的商贸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7‱给予奖励;

(五)当年营业收入180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8‱给予奖励。

为鼓励大型专业市场集聚发展,对区内从事大宗交易的专业市场,通过吸收、合并等方式,将本行业内或本交易平台上未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营业收入一并入统的,视作该专业市场的营业收入,按营业收入总数规模,同等享受上款奖励。每家专业市场或企业每年享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鼓励商贸企业加快发展。参照企业营业收入及同比增长幅度,对企业分别按三档不同比例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三档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档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

(二)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

1、当年营业收入2-8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8-18亿元且同比增长17%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18-30亿元且同比增长14%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30-5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的;

5、当年营业收入50-8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6、当年营业收入80-120亿元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

7、当年营业收入120-180亿元且同比增长7%以上的;

8、当年营业收入18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

(三)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

1、当年营业收入2-8亿元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8-18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18-30亿元且同比增长17%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30-50亿元且同比增长14%以上的;

5、当年营业收入50-80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6、当年营业收入80-12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的;

7、当年营业收入120-18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8、当年营业收入18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9%以上的。

第七条鼓励商贸企业来本区发展。对当年新注册本区、纳税并首次在本区入统的商贸企业,或工业企业在本区新设独立法人销售公司的,按其首个入统年度的入统营业收入予以鼓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对当年新注册并首次入统的商贸企业具体奖励标准为:(一)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35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8‱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8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4.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0亿元以上12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4.8‱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0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和土地节约利用。对当年之前已在本区入统的商贸企业在区内购买楼宇或租赁物业(含续租)作为经营场地(含仓库)的,参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规模大小,按年度予以奖励。但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企业,不能再享受此条鼓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10亿元,年增幅20%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2‱予以奖励;

(二)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30亿元,年增幅15%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3‱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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